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扇相望 摇扇相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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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该改了》 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起刑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应该说相对其他刑种来讲算是比较重的。其次,该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可以看到,不同量刑幅度都同时并用附加刑,从这个方面来讲,处罚也是比较重的。但是,“下列情形之一:(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三)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四)诱骗、强波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可以看出其加重情节罗列清楚、明确。尽管其起刑点较高,但是加重限制条件较多,所以综合来看还是相对量刑较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若拐卖“良人”-- 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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