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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9名处级干部被查处: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 佳木斯市9名处级干部被查处: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9名处级干部被查处: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 佳木斯市9名处级干部被查处: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孙喆任哈尔滨市长 28日14时,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在哈尔滨国际会议中心举行闭幕会。大会投票选举孙喆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金银墙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大会执行主席向当选人员颁发当选证书,并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孙喆同志简历 孙喆,男,汉族,1963年10月生,山东龙口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城市建设系给水排水专业大学毕业,工学博士学位,教授。 1981.09—1985.08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城市建设系给水排水专业学习 1985.08—1996.02 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市政环境工程系教师,环境工程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室主任(其间:1988.09—1991.01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市政环境工程系环境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 1996.02—1999.07 哈尔滨建筑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其间:1996.02—1999.01哈尔滨建筑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市政工程专业在职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1999.07—2000.02 佳木斯市政府市长助理 2000.02—2000.10 佳木斯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 2000.10—2007.01 佳木斯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其间:2002.12—2005.06哈尔滨工业大学与佳木斯市企业集团博士后流动站作研究工作) 2007.01—2010.04中共佳木斯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 2010.04—2010.05中共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候选人 2010.05—2013.12中共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3.12—2014.01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候选人 2014.01—2014.02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 2014.02—2015.04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5.04—2015.06中共双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5.06—2017.12 中共双鸭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其间:2016.04—2017.07兼任市委党校校长、市行政干部学院院长) 2017.12—2018.01 中共双鸭山市委书记 (2015.04兼任双鸭山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8.01—2018.03 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 ,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 2018.03— 中共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第十一届、十二届省委委员 金银墙同志简历 金银墙,男,朝鲜族,1965年1月生,黑龙江佳木斯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大学毕业,法学硕士学位。 1983.09—1987.07 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学习 1987.07—1987.10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待分配 1987.10—1989.05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其间:1987.10—1989.05挂职任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1989.05—1991.03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处书记员 1991.03—1993.03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副科级助检员 1993.03—1995.09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正科级助检员 1995.09—1995.1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副处级检察员 1995.12—1998.1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级检察员(其间:1996.07—1998.01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在职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8.11—2001.03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2001.03—2004.1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处长 2004.11—2009.0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 2009.02—2011.0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厅级检察员 2011.01—2011.03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 2011.03—2016.04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6.04—2017.12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2017.12—2018.02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 2018.02—2018.03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 2018.03—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第十二届省纪委委
通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韩冬炎,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勇智,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处处长刘瑞刚,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韩冬炎简历 韩冬炎,男,汉族,1963年4月生,黑龙江庆安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管理学博士,高级政工师。 1982.09—1986.08 大庆石油学院钻井工程专业学习 1986.08—1987.12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修井二队实习员 1987.12—1989.12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修井二队队长、党支部书记 1989.12—1990.07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团委书记 1990.07—1993.05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一分公司党委书记 1993.05—1993.09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一分公司党委书记、经理 1993.09—1998.02 大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1993.11—1996.11哈尔滨工程大学工业经济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8.02—1998.11 大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1998.11—2000.10 大庆市政府秘书长 2000.10—2002.10 大庆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2.10—2008.02 大庆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9.09—2004.06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8.02—2010.02 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 2010.02—2010.03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 2010.03—2010.05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10.05—2012.06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06—2012.07 齐齐哈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2.07—2016.02 齐齐哈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02— 省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勇智简历 王勇智,男,汉族,1970年12月生,黑龙江绥化人,1989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89.12-1993.11 佳木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构件厂工人(其间:1990.09-1992.12佳木斯广播电视大学财会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3.11-2005.03 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出纳员 2005.03-2007.05 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副主任(副科级) 2007.05-2009.07 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主任(正科级) 2009.07-2010.07 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局副局长 2010.07-2013.02 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 2013.02-2016.12 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2011.09-2015.01吉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班学习) 2016.12-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瑞刚简历 刘瑞刚,男,汉族,1967年8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 1988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85.09—1988.08 哈尔滨市建设职工大学工民建专业学习 1988.08—1997.06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员 1997.06—2003.07 哈尔滨市河松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部施工管理员 2003.07—2004.08 哈尔滨市河松开发建设指挥部前期部动迁员 2004.08—2004.11 哈尔滨市河松开发建设指挥部综合部副部长(副科级) 2004.11—2007.09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处副主任科员 2007.09—2009.07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处处长助理(正科级) 2009.07—2011.12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处副处长 2011.12—2015.09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2015.09— 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处处长 张磊简历 张磊,男,汉族,1982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管理学学士。 2001.09—2005.07 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生 2005.07—2006.01 北京市聚隆迪林业公司林业经纪人 2006.01—2006.02 待业 2006.02—2006.09 北京市我爱我家房产公司房产经纪人 2006.09—2006.10 待业 2006.10—2008.02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综合部秘书 2008.02—2009.08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公司卡务服务部副部长、市场发展部部长 2009.08—2013.12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部长 2013.12—2014.07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秘书兼董事会秘书 2014.07—2016.03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兼党委秘书 2016.03—2018.03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8.03—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副总经理、临时负责党支部工作
通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韩冬炎,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勇智,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处处长刘瑞刚,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副总经理张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韩冬炎简历 韩冬炎,男,汉族,1963年4月生,黑龙江庆安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毕业,管理学博士,高级政工师。 1982.09—1986.08 大庆石油学院钻井工程专业学习 1986.08—1987.12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修井二队实习员 1987.12—1989.12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修井二队队长、党支部书记 1989.12—1990.07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团委书记 1990.07—1993.05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一分公司党委书记 1993.05—1993.09 大庆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一分公司党委书记、经理 1993.09—1998.02 大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其间:1993.11—1996.11哈尔滨工程大学工业经济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8.02—1998.11 大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1998.11—2000.10 大庆市政府秘书长 2000.10—2002.10 大庆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2.10—2008.02 大庆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9.09—2004.06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8.02—2010.02 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 2010.02—2010.03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候选人 2010.03—2010.05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10.05—2012.06 齐齐哈尔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2.06—2012.07 齐齐哈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2012.07—2016.02 齐齐哈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02— 省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王勇智简历 王勇智,男,汉族,1970年12月生,黑龙江绥化人,1989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89.12-1993.11 佳木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构件厂工人(其间:1990.09-1992.12佳木斯广播电视大学财会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3.11-2005.03 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出纳员 2005.03-2007.05 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副主任(副科级) 2007.05-2009.07 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主任(正科级) 2009.07-2010.07 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局副局长 2010.07-2013.02 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 2013.02-2016.12 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2011.09-2015.01吉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班学习) 2016.12-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瑞刚简历 刘瑞刚,男,汉族,1967年8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 1988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85.09—1988.08 哈尔滨市建设职工大学工民建专业学习 1988.08—1997.06 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员 1997.06—2003.07 哈尔滨市河松开发建设指挥部工程部施工管理员 2003.07—2004.08 哈尔滨市河松开发建设指挥部前期部动迁员 2004.08—2004.11 哈尔滨市河松开发建设指挥部综合部副部长(副科级) 2004.11—2007.09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处副主任科员 2007.09—2009.07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处处长助理(正科级) 2009.07—2011.12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处副处长 2011.12—2015.09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2015.09— 哈尔滨西部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处处长 张磊简历 张磊,男,汉族,1982年2月生,黑龙江哈尔滨人,2005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管理学学士。 2001.09—2005.07 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学生 2005.07—2006.01 北京市聚隆迪林业公司林业经纪人 2006.01—2006.02 待业 2006.02—2006.09 北京市我爱我家房产公司房产经纪人 2006.09—2006.10 待业 2006.10—2008.02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综合部秘书 2008.02—2009.08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公司卡务服务部副部长、市场发展部部长 2009.08—2013.12 哈尔滨市城市通智能卡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部长 2013.12—2014.07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秘书兼董事会秘书 2014.07—2016.03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兼党委秘书 2016.03—2018.03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8.03—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副总经理、临时负责党支部工作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勇智接受审查调查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勇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勇智简历 王勇智,男,汉族,1970年12月生,黑龙江绥化人,1989年12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89.12-1993.11佳木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构件厂工人(其间:1990.09-1992.12佳木斯广播电视大学财会专业大专班学习) 1993.11-2005.03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出纳员 2005.03-2007.05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副主任(副科级) 2007.05-2009.07佳木斯市东风区房产处主任(正科级) 2009.07-2010.07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局副局长 2010.07-2013.02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交通和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 2013.02-2016.12佳木斯市东风区建设交通局局长 (2011.09-2015.01吉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班学习) 2016.12-佳木斯市东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佳木斯市纪委监委)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首任自然资源部长 陆昊同志简历: 男,汉族,1967年6月生,籍贯上海,1989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5.09--1989.08 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管理学专业学习,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系学生党支部书记 1989.08--1994.02 北京制呢厂职工、厂属金时代呢绒时装厂副厂长、厂长助理 1994.02--1995.11 北京制呢厂副厂长(1991.09--1994.07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1--1998.12 北京制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8.12--1999.08 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总经理 1999.08--1999.1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1999.11--2001.06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海淀区委副书记(2001.04) 2001.06--2003.01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09--2002.01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3.01--2003.02 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2003.02--2003.09 北京市副市长,市委工业工委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2.03--2003.03挂职任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助理) 2003.09--2008.04 北京市副市长(其间:2007.10--2007.12国防大学省军级干部国防战略研究班学习) 2008.04--2013.03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其间:2010.11--2011.01中央党校进修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3.03--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3.06--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委员
个别干部处理公告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个别干部处理公告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个别干部处理公告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个别干部处理公告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个别干部处理公告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个别干部处理公告 1.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 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长林(副处级)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朱长林在分管广告监督管理科期间,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朱长林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2.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国清(副处级)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本单位重要事项,对虚假违法广告播发、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监管不到位问题。梁国清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不到位,导致佳木斯市虚假违法广告问题频发,被省工商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对单位个别人员“吃空饷”问题监管不到位。梁国清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董维龙(正处级)对下属缺乏监管,致使分管部门人员参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理论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市工商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未按规定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编造学习记录应对检查。市工商局党办为办公室记录人员提供虚假学习计划及内容,并参与编造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记录。董维龙作为分管党办工作的领导,对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材料造假问题应负领导责任。董维龙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原副院长孙贺年(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孙贺年在未见到患者本人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医师名章,为戒毒人员出具虚假传染病诊断书,致使部分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孙贺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5. 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李荣强(副处级)玩忽职守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问题。在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戒毒人员办理所外就医变更社区戒毒工作中,李荣强未对传染病诊断书等关键材料进行审核,直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致使戒毒人员被违规释放出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荣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正科级),被人民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6. 同江市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兼农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杨栋楠(副处级)滥用职权出售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收受他人贿赂问题。2012年9月,杨栋楠在管理国家农机补贴设备时,违规将农机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并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余万元。杨栋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7.佳木斯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万军(副处级)吸食毒品问题。2017年9月5日,杨万军因吸食毒品,被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杨万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由副处级降至副科级)。 8.富锦市第一中学党总支书记、教育局原局长孙宏伟(副处级)用公款报销个人电话费问题。孙宏伟在担任富锦市教育局局长期间,2013年至2016年用公款报销其个人手机及家庭固定电话话费11笔,合计人民币20200元。孙宏伟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佳木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党委书记、主任刘景君(副处级)长期借用下属单位车辆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2月,刘景君为解决单位公务执法用车问题,向下属单位佳运集团借用车辆,所借车辆被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使用长达3年。刘景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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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现在可以去哪里溜达,高速免费期间都可以,在家实在没 谁能告诉我现在可以去哪里溜达,高速免费期间都可以,在家实在没意思。
6个手机2张敬业。。。闲着没事玩,齐了。背面红包也不少,图个乐呵。
又是如此。。。
求帮助 长辈需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办业务,问题是几十年以前也没办过。114查的办公电话不是无人接听就是停机。有要出国的,挺着急的事情请大家帮帮忙。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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