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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吃瓜!“丢婴”逆天反转之法律梳理 近日,“周口丢婴事件”刷爆网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着剧情逆天反转,广大民众跌得是满地眼镜和下巴,进而又引起了强烈的反感:消费大众感情、浪费警力的声讨比比皆是,要求严惩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声音亦不在少数。甚至有网友认为涉事策划人员已经涉嫌犯罪! 笔者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作出如下意见,以期尽早平复此次事件,还民众一个明了,还孩子和家属一个清静。 直截了当的说吧,网络上热议最多的所谓“拐卖儿童罪”、“寻衅滋事罪”都绝对不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我们认为涉事人员离这几个罪名还差得很远。所以,认为是“拐卖儿童罪”、“寻衅滋事罪”的瓜友们可以洗洗睡了 有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 很多人可能要气不过了,闹这么大动静,让警察蜀黍费这么大劲,浪费了大家这么多感情,就这了? 恐怕,就这了...... 理由如下,根据周口市公安局官微及新京报公布和发布的信息: 1、此次事件压根没有拐卖一说,无论从涉事人员的主观上,还是事件本身的事实上,都不存在“拐卖”这一行为。也就没有“拐卖儿童”这一定论。 2、“寻衅滋事罪”的定罪的情节包括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主要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本事件虽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一定的社会混乱,但本事件的发生和进展等一系列情况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情节,所以,纵然“寻衅滋事”是一个传说中的“兜底条款”,但在本事件中,亦不能认定。 敲黑板,划重点了!! 也有少数学过法律或者法律人士认为此次事件应当定性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这部分瓜友,口头表扬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有法条,笔者也认为只有这个罪名最适合本事件的定性,但是法律是公正的、威严的,我们不能过于感情用事。 但是,此次事件可能要让各位瓜友失望了...... 对照上述法律条文,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需要至少要满足3个条件: 1.“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眼神好的瓜友可能看到了,编造警情!对的,这个应该没跑。 2.“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用说,笔者也认为到达严重的程度了。 然后,没有然后的3了。 BUT! 重点的重点是3! 3应该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可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行为无犯罪!换句话说,想要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不但要有上面的1和2,还必须要有3这种行为!! 至此,笔者认为,如果警方后续的通报中没有证据证明本事件的涉事相关人员存在“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那么,本事件的涉事相关人员将只构成违法,(注意!违法可不是犯罪哈~) 故,本事件涉事人员很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观点仅代表个人,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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