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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本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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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食品、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 和防止受骗的办法 购买食品、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 和防止受骗的办法 采购食品要做到“五个查看”。 一是查看商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是查看食品包装标签上的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是否清楚齐全。 三是查看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四是查看外包装是否整洁,有无破损异常,真空包装食品是否出现漏气、胀袋等现象。 五是查看购物凭据的内容是否与实物一致,并妥善保管。 选购保健食品要牢记“五个注意”。 一是注意保健食品是食品的特殊种类,不能预防疾病,更不能代替药品。 二是注意保健食品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 三是注意保健食品不是灵丹妙药,切勿听信将保健食品比作包治百病的虚假夸大宣传。 四是确实需要购买保健食品的,注意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场、超市、药店或专卖店选购。 五是选购保健食品要注意认准“蓝帽子”标志,索取并保存好购买票据。 防止受欺骗要提高“五个警惕”。 一是警惕“药到病除”, 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常用如“根治”“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欺骗、诱导消费者。 二是警惕“健康讲座”,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访谈、讲座”等形式,邀请一些假冒专家、教授和老中医开展“养生”讲座,借机兜售保健食品。 三是警惕“免费服务”,一些不法商家通过“赠药”“免费试用”等方式组织促销活动,让人在不知不觉中被“洗脑”。 四是警惕“权威证明”,一些非法保健食品广告以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的功效作说明,以“科学研究发现”为幌子行骗。 五是警惕“专家义诊”,不要相信所谓“专家”“教授”开展的免费体检或义诊,不要因此被诱骗购买一堆不知真假的“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关系人人,也需要人人关心。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我们将始终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用“重典”、出“重拳”,让以身试法者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欢迎广大消费者朋友积极参与进来,及时投诉举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我们将依法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了解属于我们的权益,维护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 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 居民用户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供热单位负责,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居民用户应当对其室内供热设施履行保护义务。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应当委托供热单位实施,供热单位不得拒绝。其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户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改动室内供热设施为由,拒绝为居民用户维修、养护室内供热设施。 在供热工程保修期内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工程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工程交接协议书。供热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的,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 (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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