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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生子挨罚夫妻起诉计生局 来源:青岛晚报2012-11-2 赴港生子挨罚夫妻起诉计生局 来源:青岛晚报 2012-11-2 10:12:36 原文链接: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qdqss.cn%2F2012%2Fnovember%2F606CD982.html&urlrefer=77e70cbe3248b9c06bb9fb0a07253bec 家在崂山区的刘某和王某夫妇是再婚,各自都有一个孩子,他们又跑到香港生下了第三个孩子。刘某和王某回到内地后被举报,人口计生局向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两人觉得孩子拿的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不需要再交钱,对此双方争执不休,刘某和王某将崂山区人口计生局告上法庭。   刘某和前妻曾有一儿子,前妻过世后儿子跟刘某生活。经人介绍,刘某认识了离异的王某,王某带着个女儿,两人于2007年结婚。为了实现“生子梦”,两人通过中介机构办理了赴港生子。2008年10月他们的女儿在香港浸会医院出生,并且获得了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医院待了几天后,王某的身体慢慢恢复,她和丈夫便带着刚出生的女儿回到了内地。度过了两年安稳时间后,不料去年被人举报,两人涉嫌超生,人口计生局调查后发现,超生属实,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9万余元。   刘某和王某称,他们承认自己的确是违法生育,但孩子已经拿到了香港居民身份证,而且一直没有在内地办理户口,不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人口计生局认为,不管是在哪里生的孩子,只要孩子的父母都是中国国籍。除非不入境,否则一经计生部门查实,就要按照相应的计生法规进行处罚。   按照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虽然夫妻在境外生育子女,未在内地落户,但由于子女跟随父母在内地生活,并在许多方面享受了与内地户籍子女同等待遇,父母的生育行为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管理,其违法生育行为应当受到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约束。最终法院裁定,要求夫妻二人支付罚款共计9万余元。   办案法官称,这是崂山法院审理的首起赴港生子超生案。据了解,根据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只要父母户籍在内地,不管在什么地方生育,只要不符合照顾生育政策,都要为超生行为买单。(记者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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