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片43 柠檬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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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鲜活水产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鲜活水产专业委员会是经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隶属于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本会遵照《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章程》和国家政府有关水产行业的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水产业同行,促进行业内和行业间的联系;促进与香港特区和台湾、澳门地区及世界各国的业务往来与经济交流; 为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水产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1)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贡献”,规范行业行为,促 进公平竞争。 (2)开展咨询业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推广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联 合与合作。 (3)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型的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或商务洽谈,开拓国际市场。 (4)促进与香港特区以及台湾、澳门地区和国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5)关心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助调解会员出现的经济纠纷。 (6)承办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委托的有关事项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7)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水产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法人由每届会长担任,法人资格到任期结束自动终止。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全国工商联成员中从事鲜活水产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企业家。并吸收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水产行业的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入会者需由会员介绍或主动申请。 第八条 会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营作风,并支持商会发展。 第九条 愿为商会作贡献的各类专业人才、社会知名人士,经会长会议通过,可特邀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参与商会工作,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会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3)向本会提供各地市场信息。 (4)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办法经会长会议通过后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鲜活水产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细则。 一、会费标准(会费包括特别会费和会员会费两部份构成,其中特别会费每五年交一次,会员会费每年交一次) 商会特别会费:属企业自愿一次性捐赠,五年一届,用于商会建设和行业发展,具体标准如下: 二、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商会予以除名。 三、热忱欢迎会员和相关人士对商会给予赞助,数额不限。对赞助者发给赞助证书,并记入商会史册。 四、本细则由商会会长会议负责修改和解释。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鲜活水产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鲜活水产专业委员会是经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隶属于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本会遵照《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章程》和国家政府有关水产行业的法规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水产业同行,促进行业内和行业间的联系;促进与香港特区和台湾、澳门地区及世界各国的业务往来与经济交流; 为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水产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1)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贡献”,规范行业行为,促 进公平竞争。 (2)开展咨询业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推广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联 合与合作。 (3)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型的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或商务洽谈,开拓国际市场。 (4)促进与香港特区以及台湾、澳门地区和国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5)关心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助调解会员出现的经济纠纷。 (6)承办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委托的有关事项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7)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水产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法人由每届会长担任,法人资格到任期结束自动终止。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全国工商联成员中从事鲜活水产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企业家。并吸收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水产行业的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凡申请入会者需由会员介绍或主动申请。 第八条 会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营作风,并支持商会发展。 第九条 愿为商会作贡献的各类专业人才、社会知名人士,经会长会议通过,可特邀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1)参与商会工作,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会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3)向本会提供各地市场信息。 (4)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办法经会长会议通过后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鲜活水产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细则。 一、会费标准(会费包括特别会费和会员会费两部份构成,其中特别会费每五年交一次,会员会费每年交一次) 商会特别会费:属企业自愿一次性捐赠,五年一届,用于商会建设和行业发展,具体标准如下: 二、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商会予以除名。 三、热忱欢迎会员和相关人士对商会给予赞助,数额不限。对赞助者发给赞助证书,并记入商会史册。 四、本细则由商会会长会议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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