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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看法治 什么是法治?法治相对于人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治给我们带来了和平安定的生活。 然而在洞穴奇案等其他特殊案件中,尊重发条、法律至上真的符合法治原本的精神吗?我认为不然。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衍生物,在人类原始社会中,原始人遵循着物竞天择的规律,我们无法以法治来管理社会。对于洞穴奇案的判决,我十分同意福斯特法官的看法:“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是在文明社会中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的。然而在洞穴奇案的那种状况下,5名被困者都是处于非文明状态中。我们不能要求5名被困者在非文明状态下保持文明就像不能要求原始人在原始社会中遵守法律一样。人治的最大优点是它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治胜过人治之处在于它一切以法为依据,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但是随之问题就来了,要是一件事它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呢?是简单的适用法条符合法治,还是跳出法律的框架来讨论法的本质符合法治呢?根据对洞穴奇案的理解,我认为,法治应该是分场合和情形的,简单的以法律至上并不是真正的法治。因为,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法治的存在才有它的意义。 在这个案件中人类本身的求生意愿是导致案件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法治的目的应该是要保护人权的,而人自身的求生意愿是人权的一部分。如果以法条规定,判4名生存下来的人有罪,那不是违背法治的目的了吗?毋庸置疑,人的本性中有恶念和善念,法治应该是给人们提供一个发扬善念遏制恶念的途径,而在本案中,人的求生欲并不算是一种恶念,人如果没有基本的求生欲,那么我们也不可能活到现在。所以,我认为,真正的法治应该保护人的一切非恶意的行为。法治不仅是书面上的法条规定,同样也应该是符合自然法,符合人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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