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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民师 华政办发〔2010〕16号 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我县《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 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和改善民生,体现党和政府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的关心,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发放范围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月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人员和代课人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为农村居民,到2010年1月仍健在的。 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年满60周岁)的此类人员,从到龄的下一月起享受养老补助。 二、执行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标准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养老补助分基础养    -2- 老金和工龄补助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执行;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6元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详细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huaxian.gov.cn%2Fhtml%2F20103%2Fn88451422.html&urlrefer=f74becae806ab4a049b61d1b4e4ec4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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