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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送给准备仲裁且涉及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那些待诉人作为参考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45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绩效工资45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18000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2014年3月14日入职被告,担任凉菜师,月工资标准4500元,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20年6月23日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原告是以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且离职手续中均写明所有奖金及工资等均已结算完毕,有原告本人签字,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问题均已达成一致,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及纠纷。 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2014年3月14日入职被告,担任凉菜师,月工资标准4500元,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20年6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被告主张原告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并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审批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证明其主张。员工离职申请表显示“……因为我个人原因,家中有事,不能在这里工作下去了,十分的遗憾,请公司领导给予理解和帮助。申请人:*****,日期2020.6月”。员工离职审批表中“离职原因”处勾选“个人申请正常离职”,该证据下方签名确认处有原告签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显示“兹有*****于2020年6月23日与本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并结算完毕,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本人确认签字:*****,日期:2020.7.2”,单位盖章处盖有被告公章。原告对上述证据签字真实性均认可,认可员工离职申请表内容为其本人书写,但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主张员工离职申请表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经过员工离职审批表所载明的流程,员工离职审批表上只有签名,没有日期。原告主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进行离职结算,没有发放年终奖、绩效奖金、加班费等,就其主张未提交证据。 原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515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认可被告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审批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真实性,该证据明确显示有离职原因,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双方对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问题已达成一致,并结算完毕,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终奖、绩效工资、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请吧里大神出个招。不争馒头争口气。维权到底 裁决书马上要出来了。仲裁那边给我打电话说在调解看看。我这边给的价格7.5w.(诉求算了算11wan吧)公司那边给说(2w,拖延的保险给我全上)我直接让仲裁员下判决书。现在有几个问题希望吧里大神帮我支招。第一我的离职当月工资。5月份的单位已不认可我离职原因(支付2018年加班费为由)没有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和支付5月的工资,第二个,没有及时办理档案转移保险减员出具离职证明。从5月跟我耗到现在。那么现在的问题时裁决书下来不管怎么判,公司必然起诉,起诉十有15天的时间。我的想法是拿到裁决书后争取3天内去法院立案。不给他拖延上诉的机会。如果我仲裁胜诉的话,我可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单位呢?这是一个问题。其次。5月份工资公司显然构成了拖欠工资。还有保险不减员。我想基于这两个点。能不能拿到裁决书后去监察大队和保险稽查科去投诉。,这个能不能处罚单位呢?那么我的目的已经很明确了。官司输赢我都要打。而且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用什么方法可以让单位受处罚。有句话叫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言简意骇我就是想让公司受罚名誉受损。(毕竟公司一直违法,堂堂国资委下属企业)首先他违法的问题。综合工时超出的加班费不支付,用调休来处理。其次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然后拖欠工资。请教吧里的大神出些点子。谢谢
求吧里的大神帮助下。谢谢。关于加班费经济补偿的问题 4月27日向公司递交了被迫解除合同通知。以未支付18年加班费为由。(综合工时超出周期的延时加班)29日主动去公司办理的离职,因公司不认可我的说法。(手里有证据:领导的对话录音其中领导说过在没当部门总监时就和我多次演出过这句话是否能证明身份? 其次通过对话证实18年超出2千小时2263.5实际出勤)所以部门签字不给签交接手续也无法继续办理。与公司5月7号协商这个问题也没给我办理离职。后本人劳动仲裁,23号庭审结束。现在本人有几个问题希望您帮忙解答。第一本人在离职时工作交接义务已经履行,是因为公司拒绝让本部门领导签字无法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保险档案不转移,从5月起至今保险仍然在公司名下,但公司肯定停缴了。仲裁诉求里我也提到要让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转移关系,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公司不减员我无法上保险。5月至今肯定没缴费,这个损失我能否让单位给我补交?如果补交那这个停交期间的是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不可以按仲裁书的出具离职证明来认定呢?就是说我怎么诉求可以让单位给我补交他不给我减员的保险费用?其次对方律师不认可我的排班表(从单位里拿的原件,我们是服务行业所以每个片区都有班组,排班表在班组值班室放着,他不认可的原因,排班表没有公章,这个怎么反驳他的观点或者需要什么证据?还有视频录音证明对方身份可不可以利用对话里对方的语言逻辑结合威信的昵称(她用的真名)在结合单位公众号里的文章某某部门总监有他的照片在文章里。相结合证明对话录音视频的身份呢?最后一个问题他以规章制度不承认我的加班,规章制度:综合工时:公休日不算加班。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加班应有领导审批(没有明确注明综合工时,题目是标准工时)这两条规定否定我加班。但我录音里我们领导说出了我实际出勤小时2263.5 在庭审上我也对这句话提出了观点。首先您已这条理由不认可我加班,那么也就是说公司规章制度综合工时加班只有在节假日才算加班,根据我们劳动法规定超出综合工时周期的视为延长加班支付150%加班费,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排除劳动者权益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那么请问上述问题我的胜诉率大吗?我手里的证据很多都是录音和电子数据。视频拍摄就有两部分拍到了对方。这个视频里对方也说了我18年加班260个小时。对方证据只有规章制度,庭审结束是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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