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无力℃ 永远无法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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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是业主的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新年快乐,打倒杨白劳。 过年再议杨白劳与黄世仁 作者:杨不墨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一件事,那就是杨白劳并不是黄世仁家的农奴,他与黄世仁之间只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契约签订之前,他完全有权选择不租黄世仁家的地,而黄世仁也完全有权选择不把土地租给杨白劳。   而这个契约最终产生了。这就说明,杨白劳应该确信自己有能力完成契约的规定,而黄世仁也同样对杨白劳有这种信任,否则,这份契约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然而,事后的结果却是杨白劳根本就没有履行契约,交不上地租,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难道是天灾吗?我们可以注意到剧中人喜儿曾经说过:她家“年年交不上租子”。既然年年都是这样,那就不是天灾造成的,因为不可能年年有天灾。交不上租子的原因只能是人为的。   那么,是黄世仁的地租太重,以至于杨白劳无法完成吗?前面已经说过,杨白劳之所以会签订这份契约,就意味着他事先确信自己能够完成契约,如果黄世仁的地租太重,高得让人吃不消,那么杨白劳当初就不应该租。况且,我们在剧中听到穆仁智给杨白劳算账时说过:杨白劳几年里累积下来共欠黄世仁的地租是“一石五斗” 粮食。这一石五斗是多少粮食呢?过去的一石为一百二十市斤,五斗就是六十斤,加起来就是一百八十斤。而杨白劳租了黄世仁六亩土地,平均到每亩地只有三十斤。即使是在过去那个没有化肥和农药的年代里,即使杨白劳种的是最低产的作物小麦,那么在正常的年份里,每亩地收获三百斤左右粮食也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更何况,在杨白劳所在的河北省,每年庄稼可以收获两季,这就是说,杨白劳累积多年没有交上的地租也仅仅占杨白劳一年里正常收获量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实际是很轻的,杨白劳完全有能力把这点地租交上去。   既不是天灾,黄世仁的地租又不重,那么难道是杨白劳自己没有力量耕种吗?难道杨白劳自己不会种地吗?难道杨白劳年老体衰干不了庄稼活吗?我们知道,杨白劳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说他不会种地,这讲不通。如果说他年老体衰,但在剧中,他却能在寒冬腊月里跑到外面去躲债,还能到集市上卖豆腐,这根本就是一个年老体衰的人做不到的。   因此,在把各种因素一一排除之后,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杨白劳好吃懒做,根本就不好好种地,所以他才交不上黄世仁的地租。   在农村,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像杨白劳这样好吃懒做的二流子式的人物都是屡见不鲜的。这种人不愿意从事繁重的劳动,却又经常幻想着能和富人平起平坐,对于“均贫富” 有着强烈的渴望,当年的土改就是靠着这些人来打头阵的。   反过来我们再看黄世仁。前面我们讲过,他也是有权选择不把地租给杨白劳的。这个杨白劳不但总是拖欠地租,而且在剧中,杨白劳还亲口说过:“喜儿三岁就死了娘”,同时黄世仁在算账的时候也说:“当年你老婆死了,借了我五块大洋买棺材”。这就是说杨白劳把五块大洋的债务拖了十多年都没有还,同时又年年拖欠地租。按照今天的标准来衡量,杨白劳的个人信用已经低到不能再低的程度了。依照常理,黄世仁根本就不应该把地租给杨白劳。   但是黄世仁却把地租给杨白劳了,这是为什么呢?   难道是因为他垂涎喜儿的美色而故意给杨白劳设的圈套吗?我们知道,杨白劳租种黄世仁的地已经有很多年了,而开始租种的时候,喜儿应该还是一个年龄很小的小女孩,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姿色的。如果黄世仁从那时候起就对喜儿着迷,并且以最大的耐心给杨白劳设下了圈套,苦苦地等候了十几年,最终才找到个机会下手,这样的话,这个黄世仁岂不是成了一个大情圣!   因此,黄世仁在明知杨白劳个人信用恶劣,几乎没有可能履约的前提下,依然把六亩土地租给杨白劳种,这只能是一个原因:黄世仁人品高尚、乐善好施!   想必,当初杨白劳来求黄世仁把地租给自己的时候,不知磕头作揖地说过多少好话,可能还赌咒发誓地说自己一定痛改前非,好好种地;他还有可能把嗷嗷待哺的喜儿抱过来让黄世仁看看,求他可怜可怜这个没娘的孩子。而黄世仁的心肯定是一下子就软了,看在乡里乡亲的份上,把六亩地租给了在村子里早已臭名昭著的杨白劳,从此,他就和杨白劳陷入了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债务纠纷中。   在杨各庄所在地区肯定有一个风俗,或者说是大家公认的潜规则:就是当一个债务人在躲过年三十没有向债权人交债的情况下,债务的有效期就自动延长一年,债务人就多获得了一年的喘息之机。杨白劳就充分利用这个潜规则来逃避黄世仁的债务。在剧中,杨白劳在躲债七天回到家里,曾对喜儿说:“这一关又躲过去了。”这就是说,杨白劳基本上是年年都这么做,黄世仁一来讨债他就说到年底还,而到了年底他就逃到村外躲起来,结果过了除夕之后,他就又能多赖一年,就这么年复一年,把这笔债务一直拖了下来。   因此,说黄世仁对杨白劳“逼债”是讲不通的。杨白劳把五块大洋的债务足足拖了十几年,还经常拖欠地租,而黄世仁并没有把地收回来,而是一直交给杨白劳去种,同时,十几年来,除了上门追讨之外,一直没有采取过什么特别措施,而杨白劳在利用民间的潜规则一年又一年地逃避债务,黄世仁都无奈地认了。这能说是黄世仁“逼债”吗?应该是杨白劳恶意逃避债务才正确。   最后,这件民间的债务纠纷发展到了用暴力来解决的地步。黄世仁采取的手段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然是非法的,但他的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却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在今天,不是也有很多债权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寻找黑社会来帮助自己讨回债务吗?更何况在那样的一个法制并不健全的时代,在那样的一个偏僻的小山村,发生这样的事可以说一点也不奇怪。即使是在今天的农村,恐怕也会有以人抵债的事发生,而在黄世仁杨白劳那个年代,虽然民国的法律禁止人口买卖,但是由于脱离封建王朝时代不过二十多年的时间,同时又是在闭塞落后的农村里,以人抵债应该是被看作天经地义的事。否则,黄世仁怎么会堂而皇之要杨白劳签订一纸卖身契,用法律手段来确认这件事呢?   通过以上推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黄世仁和杨白劳这件债务纠纷在当时的年代可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小事,完全涉及不到什么阶级斗争的问题。况且,要说阶级,黄世仁和杨白劳应该都是农民,只不过一个富一个穷罢了。黄世仁的富,应该是他家祖祖辈辈辛勤劳动的结果,杨白劳的穷则是他自甘堕落、好吃懒做造成的,不存在什么黄世仁剥削杨白劳的问题。我们今天租个房子住,还要交租金呢,杨白劳租了黄世仁家的地,难道就不应该交点地租吗?难道今天租房子的人都在被房东剥削吗?   这样一件很平常的事,却在特殊的年代里被渲染成了一个可怕的悲剧,用来在纯朴善良的农民之间人为地造成一种撕裂,造成农民之间的仇恨与敌视,演化出了一幕幕血淋淋的惨剧,这才是最为可悲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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