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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宇要疯 UC订阅号 02-28 20:40 在北京市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小组会上,谈到治理“大城市病”中的“交通病”时,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交通委主任周正宇表示,将来“停车付费”是必须的,目前正在完善相关立法,以后北京将没有“免费停车”。 周正宇表示,以前很多人都没有停车开支这方面的概念,目前停车情况也相对混乱,有免费路侧停车、也有乱收停车费的情况。根据此前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停车都需要付费。目前北京城市规划仍不够完善,以后停车方面都将统一管理。 “以后都不会有免费停车位,也包括各单位,单位内车位也不能划归个人。这种理念需要转变。”周正宇说。 同时,以一牌、两闯、三乱为整治重点,150条停车示范街沿途车辆乱停一律处罚,影响交通的坚决清拖。 一牌即涉牌违法。主要包括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未悬挂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车号牌。 两闯是指闯红灯、闯禁行。 三乱即乱行、乱停、乱放。其中,乱行包括机动车逆行、占用公交车道或应急车道、违规并线等,非机动车逆行、穿插机动车道行驶等。乱停包括在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违法停车,在重点大街、路口违法停车,占压非机动车道、人行便道、盲道违法停车,占压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违法停车,黑车占路揽客,摩的残疾人三轮车占路聚集,农用车、三轮车占路摆摊售货等。乱放包括占路堆物堆料、门店侵街占道经营、无照游商占路摆摊、快递站点占路堆货等。 那么,那些年北京的停车都有哪些让人很无语的乱象呢? 朝外南街悠唐广场旁女停车管理员指挥辆轿车停在斑马线后继续招揽其他车辆 朝阳区青年路南口停车管理员指挥车辆停进非正规车位 东城区新景家园西门备案仅20个车位停车场停80余辆车 朝阳西坝河路道路侧竖立停车乱收费举报指示牌 对于那些乱停车的人来说,罚款是应该的,扣分自然也是应该的。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的违法停车处罚标准有所改变,由原来的罚100元扣3分变成罚200元扣3分。 具体来说,现在的执行标准为,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禁止长时停车标志的地点违法停车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 在设有禁止停车线、禁止长时停车线、导流线、网状线的地点违法停车的,认定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停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3分。 然而,引导乱停车的人,又当如何处罚?解决问题还需从根源入手,不是简单的收费可以完善。 文章内容不代表UC平台观点 北京 周正宇
成立业委会 要走什么程序 成立业委会 要走什么程序 一些小区业主虽然想成立业委会,但对成立的条件和向哪一级政府部门提交申请并不了解。记者采访了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据介绍,只需要五步程序,便可以申请完成。 先决条件 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可成立业主大会。 第一步: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业主也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二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步: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第四步: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向物业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不用担心 还买停车位吗?法院判了:居民免费使用,开发商无权售卖 2016-06-20 商都惠 业主还为买车位烦恼吗? 全国首例,业主委员会因为停车位和开发商打官司获得胜诉,“居民免费使用停车位,开发商无权售卖停车位”,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业主是如何赢得开发商的。 最近,网上吵的很热的一个话题,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意义: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理由: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展望: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转发是一种美德,也许别人还不知道呢? 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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