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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职业学院8月11日上午最低投档分数线已出!! 河南省高职高专批次今日正式投档,我院今年投档分数线为:文科451分(与文科二本线差14分),理科395分(与理科二本线差14分)。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专科批次最低投档分数线已出来,请查看! 河南省高职高专批次今日正式投档,我院今年投档分数线为:文科451分(与文科二本线差14分),理科395分(与理科二本线差14分)。
2023年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高考统招录取分数线,本专科预估分数线 根据我省2023高考分数段排名情况,结合近三年录取结果,预估我院今年录取分数为:1、专科,文科440,理科380分。2、财大联办本科,文科545分,理科512分。供大家参考。
2022年河南省志愿填报及录取时间表(涉及学院)
2022年学院文理科专科、联办本科录取预测分数线 根据河南省高考一分一段位次排名,我院2022年河南省内专科预测分数线,文科400,理科360。结合我院今年专科招生计划增加情况,建议文科390以上,理科345以上报考我院专科。财大联办本科分数线预测分数线,文科525,理科506。
2022年学院文理科录取分数线预估 根据河南省高考一分一段位次排名,我院2022年河南省内专科预测分数线,文科400,理科360。结合我院今年专科招生计划增加情况,建议文科390以上,理科345以上报考我院专科。财大联办本科分数线预测分数线,文科525,理科506。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组织汇演,献礼国庆!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扩招具体方案还没有下来吗,有人知道吗!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扩招具体方案还没有下来吗,有人知道吗!
【龙湖夜话76】一个人越来越有远见的三种迹象 【龙湖夜话76】一个人越来越有远见的三种迹象 2019-12-30 17:41:04 人民论坛很多人都在谈远见。做人要有远见,这样才能不被眼前的诱惑所迷惑,不被眼前的人和事所羁绊。到底什么是远见?世间所见,难逃“人、事、物”,看人要看表里,看物要看本末,看事要看始终。看得透彻,就是有远见。成大业者必有远见。01对自己狠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当你还在强迫自己看几页书时,有的人每天乐此不疲,读得废寝忘食。当你抱怨机会太少,运气不好时,有的人,却在困境中,一次又一次地逆袭了人生。你以为这些人,都有如神助。其实他们都普通如你我,不过是比你对自己更有要求心理学中有个著名的摘苹果理论:一个渴望成功的人,应该永远努力去采摘那些需要奋力跳起来才够得着的“苹果”——目标。作家廖一梅在《像我这样笨拙的活着》里说过:既然来的总是要来,迎着刀锋而上恐怕是最好的选择,起码节约时间。我坚信,人应该有力量,揪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地里拔起来。伸手可及到需要跳起来的那段距离,需要我们在生活中碰壁碰到头破血流时,奋力用最大的力量,揪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从泥地里拔起来才能够得着。这道理很简单:如果不对自己狠一点,要不平庸,要不出局。这个世界,没有谁天生优秀,有了退路,谁都平庸,逼到绝路,谁都卓越。有远见的人都懂得,现在不吃苦,将来会吃更多的苦,现在怕累,以后将寸步难行。前路漫长且艰难,你真的必须做好十足的准备,才能抵抗未来路上可能出现的各种暴击。可以努力,就别选择安逸,可以拼尽全力,就要拼尽全力。你要想在未来的某个时刻收获颇丰,光彩夺目,就得在当下的每一个日子笨拙、勇敢、坚强地活着。02对别人忍佛说:“烦恼三千”。人生的琐碎里,烦人的事多到数不清,各种情境,各种套路,各种突发状况。不是这件事让人不得清净,就有那件事让人烦恼烦躁。你若计较,处处是羁绊;你若大度,想开便是晴天。 有些人,容易为眼前的小事计较,总是把自己遇到的挫折与不顺归因于别人,于是抱怨连连,深陷在负能量里难以自拔。他们看不到计较背后的大局,反而损失惨重。 有远见的人明白,和烂人烂事纠缠时,就像置身于臭气熏天的垃圾堆中,不光消耗能量,还浪费宝贵的时间。有远见者的格局在于:不为一兵一卒斤斤计较,不为一时成败纠结难平。心胸如大海,不和烂人烂事纠缠,这样才能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自己的生活和值得的人与事上。03做事情稳 有位作家曾感慨:这个时代时兴高速度,不知不觉,许多人都对时间失去了耐性,不能心平气和一直专注于某一事物了。现在,年轻人希望自己少年得志,普通人希望自己逆袭成功,创业者希望自己抢占风口。于是我们着急啊,为了成功,为了赚更多的钱,为了节省时间,急功近利,爱抄近道。可如果走得太快,太急,往往容易出问题。而一个有远见的人,往往能静下心来,把时间、精力、资源和毅力形成合力,投注到一件事上,争取把事做好做透。他们追求稳,稳中前进,稳中发展。稳,看似慢,实则快。最后,他们就是实现人生逆袭的那一小撮人。出生于1925年的小野二郎,是全球最年长的米其林三星寿司大厨。小野二郎做寿司对米饭有着极高的要求,光是做寿司的米就需要用到三种不同的水。泡米用一种,洗米用一种,煮米饭又用一种,他做出的寿司,米粒相差不超过4粒。曾经有人问过他,你这样做有人能尝得出来吗?他回答没有,只有他自己能分辨出其中的差异。对此,小野二郎有一段著名的感悟:我一直重复同样的事情以求精进,总是向往能够有所进步,我继续向上,努力达到巅峰,但没人知道巅峰在哪。即使到我这年纪,工作了数十年,我依然不认为自己已臻至善,但我每天仍然感到欣喜。我爱自己的工作,并将一生投身其中。在人生这场马拉松里,小野二郎慢吗?慢,他用了超过56年的时间在做寿司。他快吗?当然快,在看似重复的打磨中,他成为了“寿司之神”。经历越多越相信,心思分散、浅尝辄止的人可能一无所获,专注深耕、耐得性子、稳步前进的人常能笑到最后。你若浮躁,自乱阵脚。而克服浮躁,稳中有进,是一种修养,更是一种远见。
谁知道,这个专升本辅导班靠谱吗 现有专升本辅导精讲精练班:①英语、法律综合两科同时轮流上课,学费英语1980元,法律1580元,可以选择一门,也可以选择都学。两门都报,通过我报名可以优惠260元。上课时间:每天晚上6:30-8:30(需要时星期六、日可以适当加课)。课时数:英语、法律都会超过100课时。上课地点:后街第二条街,报名后通知具体地点。上课教师:本校多年从事专升本教学的老师。报名对象:大一、大二、大三。②现有重大优惠活动,需要选择一年上课班次的,现在开始可以英语续费1000元,法律续费800元,两门续费1500元即可法律、英语两门课程直接听课到考试前。③辅导班提供法律专升本专用教材一套八门课程,外加《2002-2019年历年真题精解》一本,价格398元一套。联系方式:18638653377,18603832552,13674945008(均微信同号)。 温馨提示:①本班有一卡通辅导班,一次性交费6680,可以一直跟着班级学,二年内(一年级学员可学习三年)我们开设的课程可以免费反复听,直至考取本科学校。②“一对一”辅导班,每课时150元左右。 本辅导班教师是多年从事专升本教学的老师,曾经2013年辅导的学生刘雪同学考入全省第一名,2016年辅导的学生刘凯瑞同学考入全省第二名。2019年辅导的胡红杰同学以227成绩考入全省第二名,与第一名228仅差1分。
法律知识校园地第11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三、删去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四条,修改为: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六、将第八条第三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十、将第八条第四款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十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十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十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十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二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二十一、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十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二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二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二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十九、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三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三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四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四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四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五十一、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五十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五十三、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五十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五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五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五十九、删去第三十七条。 六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六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六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六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六十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质证意见送交对方当事人”。 六十六、删去第四十八条。
一只鸡的尊严,看完你就懂的人情世故2019-12-22校园留声机 01 小鸡问母鸡:可否不用下蛋,带我出去玩啊?母鸡道:不行,我要工作!小鸡说:可你已经下了这么多蛋了!母鸡意味深长地对小鸡说:一天一个蛋,菜刀靠边站,一月不生蛋,高压锅里见。存在是因为你创造价值,淘汰是因为你失去价值。过去的价值不代表未来,所以每天都要努力! 02 张三在山间小路开车,正当他悠哉欣赏美丽风景时,突然迎面开来的货车司机摇下窗户大喊一声:“猪!”张三越想越气,也摇下车窗大骂:“你才是猪!”刚骂完,他便迎头撞上一群过马路的猪。不要错误地诠释别人的好意,那只会让自己吃亏,并且使别人受辱。在不明所以之前,先学会按捺情绪,耐心观察,以免事后生发悔意。 03 丈夫下班回到家,看见妻子揍儿子,没理他们。径直走到厨房,看见小矮桌上煮好一锅馄饨,于是盛了一碗吃。 吃完看见妻子还在那里揍儿子,看不过去了,就说:“教育小孩不能老用暴力,要多讲道理嘛!”妻子说:“好好的一锅馄饨,他居然撒了一泡尿进去,你说气人不气人?”丈夫听后马上说:“媳妇你歇会儿,让我来揍! ”置身事外,谁都可以心平气和;身处其中,谁还可以从容淡定。所以请不要轻易评论任何人,因为你不在其中…… 04 乞丐:“能不能给我一百块钱?” 路人:“我只有八十块钱。” 乞丐:“那你就欠我二十块钱吧。”有些人总以为是上苍欠他的,老觉得老天爷给的不够多、不够好,贪婪之欲早已取代了感恩之心。 05 一滴墨汁落在一杯清水里,这杯水立即变色,不能喝了;一滴墨汁融在大海里,大海依然是蔚蓝色的大海。为什么?因为两者的肚量不一样!不熟的麦穗直刺刺地向上挺着,成熟的麦穗低垂着头。为什么?因为两者的份量不一样!宽容别人,就是肚量;谦卑自己,就是份量;合起来,就是一个人的质量。 06 有一支淘金的队伍在沙漠中行走,大家都步履沉重,痛苦不堪,只有一个人快乐地走着。别人问:“你为何如此惬意?”他笑着说:“因为我带的东西最少。”原来快乐很简单,拥有少一点就行了。 07 一把坚实的大锁挂在大门上,一根铁杆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无法将它撬开。 钥匙来了,他瘦小的身子钻进锁孔,只轻轻一转,大锁就"啪"地一声打开了。 铁杆奇怪地问:"为什么我费了那么大力气也打不开,而你却轻而易举地就把它打开了呢?" 钥匙说:"因为我最了解他的心。"每个人的心,都像上了锁的大门,任你再粗的铁棒也撬不开。唯有关怀,才能把自己变成一只细腻的钥匙,进入别人的心中,了解别人。 08 老和尚问小和尚:“如果你前进一步是死、后退一步则亡,你该怎么办?”小和尚毫不犹豫地说:“我往旁边去。” 遭遇两难困境时换个角度思考,也许就会明白:路的旁边还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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