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猩猩 庆阳猩猩
心念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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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野花不能采,小心地雷! 河南卢氏农民山坡上采挖3株“野草”,经鉴定为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以涉事农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日前引发广泛关注,但国家林业局表示,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 <顺手摘田边野草被判刑> 继“掏鸟获刑”、“玩具枪获刑”、“逮癞蛤蟆被判刑”之后,我们又看到了“农民拔野草获刑”的新闻。据河南媒体报道,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7日,后被提起公诉,秦某最终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时,记者查询发现,河南省政府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不包括蕙兰。 <获刑或许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刑辩律师李长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案件的定性的前提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该案也是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的,如果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很显然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列入蕙兰的《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地方性的保护名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最多只是一个行政处罚。 20日,中国植物学会兰花分会理事、科普作家史军表示,大量采伐的行为使野外蕙兰的生存环境愈发恶劣。正因如此,植物学界一直呼吁将蕙兰等兰科植物列入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设立明确保护等级,使其得到更为规范的保护。 <加强普法避免民众踩雷> 有律师表示,罪刑法定,任何一个判决都必须于法有据,不得任意扩大解释,既然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就有待商榷。即使蕙兰属于地方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但绝对不是犯罪。 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并不是神秘的。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加强普法力度,让相关法律条文深入人心,并依法判案,公正公平,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一个公正判决都成为广泛生动的普法课程;另一方面,民众也要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水平,这样才能避免在不经意间逾越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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