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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上海伯那能刚才好? 事情经过:詹女士在上海打工超过20年,由于上海本地高考政策好,上重点大学机会大,于是詹女士动起了上海户口的心思。买房是买不起的,于是詹女士想到了另外一条路,找一个上海男人假结婚。她和丈夫离婚后,找了一个比她大三十岁的陈老伯结婚了。陈老伯上海人,无儿无女。婚前詹女士、詹女士前夫和陈老伯也签了一份承诺书。内容写明这次结婚就是为了詹女士儿子考大学,双方的财产仍属各自所有,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等。之后,大家也都相安无事,陈老伯的饮食起居都是由弟弟妹妹照顾。詹女士依旧和前夫生活在一起和婚前没什么两样。不过啊,一年后,陈老伯因病去世,留下90多万的拆迁款而且并未留下遗嘱。这个时候詹女士跳了出来,把陈老伯的弟弟妹妹都告上了法庭,说她才是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最后经法院审理,虽然詹女士和陈老伯有承诺书但还是得到了20多万的遗产。剩余60多万由陈老伯的弟弟妹妹继承。 这件事情很多人感到不合理,这詹女士怎么还能继承部分遗产。其实在法律上不存在真结婚和假结婚,只要你们领了证那么无论私底下有什么协议都是无效的。这里也要告诉大家,无论是假结婚或者假离婚都存在很大的风险,千万不要贪图眼前的小利,因小失大。
三帮别人老公在外姘居 分手后失踪 它爸妈竟然找原配要女儿 原 三帮别人老公在外姘居 分手后失踪 它爸妈竟然找原配要女儿 原配无奈发盆友泉寻人又被突然出现的三讹诈 女子发朋友圈找“小三”被女方起诉,结果....法院判决很赞 环球网 (来源:潇湘晨报) 05-02 10:58 “我叫罗娟,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2017年10月,娄底的罗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发了这条求助的朋友圈,想找出插足家庭的第三者。过去几年,她作为驾校教练的丈夫出轨女学员远走深圳,两人分手后,女学员家属却多次找她闹事。 2017年7月14日,家住娄底冷水江的罗娟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消息:“我叫罗娟,是一名被小三插足家庭的受害者。在2015年10月份,我发现并证实我老公王涛与其学员沈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我打电话明确告知沈芳,王涛已婚并育有三个子女,但两人均不听劝告,并变本加厉,王涛于2016年3月份抛弃妻子不顾劝阻毅然去了深圳,与沈芳姘居,在深圳这一年多对家不闻不问……” 在罗娟的讲述中,2017年5月,王涛与沈芳分手了。她等到的不是回归家庭的丈夫,而是沈芳的家人,气势汹汹来向她要人。“沈家父母多次到我家敲门闹事,称其女儿不见了,要找人,我作为受害者,本本分分在家上班、带孩子,从来没有去找她闹过,反倒是沈家人三天两头到我家来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人流营养费15万。”在被邻居告知家里的门被砸坏后,忍无可忍的罗娟选择了报警。 “可女方母亲称其女已经失踪,所以我只能恳求社会力量,找出当事人沈芳来解决这件事。”罗娟在该信息下附了沈芳及门被损坏的照片。发布该微信言论的第二天,罗娟删除了上述言论。 罗娟没想到,之后“消失”了的沈芳却将她告了,以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向她索赔5万元,并要求登报道歉。 结婚十年丈夫出轨女学员 罗娟与丈夫王涛于2006年结婚,在结婚第十年,她的丈夫“出轨”了。 2015年,沈芳在驾校学车时与当时的驾校教练王涛相识,后双方相约去凤凰旅游,交往密切。2016年,王涛邀请沈芳一起去深圳开公司,并承诺沈芳无需投资即可以享受公司股东待遇,许以优厚报酬。为说服沈芳,王涛还代她偿还了2万元借款。 2016年4月25日,王涛投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由王涛、沈芳共同经营,主营驾驶技术培训业务,沈芳负责招收学员、采购办公用品、收取培训费用、支付公司经营开支等日常管理事项。 经营期间,沈芳没有从公司领取过工资或红利。在深圳期间,王涛与沈芳同居生活,王涛负担了同居期间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及文娱消费开支。2017年3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解除了同居关系。 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12月5日,分手后的沈芳曾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王涛,要求他退还其6万元款项。在冷水江法院一审驳回后,沈芳上诉,娄底中院二审判决王涛返还沈芳4万元。 法院 朋友圈说的是事实,不构成侵权 在沈芳诉罗娟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案中,罗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表的言论,是否侵犯了沈芳的名誉权及隐私权?一审法院认为,罗娟的微信言论是否侵犯沈芳的名誉权,应从该微信言论是否构成侮辱或诽谤、沈芳的社会公众评价有无降低,以及罗娟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方面认定。 首先,罗娟于2017年7月17日发表的微信言论,内容涉及其受到家庭骚扰及其在派出所报警时的陈述,以上内容均附有照片及报警记录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其次,涉案微信言论内容涉及罗娟的丈夫与沈芳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内容与沈芳、王涛的纠纷案件法院查明的内容相吻合。因此,上述言论不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沈芳的情形。虽然言论中有涉及“小三”等贬义评价,但尚在公众一般的理解范围内。 其二,罗娟发表该微信言论后,于第二天即予以删除,微信朋友圈应有一定的好友看见,但该言论即使产生不良影响也仅限于她的朋友圈,故影响的范围有限,影响时间短;沈芳并未提出其社会公众评价受到影响有其他形式的表现并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罗娟通过微信发表的该言论,内容不涉及对沈芳的侮辱、诽谤,同时也未产生使沈芳社会公众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本案中,罗娟在其微信言论中附上沈芳的照片,该照片的内容本身是沈芳的个人写照,与其本人人格尊严并无联系,该照片不属于个人隐私。至于发布的照片中含有沈芳的身份证信息,但沈芳提供的证据截图显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无法通过该照片获得她的身份信息,故也不会侵犯她的个人身份信息隐私权。 由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沈芳的诉求。沈芳上诉后,娄底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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