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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做专车出事故险企可拒赔 伴随打车软件的火爆,社会上关于专车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歇过!在保险领域,近日关于专车的话题也不少,其中传播率最高的一个话题是:如果私家车成为营运用途的专车或顺风车,由于是车主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遇到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这无疑引起了众多车主的关注!   就此话题,多位险企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表示,如果真能证明私家车主从事非法营运的话,在实际的理赔操作中险企是可以拒赔商业险的,但是不能拒赔交强险。   不过,上述险企人士也坦言,拒赔还存在一个取证的问题,保险公司要拒赔的话,要看其掌握了哪些证据,而且这些证据要能证明私家车主从事了非法营运。   需证明车主非法营运   私家车做专车,出事故保险会拒赔么?   就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客服进行了相关咨询。   人保财险的网络客服表示,如果私家车做营运用途使用的话,一般不在理赔范围内。中国平安客服人员也表示,合同条款里面是有规定的,如果是非营运用车从事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话,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上述客服人员解释称,在投保时登记为非营运用车,一般在保单里面的特殊约定中会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说明,这种非营运变为营运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之所以会拒赔,主要是(车主)变更了用途,导致车辆风险增加。比如,一台私家车成为专车后,其在路上行驶的时间会增多,自然风险也就高了。”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私家车保险费率比营运车辆要低,花较少的钱却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较高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而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规定中的通知义务的,《保险法》则规定,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某险企的夏先生表示,如果险企能证明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在实际的理赔操作中商业险可以拒赔,但交强险不能拒赔。但是目前这种取证非常困难,即便是交通管理部门取证这种营运行为也是很困难的,更何况保险公司呢。   另一险企的杨先生在与记者交流时也表示,在实务操作中如果没有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证据就要正常赔付。所以保险公司要拒赔的话,就要看其掌握了哪些证据,而且这些证据要能证明私家车主从事非法营运。   可补缴保费保平安   中国太保的955客服人员表示,从私家车变成营运用车需要去办理变更使用性质,同时补交相应的保费,将使用性质批改成营运之后,那么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赔的;如果不去保险公司做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并补交保费,那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中国平安客服人员也表示,如果非营运用车要改成营运用车的话,建议联系保险公司将使用性质由原来的非营运变更为营运,当然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之后,出了事故就能赔了,一般情况下保费也会上涨的。   夏先生坦言,普通的家用车,如果不是特别贵的车,其全险(主要指:车损险、三责、车上人员、盗抢和交强险等主要险种)的保费大约是4000元,但一辆普通的出租车,如三者险保额100万、车上人员每个座位保额1万,其保费大约是9000元。   夏先生进一步表示,由私家车变更为营运用车,保费差不多要涨一倍,当然这也没有绝对,因为影响保费的因素很多,但是总体而言保费会涨很多。
什么叫保单现金价值?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保险人为履行合同责任通常提存责任准备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该保单的责任准备金作为给付解约的退还金。 我们知道,随着人的年龄增加,死亡率会上升。因此,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本该随年龄逐年增加。为了考虑上了年纪的人在更需要保障时因体力下降可能收入减少,缴不起保险费,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均衡保费的科学方法将整个缴费期间应缴的保险费,“均匀”地分摊到整个交费期内,使得每年所交保险费有固定一个标准,不会随年龄而不断增加。年轻时“多”交一些,年龄大时“少”交一些。每年交的一样多了。因此在保单生效后,“多”交的保险费便“存”在了保险单上,这部分“存”起来的保险费,便是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它主要来保证保险公司履行将来的给付义务。 因此,如果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按现金价值表,退还一笔现金。但在购买保险单的头两年,保险公司从承保制单、结算代理人手续费、员工工资等各项管理费用开支较大,如果此时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各项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将是很少的。即使以后中途退保,虽然保单现金价值会随缴费年限不断增加,也不可能高于保险公司的满期给付的保险金。退来退去都是您自个的钱。因此,一旦购买了保险,拥有了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放弃保障。否则,经济上将会蒙受一定的损失。
何为寿险合同复效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合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保险条款一般都载明失效的时间),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同时,投保人补交完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必须向保险人:(1)提交复效申请书;(2)提供可保证明;(3)付清欠交保险费用及利息;(4)付清保单借款。 如果第二期以后的保险费未按期交纳,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求复效有如下具体规定:对按年、按半年、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后,投保人如仍未交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办理保险合同复效的好处主要是: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仍以原来的投保年龄为准,可用较低的保险费得到相同的保障,而且原来的保单责任准备金也可以继续累积。否则保险合同解除,不但领回的退保金比保单责任准备金低,出现经济损失。而且,若再重新买一张相同的保单,保险费必然要依新的年龄重新计算,那将增加保险费的负担。相比之下,当然选择办理复效对保户有利。 不过必须注意,合同复效时,要受告知义务的限制。也就是说,若有违反告知义务的事情,从复效日起两年内,保险公司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因此,在填写复效申请书的告知事项时,应和投保时填写投保书一样,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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