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吴律师
吴益达的梦想
浙江研墨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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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来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车与老婆恕不外借,这是大家经常说到的。究其缘由,租借车辆除了车辆本身的违章、燃油、卫生等问题外,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担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今天我们就简单的说下此种情况下,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借车和租车两种情形,处理的原理是一样的): 法律条文规定是在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翻译一下:在投保有车险的情况下,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承保范围的或者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该部分损失由租借人承担,此时,如果车主在租借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那么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可见,车主是否有过错,决定着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车主的过错一般是指下列情况之一:(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就是说当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车主才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车主有上述过错的,那么车主就是好心借车,又要赔钱了。 但是,如果此类事故的赔偿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时,原告一般会将车主连同保险公司、租借人一起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来审理查明车主与驾驶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在租借关系中车主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即使最后法院判决车主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主还是牵连了一起诉讼,多少会给生活添堵,在人伤案件中,凸显得更加明显。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租借车辆需要做好审查,出借人好心借车时,切不可大意不做审查,借车人需要如实告知,更要谨慎驾驶,爱惜车辆,若不幸发生事故,则要积极处理,不可不管不问,毕竟,能借你车辆的,都是跟你讲交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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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后,发现实际经营效益与宣传相差很大,是否可以退出加盟,返还 本文是由近期的一个真实案例而来,可以给正在加盟或者正想加盟的朋友看一看,做个参考。王女士经常网购,看到快递驿站生意不错,有意自己也来经营一家。此时,她与驿站的招商业务员对接上,双方通过微信商讨加盟事项。其中,业务员向王女士提供了几个驿站选址,包含了每个选址的住户数量、快递业务量、价格、是否需要送货上门、加盟费用等因素。王女士考虑后,选择了入驻某一商住楼驿站。在业务员的描述中,明确说到:该地址每天的快递单量800+,且有寄件服务,服务费11万元/年。王女士觉得有利可图,就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不仅对于业务量的保证只字未提,而且还约定了王女士擅自关门需要向商家承担3万元额违约责任,且合同也对11万元的加盟费分解成了品牌使用费、业务培训费、技术软件使用费、门店管理费,共计11万。 王女士在元旦前开业了,但是实际的经营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想那般好,经营半个月来,每天的快递单量仅有200余单,且也未能开通寄件业务。王女士看着每天惨淡的经营业绩,焦头烂额,想着这样下去,回本无望,且商家不许其擅自关门歇业,否则要追究其违约责任。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咨询律师,经律师查看分析相应的材料,觉得商家在前期的招商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之嫌,导致不能实现日均800单的合同目的,继续经营下去只会亏损更多。且王女士也无心再继续经营,便向商家寄发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关门,寄回门店钥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加盟费11万、结算经营期间的业务费用。在王女士起诉后,商家以王女士擅自关门的违约事由,提起了反诉,要求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是,法院认定商家隐瞒真实信息、虚假宣传,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扣除1万元的培训费用,结合王女士已经开业,使用了商家的品牌、软件系统等因素,判决商家退还王女士加盟费9万元,判决商家向王女士结清经营期间的业务费用,驳回商家的反诉请求。 总结一下,加盟店的形式,在法律上的专业说法叫特许经营合同。目前此种经营模式并不少见,也常常出现各种纠纷。面对业务员前期天花乱坠的介绍,让本想进场的加盟者们信心满满,谁知一旦进场,就会每天空空如也,暗自神伤。毕竟,谁的钱都是辛苦挣的,谁都想挣点辛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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