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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键盘侠别在贴吧发牢骚,真想出气就去弄点有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第二章 第九条 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客观非物质性。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第四章 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   (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十四条 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运营商“保管不慎”则为违约;运营商自主处分,则为侵权。违约或侵权要处200--8000元赔偿金,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二)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在虚拟架构的世界中,玩家有权使用虚拟财产继续练级或交易买卖,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三)虚拟财产的收益权归玩家所有。   (四)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归玩家所有。   在虚拟社会中,玩家处分其财产,有权以卖或赠的方式处分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人为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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