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shi回眸 今shi回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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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朋友发的,我不住楼,大家看看吧 河北省滦南县为了违规收取2015—2016年度取暖费,竟这么干…… 论坛>新闻论坛>社会万象 共 18930 浏览 0 回帖 1楼:tousuzhongxi 01:24 民生大于天,在全国普遍下调取暖费的大前提下,河北省滦南县的所作所为令人瞠目结舌。规定2015年沿用去年标准收取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而河北省滦南县却按照100%建筑面积(包括公摊建筑面积)。对于热表用户没有选择权;先按平米,而后热表计量,强行收超出部分。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河北省滦南县用热户并没有签订任何供用热合同,只有一纸标有建筑面积、单价、金额的发票。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二条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而滦南县供热户普遍反应供热温度过低,有时连16℃都达不到,热表用户却还要补交所谓超出。 …… 国家鼓励用户热表计费的政策是为了节能减排,而不是以热量超标为借口,变相收费圈钱,这是鼓励用户安装热力表节能减排,还是让用户取消热力表?国家关心民生的好政策到了河北省滦南县咋就成了这样! 河北省滦南县公然违规收取取暖费,造成民怨!于是滦南县住建局责成供热中心弄了个没有盖章的处理结果给予答复: 一、供热中心热费收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12】117号及滦南价字【2014】第7号文件精神合法合规。 且不论滦南价字【2014】第7号是什么文,就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12】117号文而言,它的全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并不是法规,没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滦南县不依据这两个地方法规,却找来一个没有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12】117号。还说“合法合规”真叫人无语! 二、我县唐山万普热电有限公司热力出厂价格定价权限在唐山市物价局,我县现在执行的热力出厂价格是在2008年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的27元/结焦的标准【唐山市物价局唐价价管字(2008)5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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