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 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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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丰县电动三轮车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你怎么看 我是 在 别的地方看到的 转来的 为维护我县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丰县公安局、丰县交通运输局、徐州市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徐州市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研究制定了《丰县电动三轮车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严禁生产者无合法手续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严禁生产者生产销售无产品执行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生产者必须对生产的电动三轮车质量负责,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销售,否则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拼装、改装的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二条 所有准许销售电动三轮车的单位,要根据我县公安机关委托,对所销售的电动三轮车采集相关信息,办理电动三轮车登记上牌手续,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 在丰县销售的电动三轮车须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三条 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电动三轮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酒后驾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第四条 丰县主城区、建制镇镇区,电动三轮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禁止电动三轮车非法占道经营停放,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丰县主城区、建制镇镇区,禁止使用电动三轮车进行经营性载客或经营性货物运输,违反规定的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电动三轮车不得违法搭载人员。 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载物长度前端不得超出前车轮,宽度左右和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第六条 对拒绝、阻碍公安、交通、城管、质监、工商等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若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以法律法规为准。 丰县公安局 丰县交通运输局 徐州市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徐州市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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