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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律师代表的是法律和正义的呼声 最近,在全网上,劳荣枝案的关注度一直很高。这个案件牵动了无数人的心,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辩论。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吴丹红律师为什么以如此的坚持和用心良苦来辩护劳荣枝。这篇文章将探讨吴丹红律师的角色以及他的辩护理念。第一,我们需要理解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每个被告都有权利得到合法的辩护。吴丹红律师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肩负着维护她的权益和捍卫她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无论案件的性质如何,每个被告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吴丹红律师的职责就是确保劳荣枝能够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并提供合适的辩护。 其次,作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律师深知法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劳荣枝案中,存在许多争议和疑点。吴丹红律师不仅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还需要找出有利于劳荣枝的证据和辩护理由。他要通过合法手段来揭示真相,保证被告的权益。这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辩护工作的有效展开。再次,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也体现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法治是一个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它要求所有人都受到平等对待,并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吴丹红律师的辩护是为了确保劳荣枝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幸免任意逮捕和滥用权力的发生。他旨在维护社会的法制稳定和公共信任,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展。 最后,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也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的高尚品质。作为一名律师,他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始终以公正和诚实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吴丹鸿律师的辩护不仅关注个人的权益,更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的信任。他的努力和用心良苦也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尊重和践行。总之,吴丹红律师为劳荣枝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用心良苦的辩护,这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案件的结果如何,吴丹鸿律师都在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证被告的权益而奋斗。通过全网上万次的关注,我们终于明白了吴丹鸿律师为什么如此用心良苦,他所代表的是法律和正义的呼声。
劳荣枝案背后的辩护秘密!他所代表的是法律和正义的呼声! 最近,在全网上,劳荣枝案的关注度一直很高。这个案件牵动了无数人的心,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辩论。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吴丹红律师为什么以如此的坚持和用心良苦来辩护劳荣枝。这篇文章将探讨吴丹红律师的角色以及他的辩护理念。第一,我们需要理解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即每个被告都有权利得到合法的辩护。吴丹红律师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肩负着维护她的权益和捍卫她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无论案件的性质如何,每个被告都有权利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吴丹红律师的职责就是确保劳荣枝能够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并提供合适的辩护。 其次,作为一名优秀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律师深知法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劳荣枝案中,存在许多争议和疑点。吴丹红律师不仅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还需要找出有利于劳荣枝的证据和辩护理由。他要通过合法手段来揭示真相,保证被告的权益。这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以确保辩护工作的有效展开。再次,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也体现了法治原则的重要性。法治是一个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它要求所有人都受到平等对待,并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吴丹红律师的辩护是为了确保劳荣枝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定程序,幸免任意逮捕和滥用权力的发生。他旨在维护社会的法制稳定和公共信任,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展。 最后,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也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的高尚品质。作为一名律师,他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始终以公正和诚实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吴丹红律师的辩护不仅关注个人的权益,更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的信任。他的努力和用心良苦也是对律师职业的一种尊重和践行。总之,吴丹红律师为劳荣枝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和用心良苦的辩护,这体现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的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案件的结果如何,吴丹红律师都在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证被告的权益而奋斗。通过全网上万次的关注,我们终于明白了吴丹红律师为什么如此用心良苦,他所代表的是法律和正义的呼声。
劳荣枝案的最高院复核,有可能不是某些人想要的结果 复核时间过长引发质疑 劳荣枝于2022年11月30日被江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呈交最高法核准。至今,距离上诉被驳回已将近一年,而最高法的核准结果尚未出炉,这一情况引发了广泛的质疑。特别是考虑到劳荣枝案本身属于重大敏感案件,通常应在两到三个月内予以核准,这一年的等待时间显然异常漫长。 案件存在疑难问题 劳荣枝案在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等多个方面存在缺陷,难以排除合理怀疑。这也为核准结果的拖延埋下了伏笔,因为最高法需要审慎考虑案件的各个维度,确保正义的实现。 辩护人的辩护材料备受重视 辩护人吴丹红律师交付了超过二十万字的辩护材料,这表明了案件的复杂性和辩护人的坚持。最高法对这份材料显示出高度重视,进一步证明了案件的疑难性和复杂性。 新证人的证词或具颠覆性效果 熊达律师提交的新证人新证言,如果得到查证并属实,可能具有颠覆性的效果。这些新证言提供了大量信息,涉及多名实名相关人物,可能改变案件的现有格局。新证人提供的内容逻辑上难以置信,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核实。 最终结果:改判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所述,劳荣枝案在最高法的核准下,改判的可能性较大。尽管一些人可能期望听到“正义”的呼声,但法律的严格程序和正义的实现需要时间和审慎。法律不会被外界舆论所左右,中国法治的发展仍然坚定前行。 劳荣枝案的最高法核准结果将揭晓,改判的可能性较大,但法律应该是最终的仲裁者。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希望社会能够理性看待,尊重法治,维护社会和谐。
吴丹红的专业素养不可能是毫无根据的空洞陈述 最高法复核劳荣枝案的结果可能是改判而非核准死刑的可能性极大。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执行。然而,劳荣枝案在2022年11月30日被江西高院驳回上诉并呈交最高法核准,最高法复核的时间通常为2个月以上,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一年。然而,我认为最高法不予核准的几率可达九成九。以下是我的理由。首先,劳荣枝案的核准时间已经接近一年,而通常重大敏感案件在两三个月内会得到核准,这一等待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范围。这表明该案极为复杂且具有极大的争议性。其次,从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来看,劳荣枝案存在多个方面的缺陷,且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高法迟迟未作出核准的决定间接证实了案件存在疑点的情况。第三,辩护人在最高法复核期间提交了超过二十万字的辩护材料。 考虑到吴丹红律师的专业素养和长期从业经验,这些材料不太可能是毫无根据的空洞陈述,而是经过深思熟虑、费时费力而得出的结论。最高法对这些申辩材料的高度重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足以说明其价值。最后,熊达律师提供的新证人新证言,如果被证实属实,将对案件产生颠覆性的影响。而且,新证人提供的材料涉及多名实名相关人物,即使时间久远,也可以通过警方的技术手段进行核实。这些证据的存在增加了改判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我认为劳荣枝案最高法不予核准的几率极高,而改判的可能性也相当大。对于那些期待“正义”声音的人来说,可能会感到失望。然而,即使最终结果出炉,很难改变那些持有偏执立场和简单思维的人对此案的看法。对于那些追求个人利益的人来说,他们的立场只关乎自身利益,而无关对错和真相。他们可能会更加激动和义愤填膺。然而,我相信任何负面的舆论势力都无法左右法律的严谨公正,也无法阻止中国法治进步的坚定步伐。
劳荣枝案后续!程序恐真有问题,律师:推翻合肥中院判决有瑕疵! “劳荣枝案”的争议究竟是什么? 有人说,证据上双方有争议。 有人说,事实认定上有争议。 有人说,司法程序上有争议。 实际上相比较于证据和事实,司法程序才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无论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裁决本案,合肥两院和江西两院必有一方要被“打脸”。 通俗来讲,同一个案件,不可能出现两个结果,更不可能出现两个事实的认定,如果同一个案件认定了两个事实,那就是在拿我国的司法开玩笑! 很多人其实忽略了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也忽略了这背后的逻辑关系,或许更没有想到这背后其实还有着一些利益的冲突,而“劳荣枝案”恰恰都涉及了这些问题。相比较于所谓的证据,“司法程序”是否合法才是决定劳荣枝是死是活的关键。 有关于本案司法程序有瑕疵的问题,最早其实是听到辩护律师的一些言论,比如法院在家属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还强行启用法援律师,比如对劳荣枝审讯的一些涉嫌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又比如法院擅自添加罪名的质疑,有关于三人合议庭的争议似乎更多。 这些质疑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需要质疑一方拿出比较有力的证据来予以支撑和证明。而在本案当中,有一个司法程序的质疑是需要江西两院拿出证据来证明的。 在二审的过程当中,护律师提出了对司法程序的质疑,但检察官对此均不认可,但是在一些其他方面的一些质疑,也都被法官认定为是不合理的质疑,也就不用依法进行排除合理质疑的程序。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有监督的职责,辩护人提出司法程序有问题,检察官回应说没问题。这里也必须要有检察官回应,因为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 而对于本案的一些事实认定问题,监护人又提出了一些质疑,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辩护人提出的质疑是“合理质疑”的话,法官必须要对其进行回应,或者是认同,或者是依法排除这些合理的质疑。但实践当中,法官是有权利确定这些质疑是合理质疑还是不合理质疑,所以辩护人的种种质疑,在二审期间基本上没有得到重视。
两个无罪案件更是让吴丹红律师的履历辉煌了不少 因为劳荣枝,让很多不了解律师界的网友认识了吴丹红。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此前办理过多起无罪案件,他也因此受到了劳荣枝二哥的青睐。成为劳荣枝的代理律师,不过吴丹红代理案件虽然获得了名气,但是也有了麻烦。前段时间吴丹红被江西高院投诉违规炒作案件,北京律协已经立案调查。被投诉的事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当时的吴丹红也很头疼,因为除了被调查的事,还有很多网友发布他出轨女学生的事,吴丹红在办理案件时也在四处维权。 最近,吴丹红的运气还不错。他在社交媒体晒出判决书,一周之内他成功办理了两起无罪案件。一个是法院判决的无罪,另一个是检察院的不起诉。这样的情况在刑事案件中是非常少见的,作为律师自然很有成就感。 这两个案子让吴丹红的心情大好,他也开起直播,和粉丝闲聊。聊天中提到了之前被投诉的事。吴丹红这样回复粉丝“这事已经也过去了,没事儿了,我久经考验,每年都会有这种事情,但每次都有惊无险。我相信北京司法局,相信北京律协,他们是开明的,他们是有正确方向的。” 直播间里,还有粉丝问到了劳荣枝的死刑复核结果,吴丹红表示目前没有什么消息,他还在等待高院的通知。 在热点案件中律师很容易成名,尤其是有些资历的律师,虽然吴丹红因为劳荣枝案件受到了网友的指责甚至是谩骂,但站在当事人角度讲,他们非常认可这样的律师。 吴丹红在劳荣枝二审后,就受到了很多当事人的青睐,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找到吴丹红,希望他代理自己的案件,吴丹红表示自己已经推掉了百分之99的案件。这两个无罪案件,更是让吴律师的履历辉煌了不少。
劳荣枝案口供孤掌难鸣走向何方 劳荣枝和法子英在本案中是什么关系,这是本案的核心也是本案的重点,决定着人称女魔头的劳荣枝的结局走向何处。翻开法子英、劳荣枝的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法律将他们定性为情侣关系,也是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主犯,劳荣枝被判处了抢劫、绑架和故意杀人罪的三个死刑。但是,被定性为主犯的劳荣枝在一审、二审中表示坚决不服,而民众认为这是劳荣枝的刻意狡辩与垂死挣扎,是她死到临头也要妄想逃出生天的作秀而已。作为法律人而言,劳荣枝如果确实有冤就要为其抗辩和争取,即使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这是法律人心中的职业使命,更是法律赋予的光荣,而不为舆论与环境所屈服。如今法子英早已命归黄泉,劳荣枝的口供以及被害人的证言的真实性与否成为了本案的证据。第一、本案在一审二审中,劳荣枝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协从犯。劳荣枝与法子英是一对情侣,应该法子英最清楚,但是法子英当年没有说清楚这个问题,当年被政法前对此问题是零口供,而劳荣枝一直不承认,法庭没有采信她的辩解,这一点也是难以突破的。第二、劳荣枝在庭审中坚持自己在四个案件中自己是消极、被动和被胁迫的角色。但是,如果广大网友认为劳荣枝表现得积极主动,所以她应该是主犯,死刑理所当然。那么,究竟劳荣枝是否积极主动,我想最有发言权的还是法子英,但是还是一样法子英在20年前没有相关的口供,那么让劳荣枝满身是嘴也是不能说清楚的第三、劳荣枝在一审、二审中坚称自己是不知道法子英劫财后要杀人的。但是,广大网友又说你们是情侣,杀了一个你不知道谋杀了7个你还不知道吗?究竟劳荣枝到底知不知道法子英有没有刻意的隐瞒劳荣枝,刻意的哄骗劳荣枝呢?同样,我认为只有法子英才能说清楚,当然在法子英在政法之前在这方面的口供也是为零。所以,劳荣枝说我只管引诱他人,不知道法子英要杀人,既没有证据也不能让人采信。第四、关于抢劫的钱财的使用的辩解。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生活四年,网友又说你们一起吃了喝了花了的就是抢劫来的钱财,劳荣枝说是法子英管钱的,而且自己的坐台服务收入很好,并且也交给了法子英,所以两人的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到底是花的这个抢劫的钱,还是劳荣枝坐台的钱,成了一本糊涂账。劳荣枝辩解说自己不知道呀?如同上面的结局一样无法证明。最后、本案中唯一的物证那个纸条在法子英身上,由于上面有劳荣枝的笔迹,但是又说不清楚了,但是成为了主犯的判决依据,这个物证的细节我们下次视频解析。总之,以上所有的问题都有劳荣枝的反驳口供,但不被采信,却依据主观的推理或者采信了部分被害人的证言就得出了事实的判决,这是违反相关刑事证据证明的相关规定的,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并形成证据链,就不能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那么就要遵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否则这样的判决结果无辜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最后如何收场。
劳荣枝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的“一地鸡毛”, 裁判担忧何时了! 劳案也许与别的冤案有所区别,但江西两院裁判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与法律推理,也抖落一地鸡毛! 很多网友说:法官难道还不如您懂法?法院的判决一定是公平正义的!坚决支持一审、二审!劳荣枝不杀,天理难容等等! 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可能犯错!只愿他们少犯错! 法院的裁判依法可以为全社会质监督与质疑! 法院的判决一定公平正义!于此,只能套用网络语:“呵呵!” 君不见:所有的冤案判决,哪一个不是出自法院判决?哪一个不是裁判里写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君不信:就去查查,同样出自南昌中院、江西高院之手的张玉环故意杀人案,27年后改判无罪,国家赔偿496万! 也许有人还是会说,其他案件与劳案没有可比性云云,但审判程序可以比么? 社会又进步了二、三十年。劳荣枝,就因为她罪孽深重,就可以证据胡乱采信,事实胡乱认定吗?当今,难道不应追求、要求更高法治水平的裁判吗? 劳荣枝案,江西高院二审后裁定: “本院综合一、二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即:上诉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做陪侍小姐(俗称“坐台”)物色有钱人为作案对象,分别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四起,致七人死亡。” 江西高院还认定:“劳荣枝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其与法子英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作为一个行为整体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江西高院的裁定结论如此,但具体到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犯下的四起犯罪的具体案情,事实果真如此吗? 关于具体案件事实的分析,笔者已经写过一些文章,还会接着写。 此文只针对二审裁定整体结论,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二人共谋并分工:二人共的什么谋?分工彼此都干了什么?死刑案件,是否需要严格区分? 2、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没有异议。但共同实施故意杀人:共谋杀人证据呢?共同杀人事实呢? 3、一个行为整体,承担共谋的抢劫、绑架罪,没有异议。但,承担共谋的故意杀人,被害人死亡刑事责任:没有共谋,没有杀人事实,以所谓“放任”的“概括故意”归罪,法律推理是否一定通? 4、借用一网友的比方(在此致谢):你与你的朋友(男)一起去盗窃(你是女)。财物得手后,朋友让你先走,朋友说善后。朋友看见女主人很漂亮,就强奸了她。然后法院判决你为强奸犯的主犯,判你强奸罪。你服不服?你认为合不合理? 如果你服,认为合理,不多说。如果你认为不合理,把“盗窃”换成“抢劫”,把“强奸”换成“杀人”,推推是否合理? 纵观一审判决、二审裁定: 江西两院对劳荣枝在案件中地位、作用、情节都视而不见! 对其故意杀人事实的认定与罪责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视而不见! 归罪缺乏客观证据,归罪违背事实认定与证据指向! 证据采信双重标准,违背举证责任与刑诉法证明标准! 如此国人皆知的热点案件,两院裁判给国人展示的法律专业素养、专业能力,更增添了世人对法院裁判的担忧!
致敬吴丹红律师,是他们推动了司法的进步 因为劳荣芝案,吴丹红走进了全国网民的视野。因为被江西高院投诉,吴丹红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不同于去年作为劳荣芝案二审辩护人一边倒的被骂,这次被江西高院举报后,很多人越来越理性,开始理解律师吴丹红律师。尤其法律人,基本上一边倒支持吴律师。 如果我们经常听厚大罗翔老师或者向高甲老师以及其他老师的普法视频,就会发现这些律界精英基本上和吴丹红律师一个立场,对劳荣芝案持相同看法,认为再案证据不足以对劳荣芝判处死刑。 但是有几个人能像吴丹红律师一样,在二审中,顶着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全国人民舆论的压力直接站出来替劳荣芝做辩护? 站出来替一个被舆论报道顶着七条人命的“杀人女魔头”,被网民先行代入满脑子劳就是一个恶贯满盈的女人,不立即执行死刑不足以平民愤的人辩护,基本上就是与全国人民为敌,就是拿自己的声名开玩笑,就是与正义为敌,就是玩弄法律,就是无法无天。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和心中的正义以及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才能做到? 这样的人被骂是轻的,相信走在大街上真有所谓的“正义之士”对其指指点点是轻,可能会直接吐唾沫以表达不满与愤怒。某些网民甚至开始惯常的骚操作,扒吴律师的底细以证明此人德行有失,从而证明他个人品行的不端,辩护的邪恶。 还好,吴律师的实力与光环让广大网民相信他不是为了钱而替当事人发声,要不然才被骂得一踏糊涂。不过不是为钱,那么一定是为了出名才故意和司法机关对抗,再加上江西高院的投诉,说其当庭诋毁办案人员(当然,众所周知的原因,并没有视频为证)提前公布炒作劳案细节等“莫须有”的指控理由。 然而奇怪的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像江西高院想象的美好,这次竟然很多人开始站吴丹红律师。 毕竟再傻的人也看明白了,全网披露劳荣芝是背负七条人命,称其“杀人女魔头”的是司法机关而不是吴丹红,这个是在一审没审判时全国人民都知道了。那么事情就一目了然,并不是吴律师透露在案细节;至于说吴律师当庭诋毁庭审人员,口说无凭,现在都知道法院有全程庭审直播,你可以放视频为证嘛。再说作为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裁量权在法院而不在律师,普通人谁没事干敢去挑衅你们,这不合常情常理。 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当庭辩论比较激烈,吴律师必定据理力争,并没有像其他当地律师一样唯唯诺诺,唯江西高院马首是瞻。作为最高法学院政法大学证据中心主任和获得各种奖项的优秀法律人,其业务能力比下面司法机关更专业更全面,公诉人和法官水平被碾压,无力招架,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已。 作为司法机关,辩护人的意见你可以不采纳,但你不能剥夺对方为自己说话的权利。水平不够,努力学习,横加指责对方,格局就不够了。律师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发声,那么都是该被允许的。 法官和律师本为一家,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为法律人,法官们审判案件只有经得起律师的质疑才能时时对法律心怀敬畏,有一个不断挑刺的律师,法官一定会谨慎判案,进尔能很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试想案子还没经审判就已经天下皆知,然后一群天天在法官面前说你这也对那也对,怎么做都对,那久而久之,法官还能正常判案吗? 人很难有同理心,没有经过冤假错案的人很难体会被冤枉的痛楚,总是凭着满腔热血喊着正义的口号去指责一切不符合自己是非判断的人,所以才会骂吴丹红律师。 但如果他们自己或者自己身边的家人站在被告席上,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想要一个吴丹红一样敬业又专业的律师为自己做辩护。 所以,我们该致敬吴丹红律师,正是有了他们,才能对公权力有所约束,才会让司法机关有所收敛,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 致敬吴丹红律师!
致敬吴丹红律师,是他们推动了司法的进步 因为劳荣芝案,吴丹红走进了全国网民的视野。因为被江西高院投诉,吴丹红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不同于去年作为劳荣芝案二审辩护人一边倒的被骂,这次被江西高院举报后,很多人越来越理性,开始理解律师吴丹红律师。尤其法律人,基本上一边倒支持吴律师。 如果我们经常听厚大罗翔老师或者向高甲老师以及其他老师的普法视频,就会发现这些律界精英基本上和吴丹红律师一个立场,对劳荣芝案持相同看法,认为再案证据不足以对劳荣芝判处死刑。 但是有几个人能像吴丹红律师一样,在二审中,顶着各方面的压力,尤其是全国人民舆论的压力直接站出来替劳荣芝做辩护? 站出来替一个被舆论报道顶着七条人命的“杀人女魔头”,被网民先行代入满脑子劳就是一个恶贯满盈的女人,不立即执行死刑不足以平民愤的人辩护,基本上就是与全国人民为敌,就是拿自己的声名开玩笑,就是与正义为敌,就是玩弄法律,就是无法无天。这需要多大的勇气和心中的正义以及对法律尊严的维护才能做到? 这样的人被骂是轻的,相信走在大街上真有所谓的“正义之士”对其指指点点是轻,可能会直接吐唾沫以表达不满与愤怒。某些网民甚至开始惯常的骚操作,扒吴律师的底细以证明此人德行有失,从而证明他个人品行的不端,辩护的邪恶。 还好,吴律师的实力与光环让广大网民相信他不是为了钱而替当事人发声,要不然才被骂得一踏糊涂。不过不是为钱,那么一定是为了出名才故意和司法机关对抗,再加上江西高院的投诉,说其当庭诋毁办案人员(当然,众所周知的原因,并没有视频为证)提前公布炒作劳案细节等“莫须有”的指控理由。 然而奇怪的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像江西高院想象的美好,这次竟然很多人开始站吴丹红律师。 毕竟再傻的人也看明白了,全网披露劳荣芝是背负七条人命,称其“杀人女魔头”的是司法机关而不是吴丹红,这个是在一审没审判时全国人民都知道了。那么事情就一目了然,并不是吴律师透露在案细节;至于说吴律师当庭诋毁庭审人员,口说无凭,现在都知道法院有全程庭审直播,你可以放视频为证嘛。再说作为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裁量权在法院而不在律师,普通人谁没事干敢去挑衅你们,这不合常情常理。 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当庭辩论比较激烈,吴律师必定据理力争,并没有像其他当地律师一样唯唯诺诺,唯江西高院马首是瞻。作为最高法学院政法大学证据中心主任和获得各种奖项的优秀法律人,其业务能力比下面司法机关更专业更全面,公诉人和法官水平被碾压,无力招架,自尊心受到伤害而已。 作为司法机关,辩护人的意见你可以不采纳,但你不能剥夺对方为自己说话的权利。水平不够,努力学习,横加指责对方,格局就不够了。律师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发声,那么都是该被允许的。 法官和律师本为一家,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为法律人,法官们审判案件只有经得起律师的质疑才能时时对法律心怀敬畏,有一个不断挑刺的律师,法官一定会谨慎判案,进尔能很大程度上减少冤假错案。试想案子还没经审判就已经天下皆知,然后一群天天在法官面前说你这也对那也对,怎么做都对,那久而久之,法官还能正常判案吗? 人很难有同理心,没有经过冤假错案的人很难体会被冤枉的痛楚,总是凭着满腔热血喊着正义的口号去指责一切不符合自己是非判断的人,所以才会骂吴丹红律师。 但如果他们自己或者自己身边的家人站在被告席上,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会想要一个吴丹红一样敬业又专业的律师为自己做辩护。 所以,我们该致敬吴丹红律师,正是有了他们,才能对公权力有所约束,才会让司法机关有所收敛,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 致敬吴丹红律师!
请注意,吴丹红给坏人辩护的最大意义在于捍卫人权 本来江西法院判劳荣枝死刑,可谓大快人心!但被吴丹红给上了一课,审理大案的功劳己遥不可期! 可劳荣枝涉及七条人命,不是主犯也罪恶滔天,吴丹红给她辩护,其目的何在?意义何在? 说不为名利,无人相信,说只为探究案件,又格局过高。这些先不置可否!但律师在法庭上牵制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司法严谨,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更是“天赋人权”的具体保障! 享有人权的主体,包括能喘气的每一个活人,甚至包括死刑之前的犯人!享有辩护权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司民族的权利,尚若有法不依,因为汹涌的民意,由“法治”再变回“人治”,那司法可能又变成“私法”! 但是法律本身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律与正义也从不相驳,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正义”缺乏,那只能说明执法过程出现了问题!民众不是法官,也无从得知真相,但是如果二十年前刑侦工作更细致深入,审案人员在问讯案件时尽量做到纤毫毕现,想必今天也不会面对这山呼海啸的窘境!万一劳荣枝死不了,“活捉”吴丹红,有本末倒置之嫌! 医生救死扶伤,军人上阵杀场,律师庭上辩护,也是各司其职! 而且保障了恶魔的人权,普通大众的人权才能更不容置疑! 律师给坏人辩护的意义也在于捍卫人权!
劳荣枝案几上热搜,合议庭却拒绝陪审员参与 劳荣枝案几上热搜,合议庭却拒绝陪审员参与 一直在热搜榜前,可以说前无先例,基本上也是后无来者,劳荣枝案为什么如此吸人眼球? 一句话:本案系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究其原因,劳荣枝案从2021年9月9日到2022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到现在死刑复核阶段,由于年代久远,本案在程序与实体上都有争议,而关键的一点就是劳荣枝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的分歧。 “只参与事实认定”,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赋予其认定事实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注意,关键的问题来了,点上爱心关注与分享,劳荣枝案件究竟能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首先、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规定。 我国《陪审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荣枝的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必须由3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第 16 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其次、参与合议庭室是法院的职权还是当事人申请。 《人民陪审员法》第16、 17 条规定了出现以上的法定情形时,法院应依职权采用陪审制,无需当事人申请,而第17条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 最后、本案开庭法院拒绝适用已经生效相关法律。 劳荣枝案件,劳荣案一审从2020年11月12日到2021 年9月9日,期间组成劳荣枝案件合议庭时,《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在实施的,而法院拒绝的理由出庭检察员说不是重大影响的案件,文案开头我已经说明了劳荣枝案件的性质,当然屏幕前的你最有发言权,法院拒绝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的理由是站不住的,你难道对你既定的劳荣枝犯罪事实如此没有信心吗? 但是,劳荣枝案件的一审合议庭却选择了3名法官组成,显然是违法的,这也有可能为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你说最高院会对这样的程序问题置之不理吗?说不定会发回重审,不,发回异地重审。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确保“审判中心”的事实判断的合情合理合法,可以强化控辩对抗,也可杜绝“人情案”,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曾经这样表示。
劳荣枝案几上热搜,合议庭却拒绝陪审员参与 劳荣枝案几上热搜,合议庭却拒绝陪审员参与 一直在热搜榜前,可以说前无先例,基本上也是后无来者,劳荣枝案为什么如此吸人眼球? 一句话:本案系有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 究其原因,劳荣枝案从2021年9月9日到2022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驳回劳荣枝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到现在死刑复核阶段,由于年代久远,本案在程序与实体上都有争议,而关键的一点就是劳荣枝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的分歧。 “只参与事实认定”,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真正赋予其认定事实权力。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注意,关键的问题来了,点上爱心关注与分享,劳荣枝案件究竟能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首先、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规定。 我国《陪审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劳荣枝的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必须由3名法官加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法》第 16 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其次、参与合议庭室是法院的职权还是当事人申请。 《人民陪审员法》第16、 17 条规定了出现以上的法定情形时,法院应依职权采用陪审制,无需当事人申请,而第17条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 最后、本案开庭法院拒绝适用已经生效相关法律。 劳荣枝案件,劳荣案一审从2020年11月12日到2021 年9月9日,期间组成劳荣枝案件合议庭时,《人民陪审员法》是已经生效在实施的,而法院拒绝的理由出庭检察员说不是重大影响的案件,文案开头我已经说明了劳荣枝案件的性质,当然屏幕前的你最有发言权,法院拒绝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的理由是站不住的,你难道对你既定的劳荣枝犯罪事实如此没有信心吗? 但是,劳荣枝案件的一审合议庭却选择了3名法官组成,显然是违法的,这也有可能为自己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你说最高院会对这样的程序问题置之不理吗?说不定会发回重审,不,发回异地重审。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既可确保“审判中心”的事实判断的合情合理合法,可以强化控辩对抗,也可杜绝“人情案”,中国政法大学施鹏鹏曾经这样表示。
三易证言拒绝出庭做证,常州案幸存者涉嫌伪证 五十一个证人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做证,综观劳荣枝与法子英历经四座城市、破碎六个家庭、残忍杀害七条人命的案件中,唯一的常州案的幸存者不仅三改证言,而且拒绝到庭做证。 作为劳荣枝案件的核心证人,人命关天的时候,不到庭做证的后果如何?不仅是侵犯了律师和控方的对等的权益,最大的就是剥夺了劳荣枝最后的诉讼权利。 首先、我们简要回顾一下那个1998年夏天的常州案。 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常州市租住。劳荣枝以仙人跳的方是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其租住地。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在刘某交出放在汽车内的人民币5000元之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最后索得人民币7万元后,劳荣枝和法子英亦将刘某妻子捆绑,二人先后离开现场,法子英在这起案件中却表现得十分心软。 第二、根据二审裁定书,刘某三改自己的证词,可谓是疑点重重。为了能反映出牢笼芝于法子英的他们配合就说他们全程无交流,目前这时候他们全程无交流。为了能反映出劳荣枝的凶狠,说他们说着狠话:一人未归则另一人杀人。 但是,我认为所谓的全程无交流的现象,既不能确定说明他们配合默契,也不能证明劳荣枝是主动参与的,有可能是劳荣枝由被法子英精神控制、而被动作为的的可能性。 所以,在劳荣枝的辩护人质疑所谓的,结果证人刘某第一次说是法子英提出,这样能证明劳荣枝就是从犯,也于劳荣枝供述自己在现场遭受法子英殴打于被胁迫的情况相吻合;第二次说是劳荣枝提出的,第三次说二人商议的,而后面两次证言就可以证明劳荣枝时共同犯罪的主犯了。,结果证人刘某第一次说是法子英提出,这样能证明劳荣枝就是从犯,也于劳荣枝供述自己在现场遭受法子英殴打于被胁迫的情况相吻合;第二次说是劳荣枝提出的,第三次说二人商议的,而后面两次证言就可以证明劳荣枝时共同犯罪的主犯了。 第三、在法子英于劳荣枝是否同时还是先后离开犯罪现场的证言上也是相互矛盾。刘某的妻子清醒的供述劳荣枝先行离开,而刘某则含糊的该男子与小姐离开现场,这个意思似乎他们是同时离开的。 第四、常州案幸存者的证言前后有疑问而且矛盾,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刘某是在什么环境下,以什么合理理由修改了自己完全矛盾的证词。 作为定罪的证言,出据了对劳荣枝不利的证词,在认定劳荣枝是否是从犯或胁从犯,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涉嫌伪证,那么不仅干扰了司法的公正判决,也是倾翻了别人的合法权益,那就是伪证罪。 最后、在劳荣枝死刑复核的关键阶段,如果常州案幸存者应该放弃之前身体不舒服和涉嫌隐私不出庭的借口,积极配合出庭对质证明,不管结果如何,也是尽到一个公民与证人的义务,实现劳荣枝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易证言拒绝出庭做证,常州案幸存者涉嫌伪证 五十一个证人没有一个证人出庭做证,综观劳荣枝与法子英历经四座城市、破碎六个家庭、残忍杀害七条人命的案件中,唯一的常州案的幸存者不仅三改证言,而且拒绝到庭做证。 作为劳荣枝案件的核心证人,人命关天的时候,不到庭做证的后果如何?不仅是侵犯了律师和控方的对等的权益,最大的就是剥夺了劳荣枝最后的诉讼权利。 首先、我们简要回顾一下那个1998年夏天的常州案。 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常州市租住。劳荣枝以仙人跳的方是诱骗被害人刘某至其租住地。法子英持刀威胁刘某,并刺破刘某胸口。劳荣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其勒索财物。在刘某交出放在汽车内的人民币5000元之后,二人逼迫刘某打电话给其妻子索要财物,最后索得人民币7万元后,劳荣枝和法子英亦将刘某妻子捆绑,二人先后离开现场,法子英在这起案件中却表现得十分心软。 第二、根据二审裁定书,刘某三改自己的证词,可谓是疑点重重。为了能反映出牢笼芝于法子英的他们配合就说他们全程无交流,目前这时候他们全程无交流。为了能反映出劳荣枝的凶狠,说他们说着狠话:一人未归则另一人杀人。 但是,我认为所谓的全程无交流的现象,既不能确定说明他们配合默契,也不能证明劳荣枝是主动参与的,有可能是劳荣枝由被法子英精神控制、而被动作为的的可能性。 所以,在劳荣枝的辩护人质疑所谓的,结果证人刘某第一次说是法子英提出,这样能证明劳荣枝就是从犯,也于劳荣枝供述自己在现场遭受法子英殴打于被胁迫的情况相吻合;第二次说是劳荣枝提出的,第三次说二人商议的,而后面两次证言就可以证明劳荣枝时共同犯罪的主犯了。,结果证人刘某第一次说是法子英提出,这样能证明劳荣枝就是从犯,也于劳荣枝供述自己在现场遭受法子英殴打于被胁迫的情况相吻合;第二次说是劳荣枝提出的,第三次说二人商议的,而后面两次证言就可以证明劳荣枝时共同犯罪的主犯了。 第三、在法子英于劳荣枝是否同时还是先后离开犯罪现场的证言上也是相互矛盾。刘某的妻子清醒的供述劳荣枝先行离开,而刘某则含糊的该男子与小姐离开现场,这个意思似乎他们是同时离开的。 第四、常州案幸存者的证言前后有疑问而且矛盾,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刘某是在什么环境下,以什么合理理由修改了自己完全矛盾的证词。 作为定罪的证言,出据了对劳荣枝不利的证词,在认定劳荣枝是否是从犯或胁从犯,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涉嫌伪证,那么不仅干扰了司法的公正判决,也是倾翻了别人的合法权益,那就是伪证罪。 最后、在劳荣枝死刑复核的关键阶段,如果常州案幸存者应该放弃之前身体不舒服和涉嫌隐私不出庭的借口,积极配合出庭对质证明,不管结果如何,也是尽到一个公民与证人的义务,实现劳荣枝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律师捏住软肋,劳荣枝案曝露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能力不足 自劳荣枝案引发轩然大波以来,咒骂劳荣枝及律师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但是导致律师死磕法庭的根源,却在于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工作能力上的不足! 表面上看,大多数人关注的焦点是劳荣枝的死活,但关心的根源却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能否得以坚守!之所以证据缺失,最主要原因是:二十年前杀人大案的判决,就没有留下足以服众的证据,而今天依然如此! 无疑,江西法院和合肥法院站在正义立场,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支持,但是合肥法院认定殷某是法子英所杀时,尸检报告上殷某死亡时间是法子英被捕前,江西法院认定殷某为劳荣枝所杀时,死亡时间又改为24日,也就是法子英被捕后,但是殷某已火化二十年,更改的结果即使不容质疑,但也无法让人信服! 但是有利于罪犯的证据,法庭选择了不予采纳,比如勒索信上添加的部分,吴丹红请两位笔迹专家做的鉴定,鉴定书显示笔迹非劳荣枝所写,但被法庭否定后,成为一张废纸! 身为法官,合肥法官对殷某的死亡原因,不求甚解,只因法子英揽罪,即使法子英前后证词矛盾,也结案了事!不管法官,警察,还是检察机关,看到的事实,很可能只是事实的一部分,而事实的一部分有时并不是真相!假如杀人案只有殷某这一桩,杀了榄罪的法子法,乞不是只杀了一个“替罪羊”,那担责的又该如何?今天的舆论焦点又是什么? 不能因为面对的是该死的罪犯,就忽视了真相,这也是今天法官受制于律师的根源! 作为罪犯,可能身为当事人,也并非了解事情的全部,比如殷某是不是被折磨、虐待致死,法子英也不确定,但是他为了保护劳荣枝,说殷某也死于他手! 万般都有可能,但要证据支撑,没有证据就应该承认,而不是强压!本案即使疑罪从无,劳荣枝也难逃法网!抢劫和绑架致人死亡,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死刑都不冤,何况还是多起! 律师死磕法庭证据上的不足,不是法律出了问题,而是公检法机关人员的工作还不到位,同时能力也有待提高! 这一点不容忽视!
女孩频遭班主任辱骂,还自认有素质,让我想起打老师被判刑男子 记得,我上学那会儿也有同学遭到老师的打骂,但顶多是抽一下、踹一下,这些身体上的体罚不会存在多久,如果有骂的话,也就是说某某笨、不好好学就回家的话。而不像最近新闻中提到的,班主任辱骂初一女生这么严重 近日,在陕西商洛,13岁的初一女生婷婷称因成绩不好,常被班主任在课堂上辱骂,还让同学们都疏远她。婷婷将班主任辱骂她的话录下来,有上百条,内容很是粗俗难听,比如”贱”、“种”不好、“狗”等带侮辱性的词汇。在最新的回应中,涉事班主任还辩称,“我是有素质的人,没辱骂,批评过她,可能言语不妥。”班主任这样的说辞让我想起,最近的常某某打张某某老师被判刑的事件,法官的判决说辞“对教育方式不认同”。当年,常某某可能所遭受的“不认同”可能比这个小女孩还严重,以致心里阴影落下多年。(当然,以报复老师的方式还击是不对的。) 这一切的一切,不由得让大众讨论,到底怎么惩罚“不听话”的孩子。 自古以来,我们在学生教育这一块都存在惩罚。但随着时代发展以及家长对孩子的呵护程度升高,老师们不知道该怎么“教育”孩子了,打也不是,不打又不好成材。这就存在惩罚度的问题。 这个问题,个人觉得可以从立法上来解决,用法规条律作度量衡,这样既可以保护学生,也可以让老师有度可把握,可放心地去好好教育祖国的花朵。
“20年后打老师”案获刑男子家属提交上诉材料!被打老师未发声 常仁尧父亲常天长向南都记者表示,7月18日他与常仁尧妻子一同前往河南栾川县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材料,“事情还没有完结,接下来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去忙。”常天长说,他希望法院能对常仁尧依法改判。 发生于2018年7月的“男子20年后打老师”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常仁尧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7月18日,南都记者从常仁尧父亲处获悉,他们今天正式向法院递交了上诉材料,希望对常仁尧依法改判。常仁尧签署的上诉状。 常仁尧父亲常天长向南都记者表示,7月18日他与常仁尧妻子一同前往河南栾川县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材料,“事情还没有完结,接下来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去忙。”常天长说,他希望法院能对常仁尧依法改判。常仁尧妻子此前也向南都记者表示,无法接受一审结果,“会上诉到底”。 南都记者此前了解到,在该案一审判决的当天,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并于当日下午,在派出所民警和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上诉状。上诉状中显示,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此外,上诉人认为对其判处缓刑,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可以适用缓刑,依法申请改判。 2018年12月18日,“男子常仁尧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广泛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仁尧。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常仁绕曾通过自录辩解视频和在庭审上发言称,打老师原因是13岁就读于河南洛阳栾川实验中学时,常遭受老师张某林欺负。 南都记者了解到,被打老师张某林曾向媒体表示,“他(指常仁尧)不认我是老师,我也还当他是学生,到我该说话的时候,我还肯定给他说”。但作为案件关键当事人,被打老师张某林始终未出现在一审庭审现场,直至常仁尧一审获刑,张某林也再未公开发声。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
“20年后报复打老师”别止于惩处 近日,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一案在河南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检方的起诉书称,常太(化名)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林(化名),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进行量刑。但考虑到其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从庭审现场看,被告人谈起过往经历数度流泪。20年前被老师羞辱式体罚,20年后拦路打回去,这样的“快意恩仇”到底是“君子报仇”还是“行私刑”,在网上引发了诸多争议。毫无疑问,在道德层面,无论是昔日的教师体罚还是如今的学生施暴,都会接受师德与“尊师”伦理的审视。但在此事由私事变为“案”后,也必然要接受法律维度的评判。虽然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给出公正判决,但各方态度也指向了一点:法治社会不会容忍以公然的暴力报复“私力救济”,即便是持有所谓的“正当理由”。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基础则在于,体罚的由头激起太多人的共情与痛感——在这新闻下面,很多网友都开启了“打捞童年阴影”模式,对小时候被体罚的控诉帖比比皆是。相信在法律与舆论的辉映下,该案最终也能形成双面启示:既对动辄诉诸暴力的做法形成警示,也能推动“育人者不能充当暴力行为的策源地”成为共识。只有秉持法治之精神、人本之理念,该诉诸法律的诉诸法律,才会有效定分止争、化解心结,类似不无极端的现象,才不会再次刺痛我们的视线。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当众辱骂、殴打他人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同时,这个案子最终怎么判,会考虑具体案由、情节、社会影响等等。毕竟,“法不外乎人情”,法律不会超出人伦、道德、情感之外。此事激起一些人的“共情痛感”,也给教育部门、为人师者敲了警钟。从教育规范看,老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更不用说对学生实行其他类型的“摧残”。但在现实中,仍有个别老师干了严重有违为人师表的事,在幼小的学生心中产生难以抚平的创伤,甚至持续一生。而且,由于学生和老师的地位不平等,一些伤害长期隐而未发,得不到妥善处理,这是需要教育部门高度关注的。换句话说,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如果在孩提时代受到的伤害能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恶行与恶果。当然,本案没有如果。但是,当下更多孩子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不能停留在口头或纸上,而是应有现实的渠道和措施加以确保。或许,这才是超出个案本身、更大的社会价值所在。不要让孩子的童年留下不该有的阴影,是全社会的责任。
“20年后报复打老师”别止于惩处 近日,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一案在河南栾川县法院开庭审理。检方的起诉书称,常太(化名)在公共场所出于报复动机,当众拦截、辱骂、殴打中学时的老师张林(化名),并有意录制视频传播他人观看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1年6个月到3年之间进行量刑。但考虑到其有“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从庭审现场看,被告人谈起过往经历数度流泪。20年前被老师羞辱式体罚,20年后拦路打回去,这样的“快意恩仇”到底是“君子报仇”还是“行私刑”,在网上引发了诸多争议。毫无疑问,在道德层面,无论是昔日的教师体罚还是如今的学生施暴,都会接受师德与“尊师”伦理的审视。但在此事由私事变为“案”后,也必然要接受法律维度的评判。虽然最终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给出公正判决,但各方态度也指向了一点:法治社会不会容忍以公然的暴力报复“私力救济”,即便是持有所谓的“正当理由”。更深层次的社会心理基础则在于,体罚的由头激起太多人的共情与痛感——在这新闻下面,很多网友都开启了“打捞童年阴影”模式,对小时候被体罚的控诉帖比比皆是。相信在法律与舆论的辉映下,该案最终也能形成双面启示:既对动辄诉诸暴力的做法形成警示,也能推动“育人者不能充当暴力行为的策源地”成为共识。只有秉持法治之精神、人本之理念,该诉诸法律的诉诸法律,才会有效定分止争、化解心结,类似不无极端的现象,才不会再次刺痛我们的视线。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当众辱骂、殴打他人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同时,这个案子最终怎么判,会考虑具体案由、情节、社会影响等等。毕竟,“法不外乎人情”,法律不会超出人伦、道德、情感之外。此事激起一些人的“共情痛感”,也给教育部门、为人师者敲了警钟。从教育规范看,老师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更不用说对学生实行其他类型的“摧残”。但在现实中,仍有个别老师干了严重有违为人师表的事,在幼小的学生心中产生难以抚平的创伤,甚至持续一生。而且,由于学生和老师的地位不平等,一些伤害长期隐而未发,得不到妥善处理,这是需要教育部门高度关注的。换句话说,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如果在孩提时代受到的伤害能被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许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恶行与恶果。当然,本案没有如果。但是,当下更多孩子的权益应该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不能停留在口头或纸上,而是应有现实的渠道和措施加以确保。或许,这才是超出个案本身、更大的社会价值所在。不要让孩子的童年留下不该有的阴影,是全社会的责任。
光明时评:加练还是泄愤?教练打人事件频发原因何在 近日,关于八一男排队员袁党毅被主教练陈方单独“加练”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巨大风波。视频中,精疲力竭的袁党毅倒地后,主教练陈方并没有停止抛球,反而将球直接“打”在其身上,由此引来了大批球迷的不满。在训练结束后,袁党毅因腰椎错位去往医院治疗。日前,中国排协下发了对陈方的处罚决定:因为陈方对个别运动员在比赛中表现不满意,在比赛场地进行单兵训练,训练手段简单粗暴,对运动员造成心理和身体伤害,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排球中心决定对陈方进行全国通报批评,并罚款4000元人民币、停赛三场。 不得不承认,适当的惩罚性训练确实可以促进运动员水平的提高,很多教练员都会在运动员表现不好或偷懒松懈时采用“加练”方式促其进步。但教练员过度打骂,就会构成运动员的身心受伤、自尊心被践踏,对运动员的发展百害而无一利。正因为此,尽管中国排协此次的处罚决定堪称及时,但球迷对此事的处罚力度并不满意:此前,网友们还找出陈方在比赛中当众扇队员耳光的视频,被扇的队员也是袁党毅,证明男排训练的打骂现象已存在很久。自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体育事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可为何这类“体罚”“打骂”“教练为大”的固化模式,还在我国体育圈继续存在,让运动员们生存艰难?抛开具体事件来分析,其背后原因主要有两点:国内联赛市场化程度低,体育圈职业化程度低。 第一,目前我国的国内联赛市场化程度低,转会机制也形同虚设。中国排球联赛虽在2017-2018赛季升级为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也在里约奥运女排夺冠后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口号,但归根到底,联赛的运行制度和市场发展并无较大进步。企业赞助的联赛和队伍多数为地方队,少数转为俱乐部的队伍也脱不开地方队的干预,这就导致联赛的转会制度迟迟不能更进一步。 联赛转会制度虽已有所放开,但在具体转会时,队伍之间签订的合约本质上都是转人不转组织关系的“租借”手续。任务指标的存在,也导致各地方队在队员转会时重点考虑自身利益,不愿转出优秀选手。赛场上,和原队比赛的回避规则以及宁愿将“好牌”烂在手里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限制了运动员的流动性和自主权,也阻碍了市场化的推进。 第二,我国体育圈职业化程度低,加剧了“教练为大”的现象。很多专业运动员都被教练掌控着“生杀大权”:运动员能否出场比赛,除了要视自身的竞技水平外,还需要得到教练的赏识。金子被当成沙砾掩埋的情况,在体育圈常见。 拿我国三大球联赛来说,除中超职业化的程度较高外,CBA和排球联赛的本土运动员大多为地方专业运动员,容易导致教练地位过高,在执教方式上走向极端。而运动员又因受限于转会机制、自身未来发展以及退役后安置等顾虑,就算受到不公平对待,也只能选择默默忍受,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教练执教粗暴,更导致很多运动员对教练有恐惧感。 所以,我国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和职业化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一步,就是把粗暴、主观性的教练执教理念擦除,进一步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和道德品质。良好的训练环境,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根本要素,更是推动我国体育产业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愿每一位饱受磨砺、艰苦训练的运动员,都能被温柔以待。(
光明时评:加练还是泄愤?教练打人事件频发原因何在 近日,关于八一男排队员袁党毅被主教练陈方单独“加练”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巨大风波。视频中,精疲力竭的袁党毅倒地后,主教练陈方并没有停止抛球,反而将球直接“打”在其身上,由此引来了大批球迷的不满。在训练结束后,袁党毅因腰椎错位去往医院治疗。日前,中国排协下发了对陈方的处罚决定:因为陈方对个别运动员在比赛中表现不满意,在比赛场地进行单兵训练,训练手段简单粗暴,对运动员造成心理和身体伤害,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排球中心决定对陈方进行全国通报批评,并罚款4000元人民币、停赛三场。 不得不承认,适当的惩罚性训练确实可以促进运动员水平的提高,很多教练员都会在运动员表现不好或偷懒松懈时采用“加练”方式促其进步。但教练员过度打骂,就会构成运动员的身心受伤、自尊心被践踏,对运动员的发展百害而无一利。正因为此,尽管中国排协此次的处罚决定堪称及时,但球迷对此事的处罚力度并不满意:此前,网友们还找出陈方在比赛中当众扇队员耳光的视频,被扇的队员也是袁党毅,证明男排训练的打骂现象已存在很久。自2008年奥运会后,我国体育事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可为何这类“体罚”“打骂”“教练为大”的固化模式,还在我国体育圈继续存在,让运动员们生存艰难?抛开具体事件来分析,其背后原因主要有两点:国内联赛市场化程度低,体育圈职业化程度低。 第一,目前我国的国内联赛市场化程度低,转会机制也形同虚设。中国排球联赛虽在2017-2018赛季升级为中国排球超级联赛,也在里约奥运女排夺冠后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口号,但归根到底,联赛的运行制度和市场发展并无较大进步。企业赞助的联赛和队伍多数为地方队,少数转为俱乐部的队伍也脱不开地方队的干预,这就导致联赛的转会制度迟迟不能更进一步。 联赛转会制度虽已有所放开,但在具体转会时,队伍之间签订的合约本质上都是转人不转组织关系的“租借”手续。任务指标的存在,也导致各地方队在队员转会时重点考虑自身利益,不愿转出优秀选手。赛场上,和原队比赛的回避规则以及宁愿将“好牌”烂在手里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限制了运动员的流动性和自主权,也阻碍了市场化的推进。 第二,我国体育圈职业化程度低,加剧了“教练为大”的现象。很多专业运动员都被教练掌控着“生杀大权”:运动员能否出场比赛,除了要视自身的竞技水平外,还需要得到教练的赏识。金子被当成沙砾掩埋的情况,在体育圈常见。 拿我国三大球联赛来说,除中超职业化的程度较高外,CBA和排球联赛的本土运动员大多为地方专业运动员,容易导致教练地位过高,在执教方式上走向极端。而运动员又因受限于转会机制、自身未来发展以及退役后安置等顾虑,就算受到不公平对待,也只能选择默默忍受,这就进一步加剧了教练执教粗暴,更导致很多运动员对教练有恐惧感。 所以,我国体育产业的市场化和职业化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一步,就是把粗暴、主观性的教练执教理念擦除,进一步提高教练员的执教水平和道德品质。良好的训练环境,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根本要素,更是推动我国体育产业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愿每一位饱受磨砺、艰苦训练的运动员,都能被温柔以待。(
转载:做老师的,千万不能做伤害学生的事,因为那关乎学生的一生 近日,河南栾川县33岁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在路上大抽嘴巴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究其原因:疑似打人男子常某16日晚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的原因。称其今年33岁,打老师时既没喝酒也没失去理智,只因20年前13岁(1998年)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时,因家里没钱没权,被该老师任意欺负践踏尊严,多次把他踩在脚底下连踹十几脚并踹头,对他的心灵造成了一辈子的伤害。常某回应时说,他可以给天下所有老师道歉,但不能给这个老师道歉。 我作为一个有二十多年教龄的老师,读到这个消息心里好似打翻了五味瓶,很不是滋味。 这则消息也使我想起了我亲自看到的几件事情: 我的一个本家的侄女女婿,在路上遇到了一位昔日教过他的小学老师,见到这位老师,他顿时火冒三丈,恶狠狠的用手指着那位老师质问“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找你好多年了。当初你这小子揍得我可不轻啊!.....”他一边说一边向那位老师走过去。我正好路过,为那位老师解了围。我的一个学生,亲自给我说过他和他的同学把我校的xxx老师揍了好几回。我的外甥上学的时候因为调皮被我校的俩位老师逮住,关到一个小屋里揍的鼻子都出血了。虽时隔多年,我外甥还是耿耿于怀,几次想去找学校揍那个老师都被我劝住了。我的一个同事给我讲过他的一位小学老师让犯错的同学吃粉笔头。虽时隔多年我仍能看出这位同事对这位老师的不耻、气愤。 这几件事都是真真切切的发生在校园里的事情。那几位学生为什么事隔那么多年还不能忘却。原因那就是那几位老师对他们造成的伤害太大了。 我是老师,我知道我教师队伍里大多数老师是爱学生的、是敬业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也确实有些老师的做法真的是不太好。如果我们自己不反省我们永远不会改正,这样的事情还会经常会在我们的校园里发生。我们不是圣人,我们也会犯错误,关键是我们对错误的态度,如果我们拿起道德的利剑一味的去谴责那位学生,我们自己却对我们的错误置之不理,还必将会有更多的学生出来大打师!做老师的,伤害学生的事情一件也不能让他发生,因为那关乎学生的一生! 老师,学生打你,老师很疼,社会很受伤,可是学生更痛!
转载:汤兰兰案之离奇 黑省X院认为万秀玲口袋是变造的,也不能认定是谁变造的,也不能查清变造的目的。但黑省X院说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犯罪事实认定。   这相当奇怪的法律用语, 如果谁变造了这张彩超报告单,那就犯了伪证罪,如果万秀玲变造,那么万秀玲就罪加一等,如果王风朝李忠云变造,那么王风朝李忠云的证词就是假的,这起案件就是彻头彻尾的冤案。 这事明显影响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黑省X院居然一句话带过,故意回避清查此案唯二的物证之一的真伪,叫人感觉非常怪异。   然后黑省X院认定李忠云手里那张认定汤兰兰没有怀孕的检查单是真的,但是,万秀玲的证词明确说,2008年10月1日,汤兰兰打电话过来说:“我怀孕了,是我爸的” 这句证词明确记载在万秀玲的证词卷宗里, 黑省X院没有否认,这就明显产生了矛盾, 但黑省X院故意看不见。   然后就极度汤粉跳出来解释, 万秀玲这句话:汤兰兰打电话过来说:“我怀孕了,是我爸的”。 是万秀玲自己编造的谎言,因为汤兰兰一直否认怀过孕。   但是这样逻辑上就跟本讲不通, 如果汤兰兰没讲过这句话,万秀玲为什么要编造这样的谎言。   众所周知, 万秀玲一直否认汤继海性侵汤兰兰,一直否认帮着汤继海性侵汤兰兰。   如果汤兰兰根本没说这句话, 万秀玲为什么要捏造汤继海致汤兰兰怀孕的谎言?为什么要捏造对自己的不利的谎言诬陷汤继海和万秀玲自己?
令人心痛的揭秘:杰克逊2003年娈童案案情 虽然这段过往对于michael和我们迈迷来说不是愉快的回忆,甚至是伤痛的,不忍回首的。但是无论是怎样痛苦的过去,多不愿意回想的记忆,我们需要正视它们,迈的笑容给予我们勇气和力量去面对这些丑恶的事实,而回忆这一段过往是为了记得这世上除了丑恶还有正义的存在,还有善良的存在,这个吧里应该也有科普03年这起案件的,不过我还是想把我看到的这个分享给大家,这篇文很详细的讲了03年案件的始末。 凡是就怕一而再,再而三。自1993年爆发娈童案后,2003年杰克逊又再度陷入了“娈童”纠纷中。虽然,这一次他胜诉了,但是似乎也彻底摧垮了他的意志,以及他在公众面前的形象。 关于迈克尔杰克逊2003年娈童案的故事,最早源自于英国记者马丁·巴舍尔的纪录片《与迈克尔·杰克逊一起生活》(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2003年2月3日,马丁·巴舍尔剪辑制作的纪录片《与迈克尔·杰克逊一起生活》在英国播出中,三天后,美国也播出了这部片子。节目中有一名名叫加文·阿维佐(Gavin Arvizo)的癌症病童,这个孩子被诊断患有晚期癌症,医生曾说他最多只能活一个月。据说加文当时的一个遗愿就是希望能够见到迈克尔·杰克逊,他找到一个洛杉矶热心公益事业的商人杰米·马萨达(Jamie Masada)帮他完成这个心愿。杰米·马萨达在接受采访时说:“他跟我说他想见迈克尔·杰克逊,但我当时根本不认识迈克尔·杰克逊,我走出病房后痛哭流涕,我不知道该怎么做。我打电话到梦幻庄园,问他们能否安排迈克尔和他见上一面。第二天我就看到加文面带笑容,我说:‘发生什么事了’,他说迈克尔打电话给他了。”从那以后加文和他的家人认识了迈克,他们相信这是加文能够后来战胜病魔的原因。杰米·马萨达02年接受采访时说:“两年半以前,医生说他只能活两周,但是现在他还活着。”在那节目的画面里,加文显得健康又快乐,他看来很喜欢迈克尔。 原本事情就是这么简单,但是马丁·巴舍尔剪辑制作的纪录片《与迈克尔·杰克逊一起生活》却把焦点放在了他们两个人的关系上,尤其是在不停地结合着画面暗示迈克尔·杰克逊和加文·阿维佐在同一间房间里过夜的事。在片中,一个男孩与杰克逊手拉着手,还将头靠在杰克逊的肩膀上。后来在法庭上,男孩指证是杰克逊先牵了他的手,但他之所以把头靠在杰克逊的肩膀上是因为“杰克逊真的就近在眼前”而且杰克逊是他“最好的朋友”。他和杰克逊都表明,他们的确是睡在同一个房间里,但并没有睡同一张床。他们还齐声表示,他们当时都抢着睡在地板上,好让另一个人能睡在床上。在马丁·巴舍尔这部纪录片中迈克尔·杰克逊说到,麦考利·库尔金和他的弟弟基兰(Kieran)还有他的姐姐都曾经睡自己的床上,却没有任何人声称发生过不合适的情况。
聂树斌案重审:从证据和程序走向正义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依法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件轰动一时的案件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历时一年半的复查,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在当事人家属申诉长达二十余年之后,终于迎来了重要转机。 二十年,于聂家人而言,注定是个过不去的天堑:儿子被毙,父母不停上诉,一家人再也难以团圆。二十年可以抹平很多伤痛,但聂氏父母用椎心泣血的行动告诉人们:这一关,他们过不去。当古稀老人每年清明节到聂树斌坟前添土时,是一种怎样的凄惨晚景? 而当我们理性分析媒体报道的内容,至少可以总结出两点启示。 第一,证据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复查认为,聂树斌案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由此可见,聂树斌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侦查机关搜集证明犯罪的证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法院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判决。所有刑事诉讼活动其实都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明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人民群众的形象语言很说明问题:“口说无凭,拿证据来!”证据的缺失,证据链的不完整,对于刑事案件是致命的。同时,没有证据的指责、判断会影响公正,也不值得我们大肆宣传。任何指控、辩护、评论都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作出。 第二,程序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方法。山东省高级法院这次复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全面、交叉阅卷,保障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并充分听取其意见,两次咨询有关法医专家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对案卷中聂树斌全部签名、手印进行鉴定,六次赴河北等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复查听证会,全面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以及听证人员的意见。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审查的公正客观。 现代法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追求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详细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参与人发生偏差、错误的机会,保证正义的实现,并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以,严格执行程序,依照程序来证明犯罪或者证明无罪是十分必要的。我曾经和一位律师朋友说过,既然你信任法律,是一个法律职业人,那么你应该懂得通过程序实现正义,通过程序维护权益,而不是把未经证实的所谓“证据”到处张扬,给法官施加舆论压力。 最高法院这次对聂树斌案十分慎重,首先指令山东省高级法院复查,然后根据复查情况决定重审。重审意味着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在重审过程中,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该把精力花在法庭内,对合议庭充分阐释自己的观点和依据,但要避免对公众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在重审判决之前,媒体也应该耐心等待,不能搞“舆论审判”。“雪地行刑”、“刑讯逼供”之类流言如果只是在法庭内质证并且证伪,就不会误导那么多群众。希望重审中不要再现那些法庭外的热闹。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仅有振臂呼喊还不够,需要我们用证据和程序来实现,这才是法治社会实现正义的正确途径。 文/ 劳月
聂树斌案重审:从证据和程序走向正义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依法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这件轰动一时的案件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历时一年半的复查,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在当事人家属申诉长达二十余年之后,终于迎来了重要转机。 二十年,于聂家人而言,注定是个过不去的天堑:儿子被毙,父母不停上诉,一家人再也难以团圆。二十年可以抹平很多伤痛,但聂氏父母用椎心泣血的行动告诉人们:这一关,他们过不去。当古稀老人每年清明节到聂树斌坟前添土时,是一种怎样的凄惨晚景? 而当我们理性分析媒体报道的内容,至少可以总结出两点启示。 第一,证据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复查认为,聂树斌案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由此可见,聂树斌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渠道。侦查机关搜集证明犯罪的证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法院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判决。所有刑事诉讼活动其实都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明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人民群众的形象语言很说明问题:“口说无凭,拿证据来!”证据的缺失,证据链的不完整,对于刑事案件是致命的。同时,没有证据的指责、判断会影响公正,也不值得我们大肆宣传。任何指控、辩护、评论都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作出。 第二,程序是证明犯罪的唯一方法。山东省高级法院这次复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全面、交叉阅卷,保障申诉代理律师阅卷并充分听取其意见,两次咨询有关法医专家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对案卷中聂树斌全部签名、手印进行鉴定,六次赴河北等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复查听证会,全面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以及听证人员的意见。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审查的公正客观。 现代法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追求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了详细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参与人发生偏差、错误的机会,保证正义的实现,并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所以,严格执行程序,依照程序来证明犯罪或者证明无罪是十分必要的。我曾经和一位律师朋友说过,既然你信任法律,是一个法律职业人,那么你应该懂得通过程序实现正义,通过程序维护权益,而不是把未经证实的所谓“证据”到处张扬,给法官施加舆论压力。 最高法院这次对聂树斌案十分慎重,首先指令山东省高级法院复查,然后根据复查情况决定重审。重审意味着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在重审过程中,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该把精力花在法庭内,对合议庭充分阐释自己的观点和依据,但要避免对公众发表对案件的意见。 在重审判决之前,媒体也应该耐心等待,不能搞“舆论审判”。“雪地行刑”、“刑讯逼供”之类流言如果只是在法庭内质证并且证伪,就不会误导那么多群众。希望重审中不要再现那些法庭外的热闹。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仅有振臂呼喊还不够,需要我们用证据和程序来实现,这才是法治社会实现正义的正确途径。 文/ 劳月
【变形计】大自然是最纯朴的老师! 《变形计》中那些曾经的纨绔子弟,在经历了四十天的大自然的历练,在与纯朴的乡村人民共度四十天后,那一汪汪泪水,那一些些悔恨,曾经的挥霍,曾经的不珍惜,经历了四十天的蜕变,亲情的可贵,生命的可贵,金钱的可贵,他们都学会了爱,学会了担当! 许多宝贝们享受着爸爸妈妈带来的衣食无忧的生活,却并不是所有的宝贝都能体会爸爸妈妈的辛酸苦楚,《变形计》用另一种方式挽救了那些曾经的纨绔子弟,其实,起初有些担心变形后的他们是不是真正的从根本上脱变,但看到变形主人公们后来的表现,真是为之欣慰,《变形计》确实给到了大家意想不到的效果! 城市里灯火辉煌,丰富的物质生活,让多少人羡慕和向往,却有多少人真正的能感受和珍惜幸福,那一个个贫穷荒凉的家,用最质朴的爱,最质朴的温情感化了一个个玩世不恭的少年! 杨桐 陈子韵 阿德 曾经与父母拳脚相向,在残疾妈妈面前却留下了感动的泪水,世界就是这么奇妙,改变你的可能不是金钱的权利,可能只是那简单的一句话 一次抚慰 一次对话 一顿团圆却简朴的素菜便饭,如果说喧嚣的城市成就了许多人的梦,那么,质朴的大自然就是我们心灵的导师! 如果有一天,我无力前行,你是否愿意给我一个温暖的午后!... ...
转帖:李天一,你还好吗? 海,能容纳百川,它胸怀的博大;海,有潮起潮落,它沸腾的理想;海,有波峰涛谷,它引傲的作品;海,有惊涛骇浪,它对生命极限的考验。   李天一,你为什么不陪父母在海南欣赏风平浪静的海面,却毅然离开父母,连招呼也不打,独自回京?你渴望长大,你为朋友庆生,对朋友忠肝义胆,天地可鉴。你却不曾想到,社会另一面的阴暗。那个恐怖的夜晚,那个追随你大半夜的陪酒女,那个如果不怎样就通知媒体走法律程序的短信,那个还有更深的黑暗在等待着什么的狰狞的恐吓,那些个道貌岸然的伪君子鸡鸣鸭叫疯狂的辱骂,让你卷入汹涌的波涛,让你掉进急流的漩涡无力自拔,让你演绎了一场夜幕下的悲情绝唱。   李天一,你知道吗?我看着你出庭时,那一脸的无辜,那无助的眼神,正惊恐地看着人们,那一年,你十七岁。而此时,我的心在滴血。你误入狼群,犹如待宰羔羊。你听不到庭外的声音,其实,大喇叭刺耳的声音一直贯彻在你的周围,飞扬跋扈的某些媒体把控的舆论、总想当社会审判官的媒体记者,在案件还没有审理时,早已将谣言传遍了整个中国,引起民粹者极端仇视。这是怎样的一群人?这是怎样的无法无天?这是流氓文化的丑陋,这是人世间的血腥与罪恶。我知道,你最后的陈述,没能打动冷血的法官,但我相信你所说:“即使捂住所以破晓的公鸡,天还是要亮的。”   可怜的李天一,我能为你做点什么呢?我愿借你一根稻草,让你抓住,不使你坠入深渊;我愿借你一卡温暖,好使你冰冷的心不再潮凉;我愿借你一绺阳光,来驱使你眼前的黑暗;我愿借你一个灯塔,来指引你前行的航向。李天一,请你站起来,你会看到,你的周围不再是一片沙漠,有多少挺李派人士为司法公正而战,前赴后继,无所畏惧,发出愤怒的吼声。李天一,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身陷囹圄,成败荣辱,神马都是浮云。等你归来,一起看海。   李天一,你还好吗? 转自: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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