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蓝色月光 我的蓝色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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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政府对于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得管理公告   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管理的通告》要求,市政府决定加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在纸质灯笼内,通过加热固体酒精等燃料产生浮力升空后,在空中飘移的灯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81600020 1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83639555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83776010   八、本通告由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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