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谭 河北谭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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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生态祭祀倡议书 全县广大居民: 扫墓祭祖,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塑料花、布花、绢花、锡箔纸花等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兴起,人们在表达对亲人哀思的同时,带来的“白色垃圾”却悄然污染了周边环境。为保护生态环境,倡导绿色祭祀,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向广大居民发出如下倡议: 1.选择自然环保材料,拒绝塑料制品 塑料祭祀品难以降解,长期滞留在自然环境中,会对土壤、水源造成污染,如采取焚烧处理方式,则会产生有害烟尘和有毒气体。塑料祭祀品还会形成塑料垃圾,风一吹,田野里到处都是,直接妨害环境,有碍观瞻。我们提倡使用鲜花、绿植等自然材料作为祭祀用品,既环保又能表达对先人的敬意。 2.大力倡导文明祭祀,保护生态环境 清明节的核心在于缅怀先人、传承文化,从文化和情感角度来看,塑料花缺乏鲜花所具有的生机与情感寄托,与传统祭祀中“敬献鲜花”的寓意(如对生命循环的尊重)相悖,使祭祀活动流于形式。我们可以通过敬献鲜花、植树、清扫墓地等方式表达哀思,避免使用塑料花、塑料祭品等不可降解的物品,防止对土壤、水源、大气造成污染。 3.推广绿色祭祀理念,支持环保行动 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文明祭扫的践行者、引领者,积极向家人、朋友宣传塑料制品的危害,倡导绿色祭祀理念,共同营造文明、环保的清明节氛围。对于已经使用的塑料花等,请勿随意丢弃,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妥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二次伤害。 广大居民朋友,缅怀先人,贵在心意,重在文明。让我们携手摈弃“白色污染”,以更洁净的环境、更文明的方式,守护青山绿水、告慰先人之灵,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隆尧县文明办 隆尧县民政局 2025年2月26日
关于2025年统一设置年货市场的公告 城区广大居民及年货供应商户: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消费购物需求,促进我县春节年货市场商贸流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健康、便捷的消费环境,县城管局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5年县城春节年货市场设置及规范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货市场设置时间 2025年年货市场设置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2025年2月12日(农历2024年腊月十一至农历2025年正月十五)。 二、年货市场经营地点 (一)东安街(一行大道至黄巾大道); (二)万盛街(黄巾大道向北至上疃社区南侧); (三)南华路(定魏线至建设街); (四)建设街(六路口至南华路); (五)杨官线(西平街至丰源街)。 三、年货市场经营范围 干果、糖茶、炒货、水果、春联、灯笼、年画、生活用品等,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四、经营要求 (一)临时销售点采取定点设置规范经营,经营者不采用固定占位模式,严格服从管理,在规定地点、位置规范经营,不得超区域经营。 (二)各摊点的经营活动时间不得影响群众正常工作和休息,不得干扰正常交通秩序,各经营摊点须保证摊位周边卫生干净整洁,不得乱扔乱倒垃圾。 (三)各摊点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设备招揽顾客,不得随意搭建帐篷等经营设施,经营结束后不得在经营场地堆放经营物品,对违反或不服从管理的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或取缔。 (四)所有摊点摆放不允许破坏路面、树木和绿化苗木等公共设施。 (五)县城管局将对年货街路段进行不间断巡查,凡不按照规定设置或在非指定区域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兜售商品的,将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依法予以查处。 敬请广大居民相互转告,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特此公告 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9日
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域禁煤相关工作的通告 为持续深入推进散煤管控攻坚行动,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等规定,决定在全县禁止销售、运输、燃用和储存散煤及煤制品,现将全县散煤管控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煤范围禁煤范围为隆尧县县域全境。 二、禁煤措施在全县域内禁止燃用、销售、储存、运输任何煤炭及煤制品,全面使用清洁取暖方式进行替代。 (一)禁止用煤。全县域范围内燃煤使用实现“清零”。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严禁使用单位使用煤炭及煤制品,强化对散煤复燃治理,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使用散煤行为。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负责对各村、各户、各门店燃煤使用监管,坚决防止散煤复燃。 (二)禁止售煤。市场监管局负责取缔全县域范围内所有煤炭及煤制品经营场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严禁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煤制品。 (三)禁止储煤。禁止全县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煤制品。各类用户现存自用的煤炭及煤制品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 (四)禁止运煤。交警队、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以及过境煤炭运输车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全县域范围内运输煤炭及煤制品。 (五)禁止散煤进村入户。各乡镇、开发区、食品城、柳行农场加强对进村、入户销售(兜售)煤炭及煤制品行为的巡查。一经发现,及时向属地乡镇或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处罚措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全县域内燃用、销售、储存、运输散煤及煤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拒绝或妨碍禁煤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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