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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降价? 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   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根据近年来我省大多数地区供热企业煤炭成本占总供热成本的比重(以下简称煤热比重),参考国内部分地区的煤热比重,综合省内大型锅炉房、背压机组和大型抽凝机组3种集中供热方式,我省的煤热比重平均在55%左右。按照省政府部署,各市、县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市地级权限执行)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有关规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今年热价调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399号)确定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2010年以前没有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数据参照的,由市、县政府自行测算热价调整幅度。从2016年开始,省物价监管局每年公布上一采暖年度全省煤炭平均价格变化指数,供各地调整热价时参考。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要求各供热企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利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发挥更好作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省政府下发通知 黑龙江各地启动供热成本监审 热企有降价空间应 近段时间以来,由于我省煤炭市场价格持续下降,市民下调供热价格的呼声很高。日前,省物价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供热主管部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高度重视供热价格监管工作,对煤价下降后供热企业有降价空间的,应按相关法定程序立即降低供热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煤热价格联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当地供热企业的成本监审工作。在成本监审中,重点监审燃煤成本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煤价下降对供热成本的影响,以及监审人工、水电等成本要素的变化情况,确保结论真实反映供热成本变动及供热企业经营状况。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成本监审,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让成本监审结论经得起各方面推敲、检验。   在成本监审基础上,要向当地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政策建议,对煤价下降后供热企业有降价空间的,按相关法定程序立即降低供热价格;对煤价下降后供热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或没有降价空间的,要向社会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各地组织开展供热成本监审,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剔除供热企业不合理成本因素,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供热企业也应积极主动公开供热成本。同时加强供热服务和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供热价格政策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供热价格成本构成及成本变化等情况,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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