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荣令 安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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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117名退休人员的10%津贴意味着什么? 黑森险中字【2001】31号文件以鹤北林业局2001年6月末以前企业自行执行按退休前110%计发养老金的莫须有的事由,停发了117名退休人员的10%边远地区科技津贴。鹤北林业局根本不存在此问题,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对鹤北林业局的一种诬陷。 鹤北林业局依据黑龙江省森工总局【1993】函人字226号转发的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于1994年5月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了110%退休费手续,其中10%就是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第8项补充通知规定补办的边远地区科技津贴。鹤北林业局经办人员对于补办的10%津贴没有按226号文件关于“重新计发”的要求办,而把10%摞在100%之上,形成110%计发退休费比例。应该说鹤北林业局在执行36号文件的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只不过是计算方法上不妥,因为110%计发有想法比例违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问题的 解决非常简单,不按110%计发,而是将10% 重新计发,这样做既符合36号文件精神,又不违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还符合黑劳社发【2000】12号文件关于黑人联【1993】1号和黑人联【1993】36号规定加发知识分子退休待遇的认定。 可是森工总局在《关于鹤北林业局部分离退休人员上访10%边远地区科技人员津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经过认真研究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后,形成了一致意见,鹤北林业局这117名退休人员,在已经按标准工资100%计发退休费情况下,不应再按标准工资的10%加发边远地区科技人员津贴。更使人发笑的是总局人事局解释,森工总局【1993】函人字226号文件第2 条,所指的增加10%退休费,是指国发【1992】29号,即黑劳险字【1992】190号规定的10%退休费。在这里不仅要问这种““指鹿为马”式的歪理邪说要干什么! 这种答复简直是在骗人。请看看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就已经明文规定100%计发退休费啦,那还要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干吗!按文件的要求,之所以出台36号文件,就是对于符合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精神,享受100%退休费的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也就是补办增加10%边远地区科技津贴。 其答复意见中又以魔术手法编造事由废止了226号文件,并在废止226号文件的第二条又提出严格执行黑人联字【1993】1号 和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的决定。可是使人费解的是将执行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及其第8项补充通知所应补办的科技津贴变为空头支票。 直到现在停发117名退休人员的10%津贴,仍然坚持不予恢复。 我们说这117名退休人员都是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知识分子,是开发建设边远地区的鹤北林业局的中坚骨干力量是鹤北林业局的功臣群体。停发他们应得的10%津贴意味着什么!是执行政策还是打击知识分子,是搞团结还是搞分裂,是维护党的利益还是挑拨党群关系?不值得人们深思吗?
请看在森工任职时高金芳的立场 现仅就高金芳在森工任职期间,签发黑森险中字【2001】31号文件看她的立场。 我为此事大概给省长、省纪委省监察厅举报中心呈报上告信、给省委组织部呈报过举报高金芳渎职材料、给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省政策研究室发过信函,结果是无一回复。 下面就签发31号文件说明其立场: 1、31 号文件的事由是,把鹤北林业局执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1993】函人字226号转发黑人联字【1993】3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17名退休人员,给予补办享受10%边远地区科技津贴手续。由于鹤北劳资科个别人耍小聪明,在计算方法,没有按226号关于“重新计发”的要求办,而是把10%摞在100%之上,形成计发比例为110%。而森工保险中心负责人黄维国不问三七二十一,却主观臆断,在31号文件中,提出鹤北林业局“二〇〇一年六月末以前企业自行执行按退休前标准确工资110%计发养老金的117名离退休人员,享受超比例部分计发的养老金。一律从今年七年一日其予以纠正(此段文字是在按原文照抄的),”在这里很明显把鹤北林业局正常执行36号文件加上莫须有的罪名。 (1)高金芳为什么签发此文?当她得知真实情况后为什么不废止31号文件?仔细看她是站在什么立场上? (2)森工总局黑森劳【1999】311号文件已经明文指出“调整已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费用等统由企业劳资科办理”的规定,高金芳身为总局副总局长带头违规,蔑视企业的常规,越轨抢权签发不应该出台的文件,破坏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这又说明她是站在什么立场? (3)高金芳得知36 号文件是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的执行办法之一,为什么不废止31号文件?高金芳抵制执行省委文件,是什么行为?是和省委保持一致吗!,在这里又看出高金芳是站在什么立场上?
我为什么坚持要求森工总局恢复10%边远地区科技津贴 我们117 名退休人员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1993】函人字226 转发的黑人联 字【1993】36号文件规定应该享受10%边远地区科技津贴是天经地义的事,并且得到黑劳社发【2000】12号文件给予认定为加发知识分子退休待遇。这是省委、省政府的黑发【1992】13号文件提出的关于知识分子政策之一。 1、时任副总局长高金芳签发的黑森险中字【2001号】31号文件是错误的,因为此文件是以莫须有的事由而且采取越轨抢权的手段下发的文件,属于违规文件,应该废止。可是当时有关领导不仅没有废止31号文件,在理屈词穷的情况下,反而废止了226号文件,做出两条决定,第一条废止226号文件,停发了10%边远地区科技津贴,第二严格执行黑人联字【1993】1号和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却成了空头支票。 天理哪儿去了! 2、修正错误是坚持真理的表现。因此,我相信姜副局长会能做出点有震动性的事情,不会像以前的那些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认为31号文件已经错了,再改了会伤面子(注:这是劳资处前工资员王世超说的)。希望能责成秘书好好看看黑人联 字【1993 】36号文件和黑劳社发【2000】12号文件有关认定部分,不要硬说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费比例不能超过100%。 3、因为(88)教计字105号即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的基数通知。此文件森工总局正在执行中。 请姜副局长联系我,手机17075332644。
请看鹤北林业局劳资科对加发10%科技津贴的意见 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社会保险中心: 黑森人字【2002】144号文件收悉,我局部分原享受110%退休待遇人员对于将边疆工作20年以上所享受的加发10%待遇取消仍有疑议,其理由如下: 黑政发【1984】46号文件第二条四项:享受 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在调离边远地区时津贴自动取消。在边远地区工资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退休费总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前提下,可把津贴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从以上文件个可以看出,科技津贴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现在我省边远地区工作的国家科技干部给予边远地区津贴;二是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 既然科技津贴包括两项内容,就应该同时补办享受两项科技津贴手续:一是在职时享受的科技津贴;二是符合黑政发(84)46号文件规定,但因该文件(黑人联字(93)36号)下发前退休,受当时退休费标准不超过100%限制而未享受退休费标准提高10%的科技津贴待遇。我们认为,对于地处边疆享受100%退休费待遇的科技人员累计在边疆工作满20年以上应加发是10%,不给加发是不妥当的,试想:按黑人联字(93)1号第五条,即使是本省内地的科技人员也可以享受100%退休费待遇。,不给加发边疆工作20年以上的10%待遇,这就使得黑龙江省内地及边疆工作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在退休后没有区别,享受待遇一样,没有体现出党对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照顾。 综合以上文件,依据和地区差别应有所不同的理由,我们认为,按黑政发(84)46号文件对于边疆累计工作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退休费标准提高10% 不应受100%的限制,应按黑人联字(93 )36号文件补办享受10%手续,加发此项待遇。 鹤北林业局拉票的工资科 二00二年九月十日 我们对此意见的看法 此意见,对执行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是有个意见,就是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在100%发给退休费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发10%津贴。但没有说道关键地方,: 1、应该说36号文件的整体性,即不应把符合黑政发【1984】46号文件 规定第二四项部分与36号文件分割开看,它们是和起来组成一个文件,这就是说对于符合规定的人员,就应在100%的基础上提高10%,至于计算应按森工226号文件关于重新计发的要求办,而不应该把它们摞起来。 2、黑劳社发【2000】12号文件认定黑人联【1993】1号和黑人联【1993】36号是规定 加发的知识分子退休待遇。 3、有例证: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即(88)教计字105号文件。此文件森工总局正在执行中。
黑龙江省森工停发退休津贴之事无人管 此事发生在2001年,森工保险中心以黑森险中字【2001】31号文件以莫须有的事由,说什么鹤北林业局“二00一年六月末以前企业自行执行按退休前标准确工资110%计发养老金的117名离退休人员,享受超比例部分计发的养老金。一律从今年七年一日起予以纠正,养老金待遇享受比例最高不超过退休前的标准工资”(注:此事由是31号文件的抄下来的)。当时鹤北林业地区社保局不问为什么就执行了。 我们被停发部分津贴10%是怎么来的?其依据如下: 1、黑龙江省森工总局【1993】226文件转发省人事厅黑人联字的文件第2条指出,“符合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精神,享受100%退休费的人员,增加10%退休费时,可在100%退休费基础上重新计发,补发其差额。” 2、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是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36号文件第一条指出“关于文件第五条:“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并照发原享受的科技津贴”的有关问题的项下的第8项补充通知指出,符合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规定,但因在该文件下发前退休而未享受科技津贴的,可补办享受科技津贴手续,执行时间仍为1992年7月。黑政发【1984 】46号文件在关于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津贴题下,第四款指出享受边远地区津贴的人员,在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又因为次10%津贴,是列在46号文件的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津贴题下,故我们称其为边远地区科技津贴。 因此执行36号文件规定,就是在退休费100%的基础上再提高退休费标准10%,这是黑人联字36号的本意,所以鹤北林业局在执行政策上没有问题。至此可见黑森险中字【2001】31号文件是错误的。 具体来说: 1、本来鹤北林业局启动对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增加10%边远地区科技津贴是遵照黑人联字36号规定执行的,而黑森险中字31好文件却说成企业自行提高养老金标准,这纯属于对鹤北林业局执行政策上的诬陷,就此一点黑森险中字31号文件是不能成立的。 同时31号文件第二条指出,“今后的离退休人员待遇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森工总局文件规定,企业不得自行提高养老金标准,”31号文件的作者当时得知鹤北林业局的真实情况后应马上撤回31号文件。而签发着是时任总局副总局长高金芳也不问青红皂白乱签发文件,是属于渎职行为,当得知真是情况后,不但不马上予以纠正反而还指示总局劳动局曹副局长打电话责成鹤北林业局劳资科长对信访者进行说服教育。后来此事已经抄得沸沸扬扬,这样的副总局长还被省任命森工总局的党委书记。不知是怎么上去的? 2、黑龙江省森工保险中心,的职能无权决定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增与减,故此31号文件是属于抢权越轨的文件,属于违纪的文件,应该立即废止。 3、31号文件的作者和签发者还蔑视黑森劳字【1999】311号第五条根源于调整已退离人员基本养老金及费用等统由企业劳资科办理的规定,抢权下文,明知是错误的,总局至今不予以纠正。(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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