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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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门一期还原了 作为蚌埠市的民心、民意、民生工程喜迎门一期马上要还原了。跟拆迁时给看的房型和面积不一样。拆迁时是看到房型选的面积,看到房型选房子的位置。但是,与实际公布的房型、面积不一样。面积明显加大,房型也不一样,位置也变了。谁知道是怎吗一回事?
一二三医院的今天、明天、后天!!! 今天,到一二三医院给外孙挂号看病,挂号以后等了半个多小时居然没有医生,问挂号的医生在哪,讲不知道。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医生?现在的一二三医院改制以后真是今非昔比了,现在凡是去过看病的,都没有讲一二三医院好的,医术、服务都跟不上而且特别的差,一二三医院在这样下去军医的形象就没有了。今天没有医生、明天没有患者、后天关门就是一二三医院的命运咯!!!
祝天下女性节日快乐 辛苦了。
这是蚌埠105路公交车 这是蚌埠105路公交车排放出来的,其它公交车又不怎么样。(天燃气除外)
风中飘来的交通事故 我是蚌埠市皖C8XXXX出租车车主(白班驾驶员),2009年12月24日早晨7时许,我正常接车就干活了,车辆外面有些脏也未顾上去刷。早上8时许,我接到事故大队交通警察某警官的电话通知,让我将车辆开到事故大队接受调查,进行询问,说明昨天晚上车辆行驶情况,同时告知在工农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与我们车辆有关,(2009年12月23日21时许,在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小学门前路段时,追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钱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夜班驾驶出租车由南向北行使干活,经过事故现场,没有与任何车辆和人发生事情(办案民警在讯问中讲:“你当时不该走这条路”)。要求对该车辆进行痕迹检验鉴定,我们积极配合。将车辆按要求停在事故大队停车场共计28天工作日。 2010年1月13日收到蚌痕字[2009]第104号痕迹检验鉴定书,鉴定书讲: 二轮摩托车与出租车车体未见明显新鲜能够一一对应的接触痕迹。两车并无一一对应相刮擦的任何痕迹,着重验定了出租车右侧后视镜与摩托车驾驶员外套左肘部衣物均无一一相对应的新鲜痕迹。最后结论是:应是二轮摩托车右侧与护栏刮碰,继而二轮摩托车前部与钱XX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尾部接触。两车接触时均处于直立行驶状态。二轮摩托车与出租车车体未见明显新鲜能够一一对应的接触痕迹。但是,该鉴定书又提出猜想性结论:不排除出租车右侧后视镜与摩托车驾驶员事发时所着上衣外套左肘部发生轻微接触的可能。这样前后矛盾的说法我们坚决不服。 2010年1月19日收到蚌公交认字[2009]第10002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出租车右侧与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相刮擦,二轮摩托车随即失控撞到前方同方向钱XX驾驶的无号电动自行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钱XX受伤,车辆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当时道路灯光视线良好,同时又表述出租车夜班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夜班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在左道正常行驶,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均在右道行驶。且二轮摩托车右侧与护栏刮碰,继而该摩托车前部与钱XX驾驶的无号电动自行车尾部接触。两车接触时均处于直立行驶状态。如出租车与摩托车相刮碰,首先应是摩托车倒地,怎么是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接触时两车处于直立行驶状态呢?试问,出租车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车在互不占道同向行使中刮擦何来,逻辑何在?在没有任何痕迹的情况下就认定我们全责,我们认为以上两份文书前后矛盾、颠倒黑白,有人情案嫌疑。 事发当天晚上我们车辆经过事故现场停在一百米处守法等红灯向北直行。此时一名学生记下车号给伤者亲属,并无其他证人看到。但是在事故大队做出科学鉴定结论时,摩托车驾驶员亲属突然找来一证人,指认我们车辆就是肇事车辆。我们认为此证人专门等待此事故发生!此证人证言有失真实性,该证人与摩托车驾驶员是什么关系?此人是否在事故现场? 我们于2010年1月20日下午,向蚌埠市交警支队事故科递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摩托车驾驶员、钱XX分别于1月21日、22日向蚌埠市淮上区法院诉讼。我们认为这其中有幕后指使者,目的是迫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其用心良苦。 敬请广大热心网友关注、评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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