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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异地出险忌"私了" 缺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或拒赔 随着春节临近,返乡客流量逐渐增加。由于放假时间比较集中,铁路、航空客运常常遭遇一票难求,因此,不少人选择开车、拼车回家。而春节假期正是探亲访友的出行高峰期,难免发生机动车剐蹭等交通事故,保险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异地出险“私了”需谨慎,因为没有当地交管部门能给予事故证明,保险公司不能全面了解事故概要,无法计算理赔额。   目前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开通了“全国通赔”服务,如果异地发生车祸事故,只需要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引,就可以完成异地报险、定损。   值得关注的是,在车险保险消费投诉中,“异地通赔”案件一直是投诉的焦点。对此,有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因为地域不同,换修等赔付标准不同;另一方面,不少车主在异地出险后,为了避免麻烦通常会选择“私了”,等最后实际维修时才发现维修费用大大超过“私了”费用。与此同时,由于没有当场进行查勘定损,无法确定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不予理赔。   “如果遇到异地出险,尤其是一些比较大的事故,不管是造成车辆损坏还是人员伤亡,千万别私了,因为非专业人士很难预估真实损失。”上述保险业人士指出。   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车主在出事故第一时间,应先用相机或者手机把事故现场、双方车辆受损部分拍照留证。轻微碰撞拍照完后将车辆移至路边,避免阻塞交通;若事故严重,应保护现场,并在事故后100米处竖立三角警示牌,双方车主也有义务配合疏导交通;同时,事故发生后,车主应该赶紧向当地交警部门报案,等待执勤交警过来处理。如果采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提醒车主需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超过时限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
防止爱车“中暑”的5个要点 导读:由于夏天温度高、湿度大,空调蒸发器表面比较容易滋生微生物,如果出风量正常,就做免拆清洗,若风量不够,就拆洗处理;打开空调一段时间后,观察车下有无冷凝水流出,如没有则必须检查疏通,否则,冷凝水会流入车内,严重的会造成车辆... 要点1:清洁空调 由于夏天温度高、湿度大,空调蒸发器表面比较容易滋生微生物,如果出风量正常,就做免拆清洗,若风量不够,就拆洗处理;打开空调一段时间后,观察车下有无冷凝水流出,如没有则必须检查疏通,否则,冷凝水会流入车内,严重的会造成车辆内部锈蚀和霉变。 要点2:坚持使用防冻液 不要轻信有些人所讲的夏天不需用防冻液,防冻液的沸点远比水高,更适合在高温下使用。水蒸发后容易在水箱及发动机水道内形成水垢,影响散热。看到防冻液不足添加时,还不能将不同类型的防冻液混用。 要点3:检查车内线路 夏季汽车外部温度高,特别是一些车况较差的车更容易发生自燃。检查车内线路(尤其是电路、油路等)有无老化、破损、裸露,防止电火花产生,特别是改动过线路的车辆;检查各部件及管路有无渗漏、灰尘及其他杂物,较多时应及时清理,减少隐患。 要点4:轮胎充氮气 同样气压的轮胎,在夏季长时间高速行驶之后,充空气比充氮气的气压高0.3个左右大气压,而且充入氮气还能降低轮胎温度,保证轮胎压力的稳定,减少爆胎几率,减小行驶噪音。 要点5:保护漆面 夏季气温高,车辆清洗完后,应立即擦干,而不是晾干,以免水中酸碱腐蚀漆面;另外,在城市中,酸雨的侵蚀也会严重损害漆面的光洁度,所以下过雨后,一定要及时冲洗车辆。平时停放车辆时也应该尽可能不暴露在阳光下,如有可能,随时罩上车罩防雨、防尘、防阳光。 时间:2014-05-29 14:05:42 汽车之家 评论数:0 点击量:647
出事故时行驶证过期遭保险公司拒赔 “收到法院判决书都快两个月了,保险公司还不赔款给我。”近日,广州市增城区的林先生向记者报料称,去年林先生公司旗下一名司机驾驶货车发生事故,在索赔第三者责任险的时候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甚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款之后,该保险公司仍是拖延了两个月才赔付林先生8.3万元。 案例回顾:出事故时行驶证过期遭拒赔 2012年1月,广州市增城区林先生公司员工某司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麻涌中成化工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邹先生、乘客谢女士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陈师傅和邹先生负同等责任。 事后,邹、谢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司机、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他们7.8万元和29万元。2013年4月,经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及其司机、保险公司要赔偿邹先生7.2万元、谢女士20万元,判决承保林先生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邹先生12万元。而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未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当林先生赔偿邹、谢两人后,便向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9.2万元,却遭到拒赔。该公司回复林先生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载物超过了载物量,严重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可以增加10%的保险免赔率。而且,林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车辆检验有效期之后,属于行驶证失效。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第二、三款,行驶证失效的话,保险人是免除责任的。因为当时林先生的车辆是营运车辆,所以该车应该有货运资格证,驾驶员也应当有从业资格证,但林先生并没有提供货运资格证,所以保险公司是责任免除的。 不过,林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对行驶证失效的免赔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于11月将保险公司告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2014年1月12日,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的林先生获得胜诉。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除条款负有提示的义务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以加粗的字体打印,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林先生不产生效力。而且,林先生车辆有效期距事故发生时仅2天,且事故发生与车辆年检与否、是否有货运资格证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过,林先生的车辆超载,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增加10%的免赔率的观点。最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判保险公司10日内当向林先生支付保险金8.3万元。 保险公司回应:异地出险手续繁杂导致拖延 林先生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书已经收到一个多月,但保险公司仍以没有找到当事人和现场照片为由,不支付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该客户出险时行驶证已过期且无货运资格证件,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属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此后,客户诉讼至法院,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进行答辩,法院因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对免责条款有起到明确告知的义务而未支持。 而对于久久未给客户赔付保险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保险公司开始对此案进行结案赔付,由于该案为异地出险、非现场报案,需联系原告核实相关情况(如车辆信息)后才能结案处理。但由于原告联系方式一直是空号、原告驾驶员电话关机等因素未能第一时间核实。不过,公司在3月25日已经联系上林先生并于26日结案赔付。 律师点评:行驶证过期不是拒赔理由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我国关于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其违法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并不影响行驶证的效力。 根据保险原理,在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对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关键看该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技术状况是否正常,以此来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保险责任。既然本案事故发生与车辆年检与否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就缺乏事实依据。
车停路边被树枝砸坏 保险公司只肯赔70% 长春市民韩先生最近遇上一件倒霉事儿,因为刮大风,他的车被刮断的树枝正好砸中,顶部出现凹陷和划痕,他找负责车险的保险公司索赔,得知只能赔偿70%,又听说可以找园林部门索赔,园林部门告诉他得找负责树险的保险公司索赔,韩先生有点蒙,到底该找谁? 韩先生所在的小区没有停车场,每次他都会将车停在小区附近。5月13日下午,他将车停在太和街与河东路交会处附近,“停车的位置附近有棵树,谁能想到倒霉事儿就让我摊上了呢。”韩先生说,当天晚上,树枝被刮断正好砸在车上。 14日上午,记者见到韩先生,记者看到车的顶部确实有一处凹陷,还有几道划痕,韩先生表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查勘现场时告诉他,他们可赔付70%的车辆维修费用,韩先生可以找相关园林部门解决,他们可以赔偿全部费用。 韩先生联系到长春市二道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告诉他路边的树都有保险,这种事也得要找负责树险的保险公司解决,韩先生又联系了负责树险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他得保持现场等着工作人员进行核实,但是韩先生家人有病需要用车。“我早上已经拍照了,而且负责车险的保险公司也核实过了。”韩先生说。 记者又联系了负责树险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先生表示,韩先生在拨打报险电话后应该保留第一现场,等待工作人员去核实。“我们速度很快,不会耽误太长时间,我们需要进行核实工作才能进行索赔。”针对韩先生这种情况,王先生表示,韩先生需要拿着被砸车的行车证复印件、银行卡的复印件、被砸现场的照片以及相关园林部门开具的证明。 “证明上需要写明情况,盖上公章,然后到索赔中心进行索赔,我们会全额赔偿。”王先生说,同时,他也提醒广大车主,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保持第一现场,不然索赔时会很麻烦,如果没有确凿的现场证据和相关证明是不予赔偿的。长春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二道分队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韩先生有被砸现场的证据,可以帮助他开具证明。 16时许,韩先生联系记者,树险的保险公司已经联系他并找好维修地点,维修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
原地长时间热车是误区 谈发动机启动 为什么长时间原地热车没必要? 弊端1:消耗汽油。白白的停在那里烧掉10分钟怠速的汽油,和平时堵车没什么两样。 弊端2:产生积碳。长时间怠速运行发动机燃烧不完全,会产生较多的积碳,如果温度低则会产生更多,所以说长时间原地热车没有有效的保护发动机,反而让发动机的健康打了折扣。 弊端3:污染空气。因为原地怠速热车时三元催化器是达不到正常工作温度的,这样有害气体不能有效被净化,保护空气,人人有责…… 事实是这样的: 只要发动机运转起来,它内部的所有零件就全运动起来了,机油也从点火的那一刻起就从机油泵泵出,不断在发动机内循环起到冷却和润滑的作用。但是在气温低的时候油液的粘度会很大,需要一个循环时间,这个时间20秒钟左右即可。其他要“热”的部分还有喷油系统和冷却液,不过这也都是在半分钟到一分钟就能循环到位的。即使是在冬天低温环境下,1分钟的原地热车也足够了,1分钟之后都是没必要的。如果打算靠原地怠速让转速和水温都达到标准值,10分钟恐怕都做不到。 唯一正确的热车方式:低速行驶。在原地热车半分钟到1分钟之后,转速稳定下来,就可以挂档上路了,控制好转速不要超过2000转,温柔换挡稳加油,这是最标准最正确的热车方法。节能、环保、积碳少。 结论:冬天的时候原地热车只需要半分钟到1分钟即可,再长的时间是没有必要的,而其他季节时间可以更短,在低速行驶中慢慢热车是唯一正确的方法。
河北出新规 叫停高速“天价救援费” 如果在高速上车坏了,拖个车要花多少钱呢?你被要过“天价”的车辆救援费吗?昨日,河北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就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进行规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我省道路拖车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收费标准 ■拖车收费 夜晚(21时至6时)拖车救援,收费上浮20% 1、高速公路拖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拖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 2、拖车作业里程为救援车辆将故障事故车辆从故障事故发生地拖达规定地点的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车辆的座位数、吨位为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货运车辆核定载重量,货物超载车辆按实际载重吨位计费,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 3、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应故障事故车主特殊要求(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超出正常作业范围的拖车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4、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 5、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 6、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再实施救援时,按相应故障事故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 7、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货物装卸费 机械装卸5吨以内的货物按基价收费 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货物的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计收。机械装卸5吨以内的货物按基价收费,超5吨部分,按实际吨数加收装卸费。由人工能够单独完成的视为人工装卸,人工无法单独完成需要机械辅助的视为机械装卸。 ■车辆保管费 载有货物车辆加价50% 停车场存放故障事故车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故障事故车辆由拖车救援服务企业临时保管,负责车辆、货物安全,按本规定收费。拖车当日不收费,载有货物车辆加价50%。 交管部门拖移违法车辆,不得收费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公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 道路车辆救援实行政府指导价 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河北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拖车收费 故障事故车型 基 价 作业费 1.高速公路拖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拖车收费基价标准下浮20%。2.拖车作业里程为救援车辆将故障事故车辆从故障事故发生地拖达规定地点的里程,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车辆的座位数、吨位为客运车辆核定座位数、货运车辆核定载重量,货物超载车辆按实际载重吨位计费,卧铺客车每一铺位折合1.5个座位。3.拖车里程在10公里以内的按各车型的基价收费,超10公里部分,按实际公里数加收作业费,作业费最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应故障事故车主特殊要求(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超出正常作业范围的拖车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4.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5.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6.接受委托的救援车辆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再实施救援时,按相应故障事故车型基价标准的50%收费。7.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300元/车次 8元/车公里 8座--19座客车,2吨--5吨(含5吨)货车 400元/车次 15元/车公里 20座—39座客车,5吨--10吨(含10吨)货车 500元/车次 20元/车公里 40座以上客车,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600元/车次 25元/车公里 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700元/车次 30元/车公里 三轮机动车 150元/车次 二轮机动车 100元/车次 2 吊车收费 故障事故车型 收 费 标 准 1.高速公路吊车按本标准计费,其他道路吊车收费下浮20%。2.吊车作业包括吊车从事故故障现场将需吊运的车辆和货物吊运至转运车辆以及将吊运的车辆和货物从转运车辆吊运至卸载场地整个过程。3.对装运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收费上浮20%。4.大雾天气、夜晚(21时至6时)、积雪结冰道路、隧道内救援,收费上浮20%(不得累计上浮)。5.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90%计收。6.接受委托的吊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取消作业时,按相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计收。7.需动用65吨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8.收费标准不包括车辆通行费(含桥梁和隧道)。实际救援中发生车辆通行费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7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 600元/车次 8座--19座客车,2吨--5吨(含5吨)货车 900元/车次 20座—39座客车,5吨--10吨(含10吨)货车 1500元/车次 40座以上客车,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100元/车次 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2800元/车次 3 换轮胎 150元/个 同时更换多个轮胎的,从第2个起每个收费50元。同轴同侧两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2个轮胎计收。 4 事故车辆修整费 200元/车 对必须整修方可拖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损毁车辆进行修整,包括切割车体或解除断气刹、拆卸半轴等。 5 货物转运费 0.5元/吨公里 按实际转运货物的重量和转运里程计费,不足1吨按1吨计算,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6 货物装卸费 铲车、叉车等机械装卸 基 价 装卸费 货物装卸是指货物从事故(或故障)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地上的货物)装上转运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转运车上卸下全过程的服务收费。装卸费按吨收取,不足1吨按1吨计收。机械装卸5吨以内的货物按基价收费,超5吨部分,按实际吨数加收装卸费。由人工能够单独完成的视为人工装卸,人工无法单独完成需要机械辅助的视为机械装卸。 300元/车次 40元/吨 人工装卸 80元/吨 7 车辆保管费 2吨及以下 10元/日 1.停车场存放故障事故车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费。2.故障事故车辆由拖车救援服务企业临时保管,负责车辆、货物安全,按本规定收费。拖车当日不收费,载有货物车辆加价50%。 2吨及以上 20元/日
机动车轮胎被盗车险难理赔 自己的车明明上了全险,而车轱辘被盗却得不到理赔。 近日,银川的王先生一大早到单位上班,在停车场被眼前的一幕惊呆了,正准备驾驶的捷达车竟然少了两个轱辘,右侧用砖头支起,他气愤地在那里足足待了5分钟,周围路过的市民对此也颇为诧异。他为爱车投保了盗抢险等多种保险,于是便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没想到的是遭到了保险公司拒赔。 王先生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机动车的四个车轱辘刚换了半个月,没想到就被小偷光顾了, 现在无奈只能自己掏钱换轮胎、轮毂,直接损失1000多元。他表示,盗抢险不赔付有些难理解。 资料显示,盗抢险全称为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从名称不难发现,其主要对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承保。盗抢险也可理赔车量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盗抢险对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此类案件多数拒赔。 对此,平安车险和太平洋车险负责人均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北京地区这类事件时有发生,不过都不纳入理赔范围,因为当初盗抢险设定时就已经将车的零部件被盗作为除外责任。不过有的保险公司在个别地区有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抢险”作为附加险,从而将零部件被盗纳入保障范围,北京商报记者昨日还致电多家保险公司,对方均表示在北京并未推出该类险种。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解释,一旦零部件单独损坏、被盗纳入到保障范围,可能会引发车险市场的道德风险,纳入保障范围后会使车险保费增长不少;而这类案件发生的概率也比较小,若统一涵盖会增加大部分车主的负担。 不过王先生还是有些不理解,当时他明明上的是全险,事故发生后,车损险、盗抢险却都不予赔付。对此平安车险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本身就是一种误解,很多人认为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之后就以为什么都可以获赔,而每一种保险都有其承保的范围,例如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对于车轮被盗这类事故明显不在理赔范围内。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几年玻璃单独险、车身划痕险等专项保险受到不少投保人的认可,临近年关,车零部件被盗的事件会有所增加,一方面建议车主提高防范意识,还可通过装防盗螺丝等措施加以防范;同时也建议保险公司研究开发保险产品,能将轱辘被盗等事故纳入保障范围。
未年检车辆出险被拒赔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 车辆过了年审的日期,虽然买了保险,但是却因为没有去年审,从而使得在出事故后被拒赔。对此 ,有保险专业人士建议各位车主,到期年审的车辆,一定要按时去年检。 东城陈小姐的车到了年审期,但由于夫妻俩都出差,将汽车年审的事给忘记了。而在之前,因为保险公司天天催着买保险,所以陈小姐早早的就将今年的保险给买了。而汽车年审的事情,一拖再拖。 最近,陈小姐在倒车时,不小心撞到了柱子上,汽车的后尾厢给撞得挺严重的,当时陈小姐认为自己买了保险,所以立即叫来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在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拍了现场后就让陈小姐自己将车开到4S店去定损。在4S店,负责定损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看过陈小姐的驾驶证后,告诉她,汽车过了年审期,过了年审期的车辆,按保险法是不予赔偿的。最后,陈小姐只能为自己的这次事故埋单。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 有保险专员表示,未年检车辆出险,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车主上了保险也是白上。因此,建议广大车主,一定要记得按时年检,而且一天也不能晚,否则如果刚巧遇到发生事故,那么就要自己埋单了。另外,如果没有年审的车辆上路,还将会面临被交警处罚的可能。
学员驾校内倒车撞死教练 保险公司是否要担责 在泗阳一家驾校内,学员林某在练习倒车入库时,误踩油门,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李某撞伤致死。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驾校在赔偿了教练李某亲属70万元后,将承保教练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日前,泗阳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观点,驳回驾校诉讼请求。 学员驾校内倒车撞死自己教练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泗阳某驾校学习课程,由教练员李某负责指导。在练习倒库移库(把车倒进车库)项目时,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 倒库移库是驾驶学习中有较高难度的一项课程,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地入库。李某要求林某再多加练习,并在旁边亲自教学。心急的林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加速向后冲去,撞上了库中另一辆车,并将在两辆车中间的李某撞伤。经医院治疗多日,李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并通过协商,赔偿了李某亲属70万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教练李某的意外死亡无法要求林某承担责任。 林某驾驶的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期间,驾校方在赔偿了李某亲属各项损失后,认为此次事故应该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交强险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近日该案在泗阳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此次事故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但在法庭辩论阶段,驾校方和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承担方面产生较大争议。 焦点1 学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要担责? “事故发生时,教练员李某未在车上,车内只有林某一人,而林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驾校代理律师彭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已知道承保车辆是教练车。教练车就是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学员在使用教练车练习时,肯定是没有驾驶证的,“保险公司同意对教练车进行承保,应视为放弃对学员学习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 驾校的理由很坚定:投保车辆是用来驾校教学,事故也是在驾校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虽说责任由教练员承担,但教练员也是受害人,驾校在保险公司既然投保了交强险,就有权在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戴某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这点毋庸置疑。根据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并且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本案死者的抢救费用驾校方已经给了,保险公司无需垫付。” 彭某反驳:“2012年实施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 焦点2 教练车旁跟随指导算不算“随车”?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对于教练员李某在车下指导的行为是否属于“随车指导”,双方产生很大分歧。 “随车指导要求教练员在车上,本案中李某在车下,如果他一直在车上教学,也不会有这起事故的发生。李某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自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教练随车指导要求的是在道路上学习,本案中教学课程是倒库移库,事故发生的地点是驾校的院内场地,故不需要要求教练一定要在车内进行指导。”驾校委托律师彭某立即反驳。 彭某现场举例指出,在现实教学中,学员在练习倒库移库、坡道起步等项目时,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是多年来的行业习惯。大家都普遍认为由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效果更好,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条款,不让教练员在车下指导,因此,教练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指导学员,都应属于随车指导。 法院判决 教练是职务行为 驾校担责赔偿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休庭后合议。 根据双方辩论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法庭最终认定,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该行为合法。 本案中,学员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又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法官遂当庭驳回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
60岁老人骑车被撞残 保险公司不赔误工费? 年满60周岁的人不享有误工费赔偿请求权吗?下车检查故障的驾驶员算驾驶员,还是算普通的行人?近日,南京溧水法院审理了几起交通事故索赔案件,认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说法没有依据,支持了相关受害人的请求。 60岁骑车人被撞八级伤残 法院:仍享有误工费请求权 2012年1月8日早晨7点20分左右,溧水大雾弥漫。何明开着私家车,突然发现车子左侧有个骑电动车的人,想采取措施已经来不及了,骑车人一下被何明撞倒。交警认定何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骑车人王杰12肋以上骨折,构成八级伤残,其误工期限总计以180日为宜。何明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12月,王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7200元。某保险公司认为,王杰已超过60周岁,已经到退休年龄了,不应再享有误工费。 溧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王杰受害时虽已年满60周岁,但国家法定的男性60岁退休的规定并非指该人到60岁即已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而是指该人到了该年龄,可以不再工作且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王杰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及工厂证明等证据,充分证明其受雇于机械厂,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通过从事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因此,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请求。考虑到王杰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按40元/天的标准赔偿。结合鉴定结论,其误工期限为180日,王杰此项费用可以确认为7200元。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杰的诉讼请求。 驾驶员下车检查车辆被撞死 法院:其身份等同行人 2012年9月19日20时左右,高波开着大货车行驶在溧水区境内的一段高速公路上。行驶中,车辆突然发生故障,高波便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与行车道之间,并下车站在行车道上检查车辆。20:45,周维开着一辆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而来,周维一边开车一边吃瓜子,结果因疏于观察撞上高波,当场将高波撞死。周维的半挂车及其主挂车均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11月,高波的家人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高波是违停肇事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他们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只能是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车辆的合法驾驶人。受害人高波作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其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下车后,不再是法律意义上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应当受交强险条例的保护,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22万元。
传打电话遭雷击意外险不赔 险企回应称可赔 前晚雷雨大风突袭武汉,导致人伤物损严重。保险专家认为,除了学习必要的保护措施外,针对雷击事故,长期寿险、车损险、家财险都可赔付。针对网传的“打电话遭雷击意外险不赔付”的说法,武汉多家保险公司加以否认,称可按合同赔付。 打电话遭雷击也可赔 前晚11时许,武汉市应急办发布微博称,1人因灾死亡。信诚人寿资深业务经理王烨介绍说,在人身险中,长期的寿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准的,除了自杀,投保人无论因何种原因身故,都将获得寿险赔付,雷击身故也包括在内。但如果只是致残,那么不能获得寿险赔付。 此外,市民如果投保短期意外险,只要遭遇雷击,无论身故与否,意外险会按照合同予以赔付。且雷雨中打电话是否会导致遭雷击,目前科学界尚无定论。网上平安保险按天计算的短期综合意外险,74元保障60天,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者残疾,投保人可获赔10万元。 车损险可赔树倒砸车 今早,汉阳洗马社区车主刘先生发现,他的雪佛兰车子被倒地的意杨砸中,车窗玻璃被砸碎,车顶被砸扁。人保财险、太平洋车险理赔部门负责人说,针对家用汽车和营运用车的车损险,保险责任中已列明,包括“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和海啸造成的车辆损失”都可理赔,此外“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造成的车辆损失”也可赔付。 雷雨天气中,家用电器遭雷击的情况很普遍。目前武汉各财产险公司均有推出家财险,可保障包括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家用电器、家具等遭受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损害。 保险对雷击进行赔付的并不局限于以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部分养殖业保险都会把各种自然灾害列为保险责任。
购买保险后哪些情况保险公司或不予理赔 随着私家车日渐普及,购买车险成为不少消费者一项必不可少的开支。如何购买车险,购买时注意什么成为消费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为此,北京保监局提醒消费者,投保车险应做到“心中有数”。 免责条款要看清 在投保车险之前,首先应看清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因为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赔偿义务的条款。消费者要对哪些赔哪些不赔心中有数。 保险合同属于契约行为。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因此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能否获得赔付。 比如,车辆损失保险的条款中明确将玻璃单独破碎、无碰撞的车身划痕和发动机涉水等损失列入责任免除的范围,这类损失需投保单独的保险产品才能获得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其他常见的责任免除还有在无证驾驶、饮酒驾驶及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等情形下发生的事故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 险种搭配应合理 面对品种多样的车险产品,消费者,特别是新手司机,很难辨识如何搭配险种才能有效获得保障。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目前市场上的商业车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其中主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只有在主险的基础上才可附加投保,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搭配购买。 商业车险主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而常见的附加险种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保险公司之所以设计种类繁多的附加险,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事实上,有些附加险并不适合所有的消费者,这与消费者风险偏好、经济能力、车辆养护状况、行驶路况及泊车区域等因素有关。以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例,在降水较多、易发生内涝的地区,发动机涉水风险较大,消费者可选择购买该附加险。反之,在降水稀少的地区,消费者则可以不购买该附加险。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有的消费者为节省保费,往往不买或少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有的车主甚至因无力负担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应充分考虑当地人员伤亡赔付数额后再购买保险。 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在获得车险保障的同时,车主也需要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意识,因为保险消费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要以合同为依据履行相应的义务。 为此,消费者应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并及时履行,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影响了自身的合同权益。比较常见的消费者义务包括,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及驾驶人资料、保险期内车辆改装或从事营业运输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等。
投保家财险 为家庭财产撑起保护伞 连日的暴雨让不少家庭遭受了损失,面对暴风、暴雨、火灾、盗窃这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一份家财险来转嫁风险,为家庭财产防洪筑堤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对象是指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固定地址内的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及家用电器、家具、衣物等室内财产,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贵重或价值难以鉴定的物品,如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邮票、字画、艺术品等,不在保险保障范围。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包括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这些自然灾害外,还包括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家庭财产的损失。   另外,为更加全面地保障家庭财产的安全,还可以投保一些附加险。比如附加盗抢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管道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这时可以选择投保“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不仅包括来自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意外破裂致使水流外溢,还包括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损失。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自身行为、自有财产对其他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也愈发关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就可以帮助投保人分散这类风险。比如窗台花盆或空调外挂机掉落砸伤人或车、家中水管爆裂使邻居家遭到水浸损失等,都可以得到赔偿。   家财险的保费并不贵,很多保险公司都出台了组合好的多种定额保单供客户选择,以适应客户的不同情况。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好家庭”系列激活卡式家庭财产保险为例,每年100元保费的基本型产品,就是为贷款购置房屋时已经为房屋主体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的客户量身设计的,11.5万元的保障全部针对室内财产,不用重复投保,不花冤枉钱,并且保险责任涵盖了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及附加盗抢保险、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多方位保障;如果还希望将室内装潢也加以保障的话,可以选择200元的“好家庭”经济型产品,保障金额为23.3万元。保险责任增加了现金首饰盗抢保险和搬迁费补贴等附加费用扩展保险;对于全额购置或已还清贷款,希望将房屋主体在内的所有财产均投保的朋友,选择300元保费,保障金额43.3万元,是最合适不过的了,其保险责任包含上述所有保障。   家财险的投保方式也非常灵活,购买上述激活卡后,可以选择任意时间登录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chinalife-p.com.cn&urlrefer=ab24b5a52f9be3453ce83430adf1a868主页上链接进入激活页面,也可以通过拨打95519客户服务电话,向客服人员申请保单激活。   如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家庭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到客户家中对财产损失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损失额度。
无人驾驶三轮车碾死主人 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 驾驶员下车查看路况,竟被自己的车子撞倒身亡,去年,我省舒城县就发生一起如此离奇的车祸。由于驾驶员万先生此前购买了交强险,其亲属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理赔,但遭到拒绝,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舒城县法院获悉,该院一审驳回万先生亲属的诉求,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事件回放   这起车祸太过离奇   2012年春季的一个下午,万先生驾驶三轮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舒城县春秋乡华盖村岩沟组时,因路面狭窄,下车查看路况,就在自己打算折断路边树枝、移动倒车镜时,车辆突然行驶起来并将其撞倒,他遭到三轮车右轮碾压后受伤,附近群众赶来救援并将其送至医院。遗憾的是,万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县交警大队下发了《非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万先生的不幸身亡属于意外。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不用理赔   早在2011年12月19日,万先生就将自己的车在舒城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期至2012年12月19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投保人为车主本人。   万先生的亲属由此认为,万先生人在车外死亡,应当属于交强险理赔的“第三者”范围,在2013年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舒城县法院,要求获得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不过,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既是该三轮车的车辆驾驶员和车主,又是该车辆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舒城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万先生亲属的起诉,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受害人万先生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驾驶员),被自己的车辆碾压死亡,其身份是否能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   舒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是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受害人万先生在事故发生时虽然人处于车外,符合交强险“第三者”空间要素和时间要素两个要件,但他系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属于保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根据侵权法原理,被保险人不能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而且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最重要的依据之一,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有明确提示,并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作为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应能够理解并且注意到。   律师说法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韩成刚律师分析认为,这个案例反映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存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车人员”如何界定?本车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韩律师认为,对本车人员应该做动态理解,而不能简单机械,本车人员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而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看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否是车上人员,通俗一点说,就是事发时,受害人在不在本车之上。   相关案例   去年9月,厦门人阿强开着自家的轻型自卸货车去送货,在同安区汀溪路段,车子失去控制,撞向山体后侧翻,将阿强甩出车外。随后,阿强被车身压迫,窒息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阿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生前,阿强曾向厦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自己是投保人。阿强死后,阿芳及小华作为遗产继承人,在今年年初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厦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主审法官解释说,本案情况十分特殊,阿强被甩出车外,进而被压身亡,同时具备被保险人、因事故遭受损失的非车上人员两个身份。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亦可成为受害人。结合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可以确认阿强虽是被保险人,却与实质的普通受害人无异。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受害人赔偿人身伤亡损失。
司机被己车撞夹致死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昕 通讯员/吴晓红)已下车的司机被其所驾驶的车辆撞夹致死,其投保的保险(放心保)公司认为该司机不属第三者而拒绝赔偿。昨日,记者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获悉,上述这一颇具争议的案件经该院审理查明,认定司机属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   处理车辆自行下滑司机车外遭撞夹致死   据悉,早在2011年8月8日23时45分许,司机龚某驾驶了一辆×A×牌号的重型自卸货车到达惠阳区某石场,将车辆停在装卸地点装载碎石,随后,龚某某便自行下车前往30米外的地方与他人聊天。   然而,在装卸碎石过程中,旁人发现车辆突然出现滑行,并按喇叭警告,于是,司机龚某立刻前往处置,不幸的是,在处置过程中,龚某却被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谭某驾驶的停放在石场的×B×号重型自卸货车撞夹在了中间,并造成龚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   对此,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2011年11月4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五十条规定,对事故事实成因无法查清,建议就民事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后,龚某的家属因赔偿问题于2011年12月14日起诉至了惠阳区人民法院。   车外司机属第三者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我院于2012年3月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惠阳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的内容可见,本次事故属于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并按相关道路交通法进行处理。”惠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事故发生时死者龚某某已自行下车前往30米外的地方与他人聊天,可见死者龚某已不在×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内,而是在车外,此时应属于相对×A×号重型自卸货车而言的“第三者”,事故应属于涉案车辆×A×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死者龚某某之间的事故即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   据介绍,由于此次事故的事实成因无法查明,因此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为此,认定由机动车即涉案车辆×A×号重型自卸货车承担全部责任,死者龚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涉案车辆×B×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者谭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故×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支配人承担100%赔偿责任。   鉴于×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被告某保险公司一度认为司机龚某不属第三者而拒绝赔偿,并不服判决于当年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仍作出了维持原判决定。
父亲倒车轧死幼子保险拒绝理赔 法院判赔26万 来源:扬子晚报 法院:他是肇事者也是受害者,判保险公司赔26万 去年4月份,南京市浦口区发生一起惨剧,父亲施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不到2岁的幼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施某痛心不已,同时向车辆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三责险在内的40多万元索赔。但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原因是被撞死的人是肇事者施某的亲属,不属于约定该赔付的“第三者”。 倒车时不小心撞倒自己2岁儿子,要求保险理赔 2012年4月的一天,施某打算和家人一起带着1岁多的儿子小可到商业街去游泳。到地方后,施某停车,但不曾想儿子竟然跑到了车子后面。当他意识到,孩子已经被撞倒在地。他赶紧将小可送到南京医科大学二院救治,但次日孩子还是不幸离去。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施某一家痛苦不已。但这毕竟是一次交通事故,除了事发当天报警,他还联系了自己车辆投保的公司。他在2011年5月向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三责险,保险期限到2012年5月止,出事正在保险期内。施某便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三责险等共42万元的理赔款。 争议焦点:近亲属免责条款成立吗? 但理赔并不顺利,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12万元的交强险,“关于三责险,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属近亲属关系,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也就是,在此事故中,受害人小可是肇事者施某的儿子,完全符合这条免责条款。 得知只愿意赔12万的交强险,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原因,都让施某非常难以接受。他们家三代单传,只有小可这一个儿子,怎么可能故意撞死自己的孩子?施某不服,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建邺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施某称,当事人是近亲属保险公司就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示。所以施某认为这条无效。但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理由,“这个条款已经用红字黑体加粗提示,已尽到提示告知的义务”。 建邺法院调查发现,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以及施某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能够证明他没有伤害儿子的主观意愿,也就是这是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因此施某可以作为受害人小可的近亲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尽管免责条款已经用黑体划线着重,但并不能证明已经向施某告知提醒。在没告知的情况下,就把施某的家人排除在第三者外,自然不成立。最终建邺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付施某11万元的交强险,以及在三责险范围内赔付15万元,总共26万元。 ■法官点评 近亲属也可以获赔三责险 保险理赔中常会把第三者之外的人排除在赔偿之外。到底何为第三者?此案审判法官金立安审判终结之后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属第三者。“近亲属不属于第三者”这个条款的订立,就是为了防止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 在这个案子中,施某既是肇事者也是受害者,不存在他为了获取保险金额,而故意杀害儿子。保险公司自然应该承担包括“三责险”在内的赔偿责任。 (涉案人均为化名)
司机撞死藏獒被其主人索赔“配种收益”30万元 来源:大江网 “藏獒今年已经4岁半,每年配种就是一大笔收益,你得按照这个标准来赔钱!”赣州司机肖元庆(化名)开车撞死一条藏獒后,遭遇离奇索赔,赔偿金额为30万元。 “这不是鸡生蛋,蛋孵鸡式的赔偿吗?”肖元庆不答应这种赔钱方法,被藏獒的主人告上法院。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养藏獒属于看家护院性质,配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今年4月下旬,这起“车撞狗”官司有了结论,肖元庆赔偿16万余元,这些钱除了对方买藏獒的费用外,还有藏獒每天所吃食物的费用。 国道上开车撞死一条藏獒 “这次交通事故,一辈子都忘不掉,虽然被撞的不是路人,但所赔的钱险些让自己倾家荡产。”肖元庆回忆说,2010年8月3日,他驾驶车牌为赣B169XX的汽车途径323国道于都黄坳路段时,发生一起碰撞事故。“嘭”的一声,车撞上一条狗,肖元庆下车后狗已经不动弹。 “撞到一条狗,赔个几百块钱应该够了吧。”肖元庆心想幸好没有撞到路人。但有人说了一句“这下够你赔的了,这条狗是藏獒”,肖元庆听后额头流汗。 很快,交警来到事故现场。十天后,交警大队对这起“车撞狗”的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汽车司机肖元庆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接下来就是赔偿的事情。 藏獒主人索要30万元赔偿 据介绍,肖元庆的汽车在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都在保险期内,即便要赔钱,也是保险公司赔偿,但肖元庆还是无法答应藏獒的主人所开出的价钱——30万元。 “我家这条藏獒今年4岁半,自从买来以后,每天吃的肉等食物,就是几十元一天,这几年下来是一笔不菲的费用,而且还有这些年来家人对藏獒付出的辛苦劳动都得算进来。”藏獒的主人还认为,藏獒已经成年,每年都有配种收益,如今藏獒被撞死了,这笔收入就等于没有了。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肖负全责,就应该赔偿这部分费用。 由于肖元庆不认可这笔“配种收益”,并认为藏獒每天所吃食物的价钱等估算过高。最终,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之后,藏獒的主人来到于都县人民法院起诉,除了肖元庆被起诉外,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成了被告。 法院最终判赔16万余元 这起因为撞死一条藏獒遭遇索赔30万元的案件,引起各界关注。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今年4月下旬,法院对这起“车撞狗”的官司有了结论。 法院审理认为,藏獒的主人购买藏獒所支付的费用,豢养藏獒期间所支出的饲养费用、卫生防疫费用以及所付出的劳力,均属于原告的直接损失,肖元庆应当予以赔偿。但法院还认为,豢养藏獒属于看家护院性质,并非用于经济用途,故其配种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定各项损失为16.67万余元,这些费用由肖元庆车辆所投保险的保险公司赔付。 ●各方说法 名狗出没要警惕 建议投保高额商业险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罗久保律师分析认为,这几年来,“车撞狗”的纠纷越来越多,一直以来争议也很大:例如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狗是否有路权;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等。但纵观这起案件,于都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也判决赔偿,让这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法院判决案例参考。 实际上,“车撞狗”的事件不时出现,其中不乏名犬,由此引发的纠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车撞狗”最终的赔偿,会牵扯到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一名保险人士告诉记者,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有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许多车主选择的都是20万元。他认为,应该选择50万元比较适当。他说:“温州的‘广本撞了劳斯莱斯’事件就是一例子,保险公司理赔金额16.2万元,车主还要自付18.8万元。”
双节临近保险升温 外出旅游应合理选择投保 作者:李唐宁来源:…  “双节”临近,国内旅游保险市场升温,游山玩水前先买保险成为很多出游者的主动选择。保险专家表示,不管选择跟团游还是自助,旅游保险都必不可少,消费者可以从保障范围、保额、免责条款这三个角度出发,锁定适合自身的产品。   旅游保险成必备   随着国内旅游市场的升温,旅游保险也日益受到广大“驴友”的认可,穷游网一款名为“出行装备”的A PP已经将旅游意外险列在待办事项的首位。对此,保险专家指出,不管出行方式选择跟团还是自助,旅游保险都必不可少。   对于寻求省心悠闲的旅行者以及一些中老年消费者来说,跟团游依然是首选。由于旅行社的合同往往包含“保险”事项,因此很多消费者感觉没有再自行购买保险的必要。对此,中德安联的保险专家张娟介绍说,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导致的保险事故,对于旅游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支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最好在此基础上自行购买一款旅游保险产品。   此外,随着旅游市场的细分,一种叫自由行的旅游产品受到很多追求自由的年轻人的喜爱。由于这类产品通常只包括当地酒店住宿费以及往返机票,其他都需要自行安排,风险并不比纯粹的自助游少,更需要保险产品提供保障。   那么,该如何挑选旅游保险呢?张娟建议,可以从保障范围、保额、免责条款这三个角度出发,锁定适合自身的产品。从保障范围来讲,旅游意外险通常包括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有些意外险产品还包括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身故遗体送返费用等保障,建议旅行者根据自身行程的风险程度进行挑选。   保额设定的合理与否决定着意外发生时所购买保障的充分程度,也决定着能否切实降低甚至消除经济负担。对此张娟建议,理想状况下,身故及全残保额设定为被保险人年收入的10倍为宜,这能够保证意外发生后,被保险人的家庭生活质量在10年内不会受影响。而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保额可根据目的地的医疗消费水平进行相应设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旅游期间要参加跳伞、潜水、滑雪、攀岩、探险等非职业高风险运动,一定要特别注意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涵盖了这些保障范围。在旅游保险产品中,个人财产因意外被损毁或盗窃、个人行李损坏或被盗也是可能发生的风险,这些风险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投保。 为家上把“安全锁”   连续八天的长假,很多人会长时间远离住所,这给家庭财产安全带来了一定风险。保险专家建议,在投保人为人身做足保障的同时,也应为家庭财产上把“保险锁”。   家庭财产保险即家财险,主要面向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可以为家庭减少损失。在保障范围上,凡是被保险人自有、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下列家庭财产,投保人均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设备等;室内财产,以及农村家庭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和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也可以投保。   但是在我国,目前投保家财险的家庭并不多。对于有意投保的家庭,阳光保险的专家表示,家财险属于短期险种,一年缴费一次,大体分为基本保障型家财险和附加保障型家财险两类。其中,基本保障型家财险的最大特点是保费低廉,一般都会按保额或保费高低,提供多档次的定额保险方案供客户选择,保障范围可以包括房屋、房屋装修、家具、家用电器等。   另外,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附加盗抢险、附加家用电器安全险、附加管道破裂水渍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险、附加监护人责任险、附加家养宠物责任险等若干附加产品,涵盖家庭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财产损失。   网站渠道受追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的频次越来越多,旅游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降低各种人为或非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提升旅游品质,成为普遍的利益诉求。而受益于消费者对旅游品质的诉求和对购买渠道便捷高效特性的重视,网购保险得到了迅猛发展。   事实上,通过保险公司官网直接投保优点显而易见:首先,网站购买不易上当受骗,也没有中间渠道成本,比较划算;其次,方便快捷的支付也可以省去不少时间。记者在一些保险中介网站看到,保期为7天的旅游保险产品已经成为近期市场上当之无愧的主打,也是各保险公司角逐的焦点,其目标显然直指“双节”市场。   而为满足市场需求、应对行业竞争,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的相关产品线越来越丰富,产品涵盖了国内游和境外游,囊括了自驾游、冒险游、商旅游等各种形式,价格从几元到几千元不等,保障的金额也从几万元到上百万元各异。   保险专家建议,青睐大公司产品的消费者可以登录中国人寿、中国平安(601318,股吧)、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等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购买产品。对产品设计不太了解的消费者,也可以利用保险中介性质的网站,通过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旅行保险产品相互比对,来购买最适合自己需求的那一款。此外,一些与保险公司有合作的旅游网站也可适当考虑。
保监会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近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对《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设立申请,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中介市场的准入一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各地政策尺度不够一致;准入主体实力不强、参差不齐。从现实情况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是保险中介市场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加大力度完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顺应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有效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今年3月下旬,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经评估,该项政策的执行效果较好。这说明进一步调整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的措施是有实践基础和市场需求的。   据悉,目前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已趋于平稳,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等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照常进行,这一政策不会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保监会将尽快修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从体制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并将在此基础上部署各地保监局恢复相关许可工作。 来源: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都邦保险春蕾新视野活动顺利开展        2010年9月17日,都邦春蕾教育金、奖学金颁奖仪式暨都邦春蕾传道授业解惑活动在四川德阳春蕾学校新校园隆重举行,德阳市旌阳区教育局副局长宋德超、都邦保险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肖锋、德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李辉以及都邦保险重庆、福建分公司的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    在颁奖仪式现场,德阳市旌阳区的十位年度优秀教师和都邦春蕾学校的6位优秀教师代表、36位优秀学生获得了都邦春蕾教育金和奖学金。在仪式上,教育局副局长宋德超对都邦保险爱心助教,资助山区教师和学生的行动给与了极高的评价。他表示,社会各界对德阳灾后教育恢复工作给与了极大的支持和帮助,都邦保险不但斥资帮助灾区学校重修校园,还设立奖学金和教育金,这对山区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孩子们的健康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感谢都邦的爱心捐助。宋德超也寄语都邦,这样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发展定会蒸蒸日上。仪式上,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肖锋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鼓励获奖的优秀教师继续投身于教育事业,为国家输送更多人才;并祝愿获奖的同学们好好学习,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随后,德阳中支总经理李辉则对此次传道授业解惑活动进行了宣讲。    上午的颁奖仪式结束后,各位优秀教师代表与春蕾学校的老师进行了工作交流座谈。全体学生则参加了公司组织趣味运动会和十米长卷作画活动。学生们用一幅色彩斑斓的图画表达了自己对家乡的热爱,对都邦及社会的感激之情。    本次活动也是都邦传道授业解惑活动的启动仪式。据悉,活动启动后,都邦保险福建分公司和重庆分公司将分别与春雷学校初一年级的两个班结对子、传知识,而这两个班将在三个月后,举办一场知识竞赛,获胜方将获得《中学生百科全书》等奖励。
保定吧贡献分前100位排行(筛选100位)                    保定吧贡献分前100位排行(筛选100位)                                                                生成日期: 2009年09月17日15时    1/5页 ----------------------------------------------------------------------- 名次           用户ID     主题数     精品数 主题率(%) 精品率(%)     贡献分 -----------------------------------------------------------------------      1   赶毛驴车的大腕         46         42       0.29       91.3     5752.8      2     「森」不可测        397          1        2.5       0.25     2567.7      3     坏→倒霉孩子        250          8       1.57        3.2     2188.5      4          magichy         18         16       0.11      88.89     2181.0      5         磐石1314         97         11       0.61      11.34     1897.2      6         ぁ毛子ぁ        118          6       0.74       5.08     1534.4      7     liufengjiao1        227          1       1.43       0.44     1500.3      8         爱已久远        214          0       1.35          0     1415.1
细剖26份交强险审计报告:过半公司经营亏损 6月29日晚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了26家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业务保险(下称“交强险”)公司的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其中12家公司的交强险精算报告。   首度披露的上述报告,展现了26家保险公司在这一险种上迥异的经营成果。不过,一个相同的特征是,多数公司都在用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案均赔款则呈现升高趋势。   仅五公司承保盈利   在26家公司中,10家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现盈利。   其中,承保规模最大的人保财险,2008年交强险经营利润达20.11亿元,稳坐头把交椅;排名第二位的是平安财险,盈利达4.39亿元。   在交强险经营亏损的16家公司中,都邦财产保险公司亏损最为严重,达2.19亿元;其次是中国人寿财险,亏损2.14亿元。   而在交强险保费规模超过10亿元的12家保险公司中,盈亏比例则发生了微妙的变化:7家公司盈利,5家公司亏损。   但是,如果将26家公司的经营利润剔除投资收益,看到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   自2006年7月1日开办交强险业务的两年半来,在承保上实现盈利的仅有5家公司,他们的承保盈利水平也较整体经营利润大幅缩水。   所幸的是,财险市场三大巨头——人保财险、太保财险和平安财险——均在承保上实现了盈利。他们实现盈利的共同原因之一,在于经营费用支出上明显低于排在后面的中小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率(经营费用合计/已赚保费合计)都在40%以下,而人保财险更是以32.7%的费用率成为费用控制的排头兵。   人保财险内部一位人士称,2008年下半年,为了应对雨雪灾害和地震带来的巨额赔付,该公司就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缩减行政管理费用。这显然带动了交强险经营费用的降低。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小组一人士表示,造成各公司交强险经营结果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规模差异,各公司交强险经营规模不同,产生规模成本或规模效益的差别造成了交强险费用率的差异。   “26家公司在管理水平上也存在差异,三大公司均为上市公司,他们在管理水平上居于国内财险公司的领先地位,而其他个别公司在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上存在缺陷。”该人士续称。   以永安财险为例, 2008年其交强险承保业务仅盈利47万元,业务较2007年相比减少1.66亿元,减比8.32%,并没有完成2008年初制定的20.67 亿元的任务。该公司分析,除交强险费率下降和责任限额提高的因素外,车险市场竞争加剧、车险经营成本上升,公司推动交强险发展的推动力度明显减弱,2008 年的雨雪冰冻、水灾、地震等天灾等均是主要原因。   除三大上市公司外,其余23家公司的费用率水平均在40%以上。其中,国寿财险、华安财险和渤海财险达到60%和70%以上,华农财险和长安责任险公司的经营费用,甚至比已赚保费收入还高。   在费用率普遍超过40%的情况下,赔付率只要高于60%,就必然出现承保亏损。而一旦赔付率控制不足,出现巨额承保亏损就成为“轻而易举”的事。   根据各公司公布的专题审计报告,26家公司中,有13家公司的赔付率超过60%。其中,中华联合、国寿财险和华农财险达到70%以上,赔付率最高的为大众财险和安信农险,分别为88.7%和86.7%。   在26家经营交强险的公司中,中华联合成为两年半来承保亏损最为严重的公司,其赔付率和费用率合计超过110%,而略高于平安和太保的106亿保费规模,更加重了它的亏损程度,使其以15.4亿元承保亏损居于榜首,一家就吞掉了人保、太保、平安三大公司合计8.2亿元的承保盈利。   国寿财险的高费用率和高赔付率也使这家交强险保费规模不到10亿元的公司,出现了3.29亿元的承保亏损。   与之对应的是,人保财险则以超过400亿元的已赚保费和98.9%的综合成本(赔付率+费用率)水平,取得了4.7亿元的承保利润,与其保费规模相比虽然非常微小,却成为26家公司中承保利润最多的公司。   案均赔款逐步升高   面对前景并不明朗的资本市场,保险公司要在承保上实现盈利,只有在控制费用上下足功夫。来自多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精算报告均显示,交强险的赔付水平两年半来持上升趋势,而这一趋势仍将继续。   以交强险保费规模最大的人保财险为例,其精算报告显示,自2007年上半年开始,该公司每半年的最终案均赔款一直在上升,从2007年上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依次为:4000元、4196元、4736元和4813元,一年多来案均赔款的赔付金额已经增加了813元。而自2008年2月责任限额调整后(从6万元调至12.2万元),案均赔款则从3984元提高到4745元。   与之对应的是,单均保费却在逐步下降,基于实际费率、包括费率浮动的单均保费从2007年下半年的859元下降至2008年下半年的793元。   案均赔款的上升和单均保费的下降,直接带来了赔付率的上升。从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下半年的5个周期中,人保财险的最终赔付率依次为51.2%、60.1%67.9%、77.0%和84.2%。   按照费率浮动的监管规定,2009年续保的交强险客户中,连续三年未出险的将可享受30%下浮的优惠。   按照人保财险的测算,预计2009年费率优惠幅度将在2008年基础上上升4.1%,考虑到2008年2月开始表定费率下降,而2009年业务全部是在低费率水平上承保的,假设业务结构保持不变,则2009年的表定费率将比2008年下降0.79%,两方面综合考虑,2009年承保费率水平将在2008年基础上下降4.9%。   不过,太保财险认为,随着摩托车业务占比的减少,营业货车业务占比增加,由于前者基础费率水平较低,而后者较高,因此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这一结构变化,亦将引起单均保费的增加。
保监会核准首批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2006年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近日中国保监会核准了第一批共10家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这十家保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只有中资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目前已经开业的21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全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了交强险资格申请。中国保监会经过认真审核,核准了第一批共10家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目前正在对另外11家保险公司进行交强险业务的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按照《条例》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该负责人表示,中国保监会将在交强险业务资格核准工作完成后,对所有获批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以及中国保险报、金融时报等中国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外公示。
保监会核准第二批从事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2006年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近日保监会核准了第二批共12家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这12家保险公司分别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按照《条例》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资格核准工作已全部完成,对所有获批的公司,保监会将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以及中国保险报、金融时报等中国保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外公示。 注: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日前得到保监会批准,作为中资保险公司管理,且该公司已正式办理了《经营保险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经保监会核查,该公司符合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条件。就此,保监会共批复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22家。
黄松有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答问 出台解释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您谈谈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原则,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不利于及时、公正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都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问: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怎样理解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司法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发布时间:2003-12-29 14:08:06 (2003年12月29日)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 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一个主要案件类型。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突出的地位。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法通则》对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审理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虽有所补充,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至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客观上使有些案件难以依法及时处理,也影响了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广大法官和社会各界希望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和统一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不仅是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需要,而且也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主要是以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为依据。《办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明显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损害赔偿原则;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就各种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各不相同的标准,当然有的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不同侵权类型的人身损害分别规定不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利于法制统一,不利于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起草《解释》的初衷就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规范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确保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以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解释》的起草始于1998年。由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多由基层法院管辖,为了配合当年召开的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交会议讨论。2001年以后,随着国家立法规划将起草民法典提上议事日程,《解释》的起草工作伴随着参与立法活动以及参与立法学术活动,进入了一个理论上得到提升的新的阶段。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从中国实际出发,按照主观计算与客观计算相结合的方法规定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模式,同时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建议对赔偿所依据的统计指标进行修订,在较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连续性和社会公正性,适当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切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了司法为民的23项措施,其中包括制定10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是其中之一。为充分体现司法解释起草制定的民主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社会公布了《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群众反响热烈,在网上发表评论意见600多条约50万字;社会各界还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帮助我们修改条文,其中包括来自乡村基层的普通农民群众和侨居海外的企业家、留学生。我们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整理,分析论证,许多好的建议我们都予以吸收,包括一些条款的增设和文字表述都被直接吸收进《解释》的条文。由于《解释》的规定涉及到与国家有关制度的配合和协调,涉及到与国家立法的关系,我们还多次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直接磋商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委办征求意见,协调立场;同时,由于《解释》的内容涉及到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我们也多次以座谈会、书面咨询等方式征求法学专家的意见。《解释》历经反复修改达28稿,终于克底于成,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解释》的起草制定,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司法解释制定程序民主化的一次重要实践。《解释》的公布,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倾力支持的结果,表明了大家对建设法治国家的关心,对人民司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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