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主任信箱 聂主任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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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我国《合同法》第 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为5000元,损害赔偿金是7500元,在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损害赔偿金7500元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应当判令被告哈尔滨鑫源公司向原告齐齐哈尔广茂公司支付货款5万元及利息7500元。
刑诉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早在立法修改过程中,即密切跟踪立法进程,同步开展起草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启动了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确定了在以往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行集中梳理、修改、补充、编纂,形成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起草思路。其后,经十个月左右的紧张工作,广泛征求、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深入调研论证,完成了解释起草工作。2012月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本解释。 《解释》分24章,共548条,比《98年解释》增加了181条,共7万多字。《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内容最为丰富、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之一。《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准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规范审判权的行使,实现程序公正,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为有力地保障人权,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及责任承担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 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区别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和发展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将该动产优先受偿。 首先,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其次,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
论车辆贬损费在现实中的解决-------法律问题小论文 车辆贬损费:顾名思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 在生活实践与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或大或小。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或大或小。小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车辆的烤漆刮伤、车灯损坏等等,这一类的财产损失一般由保险公司解决。大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车辆底盘断裂、外壳变形等。这类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或修理之后,由于车辆的耐久性,机动性降低,往往还会对车辆的实际价值产生贬值,对当事人的心理也会产生影响。这就是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车辆贬损费。 然而,大家也都知道到,保险公司在对受害车主提出的车辆贬损费赔偿一般不予受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即保单)中也明确排除了自己的这部分责任。如,机动车保单上清楚地写着有12种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八条为“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那么,车辆贬损费该由谁承担?理论依据又是什么呢?(待续)
精彩回顾——我的2008 聂律师您好! 我是673楼,公司前两天给了我一张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我没有签字,我认为不合法,可是有的律师说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我想请您在解答一下。谢谢! 辞职了遇到了些麻烦,我的合同是08年12月31日到期的,由于有个培训协议没到期,不想再干下去了,公司也没在12月前后给我们续签的合同,所以前几天递了封辞职信。现在我要辞职,公司要我付当初培训的费用(这个我认同的),还有明年的医保,下个月养老保险的个人交的部分和公司交的部分(这个也能理解),但是他们还要我交1个月的工资,具体依照协议上的一句话:“合同到期,协议没到期,合同顺延至协议到期。”我想知道这合不合法,我要不要多给他们一个月的工资。还有就是关于保密协议的,如果公司不追究我们是否在2年内去生产同样产品的化工厂,他们是不是不用付保密费了 我是674楼: 诚肯请您支招!!诚肯请您支招!诚肯请您支招!的咨询者,谢谢您!谢谢您! 祝您元旦和春节快乐!牛年吉祥.大吉大利! 我在一家私人单位上班.工作的性质比较特殊.我每月的前十天去外边跑业务,晚上还要整理资料.因为我工作认真,后来领导又让我回公司做录入工作,录入一般近十天,就这样,我一干就是九年.如今,公司的员工都签了劳动合同,又有几天的年假,而我,周末加班没有加班费,(录入那几天),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的假都揉在里了.公司说:我的工作时间灵活,没有年假.我因为没有文凭,岁数大,只有忍.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我还能主张什么权利?谢谢!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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