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大照 阳光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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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正式文件 晋人社厅发〔202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备,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对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1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shebao13.com&urlrefer=9b12900167a790f3e3d418d43e0c2725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2%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其中本人养老金水平含单位发放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执行的退休生活补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群体进行倾斜调整: (1)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7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8元;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9元。 (2)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03元的补到3303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同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金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在7月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21年6月18日
退役军人们请看看 大同市关于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决定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采集工作既要丰富完善已有对象信息又要调查核实新增对象信息,力争做到全覆盖。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或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各县(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组织、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医保和兵役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参与落实。各地将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采集点设置、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登报之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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