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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举证责任 受不了知心评天下继续歪曲举证责任,给大家做个说明。 请大家先无视举证责任和谁主张谁举证这些字眼,免得被绕来绕去的。 1 如果法律规定一个人A有举证责任,那就意味着A必须要举证,否则直接败诉(严格来说是这样)。 2 简单说A诉B欠自己钱不还,A负有证明债券成立的举证责任,所以,A需要证据来支持,如果不举证,只是一张嘴说,那法官直接会把A赶回家,在这种情况,B啥都不用做。 3 如果A拿出一张欠条,上面写着A借了B十万,好,这时候A已经举证完毕(本证完毕),从此时起,举证责任转移到B身上(开始反证),B需要举证债权不成立或者自己已经换钱了,比如说这欠条是假的,或者拿出一张收据说明自己已经还钱了。如果B什么证据都没有,A就赢了。 (换个角度而言,A举证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B身上,B必须举证,否则败诉,而此时A反而啥都不用管,因为A的责任已经履行了) 4 如果B拿出了一张收据,说明自己已经还钱了,好,此时B的举证责任又完成了(反证完成),此时举证责任又回到A身上(反证的反证),A需要说明这张收据有问题(比如伪造的,或者自己没有收到钱),此时如果A不举证,败诉。 5 大家应该看到了,举证责任其实是不断转移的,一方举证之后(可以理解为初步证明成立),另一方要反驳的话,就负有举证责任。法律的很多条文规定都是可以被当事人所主张的。比如“欠债还钱”,这是原告的主张,自然原告举证,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可以说,“我已经还钱,债务旅行过了,自然不用还”,这是被告的主张,被告举证。 6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行把一部分责任按到另一方头上,但是其实还是可以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只不过法律把应该有原告主张的事情,按到了被告的头上。比如动物伤人,原告只要主张自己被动物咬伤这个事实就行了。动物伤人是无过错归责,所以原告不用去证明被告有过错。而被告针对原告的主张有两张对策,一是针对咬伤这个事实,被告可以说其实原告是被其他动物咬伤的,这其实和举证倒置根本没关系。二是法律有个免责条款,被告可以说原告故意挑逗动物,所以被咬。 7 举证责任,举证倒置,这些字眼是极容易让一般人困惑的,所以一个简单的理解就是,A主张用c条法律告B要求赔偿,那A就根据c条来证明,B根据d条进行反驳,B就去根据d条来证明。
一审法官的逻辑问题 1 按照现有的证据,病例和交通事故本身无关。工资护理之类的也无关。 2 鉴定的效力被法官打了折扣,那么其实只有双方口供和jj的笔录能帮助法官判断。 3 虽然法官的“假设没碰上,也会吓到”逻辑很“精妙”,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也的确可以基于高度盖然性来判断。但是总要认定一个事实。虽然碰上和吓到都可以论证交通事故成立,但是对于责任有无和大小却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说,惊吓总比碰上要小(如果有责的话)。 4 法官在判决设里也没有明确写出到底是基于谁的口供进行判断的。。。因为双方口供是截然对立的,所以法官如果采信一方,必然不采信另一方。 5 jj的笔录我们只能看到王家发出的一部分,具体有什么内容不得而知。根据判决书描述应该也是双方截然对立。 6 法官如果要判惊吓(不告不理在中国是废纸,不说也罢),那只能基于许的描述,因为王的描述是基于碰撞的。 7 在这个基础上,法官需要说明,许是如何吓的,王是如何倒的,伤是如何摔的。毕竟摔伤和撞伤是不同的。但这些在判决书里都看不到,只有“两个必然”。 8 事实是,法官用了一个很“聪明”的方法:许刹车,王受伤,中间少了因果关系。法官说,根据王的说法,撞了,根据许的说法,可以判吓了,反正把因果关系给补上就行了。 9 如果一审法官都可以这么判案,那不管谁不服(特别是被告),上诉都很困难,因为你不知道一审到底是基于什么理由判的的因果关系。到了二审,上诉方又要考虑撞了,又要考虑吓了。还得说明两种情形下伤是怎么来的。法官是爽了,因为逻辑“严密”啊,啥可能都算在里面了,当事人惨了。 10 一般打官司,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半是截然对立的,法官总不能用原告的说法给一个结果,再用被告的说法给一个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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