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木木 1024haoshi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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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下放合法么? 我是一名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普通监督员,最近在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工作时发现一个问题,跟同事讨论也没有结果。在这里发个帖子,希望广大同仁讨论一下。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三条规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可我最近发现,一些来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应该由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件,落款由原来的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为了山东省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例如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时盖的章也变成了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办事单位提供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4月17日发布的《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其中第二条和第三条中规定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鲁卫监督发[2015]4号)。 山东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文件是否违反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山东省潍坊市批准的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否合法有效?我们实际工作中能否认可该批件并进行行政许可? 希望广大同仁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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