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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喊单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喊单老师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2、获利保证。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有无风险提示和签署合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4、强制客户按喊单下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又称 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居间人日常工作由市场营销总部管理,档案由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统一管理, 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条 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十二条 居间人在拓展业务时,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为居间人建立档案,并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按类管理。 第五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四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期货业协会制定、解释。
期货居间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期货居间经纪是一种特殊的行业,经纪人从事居间活动主要依靠自己的信誉和能力。而要使这一行业得以健康发展,最根本最主要的就是依赖居间经纪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所以,深圳地区制定的《规则》和《指引》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可以帮助居间人熟悉政策法规,掌握期货居间经纪业务运作程序,规范操作,恪守职业道德,向社会公众提高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居间经纪和行纪经纪,再加上委托代理经纪共同组成了经纪人队伍的三种经纪形式。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期货居间人不是可有可无的,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期货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实践中,居间经纪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加快了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居间人凭借本身的专业优势,通过对某类信息的收集和加工,使一些分散的、模糊的不为人们所明白的信息变为对服务对象有价值的完整准确的信息,满足了客户对信息的需求,推动了信息在市场中的有效传播。 但是,由于目前对居间人的管理还处在探索过程中,所以对居间人在从业条件、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从业行为记录等方面,《规则》还有待于完善。 居间活动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独立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而《规则》对此有所忽视。 二、作为纲领性的总则部分也要完善 《规则》在总则部分写明了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和法律依据。在法律依据部分重视了行业内的规则却忽视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民法通则》概括地确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为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提供了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而《合同法》专门制定了一章“居间合同”,其基本原则是期货居间行为的最重要法律依据。 目前的期货居间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所以《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不适用于期货居间人。执业行为准则可以作为参照,但对其不起强制作用,在总则中作为依据就不合适了。 总则部分忽视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一般原则。笔者认为把全篇总纲作用的“总则”写好至关重要,对后面的细则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三、应当牢牢抓住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居间人是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居间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委托人”既可指期货经纪公司又可指投资者。《规则》是深圳市期货联谊会制定的,所以其重点指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居间合同有两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这项服务就是向期货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高能够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提供服务后,居间人的任务即告完成。至于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如何按照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并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二)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与要式合同相对而言的,要式合同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不要式合同则是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听凭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就是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明确了在居间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和依赖关系,明确了两者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就能延伸出不同的制度: (一)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权利。 (二)共同承担着风险。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关系,因一方当事人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其合同债务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 (三)居间合同有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规则》和《指引》在对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中作出的规定很好,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弄明白居间合同的分类特点,有利于居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深圳的同仁通过《指引》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文本,对实际操作和规范履行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四、居间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如实报告 由于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在现行所有的法规里都对期货公司告知投资者的《风险揭示说明》为法定义务。如果期货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是要接受重罚的,在面对客户提起诉讼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理,作为中介的居间人的极其重要的义务也是应当如实报告。《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权利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规则》和《指引》对“如实报告”部分强调得不够,如“并应正确阐述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的表述还不能涵盖“如实报告”的全部含义,在“如实报告”的具体操作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 目前居间人与期货经纪公司是一个非雇员的劳动关系,其工作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为管理带来难度。居间人的素质又直接影响着期货事业的发展,对其知识结构的培养和诚实信用的教育,在无长期固定合作关系的状态下就难以实现。 期货居间人在行业内一直存在,但始终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这次深圳市期货业联谊会制定的《规则》和《指引》或许会在规范期货居间行为,扩大中介服务,促进有效需求,拓展市场功能等方面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于近期“期货居间管理办法”的总结与解析 管理办法总结主要4条: 1、期货居间公司相关人员需有5人持有期货从业资格。 2、期货居间公司需加入期货业协会,并接受协会监管。 3、期货居间公司的返佣将不能包括交返和利息。 4、期货公司的居间业务返yong规模不能超过期货公司全部业务总收入的30%。 解析: 第1、2、3条好理解,也比较容易解决,重点是第4条,目前大部分没有其他核心业务,仅以期货居间业务收入作为主要收入的小型期货公司,期货居间业务的返yong规模与总收入占比的关系都远超过30%,更有甚至达到80%~90%甚至更高,此类期货公司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居间业务将彻底被叫停,目前已有多家期货公司向旗下居间明确表示,未来业务将无法开展。 那么在此背景下,未来还依旧可以正常开展期货居间业务的公司将少之又少,头部前10名的期货公司基本不做居间业务,因为完全看不上眼,10名~20名,大部分也都是可有可无的状态,再往后那些名不见经传,平时基本都没怎么听说过的,一部分也不做居间业务,另一部分就是被第4条卡死的全靠居间业务活着的,所以目前真正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也就是目前不以期货居间业务为主收入,又愿意去积极开展居间业务,并且有较高知名度的期货公司基本是个位数,未来必然也将成为抢手货。 所以未来还想从事居间业务的居间,应当早做换东家的准备,因为他们未来也将大概率到30%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又称 客户经理,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 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4、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居间人日常工作由市场营销总部管理,档案由公司市场营销总部统一管理, 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条 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十二条 居间人在拓展业务时,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公司为居间人建立档案,并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按类管理。 第五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四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1、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2、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3、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4、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及时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期货业协会制定、解释。
【金尝发期货课堂】闪电图、分时图和K线图 期货交易中,有一种图的标价方法是每有一个成交价就在图中标一点,这叫做闪电图或“tick”图。另一种图称为分时图,那是在图中按时间等分,将每分钟的最新价格标出,随着时间延续就会出现一条弯弯曲曲的曲线。图1是大连商品交易所2014年8月28日鸡蛋1501合约日内走势图。图中上框内曲线就是价格,走势平缓的线是当日即时均价;下框内竖直线为交易量,曲线为即时持仓量。 闪电图和分时图的好处是过程清晰,但其缺点是不适用于较长时间的分析。因而,这两种图通常只是在日内交易时使用。如果分析的时间段长一些,就要用其他图形了。 K线图形似蜡烛,又称蜡烛图。在K线图中,每根蜡烛代表一个规定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可以是5分钟、60分钟、一天、一周、一月甚至是一年,如果是一天,则称为日K线图;如果是一月,则称为月K线图。K线图中,只保留该时间段内的四个价格,那就是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和最低价。 绘制K线图的规则是:纵轴代表价格,横轴代表时间,开盘价与收盘价形成一个矩形。当收盘价高于开盘价时,这个矩形以白色表示,称为阳线;如果开盘价高于收盘价,这个矩形以黑色表示,称为阴线。有时为了加强视觉效果,还用红色代表阳线,蓝色代表阴线。最高价和最低价的画法是:在相应的价位上作点,然后用线段与矩形相连。这时,最高价与矩形相连的一段称为上影线,最低价与矩形相连的一段称为下影线。观察K线图,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该日市况“低开高收”还是“高开低收”,形象鲜明,直观实用。
【金尝发期货课堂】供求状况与价格的关系是相对的 交易者很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将供求状况绝对化,脑中只记得:供大于求,价格必跌;供不应求,价格必涨。表面上看,似乎很合理,其实不然。那么错在哪里呢?错在他们忘了:供大于求也好,供不应求也好,本身是与价格水平有关的。供大于求是指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上的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后,是不是还是供大于求就不好说了,有可能跌过头后,供大于求反而转化为供不应求了。 举个例子,拍卖会上有两张邮票,标价1万元时,有50个人举牌,显然是供不应求;标价10万元时,只有1个人举牌,这时还能说供不应求吗?又比如有报告称04/05年度当时美国玉米单产有可能达到创纪录的155蒲式耳/英亩,而去年只有146.3蒲式耳/英亩,这预示着04/05年度新玉米的供给将会超过往年。当大幅增产的消息第一次公布后,价格下跌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如果玉米价格已经因此而下跌了20%,当这一消息仍旧在相关报告中出现时,是否还意味着是利空呢?一些基本面分析师之所以会在价格形态的底部继续看空,就是因为犯了将供求状况绝对化的错误。所以,基本面的因素到底是利多还是利空,是相对于价格水平而言的判断,而不是绝对的判断。 看一部侦探电影,只有从头看起,才能理解剧中的人物和情节。如果电影演到一半才进场观看,由于不知道前情,产生莫名其妙的感觉是难免的。同样,在期货交易中,人们对新出现的信息能否理解也与是否连续关注有关。 比如,新进场的交易者看到一条信息说:世界棉花产量估计会增加10%。第一反应就是看空棉花。但是如果早在几天之前就有类似的预测认为产量将增加12%,那么人们的理解显然就不一样了。又如,最新报道说:谷物主要生长带的部分地区气温达到华氏100度。这是否能成为做多的理由?如果事实上是过去三周这些地区一直在下雨,那这个消息还真不能算作坏消息。还有,天气对某地的作物造成了某种损害,损失是真的,并且供应量也减少了,但是市场对之却没有反应。怎么回事?你也许后来才明白,原因是其他地方的供应太多了。而这些消息前面都有过报道,只不过你没有留心,或当初还没有入市。 显然,对相关信息连续跟踪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将新信息结合旧信息一起研判,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新信息。对新入市的交易者而言,尤其要注意避免“电影演到一半时才进场观看”的尴尬。一方面是入市前多观察些时间,另一方面是要多花时间回顾浏览以往的相关资料。
《金尝发期货课堂》数据的解读和理解要有全局观 没有数据谈不上分析,这一点可以说交易者都明白。然而,对数据的解读要有全局观。比如,有报道说:“某地棉花产量今年有望比去年增产10%”。这一消息对行情是利多还是利空?有人可能会不屑一顾地回答,供给增加,显然是利空。能下这个判断吗?还不能!因为该地增产不等于其他地方也增产。如果报道的内容为:“我国棉花产量今年有望比去年增产10%”或“全球棉花产量今年有望比去年增产10%”,那意义就不一样了。 “全球棉花产量今年有望比去年增产10%”,仅凭此还不足以判断供需关系,因为还不知道今年需求情况怎么样。如果今年全球棉花需求有望比去年增长15%,意义又不一样了。 如果有报道说:今年棉花增产10%,需求量增长8%,是不是一定供大于求了?还不一定。因为你必须结合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后才能判断。如果今年增产10%是在过去几年大幅减产的基础上实现的,很可能今年的实际产量仍旧低于需求量。即使是实际产量与需求量差不多,也可能因为去年库存大幅减少仍旧显得供应紧张。 又如,12月份活猪报告显示生猪屠宰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10%,是否真地反映了需求的增加呢?如果前一年度的数值是非常低的,在历史数据中也属于异常,那么今年需求恢复正常,尽管出现了10%的增加,利多程度也会大打折扣了。显然,在判断供求关系的现状时,仅使用前后两年数据比较就得出结论可能存在偏差,科学的比较就必须结合更多的历史数据,需要有全局观。
【金尝发期货课堂】趋势、支撑、阻力线及轨道 趋势就是市场价格的方向。不过,为了便于实际应用,我们需要更具体的定义。在通常情况下,市场价格不会朝任何方向直来直去。在图表上,市场价格的表现特征就是曲折蜿蜒,它的轨迹酷似一系列前赴后继的波浪,具有相当明显的峰和谷。所谓市场趋势,正是由这些波峰和波谷依次上升或下降的方向所构成的。无论这些峰和谷是依次递升,还是依次递降,或者横向延伸,其方向就构成了市场的趋势。所以,我们把上升趋势定义为一系列依次上升的峰和谷;把下降趋势定义为一系列依次下降的峰和谷;把横向延伸趋势定义为一系列依次横向伸展的峰和谷。但习惯上,人们不愿意把横向延伸看作趋势,通常用“没有趋势”来表明横向延伸行情。 所谓趋势线就是上涨行情中两个以上的低点的连线以及下跌行情中两个以上高点的连线,前者被称为上升趋势线,后者被称为下降趋势线。趋势向上,称为牛市(Bulish);下跌则称为熊市(Bearlish)。牛市与熊市是欧美惯用的术语。 趋势线在性质上又可分为“支撑线”及“阻力线”。 支撑线是图形上每一个谷底最低点间的连线。 阻力线也称为压力线,它是图形上每一个峰顶最高点间的连线。 在两条平等的压力线与支撑线之间所形成的范围,常称为“轨道”。同样,轨道亦可分为“上升轨道”与“下降轨道”。 趋势线
期货居间人业务发展现状 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理解,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用户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通俗的讲,期货居间人通过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确立合法地位,从而开展期货介绍业务。 那么问题来了,国内有100多家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更是有几千家,他们到底有无区别,还是所有的期货公司都一样呢? 很多人只知道期货公司可以开户,其实不然,期货公司的业务主要有期货经纪业务,风|险管理业务,资|管业务,等等 ,期货公司能够开展经营业务的权限越多,一定意义上能够说明该期货公司的实力和规模越好。 目前市场上各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人业务的定位和发展模式有很大的差异,龙头期货公司对于期货居间人的审核门槛非常高,报酬条件较低,主要原因是这类期货公司各项管理业务造血能力十分强劲,基本不需要基础经纪业务支撑,所以居间业务可有可无。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排名靠后,评级靠后的小型期货公司,自身除了经纪业务外,没有其他盈利能力和业务,只能靠经纪业务勉强维持,由于毫无市场竞争力从而只能通过降低客户|手续|费,增加居间报酬比例而获客,这种模式下,体量会有所增加,利润却是逐步缩水,所以形成恶性循环,同时完成行业恶性竞争,未来结果大概率将退出市场。 在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第三类期货公司,规模算不上龙头,但是拥有核心竞争力,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如【瑞|达|期|货】,是拥有全牌照的A类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快速稳健发展,产品线丰富,定位准确,服务为本,勇于创新,在居间业务方面,对于居间人扶持力度大,提供全服务配套,致力于与居间共同发展。 综上所述,大家对期货居间人业务现状应该有一个大概的认识,能够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期货公司!
期货居间人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期货居间经纪是一种特殊的行业,经纪人从事居间活动主要依靠自己的信誉和能力。而要使这一行业得以健康发展,最根本最主要的就是依赖居间经纪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所以,深圳地区制定的《规则》和《指引》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可以帮助居间人熟悉政策法规,掌握期货居间经纪业务运作程序,规范操作,恪守职业道德,向社会公众提高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期货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居间经纪和行纪经纪,再加上委托代理经纪共同组成了经纪人队伍的三种经纪形式。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期货居间人不是可有可无的,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期货市场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实践中,居间经纪作为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加快了期货市场信息的传播与交流,居间人凭借本身的专业优势,通过对某类信息的收集和加工,使一些分散的、模糊的不为人们所明白的信息变为对服务对象有价值的完整准确的信息,满足了客户对信息的需求,推动了信息在市场中的有效传播。 但是,由于目前对居间人的管理还处在探索过程中,所以对居间人在从业条件、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从业行为记录等方面,《规则》还有待于完善。 居间活动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独立从事经纪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而《规则》对此有所忽视。 二、作为纲领性的总则部分也要完善 《规则》在总则部分写明了制定的目的、适用的范围和法律依据。在法律依据部分重视了行业内的规则却忽视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民法通则》概括地确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为从事各类民事活动提供了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而《合同法》专门制定了一章“居间合同”,其基本原则是期货居间行为的最重要法律依据。 目前的期货居间人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所以《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不适用于期货居间人。执业行为准则可以作为参照,但对其不起强制作用,在总则中作为依据就不合适了。 总则部分忽视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一般原则。笔者认为把全篇总纲作用的“总则”写好至关重要,对后面的细则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三、应当牢牢抓住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居间人是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居间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委托人”既可指期货经纪公司又可指投资者。《规则》是深圳市期货联谊会制定的,所以其重点指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居间合同有两方面的法律特征: (一)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这项服务就是向期货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高能够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提供服务后,居间人的任务即告完成。至于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如何按照居间人提供的信息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并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二)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与要式合同相对而言的,要式合同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里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不要式合同则是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听凭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就是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 明确了在居间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和依赖关系,明确了两者不能分离,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互为条件,就能延伸出不同的制度: (一)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权利。 (二)共同承担着风险。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待关系,因一方当事人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其合同债务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 (三)居间合同有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规则》和《指引》在对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中作出的规定很好,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弄明白居间合同的分类特点,有利于居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深圳的同仁通过《指引》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文本,对实际操作和规范履行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四、居间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如实报告 由于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在现行所有的法规里都对期货公司告知投资者的《风险揭示说明》为法定义务。如果期货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出示风险说明书是要接受重罚的,在面对客户提起诉讼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理,作为中介的居间人的极其重要的义务也是应当如实报告。《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权利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规则》和《指引》对“如实报告”部分强调得不够,如“并应正确阐述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的表述还不能涵盖“如实报告”的全部含义,在“如实报告”的具体操作上缺乏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 目前居间人与期货经纪公司是一个非雇员的劳动关系,其工作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为管理带来难度。居间人的素质又直接影响着期货事业的发展,对其知识结构的培养和诚实信用的教育,在无长期固定合作关系的状态下就难以实现。 期货居间人在行业内一直存在,但始终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这次深圳市期货业联谊会制定的《规则》和《指引》或许会在规范期货居间行为,扩大中介服务,促进有效需求,拓展市场功能等方面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期货居间人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居间人管理,规范居间业务,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居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中介服务。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居间人非公司员工,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仅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领取居间报酬,不享有公司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居间人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公司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二章 居间人资格管理   第六条 居间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和期货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   4、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应向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各项身份信息和资质证明。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客服中心核准。   第八条 公司客服中心在核准时应重点查看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调查拜访记录表》。   第九条 公司鼓励有期货从业资格证者或者有多年期货居间从业经验者申请成为公司居间人。   第十条 居间人资格审查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明确居间事项和各自权利义务,居间合同经营业部(业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客服中心核准。   第十一条 公司客服中心负责统一制定和修订居间合同文本,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特别约定条款须报公司核准。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公司客服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居间人应严格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有权对居间人进行管理。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即视为其已接受并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制定居间人业绩考核标准,若居间人未达到业绩考核标准,可向客服中心建议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人要提前解除合同的,须书面通知公司客服中心,并经公司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若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居间人资格,公司可取消其居间人资格,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上报期货业协会等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 客服中心收到客户以及营业部(业务部门)对居间人的投诉,要先记录,再调查并组织处理流程。如居间人存在不当行为,要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期货居间人合作管理办法   第三章 居间人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专项管理,对居间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建立居间人考核制度,每月和年终对居间人进行考核。考核范围主要包括:   (1) 中介情况,包括客户保证金规模、净手续费等指标;   (2) 居间人有无被客户投诉情况;   (3) 居间人有无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可根据居间人考核结果对其居间报酬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为提高居间人的专业素质,规范其居间行为,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应对居间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风险揭示、期货交易规则、本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条 居间人为公司介绍的客户必须是新增客户。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部(业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客户和居间人的关系,若发现居间关系不真实的,公司追缴违法所得,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若员工假借居间人名义骗取居间费用的,公司处以严重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同时追缴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期货居间人合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 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 居间人应当诚实守信地开展居间业务,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居间人应当保守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居间人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不得以公司员工、授权代理人等身份开展业务,不得使用印有公司名称的名片;不得代表公司与客户,也不得代表客户与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2、不得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公司名义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不得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不得向客户承诺盈利或保底;不得诱骗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变相期货业务。   3、不得接受客户委托成为客户交易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4、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存量客户和自然增长的客户转为居间人的客户;不得以欺骗、诋毁等恶性竞争手段抢其他居间人的客户。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6、其他有损于本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居间人有上述违禁行为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追缴非法所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居间介绍客户的交易情况,按月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二十七条 居间报酬的相应税费由居间人承担。公司营业部(业务部门)业务人员应向居间人解释国家营业税、所得税等政策。   第二十八条 每月结束后,公司结算部计算出居间人的报酬,报财务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六章 居间人违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居间人在开展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因本人过失或者过错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若居间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或居间合同开展居间业务的,公司可采取警告、扣除居间报酬、提前终止居间合同、在业界通报等措施。若居间人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应要求居间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期货居间人合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客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瑞达金尝发》本周期货必读 地缘冲突又起!美驻伊拉克大使馆再次遇袭。4000亿只,25年来最大蝗灾,多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供需格局的短期错配,蛋价何时能止住下行?新增3000多家口罩、防护服公司,PP市场感受到了吗?多头吹响反攻号角,油价成功触底?.....其他期货品种又会有怎么样的走势? 农产品豆粕 节前中下游采购谨慎,备货普遍不足,而且疫情导致供应端油厂开工时间延后,节后终端消费端补库意愿较强,短时间内豆粕成交量有所放大。不过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内有多省市全面禁售活禽,影响市场出栏情况和补栏情绪,待中下游补库完成,高成交量难以长期为继,加之节后豆粕饲料需求处于季节性淡季,预期后市饲料需求表现相对疲弱。技术上,m2005合约上周温和上扬,但60日均线压力仍存。操作上,建议m2005合约依托2730元/吨短空交易。 化工品PTA 短期市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解决进展有所乐观及沙特再次呼吁尽快扩大减产,原油价格小幅企稳,对化工品有一定提振。PTA供应方面,PTA多套装置降负荷生产。三房巷一条线负荷降至9成,宁波利万降至9成,恒力4号线降至5成,福海创降至6成,蓬威负荷降至7成后提升至9成,目前PTA开工下降至82.67%,但前期累库较多,目前PTA库存维持高位。 需求方面,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影响下游聚酯及终端纺织业推迟复工,聚酯整体开工率回落至58.66%,终端纺织业开工率降至10%一下,短期基本面偏空。据了解,盛泽、萧山、海宁、湖州等地区部分规上企业又符合复工条件的已于2月10日附近开工,其他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预计在2月25日之前陆续恢复运行,规下企业开工时间或推迟至2月底或3月初。但是,实际复产情况仍需根据员工到岗情况进行调整,后期关注2月20日、2月底、3月10日三个时间段的下游行业开机率变化。随着后期开工率回升,预计PTA和乙二醇弱势局面有转机。 技术上,PTA2005合约维持区间偏强窄幅整理,KDJ指标拐头向上,预计期价偏强震荡,下方测试4400附近支撑,上方关注4650附近压力,建议区间高抛低吸。 金属焦煤 随着安徽、山西、山东、河南、西南等地区国有大矿生产持续恢复,原煤往洗煤厂输出迹象显现。除部分因周边煤矿复产开始采购焦煤外,其余开工较上周变化不大,煤矿全面复产尚需时日。山西、内蒙等地焦企开工率继续下滑,焦企由于部分煤种库存紧缺,主动限产范围扩大,目前多执行10-50%限产幅度不等。下游钢厂因厂内成材库存增加,高炉减产数量增多。 综上,随着煤矿复工增多,而焦企减产,预期焦煤市场或持稳运行。技术上,本周JM2005合约震荡上行,周MACD指标显示红色动能柱继续扩大,短线走势或偏稳。操作建议,在1250元/吨附近买入,止损参考1220元/吨。 所有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入市建议。
“停课不停学”瑞达期货&奇获科技万元课程免费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人心,在这一特殊战“疫”期间,瑞达期货与厦门市奇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共识,响应教育部“停课不停学”号召,由瑞达期货提供价值万元的《基金经理》、《期货与期权基础》、《基本面和技术面分析》等优质在线培训课程,由奇获科技提供技术和平台支持,推出“停课不停学”瑞达奇获金融线上培训营,从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免费为全国各大高校的金融相关专业师生以及金融爱好者开放。 瑞达期货发展20多年来,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为行业培养、发掘优秀人才,始终牢记企业的社会责任。奇获科技近年来一直专注于 金融教育科技领域,是一家金融应用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型互联网企业,是教育部产教协同项目支持单位,服务于全国多所院校。在这特殊时期,两家公司强强联合,支持广大师生朋友、金融爱好者们能利用居家时间,学习充电,掌握金融知识和交易基础,希望为期货行业的持续发展、期货专业人才储备贡献力量。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训练营不仅上述免费视频课程开放,还将免费开放《期货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投资分析》等从业资格证书的在线练习模拟和学习题库以及金融系统知识的学习文档资料、重难点电子书等。瑞达期货还为该次训练营支持了数十位专家,进行在线答疑,确保及时回答大家学习中不明白的地方。学习完期货知识之后,大家还可以参加两家公司共同举办的“期待花开 加油中国”全国期货模拟交易大赛,将所学知识进行实践,优秀的参赛者还将获得现金、获奖证书的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训练营学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金融爱好者,瑞达期货将提供实习或工作岗位的机会。 最后,这位负责人表示,“停课不停学”瑞达奇获金融线上培训营,既是瑞达期货向互联网投资者培育的重要转型,也是进行科技期货的重要探索。未来,瑞达期货将尽力为行业的人才培养以及投资者教育做出更好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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