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妥协669 永不妥协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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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公开宣判 被告获刑10个月 2月3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及民警,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2月12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记者注意到,从2月3日案发至今日宣判,用时10天。 经法院审理查明:2月3日上午8时许,济南市莱芜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人邓某某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在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邓某某仍然拒不服从民警执法,并殴打民警徐某,造成其执法记录仪滑落。在民警徐某将执法记录仪转交辅警时,邓某某再次殴打民警徐某。 案发当日,邓某某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执行逮捕。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于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对防控人员实施殴打,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州海珠一名33岁确诊患者隐瞒病情拒不配合核查!已被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0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经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济宁一公职人员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严处! 赵某,男,1974年11月出生(档案认定年龄),汉族,大专文化,曲阜市鲁城街道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勤人员。2020年2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曲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0年2月2日10时许,赵某在曲阜市圣水苑小区北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小区出入车辆进行防控检测时,赵某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测,恶意辱骂现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防控督导组成员,而后开车强行进入小区,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较为恶劣影响。当日,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公安机关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公安民警辅警的一言一行时刻向广大群众展现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全市上下开展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形势下,赵某本应遵守法纪,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但其无视法纪,寻衅滋事,严重背离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教训十分深刻,影响极为恶劣。全市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辅警要从该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做到守规矩、讲操守、听指挥,勇挑重担,冲锋在前,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维护稳定等重大任务,认真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公安贡献。 赵某是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相关材料将送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查处。
女子不戴口罩大闹亨特刷爆朋友圈,贵阳公安的处罚决定来了 2月1日,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在贵阳市亨特国际广场,一名女子准备进入商场时因未戴口罩被值守的工作人员劝阻,该女子不听劝阻,还恶语相加,并用脚踢工作人员。视频还显示,该女子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也与保安发生争执,打砸银行设备,态度嚣张。网格民警赶到后,迅速将该女子制服并送往南明公安分局大南派出所。   2月2日,南明警方对案件进行通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陆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据警方介绍,经调查取证,2月1日16时30分,违法行为人陆某(女, 29岁,江苏姜堰人)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蔓延期间,贵州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违反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在不佩戴防护口罩的情况下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亨特国际城市广场。   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发现陆某未佩戴口罩后及时对其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在广场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劝阻的过程中,陆某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内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2月1日当天,在违法行为人陆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后,南明公安分局立即通知社区医院医务人员到派出所为陆某测量体温。2月2日,南明公安分局将陆某带至医院测量体温测试并做相关检查,未发现陆某有发热、感冒、咳嗽等症状。   南明公安提醒,疫情当前人人有责,广大市民要做好个人防护,在公共区域应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管理、劝导。对于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等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   贵州齐之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姮表示,根据视频所反映的行为特征及性质来看,该女子违反了《治安管理法》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该行为的相应责任;故意毀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如果被毁坏的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则构成犯罪,达不到则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并进行民事赔偿;未按规定戴口罩则属于不遵守防疫规范的行为,如果她就是患者,故意进行传播,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外,佩戴口罩属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如果拒绝佩戴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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