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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网消息。郭敬明将进军科幻电影。 《小时代2》刚刚落幕,郭敬明又开始瞄准科幻电影领域   “45度角仰望天空”、“一半明媚一半忧伤”已成过去式,《小时代》里的长发飘飘、姐妹情深也可能不再入郭敬明的“法眼”,已过而立之年的他,正“谋划”进军科幻电影领域!目前已经悄然签约了一大批科幻作家,其中不乏获全球华语科幻星云奖的85后新锐。   昨日,记者获悉,郭敬明出版公司目前已经悄然签约了一大批科幻作家,陈楸帆、陈弈潞、飞氘、宝树……其中不乏获全球华语科幻星云奖的85后新锐。在记者采访时,郭敬明坦承,这不是他“偶然的动作”,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有计划的“战略”——有意识地积累科幻作家资源,为未来进军科幻电影做准备。 小四的“野心”打造科幻出版影视产业链   众所周知,郭敬明的青春文学产生的商业价值一直在国内出版界独占鳌头。《小时代》的图书出版及电影改编,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但小四的“野心”远不在此。据长江文艺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11年,郭敬明就开始谋划进军科幻类文学创作领域,“他曾将自己的《临界·爵迹》系列、旗下作家恒殊的《天鹅》系列作品,在其幻想类杂志分刊《最幻想》上连载,取得与《最小说》正刊相当的人气。”   对于自己的“企图心”,郭敬明毫不掩饰,他对华西都市报记者承认,眼下挖掘并推广国内优秀的科幻原创作者及其作品,有意识积累科幻作家资源,目的就是,“要将科幻图书出版与影视结合起来,打造一条科幻文学出版影视产业链,为未来做准备。” 近几年,郭敬明陆续签约的科幻作家中,有陈楸帆、陈弈潞、飞氘、宝树等新生代优秀科幻作家。谈到签约成为郭敬明团队一员的考虑,陈楸帆很坦率,“郭敬明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厉害的文化推手,他有过人的敏锐商业嗅觉和判断力,总是能把握住市场的趣味和潮流。”
进口电影不是你们想的那么简单。   时光网讯 日前,《好莱坞报道者》等多家美国媒体发文,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自去年年底以来一直“拖欠”好莱坞六大片商的电影票房分账款项,原因是中影要求好莱坞片商承担因中国政策变化而多出的2%增值税,这项要求引起了好莱坞六大的集体抵制,包括《007:大破天幕杀机》、《星际迷航:暗黑无界》 、《超人:钢铁之躯》在内的多部分账片的票款至今均未结清。据称,美国电影协会(MPAA)已经要求美国政府正式调查此事,称中国已涉嫌违反了WTO相关规定。   起因·中国税制改革,新增2%谁来负担?   2012年初,中方与美方签署一系列协议。在电影方面,中国政府同意在每年20部海外分账电影的配额之外,新增14部分账片,但必须是3D或IMAX电影,而其票房分账比例也由原来的13%提高到25%。2012年9月1日,北京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俗称“营改增”),这其中就包括文化创意等十大服务业。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将进一步扩大增值税改革范围,自8月1日起将已试点行业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其中包括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领域。   这也意味着,“营改增”之后,国家会另行征收约占总票房2%的增值税,对于进口片,这2%该由谁负担?其实早在今年4月,就有媒体曝光,《少年派》出品方福斯拒收分账款,就是因为和中影在这个问题上谈不拢。《少年派》在内地的最终票房约9200万美元。扣除5%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和3.3%定向税后,按照原本25%的分账所得,福斯将收到2109万美元的票房分账。如果被中影代扣掉2%的增值税,福斯的分账金额会减少约169万美元。   进展·中影未正式回应,美国官方或出面   事件曝光后,曾有国内媒体记者向中影工作人员求证,对方表示并不知情,“国外媒体的报道一定是突出他们的利益,这个事情复杂着呢。”而中影集团发言人蒋德富称,中影集团与外国电影制作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关系,不存在争议。   现在,越来越多的进口片遇到分账问题,包括《少年派》、《007:大破天幕杀机》、《霍比特人:意外之旅》、《巨人捕手杰克》、《星际迷航:暗黑无界》、《超人:钢铁之躯》、《特种部队2:复仇》、《侠探杰克》、《魔境仙踪》等,好莱坞六大达成共识,集体对抗中影。最新消息称,美国电影协会(MPAA)已经出面,要求“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调查中方涉嫌违反相关WTO协议的事宜。如果属实,这将把个体的商业纠纷上升到更高层面。一位知情人透露,整个纠纷可能会在今年夏天解决,而更多的人则持消极立场。   解析·政策存在模糊地带,结果重在谈判   据《华尔街日报》此前报道,好莱坞公司的理由是,在其他国家,增值税是在电影制作公司和电影院分账之前从总票房收入中扣除的,而中影的操作方式会使他们未来几年在中国损失数百万美元。资料显示,2012年12月底,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中,专门有一条提到电影产业的“营改增”规定:即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此前有记者采访供职于香港某机构的一位业内专家,他分析称,“这个通知对转让版权的定义非常模糊,完全看你怎么操作,如果按照常规意义上来讲,要把版权卖断给对方才叫做转让版权。但是发行算不算转让版权?授权放映算不算转让版权?这里面政府部门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同时也就留下了模糊的可操作空间。”但是目前,国内与中影合作的电影制作公司并没有进行交税,因此外媒引用了另一位中国电影业专家的话说:“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外国片商需要支付多少税费取决于与中影集团谈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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