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6408109 446408109
关注数: 5 粉丝数: 8 发帖数: 1,249 关注贴吧数: 16
补充:╰☆╮★☆虎吧永远欢迎您☆★╭☆╯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大家在发帖的同时,请认认真真的阅读一下这些法律条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疑问 家有儿女 吧 为什么我申请家有儿女吧的吧主批个"不同意"?很多人都同意我做吧主!~此邮件由百度贴吧 吧主审批系统自动发送,请勿回复本邮件! 您好,您申请担任“家有儿女”吧吧主,经管理组讨论后决定:暂时不能批准您的申请,可能是但不仅限于以下原因:1.您申请所使用的用户名从未在所申请的贴吧内发帖,无法加入权限。(您必须用您所申请的用户名在您所申请的贴吧发布至少一篇帖子,否则我们无法为您加入权限);2.您所申请的贴吧不属于个人贴吧,我们根据您的发言质量和在线时间等多方面因素审核您的申请,发现您暂时不适宜担任吧主一职;3.您所申请的贴吧已有现任吧主管理,您未经得现任吧主的同意,暂时无法担任吧主(请您在所申请的贴吧中发帖,与现任吧主沟通联系后再提交申请);4.您所申请贴吧已有合适的吧主管理,暂时不需要更多的吧主;5.您所申请的贴吧主题为商业性质或可能用于商业性质,如企业名称、产品商标名称等;6.您所申请的贴吧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方可管理;7.您所申请的贴吧名称、主题、内容可能含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贴吧协议规定的内容;8.您申请所使用的用户名容易引起误解或者不符合贴吧协议;9.您申请所使用的用户名涉嫌多次违反贴吧协议。此邮件由百度贴吧 吧主审批系统自动发送,请勿回复本邮件。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登录到吧主吧发帖询问!有问题,百度一下! (原文邮件)
{2007-3-12资料}3500元玩转vista(申精)  自Windows Vista的BETA版一次次的曝光后,各大媒体对它的评测已经数不胜数,从网友的回复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由于Vista相对来说比较“吃内存”,令他们有些感到害怕。其实,在目前的DIY配件中,内存的价格已经算是比较低的了,尽管前几天出现一些反常情况,但总体来说其价格还是比较喜人的。解决了内存后Vista就比较好驯服了,目前的大多数整合主板都能够达到Vista的要求,今天我们就向大家推荐一套3500元玩转Vista的Intel平台配置,供预算较少的经济型用户参考。   盈通C945 Plus战神版主板采用Intel 945GZ/ICH7芯片组设计,支持533/800MHz前端总线设计,采用LGA775接口处理器。主板提供2个DIMM插槽,支持双通道DDR2 533内存模式。945GZ芯片整合GMA950图形核心,并提供PCI-E X4总线显卡插槽。提供4个SATA接口,板载千兆网卡。这款产品的供电部分设计比较扎实,499元的价格也非常厚道。配置点评  这是一套3500元整合配置,采用了Intel 65nm赛扬D处理器搭配1GB双通道内存,足够满足Vista巨大的内存需求,这款主板整合的GMA950图形显示核心通过了微软的Vista认证,能够对其提供完美的支持。配件名称 型号 价格(元) CPU Intel 赛扬D 356(散) 375 散热器 酷冷至尊 冰玲珑(静音版) 60 主板 盈通 C945 Plus战神版 499 内存 宇瞻 512MB DDR2 667 2条 295×2 硬盘 西部数据 160GB 8M SATA 485 显卡 主板集成 —— 声卡 主板集成 —— 网卡 主板集成 —— 显示器 飞利浦 107S7 830 音箱 麦博 M-111 99 光驱 建兴 16X DVD 155 机箱 富士康 飞狐140 120 电源 世纪之星 自由战士4 160 鼠标、键盘 多彩 办公高手 60 合计 3533 升级建议  1、更强数据处理能力,CPU升级为Intel Pentium 4 630。  2、具备3D游戏性能,增加一款独立显卡。  3、更舒适操作方式,鼠标键盘升级为微软光学极动套装。
【鼠吧计算机学院正式开张】剪彩,拍拍!~ 为了庆祝学校开张,本校免费教育一些电脑常识,相信大家用百度搜索过的东西,用鼠标点击两下就会出现,你想去除它,但是不知道怎么办,今天我们学校就教你怎么做吧!1 自定义删除(即想删除哪条历史记录就删除哪条) 在百度搜索网页里的搜索栏中,点击鼠标左键两次,会出现以前搜索过的历史记录。然后用鼠标指向你想要删除的历史记录(注意:是指向,不要点击),这时这条历史记录会深色显示,再点击DEL键,就可以删除这一条历史记录了。这种方法你可以随心所欲,想删哪条都可以。 2 完全删除法 在桌面用鼠标右键点击IE图标,再点属性。选上面的“内容”按钮。再点下面的“自动完成”按钮。然后点击“清除表单”,就可以把以前的所有历史记录删掉。如果想以后也把录用的内容不留历史记录,则把“表单”前面的勾去掉。 3 用修复工具,比如上网助手.. 删除搜索框中的历史记录 如何清除搜索框内的搜索历史记录? 答:这是网页浏览器的一项功能。进入IE浏览器的相关菜单选项设置: ·如果您使用IE4.0浏览器,则由“查看→internet选项→内容→自动完成→清除表单→完成”; ·如果您使用IE5.0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则由“工具→internet选项→内容→自动完成→清除表单→完成”; ·如果您希望IE浏览器以后不再记录查询过的内容,请在“自动完成”设置页面内把“表单”前的选项勾去掉。
【入吧必读】法律条文 27 回复:【生龙活虎】请各位到我新开的贴吧留言、吹水 骂人有什么好………… 伤身又伤神……………… 作者: CherrySU 2007-2-13 12:31   回复此发言 删除 -------------------------------------------------------------------------------- 28 回复:【生龙活虎】请各位到我新开的贴吧留言、吹水 你自己看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你犯法了,法网恢恢,你迟早要判刑的!这不是跟你开玩笑,很严重的,你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入吧必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大家在发帖的同时,请认认真真的阅读一下这些法律条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8号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六条 国家对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实行登记管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邮件服务器开通前二十日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登记。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服务器IP地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建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系统,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并加强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安全管理,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后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使用规则。 第九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经其电子邮件服务器发送或者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的发送或者接收时间、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及IP地址。上述记录应当保存六十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