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灵仙岛月如初 仙灵仙岛月如初
风清云淡蜀峰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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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贺小凉杀陈平安的真实原因 通过前文回顾,可以明确几点: 贺小凉和陈平安原本只是有缘却缘浅,做不成道侣。 跨洲渡船上贺小凉还蛇胆石和要回药方后,陆沉在贺小凉和陈平安之间搭的桥梁其实也不存在了。 陆沉考验贺小凉的问心局,陆沉指出贺小凉先杀人再冥婚的念头功利且可笑,不可取。贺小凉幡然醒悟。 具体篇章,第40、211、212章,大家嫌麻烦可翻我帖子《关于贺小凉想杀陈平安的疑问》。 那么,为何陈平安一来北俱芦洲,贺小凉就赶来挖坑,想借刀杀人杀陈平安呢? 要知道,贺小凉这般操作,和渡船上问心局里做出的先杀人后冥婚的决定并无两样。 所以贺小凉现在要杀陈平安,其实是很突兀的。 因为她的背后有一只推手。 陆沉。 陆沉为何要杀陈平安? 且看书上笔锋一转写陆沉杀道老四。 看原文: 陆沉蹲下身,缓缓道“护道人是身外物,道祖弟子身份是身外物,自己的生死还是身外物。” 额头渗出汗水的少年点点头。 陆沉按住少年脑袋,轻轻往下一按,活生生的一位道祖关门弟子,顿时变作一滩肉泥。 陆沉微笑道“不真正死上一回,如何真正知……道?” 关键点:不真正死一回,如何真正知‘‘道’’? 陆沉和陈平安什么关系? 陆沉曾经想收陈平安为弟子,心性拔河,想把他拉倒自己门下。 因为陈平安得了齐静春的‘‘静心得意’’,是齐静春本命字‘‘静’’的传人。 齐静春走的三教合一的道,齐:儒家,静:道家,春:释家(涅槃重生,轮回,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书中201章曾经说过,陆沉的师兄道老大走的道,和齐静春想到一起去了。那么就是因为他们大道之争,陆沉所以亲自到了骊珠洞天。 所以对受齐静春影响颇深的陈平安,陆沉一直是拉拢,将他从齐静春的影响下拉扯过来。这条脉络现在看来从未改变。 那么,贺小凉出手杀陈平安,才顺理成章。 杀了陈平安,通过初一小酆都,高承在鬼域谷自造六道轮回,陈平安千辛万苦打造的武夫体魄没了,但魂魄不会散,再度轮回重生,只走练气修真一道,他陆沉也更好控制轮回后的陈平安。 这样就彻底赢了齐静春了。 但贺小凉不想自己动手,自作主张借刀杀人,拖泥带水引得陆沉不满。也让陈平安觉里面风险,逃过陆沉算计。
也谈陈平安‘‘杀’’管家魂魄 阮邛把修士从骊珠洞天地界外拖进骊珠洞天打死,宋雨烧为他孙子出剑挡在围剿大军前,又死了多少冤魂。陈平安让管家魂飞魄散,是因为管家身前逼死那个女子魏青玉,比之马苦玄一拳打死少年,又是有所不同。 至于对顾粲的行为,陈平安更多是想把顾粲拉回来。并不是陈平安双标。而是亲疏有别,本是客观普遍存在的。 中外很多国家历史上都有此类规定。 中国古代法中有称之为“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得到进一步确认。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3点: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除此之外,奴婢或仆人可以为主人隐匿犯罪,这些隐匿行为都不受到处罚。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如果隐匿犯罪,则较之普通人犯罪降低三个等级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容隐亲属范围扩大的同时,容隐行为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展。犯罪的亲属,即使是泄露其事或通报消息给罪犯,使之逃匿也不为罪。同时,为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方便操作,唐统治者还在《唐律》和《唐律疏议》中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1)关于“知情藏匿罪人”。(2)关于“漏泄其罪令得逃亡”。(3)关于禁止逼亲属作证。(4)关于不得告发尊亲属。(5)关于不得告发卑亲属。(6)关于“子孙与金刃”帮助父祖逃脱囚禁及不得复捕回送官。(7)关于犯罪共亡捕首之法不适用于容隐亲属。(8)关于审讯中不得已吐露亲属犯罪。(9)关于奸罪捕告。(10)关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严重国事罪不得容隐。这些具体而翔实的规定,标志着“亲亲得相首匿”思想已经走向成熟。在随后的宋律、元律以及明清律中,容隐范围又扩大到了岳父母、女婿。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将其扩充到包括夫妻、四亲等以内的宗亲、三亲等以内的外亲、二亲等以内的妻亲。1935的《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将容隐范围扩大至五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且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等明确规定。 从“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稳定。亲亲相隐的思想以人的家庭亲情为基础,强调对家长权的确认保护,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如果不允许亲亲相隐则必然会增加家庭矛盾,造成家庭不稳,最终可能是家人离散,田地荒芜。这对维护封建经济秩序是十分不利的。 以上内容百度复制。
其实乔巴很奇葩 众所周知,乔巴,本为驯鹿,吃了动物系人人果实变成人形,让驯鹿视为异类,更为人类所排斥,所以他幼年颇为孤凄,如果不是庸医收留为伴,乔巴可能没有活到现在的勇气。 动物系恶魔果实海贼王里也不少,通过研究我竟然发现,乔巴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个吃动物系恶魔果实的动物。举个例子:今年蛇年,就拿动物系恶魔果实蛇蛇果实举例,人吃了蛇蛇果实就会变成蛇状态;若当初还是驯鹿的乔巴吃了蛇蛇果实,那会是一种多么坑爹的局面?所幸,乔巴吃的是人人果实,他变成人形状。而恶魔果实有唯一性,理论上人人果实只有乔巴这一个。所以其他动物吃人人果实的可能性得到了排除。 有人说,战国不是吃了幻兽系佛佛果实吗?那也是属于人人果实的分支。如果这么说,发挥无穷想象里,是不是还可以有男男果实,女女果实,道道果实,上帝果实,超人果实,如果WT要分得这么细,那就太坑爹了,不过也不排除,但至少目前为止还没有。 有人说,贝托不就是吗?就是什么?如果贝托原本是北极熊,那么你要他吃什么人人果实才能变成现在形状?还是贝托原本是人吃了熊熊果实?或者贝托根本只是一只没吃恶魔果实的北极熊?我趋向第三种可能性。这是因为,贝托喜欢的是母熊,所以他不可能是吃了熊熊果实的人,而假设他是吃了人人果实的熊,那么他的人人果实必须得和乔巴的人人果实有所区别吧?人分男女,如果人人果实分男男果实和女女果实,那么因为乔巴和贝托都是男性,排除;幻兽一点,还可以有雪妖雪怪果实,但贝托以李小龙拳脚功夫闻名,也基本可以排除。这样,海星都可以说话,北极熊会说话也不觉得奇怪,至少,到目前为止,贝托是一只没吃恶魔果实的北极熊应该是最合理的解释。 有人说,不是还有人造恶魔果实吗?不能人造人人果实吗?首先,人造恶魔果实还在研究中,并不完美完善,第二,就算要人造,会选择人造人人果实吗?乌索普说得好,黑胡子就算要猎取能力者,也不会猎取人人果实啊! 还好,吃人人果实的是乔巴,如果是一个人吃了乔巴那个人人果实,他会不会连想死的心都有了呢?还好,乔巴吃的是人人果实,若是他吃的狸猫果实,那他可以名正言顺做宠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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