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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第十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第十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二)直播间标题、封面;(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第二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第二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第二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第二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关于锦州实习学校和锦州八中入学条件调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综合考虑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学校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对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和锦州市第八初级中学2021、2022年的入学条件,锦州市实验学校小学部2021、2022、2023年的入学条件做出调整,请各单位做好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前: 锦州市实验学校、锦州市第八初级中学的招生条件为: 1. 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一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相互一致,且在入学当年5月1日前取得的,到对应学区学校入学。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凭产权调换协议、原籍户口簿办理入学。 2. 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一处,并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单独住房,且符合本项第1条规定的,到对应学区学校入学。 3. 从2023年起,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和第八初级中学的招生条件除满足本项第1、2条规定外,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前须满三年方可入学。 4. 从2024年起,锦州市实验学校小学部的招生条件除满足本项第1、2条规定外,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前须满三年方可入学。 二、调整后: 2021、2022年入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和锦州市第八初级中学就学的,2021、2022、2023年入锦州市实验学校小学部就学的,要符合下列招生条件: 1. 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一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相互一致,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到对应学区学校入学。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凭产权调换协议、原籍户口簿办理入学。 2. 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一处,并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单独住房,且符合本项第1条规定的,到对应学区学校入学。 3. 从2023年起,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和第八初级中学的招生条件除满足本项第1、2条规定外,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前须满三年方可入学。 4. 从2024年起,锦州市实验学校小学部的招生条件除满足本项第1、2条规定外,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前须满三年方可入学。 三、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区别: 1. 调整前,2021、2022年入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锦州市第八初级中学和2021、2022、2023年入锦州市实验学校小学部就学的,户口簿和房产证等佐证材料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即可。 2. 调整后,2021、2022年入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锦州市第八初级中学和2021、2022、2023年入锦州市实验学校小学部就学的,户口簿和房产证等佐证材料登记时间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方可到对应学区学校入学。 其它招生政策没有调整。 四、不符合调整后入学条件的,一并按只符合单一条件执行,办法如下: 1. 户籍或住房单一在市实验学校小学学区的适龄儿童,由松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2. 户籍或住房单一在市实验学校初中学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七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3. 户籍或住房单一在锦铁里、兴华里、民和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十八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4. 户籍或住房单一在白日里(不含中央大街以西)、吉庆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五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除上述规定外,锦州市中小学招生政策以当年的《锦州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为准。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重点环节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靠风口得来的财富,却不知自重,继续贪恋,到头来,终会是镜花水 靠风口得来的财富,却不知自重,继续贪恋,到头来,终会是镜花水月一场空。 无相财经出品 一块钱难倒英雄汉,一亿元难倒富二代。 王思聪欠债事件已经发酵几天了,作为王氏家族的长公子,区区几百万乃至一两个亿,真的是个“小目标”,为什么王思聪还不起这点钱,而王健林也没帮他还呢? 想到了前几年李嘉诚儿子欠了几十亿,考虑到家族影响,李嘉诚立马摆平了。要知道,万达有那么多的股东,此时长公子出事,应该立马堵上这个窟窿,来稳定军心。可王健林迟迟未出手,我想,只有一种解释: 王思聪实际欠的不止一个亿,同时,老王暂时也拿不出那么多现金。 我们站在财经角度,好好分析下。 1. 不差钱的小王 “我不在乎我的朋友有没有钱,反正都没我有钱!” 曾经的小王,也是个体面人。 2009年,王健林为王思聪成立了一家PE基金:普思资本。任由他投资练手。2010年,又送给王思聪1000万股万达院线的股票。 后来老王说: “我允许他失败两次。先给他5个亿,如果失败我再给他5个亿,如果还失败,就老老实实回万达上班!” 其实那几年,王思聪确实是干出不少成绩的。 他拿着父亲给他的5亿元,投资了 “熊猫TV”,踩上了直播的风口,其经营主体“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也先后拿到了乐视网、奇虎360、真格基金等机构的投资。 2017年,王思聪又成立了“香蕉系”,布局了香蕉计划娱乐、音乐、演出经纪等诸多板块。一年后,随着爆火节目《偶像练习生》的播出,香蕉模式斩获了资本的肯定,顺利融资十几个亿。 2018年的“胡润80后财富继承富豪榜”显示,王思聪个人身价达到了50亿元。 仅仅几年, 5亿的零花钱就在他手上,上涨了十倍。 (“熊猫TV”融资的公开信息) 今年上半年,王思聪又闻到了电子烟的风口,他的普思资本投资了“唯它电子烟”,并在科创板上市,其成绩单越发好看。 很多自媒体都纷纷发文吹捧:王思聪不是简单的富二代……. 可是小王真的赚到50亿了吗? 2. 身价,只是资本的游戏 很多人不明白的是,估值50亿和赚到50亿并不是一个意思。 举个例子: 我从家里拿了1个亿成立一家公司,然后我找到基金A拿1个亿来增资我的企业,投后估值10亿(股权比例:我90%,基金A10%)。 然后我就说我的股权值9亿,我是一个投资天才,1亿变成了9亿,希望大家都来投我。然后我再不断导流做广告,继续把摊子铺大。 过了半年,基金B拿10亿来增资,投后估值50亿,这个时候我就说我的股权值30亿,我真是个投资天才,不到一年估值从1亿变36亿了(股权比例变成:我72%,基金A8%,基金B20%)。 然后到处做PPT ,再去募资,又去找到了基金 C…… 理论上只要不断找到下家融资,这个游戏就可以无限玩下去。 那么问题来了,基金 A、B、C凭什么投我? 这里有两种可能: 1.我的企业处于风口,大家都很认可我企业的发展前景,我用我强大的人格魅力和企业前景打动了他们。 这种情况下,大家一起赌一把,愿赌服输,赢了一起会所嫩模,输了一起工地干活,不存在谁欠谁。 2.我跟基金 A、B、C全都签署了对赌协议,我约定公司 5 年内上市或者被并购退出,如果不能退出,我就按照他们的出资额加10%的利息回购他们的份额。 而基金 A、B、C 认可我的(或我富甲一方的爸爸的)回购能力,就放心把钱给了我。 本质上,这就是打着投资旗号的融资借款。 本来,小王可以把这个游戏一直玩下去,无奈时运多舛,王思聪的重点投资行业,直播和泛娱乐都遭遇了寒冬。 在无相君之前的一篇分析文章中就写过,如今的娱乐业风雨飘摇,查税、监管、行业下行。尤其是直播行业是一个不赚钱的烧钱行业,虎牙、斗鱼背后都有腾讯的资金注入,还能在美股融资续命,而王思聪的“熊猫TV”,资金显然跟腾讯不是一个量级的…… (2019年3月9日,熊猫直播宣布关闭) 钱烧不动了,但行业就是谁先没钱烧谁先死的局面,小王无奈只能被资本抛弃。 所以直到王思聪的普思资本面临破产,我们才发现——他和乐视贾跃亭、ofo的戴威差不多,玩的都是一个游戏: 炒概念,拿融资,破产前走人。 实际上过去几年,中国的创投圈基本都是这么个玩法。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为落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要求,本网站为完善跟帖评论自律管理,现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网站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通过运营网络互动传播技术平台,供用户对本网站传播的各类信息发表评论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语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2.本网站致力使跟帖评论成为文明、理性、友善、高质量的意见交流。在推动跟帖评论业务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完善跟帖评论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合法权益,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3.本网站坚持用户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4.本网站承诺、并诚请所有用户,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将自觉遵守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5.本网站承诺、并诚请所有用户不发表下列信息: 5.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5.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5.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5.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5 煽动地域歧视、地域仇恨的; 5.6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5.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8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5.9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5.10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5.11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5.12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13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5.14 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5.15 使用本网站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5.16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5.17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5.18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传播的其他信息。 6.对违反上述承诺的用户,本网站将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删除跟帖、短期禁止发言直至永久关闭账号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跟帖评论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7.本网站承诺,完善公众举报平台,欢迎用户监督举报各类不法传播活动和违法有害信息,以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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