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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律工作者 【案例】1988年1月1日,张某进入单位,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1万元。 2008年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2009年4月30日,单位因裁员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他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解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张某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其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由于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20个月+9876元×1.5个月=20.4814万元。如果他不是因裁员而是因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12个月+9876元×1.5个月=13.4814万元。 不是双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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