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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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博客
■岂有此理!! http://post.baidu.com/f?kz=1088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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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子重婚 村霸藐法 司法不公 孩子受害 我是福建石狮市城区居民,复员军人。于91年4月经人介绍与福建宁化县杨某登记结婚,婚后杨随我到河南经商。92年1月杨回老家生一子。孩子周岁以后杨带孩子再度返回河南。95年因生意不好我回老家时又遭经济损失,杨借此常与我吵嘴,后来发展到提出离婚。因我不同意,杨竟将家中钱款卷走遗弃三岁幼小儿子离家出走。无奈我携子到北京经商。 两年后,97年3月杨回到石狮家中砸柜搬东西被邻居谴责,转而到北京以儿子作为筹码敲索我的钱未果。随后骗走儿子不知去向。此后几年我到处寻找,于2000年11月在河北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乡韩家营村找到杨母子,此时杨已与该村村支书张某重婚并生育一女孩,同时把儿子改名换姓违法登记入张家户口作为张的儿子,依赖张的经济生活,企图瞒我一辈子。此时的儿子已失去往日那快乐的神态,变成一个穿着劣旧、门牙严重长歪、性格孤僻的乡下孩子。这正是孩子没有得到应有的爱和待遇、不负责任扶养、落后生活条件所致。我要求让儿子出来到条件好的北京或福建上学被杨拒绝,也不让我给孩子买东西不让我进村,并在乡政府交涉时遭到张的殴打。 《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据此,我到县相关部门反映控告张、杨的重婚行为,当地公仆们充当不法分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我百般刁难,庇护张杨不予立案查处。我越级给保定公安局长写信控告,2001年8月,定兴公检部门迫于上级压力立案。8月25日杨某被刑拘,9月6日杨被捕、张取保候审。11月杨被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轻判三个月拘役(判时已被拘三个月)。但意想不到的是张没有被起诉,也没有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仍继续担任村支书。无论党纪还是国法,张都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为违法登记户口的相关人员也没有被追究。 2002年2月在儿子满十周岁之时,杨到北京起诉与我离婚。一审法庭隐匿原籍街道办事处特快专递给法庭的关于本案事实的证明,被我揭穿。我向区法院纪检部门举报,答复:已通知该法庭以后不要再发生这种事情。一审法庭在判决中听信杨捏造的一面之词,对明明是夫妻都在河南经商,却经审理查明:“婚后被告在河南郑州经商很少回家”。对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据既没有论述,也没有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因为这个证据证明了杨在孩子三岁的时候就忍心弃子离家出走,同时说明我们居住的地区属于发达地区,无论经济条件还是教育条件,都非常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杨后来的重婚更说明孩子跟着这对没有社会公德的男女共同生活,其品行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令人不解的是本院认为:“双方所生之子多年来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以原告抚养为宜。”照此逻辑,岂不是谁抢走孩子就归谁抚养? 高法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其中征求10周岁子女的意见指的是一般情况(全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离婚子女抚养纠纷),应视具体情况而采纳,并非决定性意见。本案情特殊,是杨先携子重婚在先,孩子年幼尚无识别是非善恶、判断随哪方生活更有利自己成长的能力,无论是10岁还是15岁,必然听从大人指使选择随母生活,使意见的真实性大受影响。此条在本案中显然不适用,法院不应作为主要判决依据,因为孩子是国家未来的栋梁和希望,判决抚养归属应本着以人为本、对孩子负责的原则。
▆◣携子重婚 村霸藐法 司法不公 孩子受害 我是福建石狮市城区居民,复员军人。于91年4月经人介绍与福建宁化县杨某登记结婚,婚后杨随我到河南经商。92年1月杨回老家生一子。孩子周岁以后杨带孩子再度返回河南。95年因生意不好我回老家时又遭经济损失,杨借此常与我吵嘴,后来发展到提出离婚。因我不同意,杨竟将家中钱款卷走遗弃三岁幼小儿子离家出走。无奈我携子到北京经商。 两年后,97年3月杨回到石狮家中砸柜搬东西被邻居谴责,转而到北京以儿子作为筹码敲索我的钱未果。随后骗走儿子不知去向。此后几年我到处寻找,于2000年11月在河北保定市定兴县小朱庄乡韩家营村找到杨母子,此时杨已与该村村支书张某重婚并生育一女孩,同时把儿子改名换姓违法登记入张家户口作为张的儿子,依赖张的经济生活,企图瞒我一辈子。此时的儿子已失去往日那快乐的神态,变成一个穿着劣旧、门牙严重长歪、性格孤僻的乡下孩子。这正是孩子没有得到应有的爱和待遇、不负责任扶养、落后生活条件所致。我要求让儿子出来到条件好的北京或福建上学被杨拒绝,也不让我给孩子买东西不让我进村,并在乡政府交涉时遭到张的殴打。 《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据此,我到县相关部门反映控告张、杨的重婚行为,当地公仆们充当不法分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对我百般刁难,庇护张杨不予立案查处。我越级给保定公安局长写信控告,2001年8月,定兴公检部门迫于上级压力立案。8月25日杨某被刑拘,9月6日杨被捕、张取保候审。11月杨被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轻判三个月拘役(判时已被拘三个月)。但意想不到的是张没有被起诉,也没有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仍继续担任村支书。无论党纪还是国法,张都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为违法登记户口的相关人员也没有被追究。 2002年2月在儿子满十周岁之时,杨到北京起诉与我离婚。一审法庭隐匿原籍街道办事处特快专递给法庭的关于本案事实的证明,被我揭穿。我向区法院纪检部门举报,答复:已通知该法庭以后不要再发生这种事情。一审法庭在判决中听信杨捏造的一面之词,对明明是夫妻都在河南经商,却经审理查明:“婚后被告在河南郑州经商很少回家”。对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据既没有论述,也没有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因为这个证据证明了杨在孩子三岁的时候就忍心弃子离家出走,同时说明我们居住的地区属于发达地区,无论经济条件还是教育条件,都非常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杨后来的重婚更说明孩子跟着这对没有社会公德的男女共同生活,其品行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令人不解的是本院认为:“双方所生之子多年来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以原告抚养为宜。”照此逻辑,岂不是谁抢走孩子就归谁抚养? 高法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具体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其中征求10周岁子女的意见指的是一般情况(全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离婚子女抚养纠纷),应视具体情况而采纳,并非决定性意见。本案情特殊,是杨先携子重婚在先,孩子年幼尚无识别是非善恶、判断随哪方生活更有利自己成长的能力,无论是10岁还是15岁,必然听从大人指使选择随母生活,使意见的真实性大受影响。此条在本案中显然不适用,法院不应作为主要判决依据,因为孩子是国家未来的栋梁和希望,判决抚养归属应本着以人为本、对孩子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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