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吧用户_Q6bJSSX 正王宣明ACE
消灭一切异形,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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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定维护作者的权益,但咱还得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啊,这波股价下 我坚定维护作者的权益,但咱还得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啊,这波股价下降问题可能真不在于阅文本身,资本也真没大家想的那样不堪。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阅文不是一日大跌的。  我们先回到最初的问题吧:为什么腾讯要迫不及待接手阅文,准备在阅文集团上大展身手强调IP呢? 因为这个泛娱乐帝国整个战略虽然没有任何问题但收到了宏观经济的影响。 腾讯重视IP看似是想打造文化帝国,但实则是想靠这个泛娱乐帝国赚钱。 是的,一切都是生意,都是利益。 那么为什么说重视IP呢?因为好的IP可以省下所谓的“天价演员费用”,因为只要按照腾讯这个战略走,那么就会出现一个结果。 这是大IP,这是好剧本,是个人都能演好。 IP的价值在于自带流量从而减少其它成本,就比如说好莱坞的各种系列一样自带流量(虽然换人也有影响,但不妨碍人来看)。 假设演员后期要求提高薪酬到时候也已经不成问题了,因为那意味着电影也赚钱了,多分一点就是了。 所以IP就是钱,就意味初始流量的成本。 而现在的问题在于这些年的影视寒冬,电视剧电影赚钱效应已经大不如以往了,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电影院目前复工遥遥无期。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收入也受影响。 所以目前大概率各项影视收益会大幅减少。 利润=收入—成本 收入低了只能砍成本,所以很多演员的薪酬都在砍,头部演员尚且需要竞争上岗就不说其他演员所受影响了。 但演员成本还是很高,但IP确是一本万利关键这群作者还有点逆来顺受的味道,所以阅文就决定拿作者开刀了。 所以最终结果就是那个新合同。 满嘴讲的不是道义,实则是血淋淋的生意。 存量市场的博弈大家都说了很多了,这一块很多人也提过了,但我还是要给我自己的看法。 五四运动的时候也是这个状况,当时的统治者选择了对外屈膝对内镇压,所以学生群体才爆发了五四运动。 如今的情形虽然糟糕,但远不及当年。 今日让一城,明日让一池。 相信我,不奋起反抗争取自己利益的话即使看到曙光也不是属于自己的。 我知道前路艰难,但我愿意支持所有作者维护权益,不要在意别人怎么看,关键在于你要怎么做。 顺便拉个关注@曹多鱼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及修改法案,所以我整理了一些大佬的发言,大家看一下,只要认可就可以复制黏贴提交法案,为维护作者权力尽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单靠个人难免身微言轻,但只要大家团结在一起,就会凝聚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还请大家帮忙把这篇文章转载一下,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网络文学满打满算已经发展了20年,从早开始的小圈子一步步长成读者几亿的苍天大树,已经是国民娱乐基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体现。今天阅文的动作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网文发展的土壤,还请大家一起反对,为网文的未来发声! 以下为具体流程: 法律草案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urlrefer=e8623e174351ccf1dcc275fc25b04fcb 进入法律草案界面,点击下方第四条,填写信息后进入修改界面。 左边是相应的目录,右边是对目录中信息修改的建议。 准备复制黏贴 以下为龙空@xuqi与@云景天整理的法案建议。 特别注意:每次填好一个目录,都需要填写验证码提交,否则点击下一个目录,前面填写的内容就会被清空。 目录八 草案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目录十 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目录十三 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目录十五 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但是在目录中,对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没有找到修改的目录,这个怎么操作? 由于阅文这次就是抓住了这个漏洞,这条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都是受委托人,没有著作权。 由于找不到目录,建议大家统一在 目录一 提交这条建议。 如果你觉得麻烦,就只需要提交这条建议就可以了。 ---------目录 一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增加:废止、更改或标注第17条条款,平台不得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剽窃作者的著作权,这一条不废止,所有的著作权法,都将变成维护资本。作者将由为自己创作,而变成为平台而创作,变成被欺凌和压榨的一方,彻底沦为枪手,这将严重打击文化原创事业的积极性。作家的著作权,天然且不可更改,属于原创者个人,不得授权和利用合约的方式,进行窃取。 以下是我自己对网络文学的建议,但也不会根据目录一一对应,所以直接放在目录一,希望引起重视。 对网络文学与网站合同问题的建议:: 作者与网站是属于独立个体,两者并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作者与网站是双赢合作,网站提供大渠道,作者专心写书,用质量为网站引流。 同时订阅的分成应当属于五五分成,大家谁也不比谁高贵。 同时网站应该维护作者的利益,坚决抵制盗版网站等不良损害作者的群体。(包括禁止使用赠币,不得在未争取作者同意下将作品免费化。) 同时作者也应当维护网站的利益,在网站写书期间,不得在另外地方发表自己的长篇小说,但应当放权十万字以下的短篇小说,允许作者杂志投刊和出版散文集自传等不适合网站发表的作品,促进网络小说与传统文学的融合。 关于版权问题,我认为网站不应当具备绕过作者直接与他人接触并买卖作品版权的行为,所有的作品版权应当属于作者所有,在挣得作者同意后,网站负责主要版权的商务合作问题,,体现在联系甲方交谈价格等商务问题,同时版权的收入作者也应当占有一份,至少占整个版权收入的三成。 另外作者的笔名和作品的所有权应当归作者所有,不得捆绑在网站旗下,同时网页也需要赋予作者转网站的权力,我理想中是属于各大战队与选手的关系,以一年或两年为一期续约。 坚决抵制各大网站对网文作者的无情压榨,抵制霸王条约,争取网文存活的土壤,以上建议仅为抛砖引玉,还请中央重视中国文学的接班人----网络文学,给网络文学一个发展的空间,促进中国文学的进步。 大家要是有什么想法,也可以畅所欲言,在目录一提出自己的建议。 网络文学发展满打满算也只有20年,从小圈子一步步发展成读者几亿的大圈子,这已经算是触及到了国民娱乐的根基,同时网络文学也是中国文化的另外一种体现,所以希望大家重视,一起为中国文学做贡献,谁又知道几年后网络文学中不会出现像《三体》一样为国争光的作品呢。 看到有人质疑这样做是否得当,这里我统一回复一下: 目前这是我们群众唯一能做的。 法律天然存在门槛,纵使国家支持全民参政议政,又有多少人看得懂法案,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 而就算个别法律从业者提供建议,又有多少能采纳? 这次我们要面对的是一个庞然大物,对抗的更是一个集团未来几年的核心策略,如果不靠人数引起重视,不靠人数让政府听见我们的声音。 你说,谁能维护作者的利益? 其次我们做法只是选出一个懂法的代表,让他来传递我们的声音。本质上依旧是我们对法案的诉求,对政府的期许。 著作权修改意见,这是我看到现在最有可能帮助我们维护利益的方法。 同时也是唯一真正有效的办法,亦是我们唯一所能做到最有用的努力! 最后谢谢大家支持,看到很多人都给我回复,尽到自己的力量,真的很感动,再次感谢! (同时本文允许转载,参与进来的人越多越好。)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及修改法案,所以我整理了一些大佬的发言,大家看一下,只要认可就可以复制黏贴提交法案,为维护作者权力尽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单靠个人难免身微言轻,但只要大家团结在一起,就会凝聚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还请大家帮忙把这篇文章转载一下,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网络文学满打满算已经发展了20年,从早开始的小圈子一步步长成读者几亿的苍天大树,已经是国民娱乐基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体现。今天阅文的动作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网文发展的土壤,还请大家一起反对,为网文的未来发声! 以下为具体流程: 法律草案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urlrefer=e8623e174351ccf1dcc275fc25b04fcb 进入法律草案界面,点击下方第四条,填写信息后进入修改界面。 左边是相应的目录,右边是对目录中信息修改的建议。 准备复制黏贴 以下为龙空@xuqi与@云景天整理的法案建议。 特别注意:每次填好一个目录,都需要填写验证码提交,否则点击下一个目录,前面填写的内容就会被清空。 目录八 草案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目录十 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目录十三 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目录十五 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但是在目录中,对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没有找到修改的目录,这个怎么操作? 由于阅文这次就是抓住了这个漏洞,这条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都是受委托人,没有著作权。 由于找不到目录,建议大家统一在 目录一 提交这条建议。 如果你觉得麻烦,就只需要提交这条建议就可以了。 ---------目录 一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增加:废止、更改或标注第17条条款,平台不得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剽窃作者的著作权,这一条不废止,所有的著作权法,都将变成维护资本。作者将由为自己创作,而变成为平台而创作,变成被欺凌和压榨的一方,彻底沦为枪手,这将严重打击文化原创事业的积极性。作家的著作权,天然且不可更改,属于原创者个人,不得授权和利用合约的方式,进行窃取。 以下是我自己对网络文学的建议,但也不会根据目录一一对应,所以直接放在目录一,希望引起重视。 对网络文学与网站合同问题的建议:: 作者与网站是属于独立个体,两者并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作者与网站是双赢合作,网站提供大渠道,作者专心写书,用质量为网站引流。 同时订阅的分成应当属于五五分成,大家谁也不比谁高贵。 同时网站应该维护作者的利益,坚决抵制盗版网站等不良损害作者的群体。(包括禁止使用赠币,不得在未争取作者同意下将作品免费化。) 同时作者也应当维护网站的利益,在网站写书期间,不得在另外地方发表自己的长篇小说,但应当放权十万字以下的短篇小说,允许作者杂志投刊和出版散文集自传等不适合网站发表的作品,促进网络小说与传统文学的融合。 关于版权问题,我认为网站不应当具备绕过作者直接与他人接触并买卖作品版权的行为,所有的作品版权应当属于作者所有,在挣得作者同意后,网站负责主要版权的商务合作问题,,体现在联系甲方交谈价格等商务问题,同时版权的收入作者也应当占有一份,至少占整个版权收入的三成。 另外作者的笔名和作品的所有权应当归作者所有,不得捆绑在网站旗下,同时网页也需要赋予作者转网站的权力,我理想中是属于各大战队与选手的关系,以一年或两年为一期续约。 坚决抵制各大网站对网文作者的无情压榨,抵制霸王条约,争取网文存活的土壤,以上建议仅为抛砖引玉,还请中央重视中国文学的接班人----网络文学,给网络文学一个发展的空间,促进中国文学的进步。 大家要是有什么想法,也可以畅所欲言,在目录一提出自己的建议。 网络文学发展满打满算也只有20年,从小圈子一步步发展成读者几亿的大圈子,这已经算是触及到了国民娱乐的根基,同时网络文学也是中国文化的另外一种体现,所以希望大家重视,一起为中国文学做贡献,谁又知道几年后网络文学中不会出现像《三体》一样为国争光的作品呢。 看到有人质疑这样做是否得当,这里我统一回复一下: 目前这是我们群众唯一能做的。 法律天然存在门槛,纵使国家支持全民参政议政,又有多少人看得懂法案,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 而就算个别法律从业者提供建议,又有多少能采纳? 这次我们要面对的是一个庞然大物,对抗的更是一个集团未来几年的核心策略,如果不靠人数引起重视,不靠人数让政府听见我们的声音。 你说,谁能维护作者的利益? 其次我们做法只是选出一个懂法的代表,让他来传递我们的声音。本质上依旧是我们对法案的诉求,对政府的期许。 著作权修改意见,这是我看到现在最有可能帮助我们维护利益的方法。 同时也是唯一真正有效的办法,亦是我们唯一所能做到最有用的努力! 最后谢谢大家支持,看到很多人都给我回复,尽到自己的力量,真的很感动,再次感谢! (同时本文允许转载,参与进来的人越多越好。)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及修改法案,所以我整理了一些大佬的发言,大家看一下,只要认可就可以复制黏贴提交法案,为维护作者权力尽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单靠个人难免身微言轻,但只要大家团结在一起,就会凝聚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还请大家帮忙把这篇文章转载一下,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网络文学满打满算已经发展了20年,从早开始的小圈子一步步长成读者几亿的苍天大树,已经是国民娱乐基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体现。今天阅文的动作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网文发展的土壤,还请大家一起反对,为网文的未来发声! 以下为具体流程: 法律草案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urlrefer=e8623e174351ccf1dcc275fc25b04fcb 进入法律草案界面,点击下方第四条,填写信息后进入修改界面。 左边是相应的目录,右边是对目录中信息修改的建议。 准备复制黏贴 以下为龙空@xuqi与@云景天整理的法案建议。 特别注意:每次填好一个目录,都需要填写验证码提交,否则点击下一个目录,前面填写的内容就会被清空。 目录八 草案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目录十 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目录十三 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目录十五 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但是在目录中,对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没有找到修改的目录,这个怎么操作? 由于阅文这次就是抓住了这个漏洞,这条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都是受委托人,没有著作权。 由于找不到目录,建议大家统一在 目录一 提交这条建议。 如果你觉得麻烦,就只需要提交这条建议就可以了。 ---------目录 一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增加:废止、更改或标注第17条条款,平台不得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剽窃作者的著作权,这一条不废止,所有的著作权法,都将变成维护资本。作者将由为自己创作,而变成为平台而创作,变成被欺凌和压榨的一方,彻底沦为枪手,这将严重打击文化原创事业的积极性。作家的著作权,天然且不可更改,属于原创者个人,不得授权和利用合约的方式,进行窃取。 以下是我自己对网络文学的建议,但也不会根据目录一一对应,所以直接放在目录一,希望引起重视。 对网络文学与网站合同问题的建议:: 作者与网站是属于独立个体,两者并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作者与网站是双赢合作,网站提供大渠道,作者专心写书,用质量为网站引流。 同时订阅的分成应当属于五五分成,大家谁也不比谁高贵。 同时网站应该维护作者的利益,坚决抵制盗版网站等不良损害作者的群体。(包括禁止使用赠币,不得在未争取作者同意下将作品免费化。) 同时作者也应当维护网站的利益,在网站写书期间,不得在另外地方发表自己的长篇小说,但应当放权十万字以下的短篇小说,允许作者杂志投刊和出版散文集自传等不适合网站发表的作品,促进网络小说与传统文学的融合。 关于版权问题,我认为网站不应当具备绕过作者直接与他人接触并买卖作品版权的行为,所有的作品版权应当属于作者所有,在挣得作者同意后,网站负责主要版权的商务合作问题,,体现在联系甲方交谈价格等商务问题,同时版权的收入作者也应当占有一份,至少占整个版权收入的三成。 另外作者的笔名和作品的所有权应当归作者所有,不得捆绑在网站旗下,同时网页也需要赋予作者转网站的权力,我理想中是属于各大战队与选手的关系,以一年或两年为一期续约。 坚决抵制各大网站对网文作者的无情压榨,抵制霸王条约,争取网文存活的土壤,以上建议仅为抛砖引玉,还请中央重视中国文学的接班人----网络文学,给网络文学一个发展的空间,促进中国文学的进步。 大家要是有什么想法,也可以畅所欲言,在目录一提出自己的建议。 网络文学发展满打满算也只有20年,从小圈子一步步发展成读者几亿的大圈子,这已经算是触及到了国民娱乐的根基,同时网络文学也是中国文化的另外一种体现,所以希望大家重视,一起为中国文学做贡献,谁又知道几年后网络文学中不会出现像《三体》一样为国争光的作品呢。 看到有人质疑这样做是否得当,这里我统一回复一下: 目前这是我们群众唯一能做的。 法律天然存在门槛,纵使国家支持全民参政议政,又有多少人看得懂法案,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 而就算个别法律从业者提供建议,又有多少能采纳? 这次我们要面对的是一个庞然大物,对抗的更是一个集团未来几年的核心策略,如果不靠人数引起重视,不靠人数让政府听见我们的声音。 你说,谁能维护作者的利益? 其次我们做法只是选出一个懂法的代表,让他来传递我们的声音。本质上依旧是我们对法案的诉求,对政府的期许。 著作权修改意见,这是我看到现在最有可能帮助我们维护利益的方法。 同时也是唯一真正有效的办法,亦是我们唯一所能做到最有用的努力! 最后谢谢大家支持,看到很多人都给我回复,尽到自己的力量,真的很感动,再次感谢! (同时本文允许转载,参与进来的人越多越好。)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及修改法案,所以我整理了一些大佬的发言,大家看一下,只要认可就可以复制黏贴提交法案,为维护作者权力尽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单靠个人难免身微言轻,但只要大家团结在一起,就会凝聚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还请大家帮忙把这篇文章转载一下,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网络文学满打满算已经发展了20年,从早开始的小圈子一步步长成读者几亿的苍天大树,已经是国民娱乐基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体现。今天阅文的动作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网文发展的土壤,还请大家一起反对,为网文的未来发声! 以下为具体流程: 法律草案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urlrefer=e8623e174351ccf1dcc275fc25b04fcb 进入法律草案界面,点击下方第四条,填写信息后进入修改界面。 左边是相应的目录,右边是对目录中信息修改的建议。 准备复制黏贴 以下为龙空@xuqi与@云景天整理的法案建议。 特别注意:每次填好一个目录,都需要填写验证码提交,否则点击下一个目录,前面填写的内容就会被清空。 目录八 草案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目录十 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目录十三 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目录十五 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但是在目录中,对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没有找到修改的目录,这个怎么操作? 由于阅文这次就是抓住了这个漏洞,这条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都是受委托人,没有著作权。 由于找不到目录,建议大家统一在 目录一 提交这条建议。 如果你觉得麻烦,就只需要提交这条建议就可以了。 ---------目录 一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增加:废止、更改或标注第17条条款,平台不得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剽窃作者的著作权,这一条不废止,所有的著作权法,都将变成维护资本。作者将由为自己创作,而变成为平台而创作,变成被欺凌和压榨的一方,彻底沦为枪手,这将严重打击文化原创事业的积极性。作家的著作权,天然且不可更改,属于原创者个人,不得授权和利用合约的方式,进行窃取。 以下是我自己对网络文学的建议,但也不会根据目录一一对应,所以直接放在目录一,希望引起重视。 对网络文学与网站合同问题的建议:: 作者与网站是属于独立个体,两者并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作者与网站是双赢合作,网站提供大渠道,作者专心写书,用质量为网站引流。 同时订阅的分成应当属于五五分成,大家谁也不比谁高贵。 同时网站应该维护作者的利益,坚决抵制盗版网站等不良损害作者的群体。(包括禁止使用赠币,不得在未争取作者同意下将作品免费化。) 同时作者也应当维护网站的利益,在网站写书期间,不得在另外地方发表自己的长篇小说,但应当放权十万字以下的短篇小说,允许作者杂志投刊和出版散文集自传等不适合网站发表的作品,促进网络小说与传统文学的融合。 关于版权问题,我认为网站不应当具备绕过作者直接与他人接触并买卖作品版权的行为,所有的作品版权应当属于作者所有,在挣得作者同意后,网站负责主要版权的商务合作问题,,体现在联系甲方交谈价格等商务问题,同时版权的收入作者也应当占有一份,至少占整个版权收入的三成。 另外作者的笔名和作品的所有权应当归作者所有,不得捆绑在网站旗下,同时网页也需要赋予作者转网站的权力,我理想中是属于各大战队与选手的关系,以一年或两年为一期续约。 坚决抵制各大网站对网文作者的无情压榨,抵制霸王条约,争取网文存活的土壤,以上建议仅为抛砖引玉,还请中央重视中国文学的接班人----网络文学,给网络文学一个发展的空间,促进中国文学的进步。 大家要是有什么想法,也可以畅所欲言,在目录一提出自己的建议。 网络文学发展满打满算也只有20年,从小圈子一步步发展成读者几亿的大圈子,这已经算是触及到了国民娱乐的根基,同时网络文学也是中国文化的另外一种体现,所以希望大家重视,一起为中国文学做贡献,谁又知道几年后网络文学中不会出现像《三体》一样为国争光的作品呢。 看到有人质疑这样做是否得当,这里我统一回复一下: 目前这是我们群众唯一能做的。 法律天然存在门槛,纵使国家支持全民参政议政,又有多少人看得懂法案,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 而就算个别法律从业者提供建议,又有多少能采纳? 这次我们要面对的是一个庞然大物,对抗的更是一个集团未来几年的核心策略,如果不靠人数引起重视,不靠人数让政府听见我们的声音。 你说,谁能维护作者的利益? 其次我们做法只是选出一个懂法的代表,让他来传递我们的声音。本质上依旧是我们对法案的诉求,对政府的期许。 著作权修改意见,这是我看到现在最有可能帮助我们维护利益的方法。 同时也是唯一真正有效的办法,亦是我们唯一所能做到最有用的努力! 最后谢谢大家支持,看到很多人都给我回复,尽到自己的力量,真的很感动,再次感谢! (同时本文允许转载,参与进来的人越多越好。)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 以下是维护网文作者权力的办法,由于大部分人都不太清楚法律流程及修改法案,所以我整理了一些大佬的发言,大家看一下,只要认可就可以复制黏贴提交法案,为维护作者权力尽上自己的一份力量。 单靠个人难免身微言轻,但只要大家团结在一起,就会凝聚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还请大家帮忙把这篇文章转载一下,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网络文学满打满算已经发展了20年,从早开始的小圈子一步步长成读者几亿的苍天大树,已经是国民娱乐基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中国文化的一种体现。今天阅文的动作已经严重威胁到了网文发展的土壤,还请大家一起反对,为网文的未来发声! 以下为具体流程: 法律草案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npc.gov.cn&urlrefer=e8623e174351ccf1dcc275fc25b04fcb 进入法律草案界面,点击下方第四条,填写信息后进入修改界面。 左边是相应的目录,右边是对目录中信息修改的建议。 准备复制黏贴 以下为龙空@xuqi与@云景天整理的法案建议。 特别注意:每次填好一个目录,都需要填写验证码提交,否则点击下一个目录,前面填写的内容就会被清空。 目录八 草案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 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 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 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 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 权人许可。】 建议增加:第三方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修改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这样是不容许的。作者应该争取这个权利。 目录十 草案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视听作品的著作 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 作品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 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建议增加:在编剧、导演前面加“原作者”。 原因:假设我的作品拍成电影或动漫,导演、编剧其他都享有署名权,但唯独没有我的,这样不行。应该强制让各种改编的视听作品出现原作者名字,任何改编的作品原作的署名权都是最重要的,这是一定要争取的权利。 目录十三 草案第二十一条 建议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5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原因:作者的创作年限是有限的,灵感和巅峰期更是有限,作家是需要养家糊口的。任何公司,组织,个人如果恶意强迫作者签订这类合同,必定会导致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作者被捆绑在一个公司,网站,组织十年,二十年,那么等到十年,二十年之后,他离开的时候,或许已经无法养活自己和家人。 目录十五 草案第二十三条 建议增加: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原因:要求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的权利要求。 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是根据选择目录项提出个人的意见。 但是在目录中,对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没有找到修改的目录,这个怎么操作? 由于阅文这次就是抓住了这个漏洞,这条是最关键的一条。我们都是受委托人,没有著作权。 由于找不到目录,建议大家统一在 目录一 提交这条建议。 如果你觉得麻烦,就只需要提交这条建议就可以了。 ---------目录 一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建议增加:废止、更改或标注第17条条款,平台不得通过委托创作的方式,剽窃作者的著作权,这一条不废止,所有的著作权法,都将变成维护资本。作者将由为自己创作,而变成为平台而创作,变成被欺凌和压榨的一方,彻底沦为枪手,这将严重打击文化原创事业的积极性。作家的著作权,天然且不可更改,属于原创者个人,不得授权和利用合约的方式,进行窃取。 以下是我自己对网络文学的建议,但也不会根据目录一一对应,所以直接放在目录一,希望引起重视。 对网络文学与网站合同问题的建议:: 作者与网站是属于独立个体,两者并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 作者与网站是双赢合作,网站提供大渠道,作者专心写书,用质量为网站引流。 同时订阅的分成应当属于五五分成,大家谁也不比谁高贵。 同时网站应该维护作者的利益,坚决抵制盗版网站等不良损害作者的群体。(包括禁止使用赠币,不得在未争取作者同意下将作品免费化。) 同时作者也应当维护网站的利益,在网站写书期间,不得在另外地方发表自己的长篇小说,但应当放权十万字以下的短篇小说,允许作者杂志投刊和出版散文集自传等不适合网站发表的作品,促进网络小说与传统文学的融合。 关于版权问题,我认为网站不应当具备绕过作者直接与他人接触并买卖作品版权的行为,所有的作品版权应当属于作者所有,在挣得作者同意后,网站负责主要版权的商务合作问题,,体现在联系甲方交谈价格等商务问题,同时版权的收入作者也应当占有一份,至少占整个版权收入的三成。 另外作者的笔名和作品的所有权应当归作者所有,不得捆绑在网站旗下,同时网页也需要赋予作者转网站的权力,我理想中是属于各大战队与选手的关系,以一年或两年为一期续约。 坚决抵制各大网站对网文作者的无情压榨,抵制霸王条约,争取网文存活的土壤,以上建议仅为抛砖引玉,还请中央重视中国文学的接班人----网络文学,给网络文学一个发展的空间,促进中国文学的进步。 大家要是有什么想法,也可以畅所欲言,在目录一提出自己的建议。 网络文学发展满打满算也只有20年,从小圈子一步步发展成读者几亿的大圈子,这已经算是触及到了国民娱乐的根基,同时网络文学也是中国文化的另外一种体现,所以希望大家重视,一起为中国文学做贡献,谁又知道几年后网络文学中不会出现像《三体》一样为国争光的作品呢。 看到有人质疑这样做是否得当,这里我统一回复一下: 目前这是我们群众唯一能做的。 法律天然存在门槛,纵使国家支持全民参政议政,又有多少人看得懂法案,懂得如何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 而就算个别法律从业者提供建议,又有多少能采纳? 这次我们要面对的是一个庞然大物,对抗的更是一个集团未来几年的核心策略,如果不靠人数引起重视,不靠人数让政府听见我们的声音。 你说,谁能维护作者的利益? 其次我们做法只是选出一个懂法的代表,让他来传递我们的声音。本质上依旧是我们对法案的诉求,对政府的期许。 著作权修改意见,这是我看到现在最有可能帮助我们维护利益的方法。 同时也是唯一真正有效的办法,亦是我们唯一所能做到最有用的努力! 最后谢谢大家支持,看到很多人都给我回复,尽到自己的力量,真的很感动,再次感谢! (同时本文允许转载,参与进来的人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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