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祥贵19 曾祥贵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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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室内冬季盆栽小葫芦及生长期矫正 1、种植时间:夏季或夏末秋初(25°左右)种植,长出5片叶子时掐尖,发子蔓,子蔓2片叶子时掐尖(有葫芦架或室外种植,要等子蔓上架后再掐尖)发孙曼,以此类推,理论上通常是曾孙曼坐果多。但夏季室内温度高、光照少,不利于结果,甚至会不开雌花,不用着急!我夏秋季只为了养藤蔓,养好藤蔓(夏末,也可以用顶端藤蔓扦插,生长势不亚于实生苗),控制好病虫害,熬过秋天,冬季室内送上暖气,半月即可开花结果。2、室内盆栽时间说明:冬季室内盆栽葫芦,因为北方室内有暖气温度高(25°左右),太阳斜射进窗,光线好。夏季太阳升降照射角度(直射房顶)与房子角度一样,室内几乎不见阳光照射,即使接了葫芦,也长不好。去年冬季末种的小八宝葫芦,在春末夏初开花结果成熟变白,打皮后都干裂了,但种子成熟度非常好。说明不见光葫芦没营养,皮太薄。 3、开始开花。第一个形状不太好的葫芦没坐住(a),黑了,随后接二连三出了6、7个单把儿“小黄瓜”(b、c),果断切掉,等待漂亮的小葫芦出现(d、e),出现漂亮的葫芦雌花后,留花,花上一节掐尖,保存营养给葫芦,避免顶端优势造成小葫芦化掉(盆栽,营养有限)。4、4天后的一个晚上,10点左右雌花开花、取雄花,去掉雄花花瓣进行人工授粉。5、授粉的第二天,马上开始把变形的葫芦矫正。三庭葫芦的嘴儿和腰比龙头杆细嫩,很容易变成“C”型,需要及时用绳子把花扎住,向龙头杆的垂直方向拉伸,通常4~8小时调整一次方向和力度。第三天可以有意将结果蔓调整方向,使得葫芦垂直于地面,然后继续用拉伸方法调整葫芦“站姿”。然后,在生长中不断用拉伸、牵引、下坠平衡法微调“矫正”葫芦。尽量让葫芦长“正”。 下图:开花生长变形——向上拉直——多角度矫正——葫芦垂直向下6、耐心等待葫芦慢慢长大(保证盆土湿润,浇水时,水内融化不超过千分之一的少量复合肥,来保证葫芦生长营养,避免因缺肥料停止生长后化掉),生长过程中也可以用有弹性的布条下挂重物微调葫芦“立正”姿势。
物业费政府指导价、强权业委会,制约了物业行业的发展和服务的提   一、物业费不是物业服务的对价   物业费是业主共同养护、维修物业,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费用,其中包括保洁保安费、公用水电费、设备维护费、日常修理费、绿化养护费、杀虫灭鼠费、公共活动费等等。显然,这属于业主实施物业管理的必要开支。在这些开支中,物业企业所得的酬金只占极少部分。在酬金制物业管理中,物业企业所得酬金一般只占10%左右。   所以,业主交纳的是物业费。就算是业主不聘请物业公司,而自行管理,业主也是要交物业费的,这时是谁在“收费”?这笔钱是谁的服务对价?逻辑上的矛盾立刻显现。所以,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务情形,业主交纳物业费并不是购买物业企业的服务,而是他自己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管理责任的方式与义务。说通俗一点,物业费就是业主之间的AA制。   二、政府干预物业费违反物权法   物价部门把物业费作为“收费”来看待,这实在荒唐:业主自己筹集不动产管理的费用,算是什么“收费”?大家去吃AA制,自己的单自己买,又不向政府报销,人家出多少钱与政府有何相干?   三、政府对物业费定价违反《价格法》    物业费不是商品,也不是“重要的公用事业”或“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那么,物价局管制物业费,价格法上的依据究竟在哪里?   四、政府定价违反合同法,制造民事纠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签订,但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物价部门管制物业费标准是违法的,政府部门没有权力否定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政府指导价损害物业企业利益,违反社会正义   政府规定物业费标准,不是怕它太低,而是怕它太高,这很奇怪。商品房的业主,是占城市人口不到10%的富裕人群;而从事物业服务的,是农村进城务工的低收入人群,他们是名符其实的弱势群体。作为劳动密集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目前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本来就难以在市场上为自己的辛勤劳动讨回合理报酬,在法治国家,会通过制定最低工资等国家干预手段,来保障底层体力劳动者的基本收入。而在我们这里,竟然是通过政府定价把物业企业的劳务报酬压到最低点,保障富人用最小的代价享受物业服务。虽然物业费不能与物业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划等号,但较高的物业费才有可能为物业员工提供合理的薪酬,这是毫无疑问的。政府压价的实质是,在业主与物业企业市场博弈的过程中,政府以公权力援助了业主,这就完全丧失了正义性和公正性,是典型的损不足以奉有余。   这种情况的出现毫不奇怪。业主群体无疑比物业从业人员有更大的话语权。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人,很可能本身就是业主,他们在为自身应履行的义务定价,在为自己享受的服务定价。这种定价没有正当性自不待言,更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有些城市十年来汽油的价格上涨90%,最低工资上涨100%,而物业服务费指导价多年没有变化,其荒谬性可见一斑。   六、取消政府对物业费的管制,是改革的趋势。   “物业费指导价”在违反价格法、合同法、物权法的轨道上运行了近20年,应该寿终正寝了。几年前,沈阳市已经作出决定,政府不再管制物业费,这给其它城市作出了良好的示范,也是行业变革的一个信号!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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