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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 电信诈骗适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雏议:电信诈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远程诈骗,就是诈骗者与被骗者没有见面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包括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 远程诈骗中,受骗者一般不知道诈骗人是谁。诈骗者和受骗人不曾谋面,受骗人只知道自己的财产,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等方式被骗走了。 当下的远程诈骗十分猖獗。主要是处罚不力。处罚不力的缘由有二个, 一个是侦破案件有难度。一个是公诉方搜集证据有难度。 对参与远程诈骗者,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助于破解第二个难题。公诉方只要举证远程诈骗者有巨额财产,而远程诈骗者,只要参与了远程诈骗,则有义务对自己的所有财产的来源做出合理的说明,是工资收入,炒股收入,房屋出租收,他人赠与收入等等。若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且收入明显高于其正当收入的,该收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参照官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者参照诈骗罪,从轻处刑。 比方说,有人远程诈骗了1万元时,被侦破。 而他之前曾经诈骗了100万元。该100万元无法侦破。公诉方收集证据证明他100万元属于诈骗有难度。 此时,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让参与了远程诈骗者自证清白。如果不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导致的结果是,一个实际诈骗了100万元的罪犯,却按照1万元在量刑定罪。量刑畸轻,必定导致诈骗猖獗,防不胜防,最后危害的是人民的利益。使得人民财产无法得到保障。 对远程诈骗者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减轻公诉方的举证负担,同时可以威慑到远程诈骗者,告诫他们,若是参与了远程诈骗,则以后所有的财产,除非可以证明是合法收入,否则就认定为诈骗收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质上是一种倒置的举证制度体系。让远程诈骗者来证明他他的财产是合法的,清白的。 诈骗者的举证责任宜宽宜疏。首先,诈骗者的财产10万元以下无法说明来源的,不宜定罪。诈骗者财产有10万元以上无法说明来源的,才定罪。以免打击面太大。 诈骗者诉说他每年工资收入在5、6万元,则按照6万元来框定他的工资收入。 其次是告知诈骗者,有自证清白的义务,在自证清白过程中,承认了自己的未被发现的诈骗事实,作为自首情节来处理。
王菲构成虐待罪吗----法学探讨! 有个女孩从24楼纵身一跃,她叫姜岩,她离开了这个“华丽而肮脏的世界”。因为他丈夫有了婚外恋。她留下了一本死亡博客。现在他的丈夫王菲正在跟网站打官司,这个官司的主题是人们有没有权利披露婚外恋、声讨婚外恋者。“谴责婚外恋是否侵犯隐私权”,这是一个很有趣的命题,这个命题的解读是“我是无赖,但你不能叫我无赖,叫我无赖就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如果王菲的命题成立,那么,以后的姜岩们就更加凄苦了。因为王菲们可以用隐私权这块盾牌来抵抗一切的道德谴责和正义声讨!正义正在经受空前的挑战!无赖们将更肆无忌惮地无赖开去!王菲起诉的普世意义是:让婚外恋和第三者不受干预地、有滋有味地、逍遥悠闲地风花雪月下去。《刑法》中有一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是否属于对配偶的精神虐待,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有忠诚的义务。“因配偶婚外恋自杀,是否构成虐待罪”法律在这点上语焉不详。但笔者认为,追究“通奸致使配偶自杀者”的刑事责任应该是符合该条的法律精神的。因为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肯定不是直接把配偶打死,如果是直接打伤打死,就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了。因此“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间接过程,用婚外恋这种精神虐待的办法来逼死配偶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所以,王菲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王菲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对婚外恋者的一个警戒。“配偶因婚外恋自杀,构成虐待罪或者遗弃罪”将使婚外恋者不敢肆无忌惮,不敢嚣张猖獗!王菲可能站上刑事被告席吗?拭目以待!
人肉搜索,把丑恶放到阳光之下!---它的界限在哪里 人肉搜索的界限应该在哪里?人肉搜索不能没有限制。但不能全部禁止。一个强奸案的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是不能被搜索的,而一个小偷的个人信息是可以被搜索的。被搜索者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无过错是界定是否可以被搜索的分界线。合法正当无过错不得被恶意搜索,而缺德不法有过错的行为可以被人肉搜索。 一个人所以会被千夫所指,是因为他做了千夫所指的事情,而非妨碍了千夫之利。现在,一个千夫所指的人,对指责他的“千夫”起诉说,他没有妨碍千夫之利,因此不该为千夫所指。恰如一个小偷对批评谴责他的群众说,他只是偷了失主的财产,只有失主或者他的亲友可以指责他,其他的无关人士都无权去谴责他、声讨他!如此荒唐的说法竟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所以二审必须打!而且二审肯定赢! 作为网民,我感谢大旗网,感谢大旗网为“千夫”对婚外恋行为的指责、声讨开启一个宣泄的互联网窗口,让网民的义愤有处可泄!让当代陈世美无处遁形! 判决的最大的错误是隐私权定义的错误!隐私权应该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无过错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在一审判决中故意去掉了前置限定词“合法正当无过错”,把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这样一来,小偷对“盗窃”有了隐私权,强盗对“抢劫”有了隐私权,腐败分子对“贪污受贿”有了隐私权,任何的缺德不法是事件都可以披上“隐私权”这块遮羞布而逃避被披露宣扬、谴责声讨的命运!
死亡博客上诉-----致大旗网! 作为一个网民,我一直关注着死亡博客案,一审判决让我很失望,我诚恳地请求您能够提起上诉!二审必赢!因为一审判决是个错误判决!违宪判决!人肉搜索的界限应该在哪里?人肉搜索不能没有限制。但不能全部禁止。一个强奸案的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是不能被搜索的,而一个小偷的个人信息是可以被搜索的。被搜索者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无过错是界定是否可以被搜索的分界线。合法正当无过错不得被恶意搜索,而缺德不法有过错的行为可以被人肉搜索。一个人所以会被千夫所指,是因为他做了千夫所指的事情,而非妨碍了千夫之利。现在,一个千夫所指的人,对指责他的“千夫”起诉说,他没有妨碍千夫之利,因此不该为千夫所指。恰如一个小偷对批评谴责他的群众说,他只是偷了失主的财产,只有失主或者他的亲友可以指责他,其他的无关人士都无权去谴责他、声讨他!如此荒唐的说法竟然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所以二审必须打!而且二审肯定赢!作为网民,我感谢大旗网,感谢大旗网为“千夫”对婚外恋行为的指责、声讨开启一个宣泄的互联网窗口,让网民的义愤有处可泄!让当代陈世美无处遁形!判决的最大的错误是隐私权定义的错误!隐私权应该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合法正当的无过错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在一审判决中故意去掉了前置限定词“合法正当无过错”,把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这样一来,小偷对“盗窃”有了隐私权,强盗对“抢劫”有了隐私权,腐败分子对“贪污受贿”有了隐私权,任何的缺德不法是事件都可以披上“隐私权”这块遮羞布而逃避被披露宣扬、谴责声讨的命运!以下拟了一份死亡博客的上诉状供您参考!
如果姜岩活着-----谈死亡博客案! 当一位英雄走了,人们缅怀他的时候,常常会无意识地遐想,如果英雄活着,该多好!但想过没有,英雄如果不慷慨就义,就是俘虏!全了,是瓦,碎了,是玉。不存在双赢的“全玉”!就义是英雄,苟活做俘虏!寒冷的冬季,姜岩从24楼纵身跳下,然后有了死亡博客!有了对婚外恋的谴责!如若没有姜岩的纵身一跃,就没有死亡博客!没有对婚外恋的关注和谴责!好吧,让我们来假定一下吧:你呢,有个丈夫,你呢,很爱你的丈夫,你丈夫呢,也信誓旦旦地对你说,要“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因为你工资比丈夫高,你丈夫是穷光蛋,所以呢,家庭的开支都是你承担的。有一天呢,你发现,你所爱的丈夫,对你发誓“海枯石烂,永不变心”的丈夫,用你给他的钱,养了个小蜜。而且,告诉你说,他已经不爱你了,要和这个小蜜结婚了。你怎么样来解决这个难题呢?与他离婚,是现有法律框架内的唯一的途径,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没有对婚姻背叛者的惩戒条文。显然,丈夫的婚外恋情是对你的极大伤害!而以离婚来解决婚外恋事件实质上是在纵容这种伤害!-----婚姻背叛无罚!婚姻无须忠诚!如果有人伤害你,把你打成重伤,他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如果配偶以婚外恋的方式伤害对方,却能够得到“离婚”这个奖励,可以彻底地摆脱婚姻的羁绊!死亡博客向社会提出了一个严峻的命题!这是一位可敬的女士,以她的血和泪提出的命题:婚姻不忠无罚,公平吗?合理吗?她若不付上生命的代价,就无法向整个社会抛出这个严峻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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