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0801
01070801
关注数: 6
粉丝数: 28
发帖数: 185
关注贴吧数: 11
光大银行指纹识别存在错误 86万银行存款被网络盗刷 #光大银行#
郑静芬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决定书 郑静芬在该案立案执行时虽非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院注意到,自民事调解书签订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郑静芬一直担任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未能履行债务具有重大责任,应当认定郑静芬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郑静芬变更为郑兴发,可见郑静芬有明显规避执行措施的主观故意,不应给予积极性评价,应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粤18执复118号 复议申请人:郑静芬,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钊才、朱思璇,均系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郑静芬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城法院)(2021)粤1802执4952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郑静芬提出,请求撤销(2021)粤1802执4952号执行决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腾湃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被执行人腾湃公司目前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的自有房产及机器设备及对外投资子公司所形成的股权等财产可由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措施变价偿还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根据《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和律师参与执行两意见》第16规定:“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二、对复议申请人实施限高会进一步使得执行案件陷入僵局。限高措施无疑是推动执行案件的重大举措,意欲通过被限制消费的加大适用强制措施,以促进被执行人慑于惩戒威力主动还款。但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一直在积极处理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如若连基本交通都予以限制,基本上是将复议申请人完全限制在上海本地,更无法处理远在北京、广东的债务,使得公司更进一步的陷入了僵局。因为腾湃公司欠债主要原因受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并不是因为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转移公司财产所致。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不仅不存在混同,反之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垫付了过千万的款项,依法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目前,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处于申请清算的阶段。而限高措施本是为了案件得到更好的执行,但对本案复议申请人采取限高措施无疑是违背了初衷,使得公司债务更处于无人处理的境地,对于案件解决而言更是恶性循环。二、根据相关意见单位被限消后,主要负责人可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依据《最高法发布善意文明执行和律师参与执行两意见》第17条的规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本院查明,关于清远狮子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清城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9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租金6463378.99元及利息,水费33792.25元及利息,场地占有使用费106816.27元及利息,受理费61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前述款项分5期支付,最后一期的履行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 2021年7月6日,清城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清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清远市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清远市狮子湖大道1号狮子湖观岭壹号132号、清远市狮子湖大道1号狮子湖观岭壹号152号、清远市狮子湖大道1号狮子湖英伦壹区593号;另查明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粤R06××**小型车辆,上述财产均由清城法院另案首封。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8月18日,清城法院作出(2021)粤1802执4952号限制消费令,对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及郑静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日,清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1年9月7日,郑静芬向清城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清城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粤1802执4952号执行决定书,决定驳回郑静芬解除限制消费的请求。 另查明,清城法院出具(2020)粤1802民初9321号民事调解书时,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郑静芬。2021年4月24日,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郑静芬变更为郑兴发(郑兴发,男,193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本院认为,清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及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的规定,清城法院对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程序规定。郑静芬在该案立案执行时虽非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院注意到,自民事调解书签订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郑静芬一直担任被执行人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未能履行债务具有重大责任,应当认定郑静芬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广东腾湃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郑静芬变更为郑兴发,可见郑静芬有明显规避执行措施的主观故意,不应给予积极性评价,应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清城法院对郑静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复议申请人郑静芬在被采取限止消费措施后以个人财产支出的因私消费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综上,复议申请人郑静芬主张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郑静芬的复议申请,维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802执4952号执行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Hello World
原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干部病房李虹义主任 李虹义 主任医师,医学博士 腾湃北京国贸国际医学中心健康评估中心及健康咨询中心主任 原解放军陆军总医院干部病房主任 广东省靶向肿瘤干预与防控研究院副院长
1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