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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妇女打麻将自摸后倒地死 来源:重庆晚报 2012年06月09日 05:24 重庆晚报讯 昨日上午9时许,武隆县鸭江镇五旬妇女郭某某到镇上赶集,随后到一茶馆去打麻将。11点左右,她的手气突然好转,自摸了一个“杠上花”后,突然倒地身死。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了解,6月8日上午,郭某某干完农活后到场镇上赶集,然后到街上的一家小茶馆准备打麻将。 上午9点多钟,郭某某和两男一女玩起了“倒倒胡”,赌注为3元每一倒。刚开始,郭某某的手气不太好,输了一些钱。 11点左右,郭某某的手气突然好转,并自摸了一个“杠上花”。随即,郭某某突然感觉心里堵得慌,就说想喝点水。 茶馆老板给她倒了一杯开水。谁知,郭某某刚接过来,就一头栽倒在地下。 茶馆老板跑到500米远的医院找来担架,准备将其送往医院,同时向***报案。可**赶到后,发现郭某某已身亡。 据当地居民讲,死者郭某某身前患有高血压。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如果牌友茶楼未救助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汉尊律师事务所主任沈仁刚分析,3个牌友和郭某某相约打牌,这个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们之间在发生危险时,具有对自身及其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 郭某在打牌中突发疾病,若3个牌友或茶楼未履行救助义务,从而导致郭某某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3牌友和茶楼方面尽到了救助义务,虽然不构成侵权,但从司法实践上,也会给予道义上的赔付或抚恤。
男子逞英雄吞青蛙 5月后发病 来源:都市快报 2012年06月09日 06:07 野生青蛙千万不要生吃,一只野生青蛙体内的寄生虫可达五六十条,如果生吞,很容易感染寄生虫,引起腹痛、发烧,甚至失明、瘫痪。 上星期,浙医一院传染科副主任梁伟峰主任医师就碰到一个因活吞青蛙,导致记忆力下降、胸部胀痛、发低烧的患者。 患者姓莫,42岁,湖南人,在东阳打工多年。说起他活吞青蛙的原因,梁主任说,“说起来还和他儿子有关。” 10个月前的一天,莫先生在家休息,突然听到儿子的哭声,急忙跑到儿子身边。一看,原来儿子被洗手槽边大拇指大小的青蛙吓哭了。他立即抱起儿子哄他,但怎么哄都哄不停。 这时,他一手抓起那只青蛙,对儿子说,“青蛙有什么好怕的,又不会咬人,看老爸把它吃掉。”说完,他就把青蛙放进嘴里,吞了下去。看到这一幕,儿子的哭声马上停止了。 大概5个月后,莫先生右侧胸部突然胀痛,马上到当地医院就诊,做了抗炎治疗后好转。从那以后,他总是时不时会出现腹痛,记忆力也开始下降,但因为不是很严重,忍忍就过去了,他也没放在心上。 直到一个月前,他突然再次出现右侧腹部胀痛,并伴有低烧37.5℃,他再次到当地医院就诊。经检查,他的胸水铁蛋白超过了2000ng/ml,正常男性在80-130ng/ml,嗜酸粒细胞80%,且胸膜炎伴积液,当地医生说,他可能患了寄生虫感染。 为明确诊断,半个月前,他来到浙医一院传染科就诊。门诊检查寄生虫抗体显示:曼氏裂头蚴抗体、颚口线虫抗体呈阳性,确诊为寄生虫感染。 随后,他因曼氏裂头蚴感染住院。梁主任回忆,莫先生来的时候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精神很差,消瘦,没力气。 好端端的怎么会感染曼氏裂头蚴?仔细询问病史,莫先生说起10个月前活吞青蛙的事。梁主任说,“罪魁祸首”就是那只青蛙。 曼氏裂头蚴是曼氏迭宫绦虫的幼虫,主要寄生于青蛙、蛇的体内。人吃了青蛙后,它会进入人体,并在体内游走,可导致人体的眼、脑、皮下及口腔等部位的裂头蚴病,出现腹痛、发烧等症状,严重者可致眼睛失明、肢体瘫痪。
古代为何鲜有强奸罪? 本文摘自《历史的迷踪》: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按理说,强奸罪要比抢劫、盗窃犯罪多得多,可史料记载却少得多。其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封建的贞操观束缚了妇女,把贞节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告官。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 封建社会里,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被认为是“**”,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在那样的社会里,受害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受害人不告诉,这类犯罪怎能多呢? 其次,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强奸罪的审定,严重不利于受害妇女告官。 历代王朝律令中的强奸罪要件大同小异。以《大清律例》为例,它规定:只有在妇女始终抵抗歹徒的性暴力行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体部位被严重致伤时,法官才会认定为强奸罪。也就是说,妇女遭到强奸时,如果一开始反抗,后来无力抵抗或歹徒拿出凶器威迫下或口头威吓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性行为,均视作通奸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通奸罪,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三个恶果:一是蒙受羞辱的名声,只好自杀身亡以逃避舆论的谴责。二是以前有过‘‘失节”行为的女人,即使被强奸,罪犯也要从轻处罚;三是妇女与男人通奸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妇女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子都要当众裸露下身,挨打蒙羞。因此。妇女被强奸告官九死一生,勿宁不告。在这种法制下,强奸罪自然少了。 当然,这种说法可能不很全面,那时强奸罪少于其他罪的原因是否还有其他,也说不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考证。
古代为何鲜有强龘奸罪? 本文摘自《历史的迷踪》: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按理说,强龘奸罪要比抢劫、盗窃犯罪多得多,可史料记载却少得多。其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封建的贞操观束缚了妇女,把贞节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告官。 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 封建社会里,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龘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在那样的社会里,受害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受害人不告诉,这类犯罪怎能多呢? 其次,封建社会的法律对强龘奸罪的审定,严重不利于受害妇女告官。 历代王朝律令中的强龘奸罪要件大同小异。以《大清律例》为例,它规定:只有在妇女始终抵抗歹徒的性龘暴力行为或女方身亡或女方身体部位被严重致伤时,法官才会认定为强龘奸罪。也就是说,妇女遭到强奸时,如果一开始反抗,后来无力抵抗或歹徒拿出凶器威迫下或口头威吓女方被迫停止反抗而接受歹徒的性行为,均视作通龘奸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通龘奸罪,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三个恶果:一是蒙受羞辱的名声,只好自杀身亡以逃避舆论的谴责。二是以前有过‘‘失节”行为的女人,即使被强龘奸,罪犯也要从轻处罚;三是妇女与男人通奸的。未婚女子要被重打80大板;已婚妇女要打90大板。清代还规定,不论男女挨板子都要当众裸露下身,挨打蒙羞。因此。妇女被强龘奸告官九死一生,勿宁不告。在这种法制下,强龘奸罪自然少了。 当然,这种说法可能不很全面,那时强龘奸罪少于其他罪的原因是否还有其他,也说不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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