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子别野 疯子别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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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山那事有人写了这个 根据中国的法律:“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看看,法律说的很明确吧?就这次白衣男砍死纹身男这件事来说,根据这个法律条款,他就是典型的正当防卫。但是,实际上,这个“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有条件的,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经过这几个条件的限制,简单的法条变得复杂无比,而且在具体实践中,还被混入有中国特色的种种问题,使得“正当防卫”很难被认定。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防卫者面对谋杀、强奸、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如果是在故意伤害行为面前还手自卫,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不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些认定条件有的甚至搞笑,譬如说其中限度条件,大多数法官判断防卫者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主要是针对行为的结果,而不是防卫者当时的具体境遇。若防卫者遭到群殴,以刀子等冷兵器突围,极有可能因造成多人伤亡,这就会被法官认定为防卫过当。当然,这些条件里最操蛋的还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中国的法官一般会认为,防卫者必须意识到自己的防卫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复仇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看明白了吧?就此案来说白衣男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通俗点说,按照现有“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只要自卫者在纠纷起因或纠纷升级上具有责任,就算“相互斗殴”而非“正当防卫”;只要能对不法侵害选择“退避不予还手”却不躲避,就被认为主观上有斗殴故意,“无路可退”时的自卫才算正当防卫。也就是说,纹身男可以持刀砍人,白衣男却无权保护自己,只能躲避、躲避、再躲避。只要有一丝躲避的可能性,他都无权保护自己。 不知道大家听过一个关于正当防卫的笑话没有?“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致命,这个就属于“ 最后说句马后炮的话,白衣男如果知道中国法律中实际上是没有“正当防卫”的,他就会作如下选择:看到宝马车上辣么多人围上来,扔下电动车拔腿就跑,不要跟他们讲理。因为,讲理的后果就是挨打。打不过别人,进医院;打得过,进法院。没办法,中国的法律就是要让老百姓没办法保护自己,一个人如果面对别人的砍刀还不跑,甚至想想反抗,那就准备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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