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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肥元老吗?这啥? 最近,一则消息引人关注——合肥市瑶海区45 座公交候车亭被查出都是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建,而合肥公交集团与城管、市政等多部门一度表示,他们也不知道候车亭究竟是谁建的。 7月13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从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科工作人员处获悉,部分违建的公交候车亭系某广告公司建造,具体拆除时间其无法确定,但将尽快拆除。此外,合肥公交集团方面表示“负责人不在”,无法回答记者有关问题。安徽媒体@新安晚报 报道也称,瑶海区城管委表示,已有一家广告公司负责人承认私建了大部分假冒公交候车亭。目前,瑶海区城管已立案并开启正式调查。 据《新安晚报》此前报道,7 月 10 日,合肥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媒体上公开发布了一则通告称,根据政府要求,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对瑶海区内的公交候车亭进行了专项排查,同时经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勘查,共计45处公交候车亭建设主体不明,且均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规占用城市市政道路,存在安全隐患。 通告称,这些公交候车亭的建设,违反了《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责令限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恢复道路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将予以强制拆除。 《新安晚报》记者曾在7月12日现场探访了名单中的部分公交候车亭。在郎溪路与新安江路交口附近的东城世家公交站点,记者看到公交站牌旁边有一座绿色的公交候车亭。看起来与正规的候车亭一样,也是由遮雨棚和广告牌构成。这座候车亭共有正反六面广告牌,分别张贴着房产和培训机构的广告,其中有一面没有广告,而被一些小广告“占领”。候车亭上已经贴着合肥瑶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告,要求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正在等车的市民刘先生告诉记者,他近年来每天都在这里坐车,不知道候车亭居然是违规的。 报道称,45座假公交候车亭到底是谁建的,也是很多读者关心的问题。不过,7月12日,合肥公交集团与城管、市政等多部门都表示,他们目前也不知道。合肥公交集团站牌公司只是猜测,因为候车亭上发布了很多广告,可能是广告公司所建。 至于“为什么没有早发现这些假候车亭”,据城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本来以为是公交部门所建,接到公交集团通告后核查发现,这些候车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合肥市相关规定,此前,合肥市新建和改造的市政道路,公交港湾和公交站台随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公交站亭和站棚则由公交集团后期另行组织招标、建设并负责相关的设施巡查和检修等工作。 合肥市最新意见指出,今后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的公交站亭、站棚等将一并纳入市政道路设计、建设中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至于一些既有道路新增公交站台的,建设之前则需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申报手续。 来源: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www.thepaper.cn%2FnewsDetail_forward_2263263&urlrefer=010c219f894279e3c32d5cefba61a0fa
铁老大你也敢讹? 备受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今天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负全责,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请被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沿21站台以约37公里/小时的速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另查明,杨某不持有当日D3026车票。 事发后,死者父母将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以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为由,诉请其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结束后,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于震。他表示,社会高速发展,参与主体多,运行节奏快,树立规则意识尤为重要。规则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保护。遵守高铁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公民的义务,更是一份责任。本案逝者杨某正值青春,合议庭很同情他遭遇的不幸。奋斗的青春,应坚守规则,不可心存侥幸,更不能无视铁路安全警示规定。其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最终酿成悲剧,不仅严重影响了铁路公共交通正常运行,还危及自身性命,给父母亲人造成巨大打击,教训惨痛,发人深省。规则意识发自于内心,实践于行为,“不逾矩”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遵守规则,珍爱宝贵的生命,对家人负责,应是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追求。 来源: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www.thepaper.cn%2FnewsDetail_forward_2262731&urlrefer=6292d4196e65d73c8f430719cefae6e0
正能量两则 河南小伙鲁少卿被人以找工作为由骗入传销组织,在反抗中涉嫌捅死传销人员,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其无罪,并驳回了死者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显示,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鲁少卿受到被害人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水果刀刺中胸部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鲁少卿持水果刀故意伤害致死李某的证据不足。由此判定鲁少卿无罪。 判决书披露了案发过程。鲁少卿是河南人,案发时26岁。河北人赵某和鲁少卿在天津一起工作时相识,2015年10月,赵某被骗入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一村庄内的非法传销窝点。为发展下线,2016年3月,赵某电话联系鲁少卿,得知鲁少卿在找工作。他谎称其在石家庄物流公司工作,月薪5000元左右,让鲁少卿也来。鲁少卿被骗至廊坊后,按传销组织领导的要求,赵某和另一传销人员张某龙到车站接鲁少卿,并提议鲁少卿购买生活用品,鲁少卿买了一把折叠水果刀、拖鞋和水果。 之后,三人打车到传销窝点所在村路口。据鲁少卿陈述,当时村里很黑,没有路灯,他感觉害怕和不正常,认为赵某等是非法传销人员。当走到一胡同口时,鲁少卿谎称饥饿,要出去吃东西,赵某让他先去住处,鲁不愿意前行。此后,赵某拿着鲁的行李进入一个院子,留下张某龙看管鲁少卿。 赵某进入屋内后,向一名女领导报告了情况。后来,屋内的另外三名传销人员准备强行将鲁少卿带进屋。赵某告知他们鲁身上有刀,要小心。据其中一名传销人员贾某的证言,三人伙同张某龙将鲁少卿摁倒在地。其中,被害人李某负责控制鲁少卿的右手,另两人控制左手、捂嘴。 后来的情况陷入罗生门。据当时屋内的传销人员证词,他们跑出来看,鲁少卿穿着带血的衣服逃走,被害人李某前胸有很多血。在场的人告诉他们,“是新人用刀扎伤的。”因抢救无效,李某急性大失血死亡。 但据鲁某的证词:他拿刀的右手始终被人用手抓着,后来水果刀被抢走,这时,一男子称“他整住我了,我按不住了”,随后他被松开,于是便逃走了。 鲁少卿逃走后,回到了老家方城县。他告诉母亲,他被骗入传销组织,反抗时用刀扎伤一传销男子,想投案自首。次日8时,鲁母带着他到派出所投案。 廊坊市检察院认为,鲁少卿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少卿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 但是廊坊市中院认为,根据具体案发过程,对李某被扎伤死亡,鲁少卿具有最大的犯罪嫌疑。但鉴于本案证言反复、矛盾、缺失,不能排除李某是被他人误伤等合理怀疑。 廊坊市中院认为,鲁少卿受到不法侵害时,掏出水果刀进行防卫,以及在控制与挣脱过程中李某被刺致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鲁少卿的行为致李某死亡的证据不足。由此,2016年12月,廊坊中院判定鲁少卿无罪,并在当年12月9日予以释放。 此案中,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还诉请判令被告人鲁少卿赔偿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因被害人身份未确定所产生的存尸费共计人民币35.586725万元。廊坊市中院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判决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不服,提出上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17年10月31日,河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和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来源: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s%3A%2F%2Fm.jiemian.com%2Farticle%2F2292091.html&urlrefer=951873c3a19602622ca15017c2caf6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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