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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查身体的幌子抽取孩子们的血去卖?恶意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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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查身体的幌子抽取孩子们的血去卖?恶意谣言! …… 仅通过一张图 一段视频 便罔顾事实 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言论 殊不知 恶意诋毁 散布谣言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邳州公安 查处一起恶意编造网络谣言案件 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回顾 9月20日,接群众举报:网民李某某发布一段某小学门口家长聚集接孩子放学的视频,并配文字称 “家长们注意了,魔爪伸向孩子了,因为没人无偿献血了,以检查身体的幌子抽取孩子们的血去卖了”,疑似编造谣言。视频发布后,引发了不少不明真相的网民讨论,引起家长恐慌。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发布虚假谣言,制造疑似家长“聚集”在学校门口“闹事”的假象。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广大网民应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以检查身体的幌子抽取孩子们的血去卖?恶意谣言! …… 仅通过一张图 一段视频 便罔顾事实 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当言论 殊不知 恶意诋毁 散布谣言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邳州公安 查处一起恶意编造网络谣言案件 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回顾 9月20日,接群众举报:网民李某某发布一段某小学门口家长聚集接孩子放学的视频,并配文字称 “家长们注意了,魔爪伸向孩子了,因为没人无偿献血了,以检查身体的幌子抽取孩子们的血去卖了”,疑似编造谣言。视频发布后,引发了不少不明真相的网民讨论,引起家长恐慌。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发布虚假谣言,制造疑似家长“聚集”在学校门口“闹事”的假象。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广大网民应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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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流量”?博“眼球”?造谣传谣代价大! 吸“流量”? 博“眼球”? 造谣传谣代价大新媒体时代 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 仅通过一张图、一段视频 便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不实言论 殊不知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案情回顾 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之际,福建泉州网安部门持续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起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件。福建泉州网安部门巡查发现,网民陈某付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段晋江阳光广场夜景视频,配文称“青阳阳光广场杀死一个人,现在广场基本上没人了”,该言论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过分析研判,民警将陈某付抓获归案。陈某付对自己在网上发布谣言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为自己博流量,散布谣言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深刻认错检讨并及时删除相关内容。目前,泉州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付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坚决依法打击。希望广大网民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文明安全上网,共同打造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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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流发布虚假“头条”属违法,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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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流发布虚假“头条”属违法,该罚 流量时代 有人为了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 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 大肆捏造、传播虚假信息 殊不知 这些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山东济宁邹城公安依法处理了一名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 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条题为“我们镇隔壁一个镇一个初中老师强奸学生…...”的涉校师生虚假信息,引起不明真相网民跟帖转评,造成谣言大量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防止该虚假信息误导网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贴文发布者为党某某。其为网络引流赚取钱财,找到一份网络发帖的“兼职工作”。 但因“文采”有限,党某某便下载某讯息平台浏览筛选各类网评信息,将个人认为有热点、博眼球、煽情绪、引流量的“道听途说”进行编写杜撰,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及平板电脑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转播。 其中,党某某将这篇涉学校师生的不实文章发布至某网站个人注册的账号上,该虚假谣言在网络迅速传播上了“头条”,引起大量网民转发、点赞和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广大网民要坚决对网络谣言说不!增强辨别意识、不轻信网络谣言,提高法律意识、不传播谣言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引流发布虚假“头条”属违法,该罚 流量时代 有人为了博取眼球 吸引流量 通过自媒体、短视频等渠道 大肆捏造、传播虚假信息 殊不知 这些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近日,山东济宁邹城公安依法处理了一名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博取眼球、吸引流量、获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 邹城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一条题为“我们镇隔壁一个镇一个初中老师强奸学生…...”的涉校师生虚假信息,引起不明真相网民跟帖转评,造成谣言大量传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防止该虚假信息误导网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贴文发布者为党某某。其为网络引流赚取钱财,找到一份网络发帖的“兼职工作”。 但因“文采”有限,党某某便下载某讯息平台浏览筛选各类网评信息,将个人认为有热点、博眼球、煽情绪、引流量的“道听途说”进行编写杜撰,利用购买的多部手机及平板电脑注册多个网络账号进行发布转播。 其中,党某某将这篇涉学校师生的不实文章发布至某网站个人注册的账号上,该虚假谣言在网络迅速传播上了“头条”,引起大量网民转发、点赞和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党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网警提醒 广大网民要坚决对网络谣言说不!增强辨别意识、不轻信网络谣言,提高法律意识、不传播谣言信息,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造谣泄愤?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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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造谣泄愤?批捕! 恋爱时 情侣为增进感情 一起吃饭、一起旅游 分手时 “郎情妾意”就变成了 剪不断理还乱的 “感情债”江苏无锡一男子为了泄愤,以女友的口吻在网上发文“约炮”,并将私密照片、视频,以及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上传网站。为了让谣言更加“真实”,竟在评论栏公开与网友聊天互动。引发大量网民关注。案件回顾 发现有人在网站上对其造黄谣后,朱某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遂选择了报警处理。 经查,被害人朱某向嫌疑人李某提出了分手,李某不同意,扬言上传私密照片,威胁朱某继续保持交往,多次刻意制造偶遇机会威胁无果后,遂萌生怒意,以朱某口吻发文,与网友互动,并配发私密照片、视频、个人信息等。接警后,警方快速反应,迅速将嫌疑人李某抓获归案。该行为给被害人朱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嫌疑人李某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网警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泄愤不可取 违反法律法规的 我们虽远必诛!
流量不够,谣言来凑?“流量先生”覆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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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不够,谣言来凑?“流量先生”覆灭记 Da 打Yao谣 治于造者 止于智者 有的人总喜欢在网上刷一下存在感,大言不惭称网络这碗饭要吃定了!靠着拙劣的“演技”妄图赚一波流量。没卖点咋办?动了歪心思!那就开局一幅图,内容全靠编!结局自然必是, “造谣一时爽,追责悔断肠”! 造谣的人,你可长点心吧! 01 谣之起4月3日,山东泰安网安部门工作发现,一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并配文: “本是春暖花开的季节,却又发生了惨绝人寰、灭绝人性的悲剧,小学老师打死学生了,就发生在身边,人性怎么了?一边惨无人道、灭绝人性,一边封锁消息、推脱责任!” 该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经公安机关紧急核实,信息所指学校从未发生类似案件。该信息属网络谣言。02 谣之断山东泰安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成功锁定违法行为人徐某。随即,民警将徐某传唤到案,查获用于制作传播谣言信息的手机1部。徐某对其制作传播网络谣言的事实供认不讳。03 谣之灭经查,徐某意图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带货,可自身制作水平又不高,就动起了歪心思,用恶意编造的虚假警情案件来博人眼球、引人关注,妄图以流量换收益。 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泰安新泰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人人都要为自己的网上言论负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流量不够,谣言来凑?“流量先生”覆灭记 Da 打Yao谣 治于造者 止于智者 有的人总喜欢在网上刷一下存在感,大言不惭称网络这碗饭要吃定了!靠着拙劣的“演技”妄图赚一波流量。没卖点咋办?动了歪心思!那就开局一幅图,内容全靠编!结局自然必是, “造谣一时爽,追责悔断肠”! 造谣的人,你可长点心吧! 01 谣之起4月3日,山东泰安网安部门工作发现,一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并配文: “本是春暖花开的季节,却又发生了惨绝人寰、灭绝人性的悲剧,小学老师打死学生了,就发生在身边,人性怎么了?一边惨无人道、灭绝人性,一边封锁消息、推脱责任!” 该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经公安机关紧急核实,信息所指学校从未发生类似案件。该信息属网络谣言。02 谣之断山东泰安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成功锁定违法行为人徐某。随即,民警将徐某传唤到案,查获用于制作传播谣言信息的手机1部。徐某对其制作传播网络谣言的事实供认不讳。03 谣之灭经查,徐某意图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带货,可自身制作水平又不高,就动起了歪心思,用恶意编造的虚假警情案件来博人眼球、引人关注,妄图以流量换收益。 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泰安新泰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人人都要为自己的网上言论负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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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不够,谣言来凑?“流量先生”覆灭记 Da 打Yao谣 治于造者 止于智者 有的人总喜欢在网上刷一下存在感,大言不惭称网络这碗饭要吃定了!靠着拙劣的“演技”妄图赚一波流量。没卖点咋办?动了歪心思!那就开局一幅图,内容全靠编!结局自然必是, “造谣一时爽,追责悔断肠”! 造谣的人,你可长点心吧! 01 谣之起4月3日,山东泰安网安部门工作发现,一网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并配文: “本是春暖花开的季节,却又发生了惨绝人寰、灭绝人性的悲剧,小学老师打死学生了,就发生在身边,人性怎么了?一边惨无人道、灭绝人性,一边封锁消息、推脱责任!” 该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经公安机关紧急核实,信息所指学校从未发生类似案件。该信息属网络谣言。02 谣之断山东泰安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成功锁定违法行为人徐某。随即,民警将徐某传唤到案,查获用于制作传播谣言信息的手机1部。徐某对其制作传播网络谣言的事实供认不讳。03 谣之灭经查,徐某意图通过短视频平台引流带货,可自身制作水平又不高,就动起了歪心思,用恶意编造的虚假警情案件来博人眼球、引人关注,妄图以流量换收益。 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泰安新泰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依法依规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人人都要为自己的网上言论负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网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凭空捏造的“杀人案”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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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凭空捏造的“杀人案”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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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凭空捏造的“杀人案”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
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凭空捏造的“杀人案”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
11-25◇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凭空捏造的“杀人案”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
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凭空捏造的“杀人案”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
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凭空捏造的“杀人案” 各位小伙伴们 是不是常常会被朋友圈里 各类稀奇古怪的谣言信息整懵圈 其实漫漫长路中 谣言的套路是最“长”的 今天的这位网民编造的谣言可是很炸裂近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张掖市甘州区网民黄某在其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一名卖猪肉的男子在某高档小区内,几分钟连杀三人......”,该信息引起网民关注,造成当地居民恐慌。经调查,黄某为博眼球、引流量,有意在网上编造发布“杀人案”的网络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给予行政处罚。——敲黑板 法律科普—— 造谣传谣有关法律规定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示: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更不是谣言滋生的摇篮,网民朋友们务必理性对待各类信息。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面对网络谣言的“炮制者”,广大网民必须果断抵制。我们要以理性上网为原则,积极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素材│甘肃网警
11-24◇广场约架,“复仇出气”?原来是剧本! 近日,辽宁铁岭公安网安部门接到群众报案,称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打架斗殴视频,视频中三名男子在当地某广场内打架。经查,视频发布者为网络主播曹某,他和杨某、罗某为博取流量、涨粉获利,编造“为复仇在广场约架”的剧本,并拍摄成视频发布在短视频平台。 视频发布后迅速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全网播放量高达18.6万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经询问,曹某、杨某、罗某供认了为吸引流量故意编造虚假信息的事实并将该视频删除。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曹某、罗某、杨某行政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依法依规文明上网。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21◇编造“重庆黔江发生杀人案件”谣言,罚! 近日,一则“黔江发生杀人案件”的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传播,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讨论,造成当地居民恐慌。重庆市黔江区公安网安部门迅速开展工作。 经查,网民李某某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在并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条件下,通过其本人网络账号发布一段有人被抬入救护车的视频,并捏造“喊你们不要赌博,赌博伤和气,为几块钱,杀人要偿命”谣言文案,且在评论区谣称事情发生在黔江某某小区,继续传播“黔江发生了杀人案件”谣言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大量关注、讨论,造成当地居民恐慌。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谣言 | 浙江公安公布10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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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眼识谣 智者止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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