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文水 文山文水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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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准岳母要有点能耐【转】 上班没几天,我与一个叫小梅的姑娘一见钟情。到小梅不得不带我去她父母的程度时,小梅很担心,怕她父母不同意。她以前的两个男朋友都是因为父母反对分手的。 我问小梅:“你父母为什么要反对呢?”小梅说:“说来你也许不信,前两个男朋友都抽烟,父母让他们戒掉,可他们都做不到。”我高兴道:“我不抽烟呀,你父母见了肯定满意。”小梅摇摇头:“你不抽烟,他们又会找别的毛病,所以我还是很担心 。”我知道小梅是个乖乖女,什么都听父母的,看来得想办法,才能赢得爱情。 去小梅家那天,我悄悄买了一包烟,放在口袋里,以备不时之需。 到了小梅家,她把我介绍给她的父母。尽管我买了不少礼物,表现的很殷勤,嘴巴特别甜,但是小梅的父母似乎有些冷淡,不停地审视着我。过了不久,小梅悄悄对我说:“糟了,爸妈说你这个人各方面还可以,就是稍微矮了一点。他们说我年龄还不大,不要着急。”我一听,忙摸出特意买的那包烟,抽出一支抽起来。 小梅的父母将她叫到一边,一番交代后,小梅走过来对我道:“我父母没有别的意见,他们说你有那么大烟瘾,只问你有没有决心戒烟。”我将身上那包烟扔在地上,然后踩了上去,指天发誓道:“我保证,从现在开始,再不抽烟了,我一定说到做到。” 就这样,我的爱情成功了。 -----摘自《新故事》
山东潍坊检察院确有“百万豪车” 系财政资金购买 正义网山东10月10日电 (见习记者 高鑫) 据潍坊新闻网今日消息,针对网络传出的“潍坊检察院检察长配备价值百万元的豪华越野车”一事,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发现此车确实存在,在深入采访中获悉,潍坊市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办公室10月9日对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车进行了核查。 据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牌照为鲁OG9586的途锐牌车,为2010年9月由市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业务用车,排气量3.0升,价格86.3万元。 牌照为鲁V00021的荣威牌车为2011年6月更新购置车,排气量1.8升,价格18万元,是检察长使用的公务车,原配备的别克车为2003年市采购中心统一购置,已达到报废要求已按规定交回政府。 牌照为鲁G0028D的金杯面包车,排气量2.5升,价格22.5万元,是由上级统一配置的业务用车。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鲁OG9586途锐牌车及其他公务用车,按要求已于2011年6月申报,鲁OG9586途锐牌车由市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核查处置中。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网络监督是对检察工作、检察干部的关心和爱护,真诚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和潍坊市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办公室的处置,同时以此为警示,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制度,建设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潍坊市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办公室也表示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公车问题进行监督。
李昌奎奸杀案法官说杀人偿命是旧思想 要改改 【转}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时发出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等等言论。 首先,田成有提到“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李昌奎没有做出什么天怒人怨人事情来,谁会对他喊打喊杀?他的杀人手段与药家鑫相比,是否更加残忍,我不予对比。但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导致一个19岁的无辜少女被奸杀和一个3岁儿童被活活摔死的结果!看到这种结果,你让我(之所以没用“我们”,是因为本文仅代表我自己的言论,我代表不了大家)拿什么去冷静一下,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不是你口中的宣泄情绪的社会,这是谁在宣泄情绪,李昌奎用锄头猛击少女头部的时候不是宣泄情绪,将3岁男童的头猛烈撞击铁门不是宣泄情绪,最后,怕人家不死的时候,还用绳子将两人脖子勒在一起后扬长而去也不是宣泄情绪。网民们在面对如此暴行,说出了自己的观点,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就成了宣泄情绪,话一出口就如此上纲上线,田大人还真是深知为官之道啊!我们正因为懂法,才会把伸张正义的希望放在了法院身上,但是我们却有话语权,难道看到杀人犯喊个打,喊个杀也不行吗。至于“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我的李大人啊,貌似那个年方19岁王家飞不是生命,3岁的王家红不是生命,只有他李昌奎才是生命了!就他可以轻易草率的去杀人,然后去做个连死者家属也不认可的自首,法院就不能够再去“轻易草率”地将他绳之以法了吗? 第二,他提到的“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许,这句话的初衷,是被上级领导推出来做来做了挡箭牌的不甘,如果真有不甘,不妨可以向人家武安发改局马禄昌先生讨教一下,背背书就完事了,何必多说多错呢!你要求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群众对法院的判决不予肯定、不予认同,就成了你口中的不理智。请问阁下,要我们做到什么样的理智,要我们去当埋头闭耳,从不过问的顺民和良民吗?什么叫“公众狂欢式”。当年打土豪,斗地主不是“公众狂欢式”,现在只要求对滥杀无辜之人进行依法惩治便成了“公众狂欢”。也许,在你的眼里,法院早已是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说什么,做什么,都是你们说的算了,公众的意见,公众的要求,只要不顺你意的都已经成为你所谓的“公众狂欢”和“对法律的玷污”了。究竟是谁在玷污法律! 第三,你认为“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那是十年以后,十年以后的事您都知道了,您干脆改行当算卦先生得了,在下祝您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了哈!我们是这个时代的人,十年后的会有什么样的思想意识,我们也不知道,也许真如你所说,观点的不一样。即使如此,现在你也不能就这么把责任推到十年以后,如果群众有什么不同意见,你就往十年还是百年以后推,我们还搞什么发展、建设,反正都十年以后都会有变化。我们是要为后人着想,所以我们在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但是光说十年以后,还是百年以后,没有认清现在,着眼现际,那做出来的事,恐怕也是很不着调的事。 最后,田大人提到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也要为10年后树立“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您如果生在明朝,那您和潘汝桢大人肯定能尿到一壶里,指不定,提出为九千岁造生祠这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就可以交给您了!如果善不能赏、恶不能罚,这样突破了道德底线,置民众的呼声于不顾,枉法裁判的事例被做成了标杆和典型,恐怕到了十年或是百年以后,也会和魏公公生祠的下场没什么两样。索性,您这标杆还没立起来,就被省检察院一纸再审决定书给拍倒了,否则,这葫芦案一成,还就真成了反面标杆,任人唾骂、遗臭万年。 所以,奉劝田大人一句,回家种上两年红薯,学会了倾听民间疾苦,回头再重操法官之业,休要做了红楼梦中的那个葫芦僧! 以上转自李昌奎案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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