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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诣丁,不希望留下信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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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抗缅?果敢、缅北、7个非缅民族邦,旗帜要鲜明 最近看到署名【王子瑜】的一个政评系列《武装林立之国》,诣丁认为:评论的出发点——【基本政治事实】弄错了。这一错,就谬以千里了。 缅甸是【一个】【国】吗?王子瑜的回答:Yes。 王子瑜把1824~1885年英国三次侵缅战争后控制的“缅甸”视为今“缅甸”的法源,把1885~1948年英国控制的“缅甸”视为今日“缅甸”的法源,并以此来谈“统一”或“分裂”。显然是错误的。顺说一句,这正是极端缅族主义集团在08年伪宪法里极力想说的意思。 实际上,1948年1月宣布脱英的“缅甸”,其唯一法源就是1947年的《彬龙协议》(1848年《宪法》是这一协议的具体化)。这里,必须明确一下:当时只有英国(嗯,只有英国)承认那个“缅甸”是合法的。 彬龙协议签署的前提,狭义地看,是缅、掸、克、钦四邦各具主权,签署四邦具有同等的平等的政治身份资格;换句话说,《彬龙协议》的本质是一个【国际条约】,而不是任何一方的治下法律。 从1848年宪法内容看,宪法宣称:头10年为“联邦试行期”,期满后,各邦可自行决定退群。这是各民族邦拥有完全国家主权的重申,也是组建真正的、非试行的缅甸联邦的最高原则:各民族邦平等自愿原则。 所以,关于1948年的缅甸,【联合、合伙、合作,分手、分道扬镳、散伙、终止合作】这样的字眼是可以说的,而【统一、分裂】之类的字眼是极不正确的。 可惜的是,极端缅族主义集团以武力践踏了这个组建真正联邦的最高原则、前提性原则;事实上,组建真正联邦的前提条件被极缅集团破坏掉了,这就意味着:真正的缅甸联邦从未建立。【缅甸联邦】尚未形成,【缅甸联邦共和国】更无从谈起。可知,缅甸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是邦联,更不是联邦,更更不可能是一个什么“统一国家”。
缅甸7个非缅民族邦的最大共同利益:捍卫主权 7邦的主权,依据真彬龙精神,具体体现为【留在或退出“缅甸联邦”的自决权】。 假彬龙精神,排除“自决权”。偷梁换柱,把自决权偷换成【自治权】。【自治权】就是大事不能自己最终做主(决策、决定),只能代理极缅集团决策、代理极缅集团经营。 1、先说一下代理权。懂得人都懂,代理权是一种临时性、可单方面简单撤销的【权】。举个例子,我写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全权代理我打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官司,尽管白纸黑字,可是,可是,我随时可以无理由通知律师解除代理关系,律师也可以随时无理由通知我解除代理关系。所以,可以这么说:有权约等于无权。 2、什么是大事。关系到生存和发展的事,即:要不要生存以及如何生存、要不要发展以及如何发展。主要的内政和外交,都是大事;“主要的”,一般都在“国家主权”之下设立专门的“部”、“委”、“局”和其他直属机构,比如中国: 外交、国防、发改、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家民族事务、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民银行、审计、语言文字工作、航天、原子能、核安全、自然资源、安全 信访、粮食、能源、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公务员、海洋、外国专家局、测绘地理信息、铁路、民用航空、邮政、文物、中医药管理、外汇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密、密码管理 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安全监管、统计、林业、知识产权、宗教事务、国务院参事、预防腐败、版权 侨务、港澳事务、法制、扶贫开发、台湾事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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