啦啦啦阿狸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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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更大力度、更实措施整治秋冬季大气污染 在今天举行的生态环境部10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斌指出,坚决反对“一刀切”,在今年的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中,一律没有涉及强制性错峰生产、大范围停工停产等要求,坚决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刘友斌表示,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2020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对今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行了整体安排和部署,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 刘友斌介绍,今年秋冬季攻坚行动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对过去行之有效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持续予以推进。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基础上,今年秋冬季攻坚行动更加强调依法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更加强化依法依规。坚决反对“一刀切”,在今年的秋冬季攻坚行动方案中,一律没有涉及强制性错峰生产、大范围停工停产等要求,坚决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二是更加突出科学施策。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要求各地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企业分类分级管控,达到A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适当少采取减排措施。 三是更加强调因地制宜。在确定2019-2020年秋冬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时,充分考虑各地工作实际和操作性,依据各城市上个秋冬季PM2.5浓度值与过去两个秋冬季累计下降幅度分别进行分档,设定各档改善目标,上个秋冬季PM2.5浓度越高、累计下降幅度越小,本秋冬季目标越高。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水质优良断面比例上升2.6个百分点 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布了2019年前三季度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实测1930个),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5.0%,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3.4%,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8.6%,同比升2.9个百分点;劣Ⅴ类为3.3%,同比降2.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的110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68.2%,同比降0.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7.3%,同比降0.8个百分点。影响湖(库)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来宾、柳州、云浮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吕梁、营口、深圳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 据介绍,1940个国家考核断面全部采用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实际开展监测的断面共1930个,其余10个断面因断流和交通阻断等原因未开展监测。
环境监测向社会敞开大门 20万从业者将享受同等获益机会 我国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大门将完全敞开,各类参与主体不仅执行一致的监测标准、监管,也将享受同等的获益机会。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月24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3日。征求意见稿提出,“注重保障参与主体的平等权益”“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委托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按照“放管服”要求,政府部门既要简政放权,积极培育市场,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又要科学监管、优化服务,营造公平公正便利的市场环境。 未来,对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一视同仁,执行一致的机构、人员、装备器具要求,接受一致的监督管理,对所出具监测数据承担一致的责任义务。 目前,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环境监测、部门监测以及社会检测。 环境监测包括国家、省、市、县(区)4级共2700多个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6万多人。部门监测包括部、委、办、局等不同层级的监测队伍,行业部门与资源环境监测发展迅速,从业人员已达4万多人。此外,监测市场蓬勃发展,社会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从业人员达20多万人。 如果说环境管理是一座大厦,那么环境监测就是顶梁柱。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介绍,目前,亟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统一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规范各生态要素监测工作,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亟需在法律层面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要求。 2018年3月,生态环境部组织检查发现,临汾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部分监测数据异常,采样系统受到人为干扰,并在查实有关情况后依法移送公安部。经调查,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相关人员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早在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就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明确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该意见提出,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 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五”以来,中央投入能力建设资金28.2亿元(能力建设10.3亿元,运行费用17.9亿元),支持国家生态环境网络建设和运维。环境监测网已建设成为覆盖全国各省区、涵盖多领域多要素的综合性监测网络,全国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分为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业、环境监测仪器运维行业、环境检测行业等。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制造业实现产值98.2亿元,实现51%的增长率;环境监测仪器运维行业实现收入30亿元,增长率为43%。全国环保类监测仪器企业已从2005年的21家增加到现在的430家。全国已经联网的固定污染源监测装置将近两万套,废水监测点13886个,废水在线监测仪器75590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对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调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6740家,营业收入269.6亿元,共拥有各类仪器设备131.16万台套,全部仪器设备资产原值750.24亿元。在机构性质方面,企业单位占比为52.9%,事业单位占比为46.6%,其他单位占比0.5%。 中国产业信息网发布研究报告预计,到2020年,全国环境监测行业市场规模有望突破900亿元,五年复合增速约为20%。 近两年,一批中外环境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正在加速布局环境监测市场。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收购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100%的股权,将业务扩展至第三方环境检测领域。博天环境(603603)目前也已进入到环境监测与智慧环境管理等领域,形成了涵盖检测监测、咨询设计、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核心设备制造、投资运营等覆盖全产业链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降尘监测|共有36个城市降尘量均值达标 中国环境报记者杜宣逸 10月28日北京报道 生态环境部今日向媒体公布了2019年9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和汾渭平原11城市降尘监测结果。 “2+26”城市 26个城市降尘量均值达标,鹤壁和聊城均值超标 9月,“2+26”城市降尘量均值范围在2.5–11.2吨/平方千米·月之间,平均为5.5吨/平方千米·月,同比下降16.7%。长治、衡水、北京、石家庄、晋城、邢台、安阳、廊坊、淄博、济宁、邯郸、新乡、济南、阳泉、天津、太原、保定、唐山、郑州、滨州、菏泽、濮阳、开封、德州、沧州和焦作等26个城市降尘量均值小于9.0吨/平方千米·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0吨/平方千米·月);鹤壁和聊城2个城市降尘量均值大于9.0吨/平方千米·月,其中聊城市降尘量均值最大,达11.2吨/平方千米·月。沧州等8个城市降尘量最大值大于9.0吨/平方千米·月;晋城等11个城市降尘量均值同比不降反升。 汾渭平原11城市 10个城市降尘量均值达标,晋中均值超标 9月,汾渭平原11城市降尘量均值范围在1.4–10.6吨/平方千米·月之间,平均为4.9吨/平方千米·月。三门峡、渭南、临汾、铜川、宝鸡、运城、咸阳、西安、洛阳、吕梁等10个城市降尘量均值小于9.0吨/平方千米·月;晋中市降尘量均值大于9.0吨/平方千米·月,达10.6吨/平方千米·月。吕梁等5个城市降尘量最大值大于9.0吨/平方千米·月。
国考水质优良断面比例均超七成 生态环境部近日向媒体公布了2019年第三季度(7-9月)和1-9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 通报指出,2019年1-9月,1940个国家考核断面全部采用采测分离模式开展监测。实际开展监测的断面共1930个,其余10个断面因断流和交通阻断等原因未开展监测。 总体水质状况 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超七成 第三季度,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实测1918个),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1.0%,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4.1%,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1-9月,1940个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中(实测1930个),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75.0%,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3.4%,同比下降1.9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主要江河水质状况 Ⅰ-Ⅲ类水质断面同比均有所上升 第三季度,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5.2%,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劣Ⅴ类为3.6%,同比上升0.2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总磷。其中,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水质为优,长江、珠江和黄河流域水质良好,辽河、淮河、海河和松花江流域为轻度污染。 1-9月,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及西北诸河、西南诸河和浙闽片河流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78.6%,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劣Ⅴ类为3.3%,同比下降2.0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其中,西北诸河、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和长江流域水质为优,珠江流域水质良好,黄河、松花江、淮河、辽河和海河流域为轻度污染。 重要湖(库)水质状况及营养状态 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同比均有所下降 第三季度,监测的110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65.5%,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7.3%,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富营养状况的106个重点湖(库)中,1个湖(库)呈重度富营养状态,占0.9%;9个湖(库)呈中度富营养状态,占8.5%;27个湖(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占25.5%;其余湖(库)未呈现富营养。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中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洱海水质良好、中营养;丹江口水库水质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中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高锰酸盐指数。 1-9月,监测的110个重点湖(库)中,Ⅰ-Ⅲ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68.2%,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湖库个数占比为7.3%,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影响湖(库)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监测富营养状况的107个重点湖(库)中,7个湖(库)呈中度富营养状态,占6.5%;21个湖(库)呈轻度富营养状态,占19.6%;其余湖(库)未呈现富营养。其中,太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巢湖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滇池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洱海水质良好、中营养;丹江口水库水质为优、中营养;白洋淀为轻度污染、轻度富营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 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排名 来宾、柳州、云浮等30个城市相对较好,四平、运城、邢台等30个城市变化情况相对较好 参加排名的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覆盖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其中1940个为国家地表水评价断面,110个为入海控制断面)。2019年1-9月,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来宾、柳州、云浮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30名),吕梁、营口、深圳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到倒数第30名);四平、运城、邢台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好(从第1名到第30名),营口、吕梁、铜川等30个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从倒数第1名到倒数第30名)。
北京垃圾分类工作提速 以立法方式让软约束硬起来 继上海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后,北京市垃圾分类工作也在提速。《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正案》)日前公开征求意见。谁来管,怎么分,拒不分类的怎么处罚?《修正案》提出了总体管理要求、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强化分类投放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等。 政府统筹,多部门联动协同推进 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202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2亿吨,其中,北京生活垃圾生产量最大。 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检测分析室主任刘欣艳表示,随着垃圾总量增加,后端处理压力颇大。2019年,北京垃圾处理总量预计突破1000万吨,厨余垃圾约占1/2。目前北京生活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填埋、堆肥等方式。预计2019年,北京垃圾填埋的处理能力不到200万吨,焚烧、堆肥处理能力分别约为600万吨、200万吨。目前,还有几座垃圾焚烧厂正在建设中。 《修正案》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细化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如北京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等。 “垃圾分类,特别重要的是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协同推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说,过去推动垃圾分类,常常把责任压在某一个部门身上,但该部门的权限非常有限,难以调动那么多资源去推动如此复杂的事情。因此,通过党政一把手或主要分管领导亲自抓、去推动,调动各相关部门参与到分类工作中来,推进的阻力会小一些、力度会大一些,进度会快一些。 刘建国说,还要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来可让一些产品的生产商和平台承担更多责任,比如垃圾快速增长的快递、外卖行业,倒逼生产商和平台想办法改进包装,促进包装垃圾的减量。《修正案》还规定,餐饮经营单位、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或日用品,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按四分法,完善源头减量措施 《修正案》针对生活垃圾定义,采用的是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法,主要是增加了“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投放类别。 刘建国说,有害垃圾的数量不大,危害性却比较大,必须列入强制分类的类别中;我国的生活垃圾有一突出特点,即厨余垃圾占比较高,对后端处理系统干扰较大,导致后端处理时污染较重、效率相对较低,因此,也需把它单独区分出来;可回收物,相对来讲价值高一些,市场上也有一个较为成熟的回收利用系统,将之纳入到规范管理中,相对容易做到。 “把有害的、有用的、有干扰的东西分出来,剩下的就是其他垃圾,分类就自然成了四分法。”刘建国说,虽然每个国家分类的标准和方法不太一样,但大体上也是把有害、有用的垃圾分出来,然后其他垃圾进入到规范的处理设施当中。“能把这四分法做好,完全能满足目前的基本要求。因此,当前最重要的是让大家都能参与到垃圾分类中来,慢慢养成习惯,并在此基础上,再一步一步提高要求,由易到难,由简到繁地去推动。” 刘欣艳说,目前,在北京处于主力地位的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技术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特别是,当前厨余垃圾只能和其他垃圾一起做焚烧处理,分类后厨余垃圾的预处理、后端技术研发和实施非常紧迫。 《修正案》还要求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分别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无纸化办公,不使用一次性杯具等用品;单位和个人也应减少使用或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使用或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同时规定北京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按照标准配置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住建部环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海云认为,在惯用的四分法大前提下,进行垃圾分类的城市也可根据地区习惯和处理技术来选择投放类别。厨余垃圾的收集处理建设规模也应以需求为导向,“根据有多少土地可以接纳有机堆肥,决定厨余垃圾收集处理规模,避免像韩国、日本厨余垃圾收集后没有利用途径,最后不得不再进入处理厂的教训”。 加强处罚,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据统计,垃圾分类可使北京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减少2/3,有利于改善垃圾品质,使得焚烧(或填埋)得以更好的无害化处理。 除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修正案》还首次明确,个人也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针对未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增设了相应罚则,将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如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加大了对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装混运的处罚力度。 刘建国说,推行垃圾分类主要是靠“大棒”,就是法定的责任必须要去履行,如果做不到,罚款额度较大,甚至还要坐牢,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而当前不按要求分类,拒不改正的个人,将面临200元罚款,这额度“不算大”。“具体的处罚额度是其次,主要是起到一种震慑作用,促进大家去守法。” 北京市城管委主任孙新军表示,《修正案》以立法方式使垃圾分类的软约束逐步“硬起来”。下一步,北京将健全日常执法检查,逐步覆盖至居住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组织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单位,要移交执法部门处罚;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等。
唱好“三部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凝心聚力组织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笔者认为,需着力把握“三机制”,唱好“三部曲”。 一是针对环境污染凸显的问题,必须构建巡查交办机制,切实唱好巡查交办曲。 巡查编组要模块化。根据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整治工作的需要,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方团队等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合巡查小组。合理编配巡查组,可2-3人编为一个巡查组,为全面开展巡查工作夯实基础。 巡查方法要灵活化。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合理把握划分区域巡查与适时对调巡查;以区域轮流巡查及定期交换巡查等不确定方式开展巡查,以便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巡查体系。 巡查交办要快速化。交办可运用新媒体或指挥办公自动化系统等方式,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快速交办到属地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针对环境污染久拖不决的问题,构建延时督办机制,切实唱好延时督办曲。 延时重访督办要准。生态环境部门与第三方团队等,要根据上报的环境问题及领导审核同意整改所确定的时限,按时组织延时重访。结合整改效果,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到对症下药,因事施策,高效精准。 组织延时移交查处要快。对涉及环境违法的问题,要填写《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联单》,并将环境违法线索移交到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组织延时督办问题要牢。对延时重访发现的顽固环境污染问题,要盯住不放,切不可听之任之,视而不见。要扭住问题不放,盯紧盯牢问题抓整改,做到重访一次不解决问题就重访两次或多次,直至通过多次重访、督办推进,把环境污染的问题解决。 三是针对环境污染整治不力的问题,构建考核问责机制,切实唱好考核问责曲。 制订考核问责办法要细。生态环境部门在组织制订考核问责办法上,要强化针对性、操作性与科学性。考核问责办法要在“细”字上下功夫、求实效。 组织考核评估要实。重点组织对全市各区、县(市)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估要突出实字,着力把考核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如对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可对综合指数、综合指数同期变化率、特殊因子、重访问题的整改率等考核。 组织定期调度要恒。采取周调度、月评价、季度考核的方法进行定期调度,做到持之以恒抓落实,切忌虎头蛇尾。如对每周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表扬和通报;对每月排名靠后的,可由主管市长约谈其主管领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每季度排名靠后的,可由市长约谈其政府主要领导,并酌情实施扣款处理或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结构噪声中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监测 随着人们对居住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低频噪声所产生的影响也给予了高度重视。据研究表明,低频噪声能够对人的睡眠、情绪、工作以及行为等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开展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至关重要,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首先对低频噪声的特性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对低频噪声实施科学监测,从而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目前,低频噪声在人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办公大楼里的电梯、中央空调、变压器和水泵等,这些设备都会产生低频噪声,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威胁。面对这种情况,必须开展有效的低频噪声环境监测,以此来为人们提供一个安静、健康的生活环境。 一、低频噪声的特性 所谓低频噪声,主要指的是频率不超过500Hz的声音。就目前生活中常见的低频噪声来看,主要源自于变压器、中央空调、水泵以及交通噪声。与高频噪声不同,低频噪声不仅具有声波长、递减速度慢等特点,而且能够轻易穿过障碍物,直入人耳。所以,对人体所产生的危害也远远超过了高频噪声。 就目前低频噪声的传播方式来看,大致包括三种,即结构传声、空气传声和驻波。其中,结构传声主要是指在建筑物中的声源,通过建筑物的整体结构来实现声音的传播;空气传声则主要是以空气为介质,以纵波的形式向四周传播噪声;而驻波则主要是噪声在经过多次反射之后形成的一种传播形式,与结构传声和空气传声相比,驻波对人体造成的危害要更大。 二、结构噪声中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的前期准备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由于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对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必须做到全面系统。 1、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处的噪声功能区类别 就目前噪声功能区的类别来看,按照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可以详细分为5种类别,即0,1,2,3,4。在前期准备工作中,为了确保监测工作最后能够得到科学的评价,在对噪声功能区进行选择的时候,应该对环境噪声等级和倍频带声压级排放限值进行充分考虑。 2、确定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源 就目前能够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影响的噪声源来看,往往并不是单一的一种,而是多方面的,根据类别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移动噪声源、固定噪声源、稳态噪声源和非稳态噪声源几个方面。因此,在开展低频噪声环境监测的时候,必须对噪声源的类别进行充分明确,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测方案,以此来确保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确定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主要噪声源的位置 能够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影响的噪声源的位置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部和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外部。 三、结构噪声中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监测 1、噪声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 目前,对于低频噪声的测量,相关标准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通过结构进行传播的低频噪声的监测,在对监测点位进行设置的时候,应该确保其距离地面和距离外窗分别为1.2m和1m以上。同时,对于房间内的有可能对监测结果噪声影响的声源,例如:电脑、空调、电视、机械钟等,在监测过程中,应该将其关闭。其次,要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对测点进行科学选取,并在纸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在选取测点时应该充分考虑室内驻波的存在,测点的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上。最后就是要整理测量结果,填写测量记录,进行测量结果评价。 2、噪声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 对于噪声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的低频噪声测量,相关标准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要求。这种低频噪声往往是通过空气进行传播的,因此,对于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该尽可能设在距离窗外1m,据地面1.2m的位置。如果存在一些因素导致无法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进行测量,则应该对监测点位调整到距离地面1.2m,距离窗户1.5m的距离,以此来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还应该采用比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制低10分贝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3、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本底值 本底值监测是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情况下,对于背景噪声的测量,其相关的修正要求为: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同时,要注意监测过程中,气候条件对测量结果产生的影响。此外,对于本底值的确定,还要对仪器在测量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充分考虑,以此来对噪声的本底值进行进一步明确。 4、非营利性活动社会生活低频噪声的测量 目前,对于娱乐场所中设备所产生出来的低频噪声,相关标准中给予了明确的管理方法对其进行评价与控制。但是对于非营利性活动社会生活低频噪声的测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对此类情况进行监测,那么就只能采用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对敏感点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测量,但是,这只是一个环境标准,与噪声的排放标准是两个概念,监测数据虽然可以作为参考,但却不可作为执法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低频噪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而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具有很大的影响。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一个安静、健康的生活环境也成为了人们的追求目标。为了尽可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加强对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监测,从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将其有效解决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大型电力变压器噪声分析及预防控制 我国的经济一直在持续进步,人们的生活也在不断提升,电力企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并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电力变压器在进行运转的时候,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就是电力变压器的噪声问题,在电力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其变压器是非常关键且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变压器的噪声一直是其使用过程中的短板,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所以就要电力系统相关部门积极进行大型电力变压器噪声问题的预防控制,促进电力系统的完善,提升电力系统的质量,下文主要对大型电力变压器噪声分析以及预防控制进行了研究,具体如下: 电力企业在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电力系统运用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并且不可取代,针对这样的情况,就要求电力系统要求不断进行优化以及完善,提升电力系统的质量。现如今高压输电线已经引入城市中以供人们使用,并给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是也由于这几千伏变电站的建设,增加了人们生活中噪声的污染,降低了人们的生活品质,且长期接受噪音的污染,会给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由此就要求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提升电力系统的质量,同时也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 1.噪声形成机理 1.1本体产生的噪声 变压器的本体噪声主要是由于铁心振动产生,这种现象是一种物理现象不可避免。铁心结构采用硅钢片组成,硅钢片通入磁场后,会使硅钢片的尺寸发生变化,或扩大或收缩,产生一定的振动同时影响周围的硅钢片,由于磁场为交变磁场,所以这种振动呈现出周期性,噪声比较稳定、均匀。 1.2铁心结构产生的噪声 铁心结构产生的噪声取决于铁心碟片的气隙,当气隙较集中时,交变电场对碟片产生电场作用力,且电场作用力周期性的反转,是碟片之间相互运动,产生振动噪声,这种噪声可以通过优化铁心结构,减少碟片之间的气隙来降低。 2.变压器噪声的研究 2.1漏磁场的作用而引起的噪声 大型的变压器电流相对较大,漏磁场也会相应地增大。当变压器绕组中所流动的电流与漏磁场发生作用,就会有电磁力在导线上产生。在漏磁场的作用下,绕组此时会有1~20千牛的轴向电动力产生,铁心在这个推动力的作用下,形成由于金属撞击而产生的震动,噪声因此而形成。在变压器绕组的漏磁区域,会有引线穿过,那么,引线也会受到漏磁的影响,随着漏磁场的增大,引线在越来越大的电动力的作用下,会导致震动的噪声频率增高。此外,当有气隙的导磁钢件之间出现漏磁现象的时候,基于漏磁的交变性特点,相应的交变电磁吸力会因此而产生。此时,如果钢件之间处于不可靠的连接状态,就会因金属的撞击而出现噪声。 2.2冷却系统所产生的噪声 大型的电力变压器的冷却方式主要为两种,即风冷和强油风冷。要发挥冷却系统的制冷功能,就要将风扇和油泵都打开,随着风机和油泵电机的转动,就会有空气动力噪声形成。通常情况下,一台变压器要配有两台以上的风冷却器。如果是处于正常的符合条件下,SF-PZ11-180000/220变压器处于常规运行环境中,需要配备风冷却器4台,那么,所产生的空气动力噪声甚至可以超过80dB(A)。相比较于由于漏磁场的作用而引起的噪声,冷却系统的噪声要高出很多。 3.变压器噪声降低的措施 3.1铁心采用多级接缝 当铁心采用多级接缝设计的时候,接缝处的磁通会出于相对均匀的分布状态,降低气隙中的磁密,会使接缝处所产生的噪声弱化。同时,在降低了振幅的同时,还会使励磁的电流和容量相对降低,噪声功率也会相应地降低。 3.2避开铁心的自振频带 为了降低噪音频率,正在设计的过程中,就要将铁心的自振频率考虑在内。为了避开由于铁心的自振而产生的噪音,可以对于窗口尺寸进行调整。额定频率为50赫兹的变压器,需要避开的自振频率带分别为:75~125赫兹,175~225赫兹,245~325赫兹,375~425赫兹。这些共振频带如果被有效避开了,就不会在铁心处有共振产生。 4.变压器噪声的消声措施 4.1运用噪声发生器 将噪声发生器放置在变压器的1米范围内。由于噪声发生器所发出的声音会转变变压器的噪声信号,使其以电信号的形式传输出来,因此而实现了噪声相互抵消的作用。为了使变压器的噪声在噪声发生器破坏性的干扰下而消失,需要两种噪声在振幅相等的条件下实现。那么,这种噪声控制系统就要安装声音调节器、传感器以及电子控制器,以使噪声的振幅具有可调性。这一装置在邮箱的任何部位都可以安装。当数字信号通过控制器专门的声音设计以及振动调节器而出现的时候,变压器邮箱所产生的噪声就会在振动调节器的作用下停止。 4.2运用缓冲装置 选择合适的防振胶垫放置在磁屏蔽和箱壁之间,并在铁心垫脚处也垫上防振胶垫。当有铁心振动或者磁屏蔽振动出现的时候,传递到油箱时,可将原有连接方式由刚性转为弹性,振动被削弱的同时,共振就会消失。当刚性接触的时候,就会有金属撞击而导致噪声产生,将绝缘层压木放置在螺杆与受力部件之间,可以防治噪声产生。 结束语 结合上文可知,我国电力系统对人们的生活以及国家的发展都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因为电力系统的使用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并且对我国的各项生产以及其它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程度的促进作用,并且也对我国的发展提供了支持的作用,但是大型电力变压器噪声也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所以降低大型电力变压器的噪音已经变成电力系统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上文已经对大型电力系统变压器噪声的产生原因以及对噪声的预防及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以及讨论,希望能够给大型电力变压器噪声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方法,促进电力系统质量的提升。
听说VOCs和PM2.5是直系亲属? 挥发性有机物 (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挥发性有机物,常用VOCs表示,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不同国家和组织给出的定义不同。 ●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具有一定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德国将其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我国生态环境部2014年给出的定义是:VOCs是指在标准状况下,饱和蒸汽压较高、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常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定义好专业,没关系, 强式科普给你掰开揉碎了讲讲——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这类物质是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学物质。简言之,VOCs是具有物理挥发性、化学反应性的一类有机物。 物理挥发性——挥不挥发,要看“饱和蒸气压”或“沸点”; 化学反应性——作为一种活性物质,它具有反应性,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 VOCs不仅定义复杂多样,它还有个庞大的家族!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等。 VOCs:生活中的隐形健康“杀手” 我们生活中常说的甲醛、苯这些有毒气体就是VOCs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装修过程中,各种家具、涂料、洗涤剂、添加剂、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气体混合在一起,他们看不见摸不着,却有毒有害。当室内的VOCs超过一定浓度,短时间可致人头痛恶心,呕吐乏力,此时一定要赶紧撤离现场,否则这些症状将会加剧,严重时还会抽搐、昏迷,导致记忆力减退。更可怕的是,VOCs对病菌、污染物具有较强的吸附力,VOCs内含的具有致癌性物质等会损害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甚至导致人体血液出问题,患上白血病等其他严重的疾病。 VOCs:藏身霾和臭氧背后的无形“杀手” VOCs不仅本身具有较强毒性,是空气中的一次污染源,而且还是PM2.5和O3生成的重要前体物,造成光化学烟雾等二次污染,可谓隐身于它们背后的“杀手”。 VOCsPKPM2.5 我们都知道,雾霾是PM2.5数值升高的结果,而VOCs就是PM2.5重要的前体物。VOCs经过一系列光化学反应,其中某些较低蒸汽压的二次有机物,可通过成核作用、凝结、气粒分配等过程形成二次有机气溶胶(SOA),成为颗粒物的一部分。所以VOCs,这个潜伏在PM2.5背后的黑手,今天终于被我们揭发了! VOCsPKO3 VOCs在太阳光的照射时,与空气中氮氧化物等化学物质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主要生成臭氧、过氧硝基酞(PAN)、醛类等,形成光化学烟雾。VOCs的氧化过程会打破NO2-NO-O3三者之间的平衡,导致O3的生成和积累。 VOCs污染源种类繁多,涉及我们生活生产的方方面面,总体来说,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其中,自然源包括植物、湿地、草场及动物粪便等。人为源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及移动源(指飞机、火车、轮船、汽油车以及柴油车的尾气)等。 无处不在的VOCs不仅涉及众多行业,而且各类VOCs污染源排放特性、组分都不尽相同。所以管控VOCs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对不同企业和行业制定“个性化”的治理方式,也因此,VOCs成为2019年北京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任务。 怎么让挥发性有机物“不挥发”? 为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北京市制订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污染工业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从控制增量和压缩存量两方面限制相关产业发展。发布了北京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行业特点和污染防治策略,从排放限值、原辅材料、污染管控措施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指导企业强化源头控制,深化末端治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 近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蓝天保卫战都将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控作为重点。通过疏解退出非首都功能企业、实施环保技改升级改造、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料产品使用、优化机动车车型结构等措施,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大幅下降。当前,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已成为主要排放源之一,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一半以上,主要来自于居民家庭生活、餐饮、建筑涂装等。
水污染防治又有新动作!江苏开展沿江开发区“水平衡”专项行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组织开展了为期10天的沿江开发区“水平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共成立8个检查组,每组抽调执法、监察人员为骨干,配备“水平衡”技术专家及监测人员,采用异地检查形式明查暗访。 检查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沿江8市化工园区“水平衡”核查为重点,注重解决4个问题:一是全面核查园区工业用水和排放废水之间的“水平衡”关系,对园区取用水是否存在问题进行评估;二是全面核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和废水排放之间的“水平衡”情况,对其是否正常运行进行评估;三是全面核查园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工业用水、排放废水和清下水之间的“水平衡”关系,排查企业是否存在偷排直排、稀释排放、清污混排等问题;四是检查园区内河河道及排江、排河泵站水质情况,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暗渠暗管、污水混排等问题。 检查前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汇总各业务部门涉及化工园区的基础信息、监管信息、信访信息等资料,供各检查小组分析研判后使用;对专项行动所有参加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介绍移动执法APP的使用方法,统一检查要求、要点及环境违法问题交办和报送要求。 检查期间,各检查小组加班加点,克服种种困难,完成了专项行动的预定目标。现场共检查沿江化工园区19个,企业158家,发现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水量不平衡、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各类环境问题269个。 本次专项行动,是江苏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次大规模运用“水平衡”方法进行专项检查,是转变工作方法、提高监管能力的一次探索,为解决偷排混排等难以直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提供了一种筛选方法,有利于后续集中力量进行重点监管、精准执法,也对排污企业产生较大的威慑作用。下一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深入排查有关园区及重点企业的“水平衡”问题,强化园区与企业主体责任,探索建立水平衡技术规范标准,使之逐步成为企业自我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管的重要方法。
专家提出协同控制策略 减排挥发性有机物 近年来,我国许多地区空气质量日益好转,但臭氧污染这一名词频频出现。国际期刊《自然·地球科学》15日在线发表了中美科学家联合研究成果,提出治理臭氧和PM2.5污染应采取协同控制策略,在减排NOx(氮氧化物)控制PM2.5污染的同时,需要有力地控制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来减缓臭氧污染。 近地表臭氧作为二次污染物,是由NOx和VOCs在阳光照射下通过光化学反应产生的。夏季臭氧经常成为首要大气污染物,高浓度臭氧会危害人体健康和陆地生态系统。如何实现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的“双赢”是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面临的新挑战。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与哈佛大学空气质量和气候联合实验室通过数值模拟的方法证明PM2.5对臭氧生成的抑制作用,在此基础上,他们在观测上证实了华北地区高PM2.5条件下地表臭氧浓度受到很强的抑制。主要原因是,PM2.5通过对HO2自由基和NOx的非均相吸收,抑制了臭氧的化学生成。所以,一旦PM2.5浓度下降,就会加剧地表臭氧污染。 PM2.5对臭氧的抑制,还会使得臭氧生成更加受到VOCs排放的影响,即臭氧对NOx减排的敏感性降低。因此,在减排NOx控制PM2.5污染的同时,需要有力地控制VOCs排放来减缓臭氧污染。 据近期研究表明,VOCs排放量仍在增长,仅减排NOx不足以抵消PM2.5降低带来的臭氧上升。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2020“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2020年PM2.5浓度、NOx和VOCs排放量相对于2017年需要分别降低8%、9%和10%。只有在NOx和VOCs都减排时,在PM2.5浓度降低8%的同时才能有效地遏制臭氧上升的趋势。特别是在PM2.5浓度较高时,PM2.5下降造成的臭氧上升会更加明显,此时减排VOCs将更加有效。
周口市获财政部3亿元黑臭水体治理奖补资金 近日,在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组织的第三批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竞争性评审中,周口市顺利通过评审,成为全国第三批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之一。 根据三部委共同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的通知》要求,周口市坚持水岸同治、城乡共治、标本兼治的治理思路和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目标,认真编制治理方案,积极组织材料申报。经各省推荐、三部委组织基础性审核后,全国共有23家申报城市入选第二轮竞争性评审。经现场竞争角逐,最终周口市以第八名的成绩入围全国20个2020年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也是河南省唯一入围城市,将一次性获得财政部3亿元奖补资金支持。 下一步,周口市财政局将强化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控,为推进中心城区7条水系控源截污、清淤疏浚、补水保质、生态护坡等工程开展提供强力财政保障,努力实现2020年周口市黑臭水体全面消除,生态功能有效恢复,长“制”久清的总体目标。
河北公开曝光一批“散乱污”企业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9月10日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蓝天保卫月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行动期间,针对“散乱污”企业隐蔽化、难发现、难监管、易反弹的特点,各执法组在逐镇街、逐村落、逐废弃场院、逐工业大院拉网排查的基础上,采取调取分析用电记录、无人机飞行排查等多种手段持续开展暗查暗访。执法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违法生产、违法排污问题突出。省生态环境厅已将相关问题移交当地政府依法查处,督促清理整治到位。现向社会公开一批“散乱污”企业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石家庄市 9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石家庄晋州市小樵镇执法检查发现,小樵镇开花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执法检查发现,曹庆水袋子分拣打包厂、无名打磨切割石板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石家庄市灵寿县开发区执法检查发现,诺曼快捷酒店后院无名石材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石家庄晋州市总十庄镇执法检查发现,无名白灰加工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不到位,生产设备、原料、产品均未按要求清理。 9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执法检查发现,李双锁纺织厂、无名洗衣液厂、无名废旧布块存放点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不到位,未落实“两断三清”措施。 秦皇岛市 9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镇郝佃子村执法检查发现,205国道南侧君来到饭店院内有一黑加油点非法加油作业。 廊坊市 9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廊坊霸州市康仙庄乡执法检查发现,新康塑料制品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 9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廊坊固安县渠沟乡执法检查发现,渠沟海成建筑电器厂、渠沟丰益电料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沧州市 9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市沧县大褚村乡执法检查发现,沃丰有机肥有限公司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泊头市洼里王镇执法检查发现,沧州泊头市东席慧垃圾打包站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南皮县乌马营镇执法检查发现,城关镇无名五金加工厂、城关镇无名木制品加工作坊均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5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南皮县刘八里乡执法检查发现,龙宇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16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南皮县乌马营镇执法检查发现,源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退火炉车间)、源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无名五金冲压车间)、南皮县张希林冲压件加工点、南皮县索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均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沧州南皮县源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无名废铁收购点)、南皮县鑫亿达模具钢均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16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南皮县寨子镇执法检查发现,天航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6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南皮县潞灌乡执法检查发现,恒鸿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献县郭庄镇执法检查发现,段士华木材加工摊点、古里庄村东北侧木材加工点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献县本斋回族乡执法检查发现,本斋东村马现峰建材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东光县秦村镇河沟李村执法检查发现,书德楼板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衡水市 9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在衡水安平县城关镇执法检查发现,河槽村赵鹏丝网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邢台市 9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南和县贾宋镇检查发现,程彦敏橱柜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执法检查发现,筑梦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北侧100米院内光亮济加工作坊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4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邢台县祝村镇执法检查发现,沈叶文板厂等11家企业均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执法检查发现,和阳大街教师发展中心西侧无名焊接点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南和县贾宋镇执法检查发现,奕欣车厢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南和县三思乡执法检查发现,前润新型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内丘县大孟村镇执法检查发现,时光农场内煤场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内丘县内丘镇执法检查发现,美润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9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宁晋县贾家口镇执法检查发现,东马家庄北口申建涛加工点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宁晋县换马店镇执法检查发现,河北金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9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执法检查发现,赵通生物质颗粒加工摊点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邯郸市 9月1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检查发现,峰峰贵忠贸易有限公司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生产。 9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邯郸市磁县恒泰路执法检查发现,邯郸磁县建勇钢材经销处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 定州市 9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定州叮咛店镇执法检查发现,东杨村定深线木器加工厂为新发现“散乱污”企业,无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涉嫌违法生产;海亮木器加工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不到位,未按要求采取断电措施,涉嫌违法生产。
生态环境部通报9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办理情况 2019年9月,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共接到环保举报51089件,环比增加10.4%,同比降低28.7%。本月接到的举报中,已受理42292件,因举报线索不详或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而未受理的8797件。 电话、微信、网上举报同比均显著下降 2019年9月,全国接到的举报中,“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举报共25410件,约占49.7%,微信举报19714件,约占38.6%,网上举报5769件,约占11.3%,其他渠道196件,约占0.4%。其中,电话举报同比降低28.1%,微信举报同比下降31.9%,网上举报同比下降21.3%。 表1 2019年9月主要举报渠道情况分析大气污染举报占比一半 从污染类型来看,9月大气污染举报较多,占举报总量的49.0%,噪声污染、水污染、固废污染、生态破坏和辐射污染举报分别占40.4%、11.5%、5.3%、1.4%和 0.7%。图1 2019年9月各污染类型占比(注:一件举报中可能同时涉及多种问题,因此各污染类型之和≥100%。) 大气污染举报中,反映恶臭/异味的举报最多,占涉气举报的50.1%,其次为烟粉尘和工业废气的举报,分别占涉气举报的34.8%和24.3%。噪声污染举报中,反映建设施工噪声污染的举报最多,占噪声举报的52.1%,其次为反映工业噪声的举报,占24.6%。水污染方面,反映工业废水污染的举报最多,占涉水举报的 49.1%。 建筑业举报最为集中 从行业类型来看,9月公众反映最集中的行业是建筑业,占48.9%,其次为住宿餐饮娱乐业和非金属加工制造,分别占20.0%和5.4%。图2 2019年9月主要行业举报占比 江苏、广东、辽宁举报量排前列 从各地区不同渠道举报数量看,江苏、广东、辽宁、重庆、河南、河北等地举报较为集中,其中重庆、辽宁、江苏等地电话举报占比较高,广东、宁夏、贵州等地微信举报占比较高。图3 2019年9月各省举报情况 从各省举报污染类型占比来看,上海、新疆大气污染举报相对突出,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其中上海主要反映工业废气和油烟问题,新疆主要反映恶臭异味问题。重庆、江苏噪声污染占比较高,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均主要反映夜间施工噪声问题。海南水污染举报突出,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约5个百分点。 2019年7月举报办理情况 按照举报件60日内办理完毕的规定,2019年7月受理的 41804件举报应在2019年9月办结,现已全部办结。
VOC、VOCs、TVOC都是啥?这篇文帮你理清! 什么是VOCs? 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其定义有好几种,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其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EPA)这样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在我国,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91 Pa、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沸点在50~260℃以下且初馏点等于250摄氏度的有机化合物,或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挥发的有机固体或液体。 从环境监测的角度来讲,VOCs是以氢火焰离子检测器检出的非甲烷总烃类检出物的总称,主要包括烷烃类、芳烃类、烯烃类、卤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有机化合物。 VOC与VOCs之间有什么关系? VOC和VOCs其实是同一类物质,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由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一般成分不止一种,因此VOCs更精准。再者,在日常交流过程中,人们习惯性将s省去,这就造成了部分朋友搞不清VOC和VOCs。 什么是TVOC? TVOC是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缩写,即总挥发性有机物。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对TVOC的定义是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控制标准》中对于TVOC则这样表述:“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VOCs的来源有哪些? (1)石油化工厂排出的工艺尾气,如石油炼制工艺,石油化工氧化工艺,石油化工储罐生产工艺; (2)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的开采和储运过程; (3)煤、石油、石油制品、天然气、木材、烟草燃烧时的不完全燃烧产物,废弃物焚烧时产生的烟气,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中含有的未完全燃烧的烃类物质;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如油漆、喷漆及其溶剂、木材防腐剂、涂料、胶合板等常温下可释放出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酚类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质; (5)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化妆品,有机农药、除臭剂、消毒剂、防腐剂、各种洗涤剂的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产生酚类、醚类、多环芳烃等挥发性有机物质; (6)各种合成材料、有机粘合剂及其他有机制品遇到高温时氧化和裂解,可产生部分低分子有机污染物; (7)淀粉、脂肪、蛋白质、纤维素、糖类等氧化与分解时产生部分有机污染物。根据调研结果我国工业VOCs排放源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VOCs该如何控制? 1. 大气环境的治理首先要源头控制,即实施低VOCs原料替代; 2. 其次为过程控制,即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使得关键VOCs产生工序可密闭操作; 3. 最后需加强末端治理,采用成熟高效的VOCs处理装置,提高末端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
生物滤床工艺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很少考虑臭气的处理问题,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恶臭气体所带来的污染也更加敏感,有关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影响市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的投诉案例屡见报端,呈上升的趋势。在污水处理过程,保护和提高处理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减少恶臭影响,如何对恶臭进行有效控制已成为急需解决的课题。 与工业废气相比,城市污水处理厂臭气具有2个显著特点[1,2]:(1)污染物成分复杂。主要包括硫化氢(臭鸡蛋味)、氨(氨味)、甲硫醇(烂洋葱味)、胺类(鱼腥味)、二胺(腐肉味)、粪臭素(粪便味)等,另外还含有少量的硫醚类、酞胺类、芳香烃、醇、醛、酮、酚以及有机酸等物质。(2)产生量变化大。即使在同一污水处理厂中各单元产生的臭气也随水量、水质、气候条件、操作参数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近年来,各种臭气处理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不断的发展[1,3-5],如吸附、吸收、焚烧、催化燃烧、化学氧化以及生物、生态处理等方法。生物滤床[4-8]是一种优化的土壤处理工艺,它利用土壤基质的过滤、吸附、吸收、物理化学反应、生物降解等功能净化臭气,同时表面种植的植物亦有一定的净化功能。它具有经济、美观、管理方便、运行稳定、处理效果好等优点。本文介绍了生物滤床的组成、对臭气的净化机理、影响处理效率的因素等,并对生物滤床除臭工艺在国内外应用现状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1、生物滤床的组成及其净化原理 1.1 生物滤床的组成 一般来讲,生物滤床由土壤基质、布气系统、加湿系统、基质内生物群落、表面植物等几部分组成。生物滤床的主体是一个有一定面积和底部坡度的洼地,底层铺防渗膜;臭气布气管道和onclick="g('排水管');">排水管道(多余的水分必须能够很容易地从土壤生物滤床排走以防止onclick="g('厌氧');">厌氧条件的形成,排出的水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布于防渗膜上,布气管道堆有100-150mm厚的卵石,以防布气管道堵塞;布气管道之上为由土壤、木块、煤渣、树皮碎块、泥炭块堆肥或脱水污泥等材料组合而成土壤基质;床体表层种植耐污植物;同时加湿系统亦布置于床体顶部,以污水厂污水作为水源,一方面保持床体的湿度,另一方面为床体内微生物的生长补充营养。 1.2 净化机理 生物滤床除臭工艺是将气体收集并加湿后通过管道输入生物滤床底部并使其扩散于土壤内,臭气中多种污染成分溶于水后吸附于土壤颗粒表面。经过一段时间在土壤颗粒表面可逐渐培养出针对致臭物质的微生物,并可不断将致臭物质分解,完成脱臭。 1.3 工艺特点 生物滤床除臭工艺与其它工艺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①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无需化学药剂,费用低;②设置灵活,在一个污水厂中可集中设置一个生物滤床,也可在产生臭气的构筑物附近就地收集臭气、就地处理;③结构简单,便于施工,处理构筑物少;④处理设施全部采用地下式,不影响地面绿化和地面景观;⑤设备需求少,操作管理简单,维护费用极低;⑥对场地要求不高,洼地或构筑物间绿地即可满足要求;⑦无二次污染;生物滤床处理后的空气被低速排放到宽阔地域,因此提高了被处理气体在地平线上的扩散和稀释。烟囱排放时速虽然很快,但必须依赖于强风驱散被处理的气体;⑧抗冲击负荷能力强;⑨土壤生物过滤法去除污染物的范围广。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微生物容易适应输入气体流,所以它们能够有效地去除臭气污染物,还能够去除没有臭味的甲烷等气体。 2 影响因素 2.1 土壤基质 生物滤床的土壤基质(又称填料、组合填料)所采用的材料主要为地表肥沃土特别是腐植土,在其中添加比表面积大的其他透气媒介物(如木块、煤渣、树皮碎块、泥炭块堆肥或脱水污泥等),使基质具备如下条件:允许生长的微生物种类多、供微生物生长的表面积大、营养成分合理、孔隙度合理(以利于水分的下渗以及空气和臭气的流通)、吸水性和吸附性好、自身无异味、经济耐用。另外,生物滤床系统长期使用后有毒物质会不断积累,发生酸化,并影响微生物生长,一般在基质中加入石灰石,以提高床体对ph值的缓冲能力,石灰石的投加比例为1%(g/g)。土壤基质除了为微生物和表层植物提供生长介质,还可通过吸附、过滤、化学反应等作用可直接去除臭气中的污染成分。bohn[6]研究发现每克生物滤床基质(主要为堆肥)中的生物量近似为10亿,随着不同的基质组成而有一定的变化。基质厚度一般为0.5-1.0m,较大的基质厚度可以减少床体占地面积但增加了臭气通过时的压力损失。臭气通过床体的压力损失随着气流速度的增大和基质颗粒粒径的减小而增大。yang[9]发现当床内基质颗粒粒径在1-12mm,气流速度从0增至0.3ms-1时,床内压力损失从0增至35kpam-1,二者线性相关。另外、孔隙度也是一个影响基质压力损失的重要因素;对于以土壤为主要基质的一般为40-50%,以堆肥为主要基质的为50-80%。在实际设计中,一般使臭气通过速度以0.1-1.0m/min为宜。 2.2 湿度 对于生物滤床的运行来说,由于臭气中污染物质要先被液相吸收并被微生物氧化,所以要求保持臭味物质有一定的湿度。生物滤床湿度太低则水溶性恶臭成分难以及时进入液相,且造成填料易干燥,降低床内生物活性,既影响了整体除臭效率,又使得代谢产物不易排出滤池。但是,当生物滤池的湿度过高时传质效率也会受到影响,且因气体穿过阻力增大还可能造成局部onclick="g('厌氧');">厌氧而影响除臭效率。影响滤池湿度的因素多且关系复杂,造成对湿度的控制具有相当的难度。pinnette等[10]认为,影响滤池湿度的因素包括加湿系统、生物新陈代谢产生的热量、阳光辐射、辐射热转移、传导热转移、降雨等。williams and miller[7]指出床体的湿度根据基质材料的不同,宜保持在20-60%。如果床体湿度过低不仅湿床内生物活性降低,亦会造成臭气短流,进一步影响除臭效果。yang等[9]亦发现当以堆肥和污泥构成的基质的床内含水率高于30%(g/g)时,含水率的变化对臭气中h2s的去除基本无影响,而当含水率低于30%时,去除率直线下降。生物滤床保持湿度的方法一般为直接淋洗滤床或对进气加湿。 2.3 ph值 生物滤床中生物体的新陈代谢与ph密切相关。研究发现[9-12],许多微生物仅在一定的ph范围内才能生长,并且绝大多数微生物生长最适ph均在中性范围内。yang等[9]研究了臭气中h2s的去除效率与ph的关系,发现当ph低于3.2时,去除效率显著下降,而在较高ph时,其去除效率基本与ph无关。而臭气中污染成分在生物净化过程中,含氯有机物、h2s的氧化分解产生盐酸、硫酸等酸性物质以及有机物质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均会导致生物滤床中的ph下降,影响微生物的生化作用。yang等[9]亦研究了生物滤床中ph变化,通过32天的反应,生物滤床的ph从最初的8降至2.5。brennan等[11]亦介绍了这种下降趋势,他们发现如果不采取措施经过3周时间的反应,ph从6.5-7.0下降到3.6-4.8,经过6个月后,ph下降至2以下。kapahi等[12]建议通过向生物滤床基质中碎贝壳、石灰石等物质可以使床内保持较稳定ph范围,亦可通过在生物滤池的滤料上喷洒ph值缓冲剂来稳定ph值。 2.4 温度 较低的温度有利于臭气中污染成分被基质表面生物膜吸收,但会影响微生物的生长;而在较高的温度下恰恰相反。床温的控制一般通过调节臭气温度来实现。knauf等[13]发现在较高的温度下臭气的去除效率明显下降;对于以堆肥为主要成分的生物滤床,当温度从40℃升至55℃时,去除效率却从95%降至85%;而对于以木块为主的生物滤床,当温度从35℃升至50℃时,去除效率却从80%降至70%。yang等[14]也发现在25-50℃范围内,床内硫化氢氧化细菌具有较稳定的去除效果,而在这一温度范围外,去除效果明显下降。生物滤床的最佳温度为(20-37℃),但在5—65℃范围内生物滤床都可正常运行;由于污染物质在生物氧化过程中均会释放出一定热量,从而使生物滤床能保持较高的温度[10];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对床体进行加温
取暖保障不到位不得燃煤替代 生态环境部近日在官网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指出,今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全面完成2019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方案》对北京PM2.5浓度同比下降比例目标要求为0。 生态环境部表示,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浓度大幅下降,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0%以上。 2018年至2019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6.5%,重污染天数同比增加36.8%。部分地区散煤复烧、“散乱污”企业反弹、车用油品不合格、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仍然突出。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年至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 据预测,受厄尔尼诺影响,2019年至2020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体偏差,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进一步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压力,必须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抵消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 《方案》明确指出,今年秋冬季的主要目标:稳中求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 具体到北京,记者发现,今年秋冬季北京空气改善不设具体目标,《方案》对北京PM2.5浓度同比下降比例目标要求为0,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目标要求为持续改善。 具体措施 燃煤替代:优先保证居民取暖过冬 针对秋冬季取暖,要优先保证取暖过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各地应根据签订的采暖期供气合同气量以及实际供气供电能力等,合理确定“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合同签订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情况下,不新增“煤改气”“煤改电”户数。 另外,要充分利用电厂供热潜能,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加大散煤替代力度。“煤改电”要以可持续、取暖效果佳、可靠性高、受群众欢迎的技术为主,积极推广集中式电取暖、蓄热式电暖器、空气源热泵等,不鼓励取暖效果差、群众意见大的电热毯、“小太阳”等简易取暖方式。 机动车减排:北京主要入口检测站全覆盖 机动车仍然是污染大户。针对超标排放机动车,《方案》指出将继续严厉查处,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快在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2019年10月底前,北京市实现主要货运通道和城市入口全覆盖,天津市不少于15个,河北省各城市不少于5个。 工业减排:A级企业重污染期间可照常生产 《方案》中指出,今年秋冬季京津冀区域大气治理攻坚中,将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 记者看到,今年秋冬季对重点行业中钢铁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
京津冀及周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设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发布。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方案》时说,今年秋冬季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重点强调标本兼治。 “其中,‘本’就是指结构调整和企业深度治理。”该负责人表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重,结构调整任务艰巨,企业深度治理还有较大空间。为深入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要求各地要按照本地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细化分解2019年度任务,明确与淘汰产能对应的主要设备,确保按时完成,取得阶段性进展。 《方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特征,针对特色企业集群,进一步梳理产业发展定位,确定发展规模及结构,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建设清洁化企业集群。按照“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实施治理,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 在针对“散乱污”企业的治理方面,《方案》明确,各城市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条件。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为高标准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要求各地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严把工程质量,选用成熟先进的技术,严防“豆腐渣”工程。企业改造完成后,要严格开展评估监测,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全面满足相关要求的才能认定为超低排放。 《方案》还明确要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家具、整车生产、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替代;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要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末端治理设施,提高VOCs治理效率。 虽然近年来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重点区域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2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90%以上。 澎湃新闻注意到,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确定的今年秋冬季的重点工作与去年一脉相承,聚焦影响秋冬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 在具体措施上,《方案》更加强化依法依规,其中再次强调了反对“一刀切”的行为。《方案》明确,强制性错峰生产、大范围停工停产等要求一律没有涉及,坚决反对“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方案》更加突出科学施策,更加注重因地制宜,要求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地根据《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企业分类分级管控,达到A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适当少采取减排措施。 在分类施策方面,《方案》要求各地推动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差别化指导,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发展定位等,确定治理方案。
京津冀及周边秋冬季PM2.5须同比降4% 昨天,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年-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今年秋冬季(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要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 《方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区域内各城市均提出了空气质量改善具体目标,包括PM2.5浓度同比下降比例和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天数。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在对北京、山西长治、山东济宁三地的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中,三个城市的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目标为持续改善。 《方案》还首次提出将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分为A、B、C三级,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和动态管理。对各地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等15个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应严格评级程序,细化分级办法,确定A、B、C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原则上,A级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水平、排放强度等应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在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应达到省内标杆水平,适当减少减排措施。 对2018年产能利用率超过120%的钢铁企业可适当提高限产比例。 对其他16个未实施绩效分级的重点行业,各省(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或自行制定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对非重点行业,各地应根据行业排放水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2+26”城市进入秋冬治理关键期 进入10月,新一轮秋冬季污染治理攻坚战已正式打响。记者从国家生态环境部获悉,《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正在向相关部门、地方、专家等征求意见。由于2020年即将迎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这个秋冬季的攻坚成效,直接影响着治理目标能否实现,较往年更为关键。 尽管暂未最终定稿,记者从刚拿到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共提出13大类、30余项措施,行动范围之广、要求内容之细再度刷新纪录。“可以说,重点区域秋冬季期间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已成为影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矛盾和突出短板。”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强调。 秋冬PM2.5浓度 约是其他季节的2倍 由于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定,秋冬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的污染形势依然严峻,PM2.5平均浓度是其他季节的两倍左右,重污染天数占全年的90%以上。以上个秋冬季为例,记者了解到,当时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6部委,京津冀、晋鲁豫省市政府,以及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及铁总5个央企联合,同样展开细密的攻坚行动,成效却不算理想。不但没完成“双降3%”的目标,“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反而同比上升6.5%,重污染天数同比增加36.8%。 压力之下,今年任务更为艰巨。“一方面,这个秋冬季的气象条件并不理想,预测显示,甚至有可能比上年更不利。由于目前尚处在‘靠天吃饭’的敏感阶段,气象对排放影响很大,客观加剧治理难度。另一方面,结构性污染带来较大挑战,特别是华北地区,污染物削减的潜力和空间都在缩小,为实现目标必须‘一点一点地扣’。”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称。 按照《征求意见稿》,今年以“稳中求进”为主基调,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2+26”城市要实现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8%的目标。 “改善目标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总要求科学设定,充分考虑延续性、公平性与可达性,综合了上个秋冬季的PM2.5浓度值、过去两个秋冬季的累计下降幅度。”刘友宾进一步说明,对于去年PM2.5年均浓度达标的城市进行豁免,不设改善目标;对于秋冬季PM2.5浓度较低的城市,要求其巩固成果。 单独拎出控煤、 防止返煤等重点内容 围绕目标,具体如何推进治理?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产业、能源、交通及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对治理工作来说极重要,“不调整优化四大结构,大气污染治理肯定做不好。” 进一步对比以往措施,记者发现,除了推进清洁取暖、锅炉综合整治等常规做法,今年还特别强调“控煤”,并第一次单独列出相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严防散装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依法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全面抽检散装煤经销点煤炭质量,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装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同时,要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要严格落实“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统筹后两年的控制时序进度,防止压减任务集中于2020年。 不止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证实,这些要求与多地发生的“返煤”现象不无关系。环境规划院原总工程师杨金田透露,前不久,生态环境部对已完成散装煤清洁化替代的村庄进行抽样调查,散装煤复烧情况较为普遍。“散装煤用量总体在减少,但不排除波动情况,有3个城市的复烧比例竟然高达36.1%、35.3%、33.3%。” 彭应登也称,自己在检查中发现,有些原本完全能做到位的地区,实际控煤效果远不理想;有些已完成改造的地区,不断有劣质散装煤流入。“比如靠近煤炭供应区的保定、邯郸等地,就因获取煤炭相对容易,而出现不同程度的放松、反弹现象。既要实现新目标,更要保住已有成效,一定的高压态势也是必要的。” 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不必再一味停工限产 在“严防死守”的同时,刘友宾强调,与前期相比,今年的攻坚行动更趋于理性,强调差别化精准治理。 “我们坚决反对‘一刀切’。在方案中,强制性错峰生产、大范围停工停产等要求一律没有涉及,杜绝‘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同时,突出科学施策、注重因地制宜,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差别化指导,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发展定位等,科学确定治理方案。”刘友宾称。 《征求意见稿》也特别增设“分级办法”,针对焦化、电解铝、炼油和石油化工等15个重点行业,明确绩效分级指标。通过严格的评级程序、分级办法,这些企业被划为A、B、C三等级。原则上,达到A级的企业环保水平,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B级企业达到省内标杆水平,可适当少采取减排措施。 “这样的细化措施,让我们看到治理走向精准化。在避免污染反弹的同时,不再简单采取粗暴方式。”彭应登坦言,由于各地需要根据总方案来分解任务,省、市、区县等逐级下达,过程中难免出现层层加码。“说实话,这一倾向比较普遍,不止一两个地区,很容易挫伤正常生产秩序,更对治理成效造成一定冲击。通过分类施策,做好事前评估、事后考核工作,才能知道到底哪些措施更有效、哪些方法不适用。对于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才应真正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的限产措施。”
大连市即日起启动“利剑斩污 卫蓝行动” 为保障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4月5日,开展“利剑斩污卫蓝行动”,采取超常规举措,对各类涉气污染源全面开展集中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 本次专项行动将重点围绕8个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对突出环境问题要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 一是开展重点涉气排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以火电、石化、化工、水泥等企业为重点,检查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物料扬尘管控情况,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等。 二是开展矿山扬尘专项执法检查。针对辖区在建和已建成矿山企业,重点检查选址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是否齐全,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气是否达标排放,固体**是否合法处置等。 三是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已建成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发挥作用,继续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散乱污”企业排查与整治工作。 四是开展混凝土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所有混凝土搅拌企业环保审批、验收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物料堆放苫盖及密闭情况进行检查。 五是开展锅炉专项执法检查。供暖期之前,以工业锅炉为检查重点,供暖期以燃煤全暖锅炉为检查重点,对锅炉除尘、脱硫设施、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煤场苫盖封闭情况进行检查。 六是开展工业物料堆场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涉及煤炭销售储存、砂石销售储存、石灰加工等存在散流物料的企业开展排查,对散流物料密闭苫盖、围挡设置、降尘洒水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七是加大秸秆禁烧管控力度。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域、重点部位进行重点巡查及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秸秆禁烧行为。落实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格主体责任。 八是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联合执法、入户监督抽测力度,重点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用重型柴油车进行查处。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治气攻坚方案出台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出台。《方案》指出,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关键年,2019-2020年秋冬季攻坚成效直接影响2020年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充分认识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方案》提出了攻坚行动的主要目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全面完成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6%。 根据《方案》,攻坚行动实施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简称“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方案》要求,要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深入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大力推进“公转铁”项目建设。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合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推进精准治污,强化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实施“一市一策”,全面加大西南传输通道城市污染减排力度;实施“一厂一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覆盖、可核查的原则,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控,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压力传导,持续推进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据了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重点。结合第二轮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此外,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将实施量化问责。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城市,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污水处理中的望、闻、问、切! 污水处理良医养成记 污水处理问题解除之“望” 当污水处理系统出现问题了(水质超标)就代表人体生病了,如果是在现场,我们可以通过观察生化池中的活性污泥的颜色、絮体的情况、二沉池出水状况大概了解生化系统可能发生了哪些问题?比如说,看到二沉池有漂泥现象,那么有可能是与活性污泥老化有关,也有可能是水力负荷过大有关,或许还有其他多种因素,那么如何判断具体的原因,就得进入诊断的下一步了。 污水处理问题解除之“闻” 当通过观察之后,可以接着来闻一下生化池污泥的气味,或者二沉池出水的气味。如果好氧池污泥发黑发臭、那么表明好氧池的曝气量是不够的,要加大曝气量,如果进水的气味比较大,那么可以怀疑是否是进入了工业的原废水。假如在生化池周围闻到了土腥味、那代表污泥的活性还是可以的。可以通过现场周围的气味进行简单的判断。 污水处理问题解除之“问” 通过上面的诊断后,可以大概了解系统出现了什么问题,需要如何去解决? 1、设计处理水量与每天的实际处理水量? 2、设计进水参数与实际运行参数,以及相应的池容。 3、运行监测数据:进出水COD、氨氮、总磷;污泥浓度、SV30、DO值等等。 4、等等 污水处理问题解除之“切” 通过以上的诊断,大概已经知道出现问题的所在了,最后的一步切,我认为可以看作是镜检活性污泥,通过观察活性污泥的状态,再结合以上的了解就可以判断系统问题真正原因了。 污水处理问题治疗 问题的原因找到了,假如出水总氮超标是碳源缺乏引起的,那么我们可以给与添加碳源的方法,去解决。还要选择用哪种碳源合适!是用葡萄糖,还是甲醇?还是其他的? 假如出水总磷超标,诊断为进水总磷过大,超出设计负荷,那么我们就给予在曝气池末端或者是混凝池添加除磷剂。 再或者氨氮超标,诊断为曝气量不足引起的,那么我们开大好氧池曝气量,再辅以氨氮去除剂应急处理,标本兼治,方可快速解决!
唐山:《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日前,唐山发布《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通知详情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未来几天,我市地面处于高压后部弱气压场影响,风力较小,扩散条件逐渐转差,加上早晚高湿静稳和逆温影响,将出现中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预警中心《关于近期空气质量预测及管控建议的函》要求,决定自10月15日20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根据会商结果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一)工业源停限产措施。 1、钢铁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的,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评价等级为B级的,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以生产线计;6米及以上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米以下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绩效评价为C级的,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50%(含)以上,以高炉计;6米及以上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6米以下炭化室焦炉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绩效评价为B、C级的,预警响应时间超过120小时,之后时段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2、焦化企业。绩效评价为B、C级的,焦炉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 3、独立石灰窑行业。绩效评价为B级的,停产保窑;绩效评价为C级的,停产。 4、短流程钢铁行业。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 5、铸造行业。绩效评价为A级的,自主采取减排措施;绩效评价为B、C级的,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6、玻璃行业。绩效评价为B类的限产20%,按生产怠速计;绩效评价为C类的,按前1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 7、水泥行业(特种水泥除外)。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含)、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含)的生产线,停产。 8、砖瓦窑(包括烧结砖和非烧结砖等制造工业)企业,停产。 9、陶瓷行业。绩效评价为B类的,焙烧工序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绩效评价为C类的,停产。 10、耐火材料(采用高温窑炉生产的),使用煤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使用非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作为燃料的企业,停产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 11、其他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源污染物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限行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2、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20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矿山、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4、工业企业移动源限行措施执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文件相关条款。 5、周一至周五7时至20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对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的限行范围包括唐丰路(原唐安路)和南湖大道(唐丰路(原唐安路)至唐柏路),不包括环城路的其他路段。各县(市)区城区限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本人或配偶的小型汽车。 (三)扬尘源控制措施。 1、矿山、沙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3、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减排清单按照新预案要求执行,新的减排清单请自行在邮箱下载(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密码:ts123456)。县级领导带队对企业停限产情况进行夜查,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各驻企人员要在岗在位,监督企业各管控措施执行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一律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2801754)。 三、加强公众宣传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河北再公开12起典型环境问题 就近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问题,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第一批曝光15起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后,近日再次向社会公布了12起拒绝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 这12起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均为各地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发现的,目前,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已责成各地政府依法组织查处。 12起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分别为:高邑县石家庄精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喷砂、制壳脱蜡工序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承德市双滦区秀水大街道路施工工地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怀来县奥林温泉小镇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昌黎县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未按减排比例要求执行到位;未按要求对柴油货车进行有效管控,违规使用大量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运输作业。 乐亭县金融大街雨污分流施工工地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三河市首尔甜城小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无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大量柴油货车出入厂区,部分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且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抑尘措施敞篷运输物料;门禁视频监控不能识别车辆号牌,未起到应有作用;辅料棚未密闭,大量物料露天堆放,地面积尘较厚,扬尘污染严重。 曲阳县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大量柴油货车出入厂区;门禁视频监控不能对车牌号进行有效识别,未起到应有作用;经现场核查在线数据,三废炉9月24日21时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吴桥县恒盛领秀西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衡水市高新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规使用大量沙石料车辆运输作业。 临城县水务局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广平县鹅城人民艺术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权威性立起来 近年来,一次次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有力验证,严格执行、坚决执行应急预案,能够切实有效地削低污染峰值、缩短污染过程。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成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的一招,也是决定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的关键一招。 长期以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存在着能不能执行、好不好执行、愿不愿执行等3个方面落地落实“老大难”问题,无论是政策还是技术层面都在想办法、出实招。《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出台,通过建立钢铁等15个重点行业绩效指标体系,确定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管控理念,提高管控的精准化和精细化,较好地解决了应急预案能不能执行、好不好执行的问题。 这种政策之下,正常来讲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执行率应当有较大的提高,特别是钢铁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不会再出现不执行、虚执行、假执行情况。但从河北省日前通报的情况看,却与预期相差较大。通报中特别点名敬业钢铁有限公司等企业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好政策没有得到好执行,部分企业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说明只解决能不能执行、好不好执行两个问题,还不能保障预案执行率,还需要考虑愿不愿执行这个短板。因此,河北省向社会公开两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问题,并责成所在地政府组织依法查处。 2019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防控关系2019年年度目标,更关系蓝天保卫战能否圆满收官、“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能否全面完成。在秋冬季刚刚来临阶段,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监督体系上齐心协力、共同发力、精准着力,真正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权威性立起来,切实成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挥棒、红绿灯,以实现预期目标。 压紧责任体系。责任明确、分工细化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的一切基础。要压紧党委政府“党政同责”,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领导体系,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片、包时、包行业督查巡查责任,通过强劲有力的应急工作火车头,拉动区域工作有成效。要压紧有关部门“一岗双责”,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是斗不赢秋冬季恶劣气象条件的,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工作清单、责任清单和考核清单,逐条逐项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该管的人、该做的事、该查的厂。要压紧排污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始终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最关键的一环,要通过宣传培训、典型案例等“先礼后兵”的动作,推动排污单位深刻认识到加大治污、减少排放是必然选择,科学编制“一厂一策”,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响应。 织密监管体系。预案执行率需要强硬有力的震慑手段来保障。在法律法规上,加快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全面细化和量化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各种违法行为惩处条款,增强震慑力。在执法检查上,加强部门联动,综合水电气等辅助材料消耗、原材料购销、产品销售、税收缴纳情况,全面掌握高排放、重污染排污大户生产过程和应急减排执行率。在惩处惩戒上,既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运用好现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违法行为,还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建立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评先、表扬奖励、税收费用、融资贷款等经济手段,让不执行、虚执行、假执行的排污单位切实感受到经济损失、四处碰壁,打消违法成本低的念头。 做实监督体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个,追责问责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的必要手段、管用招数。发挥好蓝天保卫战量化考核、严肃追责“指挥棒”作用,定期通报曝光一批不执行、虚执行、假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典型案例,及时问责一批敷衍应付式、蜻蜓点水式、掩耳盗铃式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案件。要打一场全民攻坚战,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建议,全面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力量,聘请公众监督员、志愿监督员作为网格监督员有力补充,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违法信息收集平台,让不执行、虚执行、假执行的排污单位无所遁形、原形毕露。
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现状、原因、防治措施 当前我国城市发展规模以及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越来越快,但由此造成的工业固体**以及人们生活垃圾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大量工业固体**及居民生活垃圾开始向农业环境不断转移并对农业土壤的安全性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我国农业朝向现代化、集约化发展的过程中大量化肥以及农药的使用也导致了有害废弃垃圾物不断渗透至土壤环境中,对土壤的质量性能造成严重破坏,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情况也愈发严重。如何防治我国范围内愈发严重的土壤污染情况并采取良好的防治措施以确保土壤质量,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在各行各业发展过程中必须慎重思考的一项内容。基于此,本文将针对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的现状进行分析阐述,同时针对土壤污染的原因及防治措施进行探讨总结。 一、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的发展现状 相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耕地已经占据全国范围内耕地面积的20%,尤其是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耕地重度污染情况非常严重,部分地区耕地重度污染比例展示达到该地区范围内耕地面积的10%,轻度污染的比例则达到该地区范围内耕地面积的70%,对该地区范围内的土壤质量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同时伴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态势以及行业发展规模,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的类型相较以往也变得更多,表现出无机污染、有机污染、生物复合污染的后续发展态势。此外,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的途径进一步扩大,土壤污染的原因相较以往更加复杂且控制难度更高。 二、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2.1 化肥污染 化肥的出现对提升我国范围内农业生产规模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其长期使用过程中也很容易引发土壤板结、耕层浅薄等多项问题,使得土壤本身的保水保肥能力不断下降且对土壤种植的农作物生产质量造成严重破坏。尤其是化肥本身含有氮磷等多项化学成分,不易被土壤吸收的情况下还会伴随土壤风蚀而不断转移,对其他区域的土壤质量造成严重破坏,使得土壤污染的范围不断扩大。 2.2 农药污染 农药是当前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生产工具,其能有效降低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频率并充分提升农作物产量。然而农药使用过程中部分残留的农药成分在发挥强力杀伤作用的同时,也对土壤本身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尤其是持续强烈使用农药的情况下,土壤本身对残留的农药成分缺乏吸收能力和降解能力,使得土壤的载体功能、调节功能等受到严重破坏。 2.3 固体废弃物污染 当前我国工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也产生了非常多的固体废弃物垃圾,而固体废弃物垃圾在处理过程中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等得不到彻底有效的处理,只能以填埋处理的方式进行土壤填埋,由此对土壤本身的生态系统以及生态质量造成严重破坏。此外,禽畜养殖过程中也会产生各种垃圾污染,再加上城市居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污染等,均会对土壤本身质量造成严重破坏。 2.4 工业及生活污染 当前我国工业生产过程中会排出大量的工业废水,城市发展过程中则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废水,其中所蕴含的氮磷钾等成分虽然对农作物的种植具有积极的促进效果,但其同时具备有机物、病原菌、重金属等多项污染成分,在不经过有效处理的情况下必然会对土壤质量产生严重的破坏效果。 2.5 大气干湿沉降污染 工矿企业运行过程中每天都会向大气排放巨量的粉尘废气,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也会将马路上的灰尘不断卷起并抛向天空。因此每天都有大量的粉尘废气排向空中并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污染,而上述污染内容会在后续过程中伴随降水重新进入地面并由此引发相应的土壤污染,例如重金属污染、碳氢化合物污染等。酸雨就是一种典型的大气干湿沉降污染现象。 三、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3.1 提升有机肥施用比例 有机肥与传统化肥相比其更加无害化,能够充分发挥其内部有机成分的养田功能以缓慢改善农田土壤的性质质量,对提升农田循环使用过程中的合理性具有积极效果。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建议提升农田耕种过程中有机肥的施用比例,同时结合当前土壤的实际情况、气候条件、耕种规律合理选用肥料用量,对有机肥使用过程中的具体施肥时间、施肥方法进行改善以提升土壤对有机肥料的吸收比例,促使农田耕作能够获取相应的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 3.2 发展生物防治以应对农药污染 农药使用过程中虽然对防治植物的病虫害有良好效果,但应尽可能的降低农药的施用比例以及适用范围,结合当前农田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生态系统选择更加全面的病虫害防治措施,避免大量农药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土壤污染问题。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改进农药类型,严格限制农药成分中的毒性含量,抑制高残量农药的生产规模及使用规模,利用生物防治措施逐步替代农药防治作用。 3.3 严格控制工业污染 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提升对技术型产业的投资,限制高污染行业的生产规模,在提升工业生产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重视工业生产的生态效益,由此促使相关企业更加注重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均衡性,加强对工业生产工业的创新研究以降低工业废弃垃圾的排放量。政府部门还应采取合理技术对城市污水进行分门别类的治理,控制生活污水的流入范围以有效达到控制土壤污染的目的。 3.4 加强对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污染土壤修复治理,通过多种措施降低当前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含量。例如物理修复法、化学修复法、生物修复法等,使得污染土壤的性能质量得到有效改善,避免土壤污染现象呈现出更加严重的扩散趋势。各地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污染土壤的性能质量监测,结合当前污染土壤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重要性的宣传,从全体层面上降低土壤污染范围。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当前我国范围内土壤污染的发展现状以及发生原因进行了探讨分析,同时总结了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各地政府部门应当综合上述防治措施,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不断优化土壤治理环境并控制土壤污染源头,确保各地范围内土壤污染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攀枝花发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9年8月27日由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1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鼓励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征求市民意见,依法、合理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交通要道、商业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声环境质量报告。显示设施应标明区域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第十条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以及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使用降噪产品和材料;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外部环境噪声的隔声质量及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并按照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应当在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固定设备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所拥有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情况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和防治噪声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禁止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施工证明。 施工单位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后,应当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等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设施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采取低噪声路面材料和技术。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要求以及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划定机动车辆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员不得在禁鸣区域、禁鸣路段或者禁鸣时间鸣喇叭。 第二十二条禁止机动车辆非法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改装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禁止擅自拆除、非法改装机动车辆消声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促销。 第二十六条禁止夜间在居民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闹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二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取播放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动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企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禁鸣区域、禁鸣路段或者禁鸣时间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促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取播放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在禁止时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雷区”预警丨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保规范 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保规范和标准,千万不要误入“雷区”。 1 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26条,明确了辽宁省河长湖长制工作体系;明确了总河长、河长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监督考核机制,通过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辽宁省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恢复河湖自然生态,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1 广西2019年冬季—2020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实施时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攻坚目标: 2019年,全区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1.5%,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35微克/立方米,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和达标; 2020年1—2月,春节期间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气。 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治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烟花爆竹禁燃限放、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污染天气应对等8个专项治理行动。 1 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3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无定河流域指向无定河干流及其海流兔河、芦河、榆溪河、大理河、淮宁河等支流汇水的区域。 内容包括: 直接或者间接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三年。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禁止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无定河流域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无定河流域河流、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无定河流域内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无定河流域新建的氯碱工业企业使用含汞催化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烧烤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 1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分法: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垃圾桶颜色分别是绿蓝红黑。 1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2019年8月3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9月4日印发,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环卫机构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设置城市垃圾处理费专户。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6月5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 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实行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 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 由中国能建规划设计集团广东院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2019年2月13日以第37号公告批准发布,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首部海上风力发电场国家标准,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填补了我国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的空白。 共分1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础资料,风能资源,电力系统,总体设计,风电机组选型、布置及发电量计算,电气,建筑与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辅助及附属设施,施工组织设计,消防与救生,信息系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方面。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在海上风力发电场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并且借鉴了我国在海上石油平台的设计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标准。 1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 2019年3月25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 内容包括: 本标准适用于来自“社会源”废电池的回收和管理,不适用于再生利用的废电池,不适用于返厂再使用的旧铅酸蓄电池。 要求,生产者建立“销一收一”的回收体系,对其所生产(进口)的所有铅酸蓄电池产品进行统一的“信息标识”。 生产者、经销网点、再生铅企业等应共同建立和完善废电池闭环逆向物流回收体系; 经销网点、暂存点、集中贮存场所等应落实废电池最终去向。 废电池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运输方案及路线,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事故应急及个人防护设备和物品
电梯噪声产生的原因 一、电梯的工作原理 由升降机械的电动机带动曳引轮,驱动曳引钢绳与悬吊装置,拖动轿厢和对重在井道内作相对运动,轿厢上升对重下降,轿厢下降则对重上升,由此实现轿厢在井道中沿导轨上下运行。 二、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工作原理 电梯的轿厢两侧装有导靴,导靴从三个方面箍紧在导轨上,以便使轿厢和对重在水平方面准确定位。一旦发生运行超速或曳引钢绳拉力减弱的情况,安装在轿厢上(有的在对重上)的安全钳启动,牢牢地把轿厢卡在导轨上,避免事故发生。如果当轿厢和对重的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急速坠落,为了避免与井道地面发生碰撞,在井坑下部设置了挡铁和弹簧式缓冲器,以缓和着地时的冲击。 电梯噪声主要是由电梯主机及机房控制柜发出,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开发商为了设计的完美,节省公共面积,因此电梯机房在设计时与业主共用一公用墙,或设计的业主家的主墙体与机房连接在一起。这种情况要在设计时加一个错层分隔才能避免噪声的干扰。这种情况的电梯噪声主要有两个部份组成:一是电梯主机(主要噪声是主机发出),顶层住户室内的顶板及墙体正好与电梯机房相连,电梯启动及停车时,电梯主机抱闸张伸及刹车吸合;滑轮及电梯转动都产生较大的低频振动噪声通过墙体传到顶层或次顶层业主家内;二是电梯控制电柜,由于控制柜固定于机房楼板内与墙体实现刚性连接,因此电梯运行时接触器吸合和电磁辐射的噪声也通过楼板传到业主室内。在此我们可以知道电梯的噪声其实与电梯的质量并无直接关系,主要是由于大厦机房承重墙的建筑设计造成。 由于电梯的噪音主要表现为低中频振动,它的主要传播途径为振动型固体传声,且穿透力很强(一般的噪声是空气作为传声媒质)。因此常规的加隔音板只能降低以空气作为传声媒质的噪声,而对电梯的低频噪音传动降低毫无作用。而且这种情况在噪声振源一定的情况下,要彻底解决噪声,则只有通过控制噪声及振动的传播途径来消除噪声和振动。
生物滤床工艺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很少考虑臭气的处理问题,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恶臭气体所带来的污染也更加敏感,有关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影响市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的投诉案例屡见报端,呈上升的趋势。在污水处理过程,保护和提高处理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减少恶臭影响,如何对恶臭进行有效控制已成为急需解决的课题。 与工业废气相比,城市污水处理厂臭气具有2个显著特点[1,2]:(1)污染物成分复杂。主要包括硫化氢(臭鸡蛋味)、氨(氨味)、甲硫醇(烂洋葱味)、胺类(鱼腥味)、二胺(腐肉味)、粪臭素(粪便味)等,另外还含有少量的硫醚类、酞胺类、芳香烃、醇、醛、酮、酚以及有机酸等物质。(2)产生量变化大。即使在同一污水处理厂中各单元产生的臭气也随水量、水质、气候条件、操作参数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近年来,各种臭气处理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不断的发展[1,3-5],如吸附、吸收、焚烧、催化燃烧、化学氧化以及生物、生态处理等方法。生物滤床[4-8]是一种优化的土壤处理工艺,它利用土壤基质的过滤、吸附、吸收、物理化学反应、生物降解等功能净化臭气,同时表面种植的植物亦有一定的净化功能。它具有经济、美观、管理方便、运行稳定、处理效果好等优点。本文介绍了生物滤床的组成、对臭气的净化机理、影响处理效率的因素等,并对生物滤床除臭工艺在国内外应用现状及局限性进行了分析。 1、生物滤床的组成及其净化原理 1.1 生物滤床的组成 一般来讲,生物滤床由土壤基质、布气系统、加湿系统、基质内生物群落、表面植物等几部分组成。生物滤床的主体是一个有一定面积和底部坡度的洼地,底层铺防渗膜;臭气布气管道和onclick="g('排水管');">排水管道(多余的水分必须能够很容易地从土壤生物滤床排走以防止onclick="g('厌氧');">厌氧条件的形成,排出的水返回污水处理系统)布于防渗膜上,布气管道堆有100-150mm厚的卵石,以防布气管道堵塞;布气管道之上为由土壤、木块、煤渣、树皮碎块、泥炭块堆肥或脱水污泥等材料组合而成土壤基质;床体表层种植耐污植物;同时加湿系统亦布置于床体顶部,以污水厂污水作为水源,一方面保持床体的湿度,另一方面为床体内微生物的生长补充营养。 1.2 净化机理 生物滤床除臭工艺是将气体收集并加湿后通过管道输入生物滤床底部并使其扩散于土壤内,臭气中多种污染成分溶于水后吸附于土壤颗粒表面。经过一段时间在土壤颗粒表面可逐渐培养出针对致臭物质的微生物,并可不断将致臭物质分解,完成脱臭。 1.3 工艺特点 生物滤床除臭工艺与其它工艺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点:①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无需化学药剂,费用低;②设置灵活,在一个污水厂中可集中设置一个生物滤床,也可在产生臭气的构筑物附近就地收集臭气、就地处理;③结构简单,便于施工,处理构筑物少;④处理设施全部采用地下式,不影响地面绿化和地面景观;⑤设备需求少,操作管理简单,维护费用极低;⑥对场地要求不高,洼地或构筑物间绿地即可满足要求;⑦无二次污染;生物滤床处理后的空气被低速排放到宽阔地域,因此提高了被处理气体在地平线上的扩散和稀释。烟囱排放时速虽然很快,但必须依赖于强风驱散被处理的气体;⑧抗冲击负荷能力强;⑨土壤生物过滤法去除污染物的范围广。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微生物容易适应输入气体流,所以它们能够有效地去除臭气污染物,还能够去除没有臭味的甲烷等气体。 2 影响因素 2.1 土壤基质 生物滤床的土壤基质(又称填料、组合填料)所采用的材料主要为地表肥沃土特别是腐植土,在其中添加比表面积大的其他透气媒介物(如木块、煤渣、树皮碎块、泥炭块堆肥或脱水污泥等),使基质具备如下条件:允许生长的微生物种类多、供微生物生长的表面积大、营养成分合理、孔隙度合理(以利于水分的下渗以及空气和臭气的流通)、吸水性和吸附性好、自身无异味、经济耐用。另外,生物滤床系统长期使用后有毒物质会不断积累,发生酸化,并影响微生物生长,一般在基质中加入石灰石,以提高床体对ph值的缓冲能力,石灰石的投加比例为1%(g/g)。土壤基质除了为微生物和表层植物提供生长介质,还可通过吸附、过滤、化学反应等作用可直接去除臭气中的污染成分。bohn[6]研究发现每克生物滤床基质(主要为堆肥)中的生物量近似为10亿,随着不同的基质组成而有一定的变化。基质厚度一般为0.5-1.0m,较大的基质厚度可以减少床体占地面积但增加了臭气通过时的压力损失。臭气通过床体的压力损失随着气流速度的增大和基质颗粒粒径的减小而增大。yang[9]发现当床内基质颗粒粒径在1-12mm,气流速度从0增至0.3ms-1时,床内压力损失从0增至35kpam-1,二者线性相关。另外、孔隙度也是一个影响基质压力损失的重要因素;对于以土壤为主要基质的一般为40-50%,以堆肥为主要基质的为50-80%。在实际设计中,一般使臭气通过速度以0.1-1.0m/min为宜。 2.2 湿度 对于生物滤床的运行来说,由于臭气中污染物质要先被液相吸收并被微生物氧化,所以要求保持臭味物质有一定的湿度。生物滤床湿度太低则水溶性恶臭成分难以及时进入液相,且造成填料易干燥,降低床内生物活性,既影响了整体除臭效率,又使得代谢产物不易排出滤池。但是,当生物滤池的湿度过高时传质效率也会受到影响,且因气体穿过阻力增大还可能造成局部onclick="g('厌氧');">厌氧而影响除臭效率。影响滤池湿度的因素多且关系复杂,造成对湿度的控制具有相当的难度。pinnette等[10]认为,影响滤池湿度的因素包括加湿系统、生物新陈代谢产生的热量、阳光辐射、辐射热转移、传导热转移、降雨等。williams and miller[7]指出床体的湿度根据基质材料的不同,宜保持在20-60%。如果床体湿度过低不仅湿床内生物活性降低,亦会造成臭气短流,进一步影响除臭效果。yang等[9]亦发现当以堆肥和污泥构成的基质的床内含水率高于30%(g/g)时,含水率的变化对臭气中h2s的去除基本无影响,而当含水率低于30%时,去除率直线下降。生物滤床保持湿度的方法一般为直接淋洗滤床或对进气加湿。 2.3 ph值 生物滤床中生物体的新陈代谢与ph密切相关。研究发现[9-12],许多微生物仅在一定的ph范围内才能生长,并且绝大多数微生物生长最适ph均在中性范围内。yang等[9]研究了臭气中h2s的去除效率与ph的关系,发现当ph低于3.2时,去除效率显著下降,而在较高ph时,其去除效率基本与ph无关。而臭气中污染成分在生物净化过程中,含氯有机物、h2s的氧化分解产生盐酸、硫酸等酸性物质以及有机物质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均会导致生物滤床中的ph下降,影响微生物的生化作用。yang等[9]亦研究了生物滤床中ph变化,通过32天的反应,生物滤床的ph从最初的8降至2.5。brennan等[11]亦介绍了这种下降趋势,他们发现如果不采取措施经过3周时间的反应,ph从6.5-7.0下降到3.6-4.8,经过6个月后,ph下降至2以下。kapahi等[12]建议通过向生物滤床基质中碎贝壳、石灰石等物质可以使床内保持较稳定ph范围,亦可通过在生物滤池的滤料上喷洒ph值缓冲剂来稳定ph值。 2.4 温度 较低的温度有利于臭气中污染成分被基质表面生物膜吸收,但会影响微生物的生长;而在较高的温度下恰恰相反。床温的控制一般通过调节臭气温度来实现。knauf等[13]发现在较高的温度下臭气的去除效率明显下降;对于以堆肥为主要成分的生物滤床,当温度从40℃升至55℃时,去除效率却从95%降至85%;而对于以木块为主的生物滤床,当温度从35℃升至50℃时,去除效率却从80%降至70%。yang等[14]也发现在25-50℃范围内,床内硫化氢氧化细菌具有较稳定的去除效果,而在这一温度范围外,去除效果明显下降。生物滤床的最佳温度为(20-37℃),但在5—65℃范围内生物滤床都可正常运行;由于污染物质在生物氧化过程中均会释放出一定热量,从而使生物滤床能保持较高的温度[10];因此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对床体进行加温。 2.5 设计负荷 合理的设计负荷有利于降低生物滤床系统投资,保持运行的稳定性。文献显示[14-18],生物滤床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臭气的滤料表面负荷一般为30-250m3/(m2·h)。下表所示为国内外部分污水处理厂除臭系统设计负荷。 表1国内外污水处理厂生物滤床除臭工艺负荷 table 1 load of bio-filter bed in sino-foreign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odor control 项目 设计负荷/m3m-2h-1 去除率/% 基质组成 lueneburg污水厂 32-93 99 堆肥、树叶、灌木树枝 广州市猎德污水厂 200 95 混合肥料,聚苯乙烯胶球体、碳、活性炭,沸石和有机物料 水湾污水厂 73.5 99 树皮,土壤,泥炭块,肥料 ****rac污水厂 147.6 98 堆肥、木块 wesstborough污水厂 122.4 94 堆肥、木块 2.6 臭气停留时间 臭气在生物滤床中的停留时间直接影响了其处理效果。停留时间过短,臭气中污染成分还未充分被生物膜吸收,就被排除床体,无法使最大量的臭气被降解转化;如果停留时间过长,则会使床体体积过大,增加投资。因此在生物滤床的设计时有必要确定合理的停留时间。文献介绍[5,6,9,],以去除肉食加工厂废气为主的生物滤床停留时间为15s;以去除三氯酚为主的生物滤床停留时间为3h;以去除h2s为主的生物滤床停留时间为23s。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臭气,郝桂玉[19]考察了国外部分污水处理厂生物除臭装置停留时间,认为污水处理厂除臭生物滤床停留时间一般为2-8.5min。 3 生物滤床除臭工艺应用现状及其局限性 3.1 应用现状 生物滤床除臭工艺作为一种绿色技术,它对环境冲击少,不需要化学药品(材料),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土壤基质由堆肥、废木碎屑、煤渣、泥炭块等可再循环的产品组成,具有生态可持续性。生物滤床工艺在国外研究和应用较广泛,如onclick="g('废水');">废水输送/处理、食品/饮料行业和化学行业。目前,有关生物滤床的研究在我国也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课题。 3.2 生物滤床工艺局限性 生物滤床局限性表现为:①占地面积较大;⑦降雨和加湿不当可能造成土壤基质孔隙堵塞,使透气性变差;③底部防渗层如出问题,污水会渗漏到自然土壤中;④臭气可能会产生短流或在过气断面上分布不均匀;⑤寒冷地区易受冰冻影响;⑥国内对这项技术的研究相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工艺设计参数及应用实例较少,技术上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4 结语 随着国家对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严格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不仅保护污水处理作业区内操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同时保障周围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生物滤床作为一种新型生态臭气处理技术,具有投资省、运行简便、处理效果稳定等诸多优点,不失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控制的优选方案。
常见的废气净化技术对比 恶臭气体处理常见的方法有生物分解法、活性碳吸附法、等离子法、植物喷洒液除臭法和和UV光解净化法。 1.1 微生物分解法 生物分解法是利用循环水流将恶臭气体中污染物质容于水中,再由水中培养床培养出微生物,将水中的污染物质降解为低害物质,除臭效率可达70%,但受微生物活性影响,培养出来的微生物只能处理一种或几种相近性质的气体,为提高处理效率和稳定运行,必须频繁添加药剂、控制PH值、温度等,这样运行费用相对比较高,投入人工也比较多,而且生物一旦死亡将需要较长时间重新培养。(对比分析表详见附件1) 1.2 活性碳吸附法 活性碳吸附法是利用活性炭内部空隙结构发达,有巨大比表面积原理来吸附通过活性炭池的恶臭气体分子,初期处理效率可达65%,但极易饱和,通常数日即失效,需要经常更换,并需要寻找废弃活性碳的处理办法,运行维护成本很高,适用于低浓度、大风量气体,对醇类、脂肪类效果较明显,但湿度大的废气效果不明显,且容易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1.3 等离子法 等离子法是利用高压电极发射离子及电子,破坏恶臭分子结构的原理,轰击废气中恶臭分子,从而裂解恶臭分子,对低浓度的恶臭气体净化效果明显,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可达到80%以上,能处理多种臭气充分组成的混合气体,不受湿度的影响,且无二次污染;但用电量大,且还需要清灰,运行维护成本高,对高浓度易燃易爆气体极易引起爆炸。 1.4 植物喷洒液除臭法 植物喷洒液除臭法是通过向产生恶臭气体的空间喷洒植物提取液将恶臭气体进行中和、吸收,达到脱臭的目的,除臭效果低浓度可达到50%,不同的臭气选择不同的喷洒液,需经常添加植物喷洒液,且需维护设备,运行维护费用高,易造成二次污染。 1.5 UV光解净化法 UV光解净化法采用高能UV紫外线,在光解净化设备内,裂解氧化恶臭物质分子链,改变物质结构,将高分子污染物质裂解、氧化为低分子无害物质,其脱臭效率可99%,脱臭效果大大超过国家1993年颁布的恶臭物质排放标准(GB14554-93),能处理氨、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苯、苯乙烯、二硫化碳、三甲胺、二甲基二硫醚等高浓度混合气体,内部光源可使用三年,设备寿命在十年以上,净化技术可靠且非常稳定,净化设备无须日常维护,只需接通电源即可正常使用,且运行成本低,无二次污染。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技术现状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当前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我国对于它的自动监测尚属于发展阶段.对现有的VOCs自动监测技术按方法原理进行了整理分类和介绍,探讨了各技术的优缺点,方便读者针对性选择合适的监测技术,并且对不同原理的技术提出了建议.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一类有机物,它普遍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危害,部分组分还具有致癌性。此外,它还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和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组成物。目前VOCs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大气中最突出的污染物类别,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环保研究的深入,它继PM2.5之后,成为最受关注的污染物之一。但我国对于VOCs的监测和管控尚不成熟,甚至在2017年以前对其没有明确的定义。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意在加速并加强对于VOCs的防止,并规定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含氧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准确监测是治理的基础,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确定了监测技术要求,并规定监测的组分共117种,包括沸点在一104oC~230oC的乙烷、乙烯、甲醛、苯、氟利昂、六氯丁二烯等,而非甲烷总烃等总量型的指标,由于无法真实反映VOCs的污染情况,没有作为监测的因子列出。VOCs的监测可以分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大类。相对于“现场采样一实验室分析”的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具有时效性强、数据量大、代表性较好、较节省人力、仪器较复杂等特点。目前我国大气VOCs自动监测方法主要是两大类:直接进样一软电离一质谱法、富集一热脱附一气相色谱法。 1 直接进样一软电离一质谱法 样品气体经过进样系统进入电离源,通过软电离的方式将VOCs分子离子化,无需色谱分离,离子直接进人质量分析器进行检测。 1.1 进样系统 由于样品气体进样量小,气流的扰动状态以及VOCs分子的微分布情况都易对测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平行性产生影响。鉴于此,进样系统的设计上主要考虑如何降低VOCs的丢失,如何稳定气流。为了达到此目的,需要创造相对稳定的进样区域并起到选择性作用,因此进样系统一般采用了膜进样技术,即使用二甲基硅氧烷树脂(PDMS)滤膜进样 当气体流经膜外表面时,根据相似相容原理,其中的有机成分溶人PDMS膜,并且根据膜内外气压差,进入膜内侧离子源,而无机组分则绝大部分被阻隔在膜外被气泵抽走。但由于组分透过膜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此技术相应延长了响应时间。 1.2电离源 由于此方法没有采用色谱分离,因此需要获得可指明相对分子质量的准分子离子,且不能有太多碎片离子,否则干扰较大。这种情况下,实现方法一般采用软电离的离子源,主要有两种:真空紫外单光子(SPI)、质子转移反应(VrR)。 SPI是利用真空紫外单光子灯发射单光子能量10.6 eV,大多数VOCs组分的电离能小于10.6eV,因此能够在离子源中被电离。而大气中的N2、O2、H2O等分子的电离能大于10.6 eV,则不能够被电离。因此,SPI在进行大气VOCs监测时,能够得到干扰较少的质谱图。但乙烷、乙烯、丙烷、甲醇、乙腈等VOCs组分的电离能大于10.6eV,不能被监测。 PTR通常采用H3O+作为试剂离子。当水蒸气经过电离源时,经放电产生H3O+离子,然后进入漂移管,与待测物分子发生碰撞,H2O+将质子转移给待测物分子,使其离子化。大多数VOCs的质子亲和势大于水,能够完成质子化并监测,而空气主要成分N2、O2、CO2以及甲烷、乙烯等少数有机物的质子亲和势小于H2O,不能完成质子转移。 1.3质量分析器 城市大气中VOCs的组分众多,对于各组分的分别定性定量是重点和难点。与选择软电离的原因相同,由于此方法没有色谱分离,各VOCs组分只能同时进入质量分析器,因此质量分析器面对大量混合物的分辨能力和扫描速度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参数。基于此,用于VOCs自动监测的此类方法绝大部分采用了飞行时问质谱(TOF),相对于四级杆质谱和离子阱质谱,它具有仪器结构简单、扫描速度快、分辨率高等特点。Jordan等利用PTR—TOF清楚地分开了m/z 43.018 4的质子化乙烯酮和m/z 43.058 4的化合物丙烯的2个峰。但面对同分异构体分子时,此方法难以分别测定。 1.4性能指标与特点 该方法的分析速度快,样品分析时间在1min以内,采用信噪比法计算出的,其检出限一般在10-11~10-9mol/mol,便于进行大气巡航式监测或应急监测。霍蕾对烷烃类、烯烃类、苯系物、氯苯共32种VOCs组分进行了监测应用,工作曲线的线性系数除正二十烷是0.962 3外,其余组分均大于0.99。 由于体积大等结构原因,TOF的高真空度的稳定、各区域的温度恒定都是当前难点,会影响分析的稳定性。此外,该类方法可监测的VOCs组分相对较少,无法监测乙烷等低分子量有机物,且不能分别定性定量同分异构体,在面对我国当前的大气VOCs监测要求时,略显能力不足。 2 富集一热脱附一气相色谱法 大气中VOCs组分间、时空间浓度差异较大,通常在10-2~102ug/m3范围内。因此大气VOCs监测一般对各组分进行了富集,并且在此过程中,对组分进行了适当的筛选。此类方法的基本原理如下:样品气体被定量抽人富集部件,其中VOCs分子被选择性富集固定在此处,采样完毕后,加热此部件使VOCs分子脱附并汽化,由惰性气体将它们载人气相色谱柱中分离,最终陆续进入检测器检测。该类方法在我国受到了较广泛的认可,2018年12月颁布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l010—2018)即基于此类原理。目前用于VOCs自动监测的富集手段主要有两种:<一120%超低温富集,固体吸附剂富集。
太原市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日前,太原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文件要点如下: 1、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2、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3、推荐处理措施 (1)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2)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3)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4)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5)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6)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4、控制要求: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的,除浓度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不能低于80%。 5、执行标准: 太原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验收参照河北省DB13/2322-2016,未涉及指标执行大气综排GB16297-1996;无组织执行2019新标GB37822-2019.
噪声声强测量分析和应用 引言 传统的声压法测量噪声,需要消声室等特殊、昂贵的声学环境,而且很多测试品因结构、重量、尺寸及运转、安装条件的限制,不能在消声室内去测量。对于声源定位、声源排队等工作,使用声压法有很大的困难。相比之下,声强测量技术因其矢量性而具有诸多优点:它可以在普通环境下或生产现场准确的测定被试品的声功率;可以很方便的进行声源排队、定位等方面的测试研究工作等。因此,声强测量已成为近年来用于噪声鉴别和声功率评定的有效手段之一。 1 声强测量基本原理 声强是指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垂直声波传播方向上的单位面积的声能,是描述声能流动的具体大小和方向的声学量。可以简单地认为:某点的声强=该点的声压×质点的速度,在声场中,A点的声强定义为:Ir=PAUr (1))式中Ir--A点在r方向上的声强,PA--A点的声压,Ur--A点在r方向上的空气质点振动速度。 常用声强测量法是双传声器法。双传声器法的基本原理如下:设声场中A点附近在r方向上有相距为∆r的两点A1、A2,此两点的声压设为PA、PB; 对无粘性的理论介质,A点的欧拉方程为:(2)式中ρ--空气密度,用A1、A2两点声压的的差分,近似式(1)中A点的声压梯度,得到 Ur=-(3)两传声器之间中点A的声压可用A1、A2两点声压的平均值来近似:P=(4)将式(3)和式(4)代入式(!)中进行矢量相乘就得到A点的声强。 2 声强测量方法 声强测量方法有离散点法和扫描法。离散点法是将测量面均匀划分为若干单元,然后逐个测量每个单元中心点的声强,计算该单元的声功率,最后将所有单元的声功率进行平均,计算该单元的声功率。扫描法是将声强探头在适当长的时间内,在正交两个方向上(水平和垂直),以规定路线(S)型,在测量面元上进行匀速往复扫描。扫描持续时间对声强作时间平均,这样便可得到该测量面的平均声强。扫描法的关键点在于;准确的扫描路线和扫描线密度,探头轴线保持与测量面垂直,探头均匀移动,国标规定单个面元任何一次扫描的持续时间应不小于20s,手动扫描速度在0.1~0.5m/s,机械扫描速度应在0~1m/s。 3 声强测量关键程序 3.1 声源包络面的划分 包络面一般以声源的几何形状、材料类型、连接点和内部结构为划分原则。理论上可以选择任何包络被测声源的表面作为测量包络面,然后对包络面进行合理的划分,可以均匀地将包络面划分为若干面元,也可以根据实际形状和声源指向性,非均匀地划分为若干面元,但要保证每个测量面至少分为4个面元。测量面距声源的距离可根据经验和空间大小来选择,如有温度梯度,至少距离20mm,如有气流,流速应低于4m/s,如测量面形如一展开的板或壳形振动面,距离至少200mm。 3.2 误差分析和现场检验 声强测量误差有很多(比如:近场误差、相位不匹配误差、气流干扰误差、声强探头及操作人员对声场干扰误差、背景噪声误差等),但主要误差还是背景噪声引起的误差,而背景噪声产生的测量误差主要是由于:双传声器声强测量系统制造上的误差,会产生一定的相位失配,并随着背景噪声的增加而增加。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交换两个通道分别进行测量,而后对两次测量结果进行平均来消除背景噪声引起的误差。 声强分析系统在每次测量前应检验仪器设备工作是否正常,这就需要现场检验。声强级检验:是将声强探头放在测量面上声强较高的地方,测量规定的所有频带的法向声强级I+,保持声学中心不变,将声强探头旋转180°,即探头倒向,再测得I-,要求所有频带范围内∣I++I-∣<1.5dB。 3.3 隔离柱长度选择 使用双传声器声强法测量时,两只声强传声器之间相互间隔一定距离(称为声学距离Δr),其间距是用一段和传声器直径相同的圆柱体隔离柱来保证的。隔离柱使被测的声音只能通过传声器保护罩周边的窄槽对膜片起作用,这样就使得两传声器声学中心的距离得到精确的保证。这个声学距离Δr是影响测量精度的重要参数。Δr过大会增大有限差分,过小会增大相位失配误差,只有当Δr远远小于测点与声源间的距离时,声强测量中存在的近场误差才可以忽略不计。隔离柱的长度有多种选择,常用6mm、12mm、25mm、50mm等,分别适合于不同频率的声信号测量,高频声音信号可以使用较短的隔离柱,低频信号使用较长的隔离柱,一般情况下可以使用12mm、25mm的隔离柱,兼顾高低频。 4 变流器的噪声测试 以一机车牵引变流器的噪声测试为例来说明声强测量的应用。首先根据牵引变流器几何形状,其包络面应为长方体X*Y*Z,测量面距离声源500mm,划分为上、左、右、前、后共5个方位,再根据变流器的内部结构,将left、right方位各细分成3个测量面,top方位细分成5个测量面,这样就形成了12个测量面(back面不予考虑),将各测量面均匀的分割成若干面元,X向10等份,Y向4等份,Z向4等份,这样就形成了128个面元,分布图如下: 根据牵引变流器噪声频率的分布,依照∆r不能超过一个最短波长的1/5的规则,我们选取间距为12mm的隔离柱,并选取直径Ф12.7mm1/2"的一组传声器组成声强探头,其有效频率范围为50Hz-6.3kHz。变流器在风扇高/低速运转、冷却系统泵启动、辅助变流器运行的情况下的1/3倍频程频谱(图三): 从测量得到的频谱分布图上(上图为风机高速旋转,下图为风机低速旋转),我们可以看到两图都有亮区和暗区,但在亮区和暗区分布上有明显的区别,其中右上图中最亮处是变流器的冷却风机区域,上面是进风口,下面是出风口,噪声从这里直接向外辐射,造成此处的声功值高,是主要噪声源;电机风扇噪声功率辐射值最高,在630Hz时处出现明显峰值;辅助变流器的电抗器的噪声在2kHz形成高点,而风机噪声成次要噪声源。在这两个图中我们能准确地看出变流器各个组件的噪声状况。从而为寻找噪声源以降低噪声提供非常好的一个依据。 5结束语 通过声强的分析,不仅能够获得噪声辐射场的分布,识别出复杂噪声源中的主要噪声源,还可以通过声强分析中得到的声功谱,进一步分析主要噪声源。
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研究 研究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测定,选择有效的测定方法非常重要,可以保证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的有效性、科学性,准确性,保证有机物测定工作有效的开展,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基于此,本文对近几年来,国内外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内容进行了解、分析,通过深入的探讨,采用科学的测定技术,了解有机物测定方法的应用与原理,对相关技术以及采样进行简要说明,达到理想的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效果,确保工作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前言 测定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的相关内容,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概述非常重要,可以清楚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特征与特点,选择恰当的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通过实验手段,进行实验分析,对结果进行深入的讨论探究,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由此可见,研究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有助于发挥重要的作用,掌握有效的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保证测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挥发性有机物的概述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现代农业和化工企业排放了大量废水、废气、**,在土壤、空气以及生物等介质的转化下,长期存在于土壤以及水体中,形成固定污染[1]。此类物质与人长期接触,极易造成人体慢性中毒,甚至会诱发癌症,对人类造成较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到生殖与中枢神经系统,在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人类死亡,同时,也会对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除此之外,**经过雨水的冲刷,会对地表水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导致严重的后果。基于此,研究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非常重要,下面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详细的概述。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人为排放的与自然排放的。人为排放的主要包括化工生产产生的汽车尾气。挥发性有机物对人体和环境有着较大的危害,因此,人类在长期受到挥发性有机物危害时,极易产生病变,影响人类身体健康。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室外,室外主要是由于燃料以及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等诱发的。出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原因主要是天然气燃烧、吸烟、烹调以及采暖。在室内装饰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则主要来自于涂料以及油漆。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一种污染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第一,有机溶液。有机溶液主要是由有机物组成的溶剂,其中的显著代表就是化妆品、油漆、粘合剂以及含水涂料等;第二,建筑材料,建筑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挥发气味材料,主要包括人造板材、涂料、泡沫隔热材料等[2];第三,纤维材料,纤维材料是指合成纤维制成的材料以及天然纤维制成的材料,主要指地毯、化纤窗帘以及挂毯等;第四,室外工业气体,室外工业气体范围广泛,主要是指工业生产以及机械散发出来的气体、生产过程制造的以及汽车尾气等。 二、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特性与特征 挥发性有机物作为一种污染源,具有显著的污染特性,其污染特性与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分别是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特性以及在土壤中的分布迁移。 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挥发性,挥发性有机物的显著特征就是具有较强的挥发性,一旦满足压力与温度条件,就能够从土壤中挥发,并进入大气,造成严重的危害,具有较强的污染性;第二,隐蔽性,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常常会隐藏在土壤中,还会隐藏在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中,具有非常大的隐藏性;第三,持久性,挥发性有机物一旦进入到大气中,是特别难以清除的,随着挥发量的提升,浓度的不断提高,最终的结果是浓度会超过人体的可承受范围,对人体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危害人体的身体健康;第四,毒害性,挥发性有机物大多是具有毒性的,且毒性较强,尤其是有毒性的污染物挥发到大气中,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挥发性有机物在土壤中的迁移特性,以气态以及液态两种方式出现,再者,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强烈的挥发性,容易进入到人类生活的大气中,也容易进入到水中,极易对人类生活造成威胁。同时,挥发性有机物也具备迁移性,保证其始终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且是不断变化的,因而,挥发也是一种迁移的方式,具有迁移特性。 三、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 在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测定过程中,掌握科学的测定方法、保证测定的有效性非常重要,因此,掌握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法[2]。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是一款超灵敏、低功耗和快速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仪,尤其适用于检测挥发性有机物如苯、甲苯、乙苯、邻,间,对二甲苯等苯系物,特点体积小、重量轻,具有超高灵敏度的光离子化检测器。主要是对空气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第二,吹扫捕集法。吹扫捕集技术适用于从液体或固体样品中萃取沸点低于200℃、溶解度小于2%的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有机物,是环境监测中重要的方法。在液体或固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用氮气、氦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将被测物从样品中抽提出来。吹扫捕集技术使气体连续通过样品,将其中的挥发组分萃取后在吸附剂或冷阱中捕集,再进行分析测定,是一种非平衡态的连续萃取。吹扫捕集法对样品的前处理无需使用有机溶剂,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而且具有取样量少、富集效率高。 在吹扫捕集法应用过程中,影响测试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吹扫时间的选择,吹扫时间是影响灵敏度以及回收率的重要因素,在吹扫时间较长的情况下,会吹脱吸附剂,影响测定效果。在吹扫时间偏短的情况下,分析物挥发不充分,也会影响测定效果。二是甲醇与水的干扰。在吹扫捕集法应用过程中,甲醇与水会对测定效果造成影响,干扰检测器信号,影响检测的准确度[3]。 第三,固相微萃取(SPME) 固相微萃取技术(SPEM)是近年来发展起来一种无需溶剂,集萃取、浓缩和进样为一体的样品前处理技术,广泛地应用于环境污染物、水体等痕量物质的检测[4]。利用SPEM纤维头薄膜对化合物的吸附、富集,再与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最高可达10-9的检测级别。云南大学许传坤、莫明和 张克勤利用固相微萃取技术-气相色谱质谱法(SPEM-GC/MS),测定了参与土壤抑真菌作用的土壤挥发性成分和土壤细菌挥发性代谢物[5]。 第四,零顶空技术 零顶空技术是一种在全密闭、高压状态下,将固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提取至浸泡液后,再采用顶空或吹扫的方法将浸出液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测定的一种技术。 第五,静态顶空法。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沸点较低,通过加热样品瓶中样品,实现污染物在气/液(固)两相间的合理分配,并保持气液平衡,在气液平衡后抽取存在上面的成分,之后注入到气相色谱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分析的过程。对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静态顶空法与吹扫捕集法相比,操作简单,成本非常低,方便自动化,但是也存在灵敏度较低,测定效果不佳[6]。 总结 综上所述,研究土壤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保证测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非常重要,有助于达到理想的测定效果,保证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效果,方便进行深入的研究,保证工作活动的顺利实施,确保工作效率与质量。总而言之,研究土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特性、特征与测定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有助于保证工作效率与质量。
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特征及发展需求研究 现阶段,我国大气环境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雾霾天气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文章针对大气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我国现阶段固定污染源VOCs 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依据实际情况及发展需求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达到良好的监测效果,促进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技术的发展。 常规情况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沸点在 50 ~ 260℃之间,室温状态下饱和蒸气压在 133.32Pa 以上,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该物质具有毒性和刺激性,也会引发光化学烟雾污染,对臭氧层产生破坏,引发温室效应等。借助在线自动监测技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 VOCs进行连续实时监测,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反映企业生产管理及污染治理情况,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企业超标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1 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特征 1.1 主要监测仪器及原理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该类检测器原理为氢火焰对被测气体中有机物分子产生化学电离,生成的正负离子在电场作用下,被收集极收集产生微弱电流,根据电流的大小测量被测气体的浓度。光离子化检测器(PID):该类检测器是在紫外灯光源作用下,被测气体中有机物分子被电离成正负离子,在外加电场的作用下离子偏移形成微弱电流,由于被测气体浓度与光离子化电流呈线性关系,通过检测电流值测量被测气体的浓度。气相色谱—质谱检测器(CG-MS):该类检测器是借助高速电子对气态分子、原子等进行撞击,使电离后的正离子处于加速状态,进入质量分析器,该过程中,处于离子状态的样品,需要借助不同离子在各异电场及磁场环境下的不同行为,依据质荷比,分解成各自相对应的质谱,从而对样品定性和定量检测[1] 。 1.2 系统结构特征 文章以 CEMS-2000 B VOC 型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系统为例分析。如图 1 为系统构成,该系统中主要包含采样 / 预处理子系统、VOCs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参数子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四部分内容。采样预处理子系统包含采样探头、预处理单元、伴热管线、电控单元,依托机柜中的真空泵抽取烟气,经过采样探头和高温伴热管线,进入 VOCs 分析仪中完成测量工作。本系统采样结构是从取样口中将样品抽取出来,使用高温采样探头除尘之后,借助高温伴热管进入在线气相色谱。将加热箱设置在色谱仪中,管路状态下,样品保持高温。经过色谱分离之后,样品进入高灵敏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中,开展检测分析工作[2] 。 1.3 系统性能参数 在系统测试过程中,采用标气和动态校准仪。该背景下,对系统检出限、重复性、线性偏差、稳定性等各类技术指标进行检测,确保实测参数满足国际同类产品指标要求。 2 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技术发展需求 2.1 完善 VOCs 监测统计体系 在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中,国外倾向于采用总有机碳或总烃浓度,并辅之以特征污染物浓度表征 VOCs。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尝试借助行业监测统计方法标准,为各类排放源分别设置VOCs监测统计方法,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行业监测统计技术规范,借助实际测量方法,对企业VOCs排放总量具备一个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2.2 开展清洁生产,遏制无组织排放 大部分企业 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效率低,要实现有效的 VOCs在线自动监测,开展清洁生产是重要的一环,从企业生产全过程对VOCs 无组织排放加以控制,如加强生产设备管理、原辅材料替代、设备更新、工艺改革等。采用清洁燃料对传统锅炉、加热设备等进行替代,并对传统工艺进行革新,优选储油罐密闭一体技术,改进原有装卸方式,优选屏蔽泵等优质密闭设备,注重生产过程的密闭性,二次密封油品浮顶罐等,杜绝“跑冒滴漏”,使有机废气得到高效的收集和处理,并通过排气筒集中排放,为 VOCs 在线自动监测奠定基础。 2.3 明确设计标准及技术规范 为满足企业实际操作需要,需对生产设备、管道、阀门、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施工标准进行不断更新和规范,执行在线监测系统设计工作及开展施工操作时,还要对 VOCs 在线监测技术建立标准,及时出台与之相关的技术规范,对实际操作流程、数据处理和统计工作等进行严格要求。采用专业方法,科学处理各类检测数据,注重检测规范的完整性,始终保持在线监测过程规范有序。 2.4 注重 VOCs 监测技术适用情况研究 有机废气涉及到的污染源种类特别多,如石油化工企业中的催化汽油氧化脱硫醇尾气、聚丙烯装置尾气、橡胶尾气等,成分复杂、排放浓度变化幅度大,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难度比较大,可尝试通过专项研究,对各类污染源 VOCs 气量、组分等各指标分别进行监测,综合整体工艺特性,将 VOCs 组分筛选工作落实到位,并加大新型监测技术开发研究,得出可行性实施方法,为准确在线监测 VOCs 提供条件。 3 结语 综上所述,固定污染源 VOCs 在线监测系统技术专业性强,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量各个方面影响因素。开展 VOCs 在线自动监测时,既要明确系统结构和测量原理,还要对技术开发过程和系统性能参数具备清晰的认知。执行具体工作时,要完善 VOCs 监测统计体系,注重清洁生产管理,遏制无组织排放,明确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大 VOCs 监测技术适用情况研究,才能达到良好的测量效果。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技术现状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一类有机物,它普遍对人体健康有直接危害,部分组分还具有致癌性。此外,它还是PM2.5的重要前体物和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组成物。目前VOCs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大气中最突出的污染物类别,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环保研究的深入,它继PM2.5之后,成为最受关注的污染物之一。但我国对于VOCs的监测和管控尚不成熟,甚至在2017年以前对其没有明确的定义。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意在加速并加强对于VOCs的防止,并规定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含氧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准确监测是治理的基础,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确定了监测技术要求,并规定监测的组分共117种,包括沸点在一104oC~230oC的乙烷、乙烯、甲醛、苯、氟利昂、六氯丁二烯等,而非甲烷总烃等总量型的指标,由于无法真实反映VOCs的污染情况,没有作为监测的因子列出。VOCs的监测可以分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大类。相对于“现场采样一实验室分析”的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具有时效性强、数据量大、代表性较好、较节省人力、仪器较复杂等特点。目前我国大气VOCs自动监测方法主要是两大类:直接进样一软电离一质谱法、富集一热脱附一气相色谱法。 1 直接进样一软电离一质谱法 样品气体经过进样系统进入电离源,通过软电离的方式将VOCs分子离子化,无需色谱分离,离子直接进人质量分析器进行检测。 1.1 进样系统 由于样品气体进样量小,气流的扰动状态以及VOCs分子的微分布情况都易对测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平行性产生影响。鉴于此,进样系统的设计上主要考虑如何降低VOCs的丢失,如何稳定气流。为了达到此目的,需要创造相对稳定的进样区域并起到选择性作用,因此进样系统一般采用了膜进样技术,即使用二甲基硅氧烷树脂(PDMS)滤膜进样 当气体流经膜外表面时,根据相似相容原理,其中的有机成分溶人PDMS膜,并且根据膜内外气压差,进入膜内侧离子源,而无机组分则绝大部分被阻隔在膜外被气泵抽走。但由于组分透过膜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此技术相应延长了响应时间。 1.2电离源 由于此方法没有采用色谱分离,因此需要获得可指明相对分子质量的准分子离子,且不能有太多碎片离子,否则干扰较大。这种情况下,实现方法一般采用软电离的离子源,主要有两种:真空紫外单光子(SPI)、质子转移反应(VrR)。 SPI是利用真空紫外单光子灯发射单光子能量10.6 eV,大多数VOCs组分的电离能小于10.6eV,因此能够在离子源中被电离。而大气中的N2、O2、H2O等分子的电离能大于10.6 eV,则不能够被电离。因此,SPI在进行大气VOCs监测时,能够得到干扰较少的质谱图。但乙烷、乙烯、丙烷、甲醇、乙腈等VOCs组分的电离能大于10.6eV,不能被监测。 PTR通常采用H3O+作为试剂离子。当水蒸气经过电离源时,经放电产生H3O+离子,然后进入漂移管,与待测物分子发生碰撞,H2O+将质子转移给待测物分子,使其离子化。大多数VOCs的质子亲和势大于水,能够完成质子化并监测,而空气主要成分N2、O2、CO2以及甲烷、乙烯等少数有机物的质子亲和势小于H2O,不能完成质子转移。 1.3质量分析器 城市大气中VOCs的组分众多,对于各组分的分别定性定量是重点和难点。与选择软电离的原因相同,由于此方法没有色谱分离,各VOCs组分只能同时进入质量分析器,因此质量分析器面对大量混合物的分辨能力和扫描速度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参数。基于此,用于VOCs自动监测的此类方法绝大部分采用了飞行时问质谱(TOF),相对于四级杆质谱和离子阱质谱,它具有仪器结构简单、扫描速度快、分辨率高等特点。Jordan等利用PTR—TOF清楚地分开了m/z 43.018 4的质子化乙烯酮和m/z 43.058 4的化合物丙烯的2个峰。但面对同分异构体分子时,此方法难以分别测定。 1.4性能指标与特点 该方法的分析速度快,样品分析时间在1min以内,采用信噪比法计算出的,其检出限一般在10-11~10-9mol/mol,便于进行大气巡航式监测或应急监测。霍蕾对烷烃类、烯烃类、苯系物、氯苯共32种VOCs组分进行了监测应用,工作曲线的线性系数除正二十烷是0.962 3外,其余组分均大于0.99。 由于体积大等结构原因,TOF的高真空度的稳定、各区域的温度恒定都是当前难点,会影响分析的稳定性。此外,该类方法可监测的VOCs组分相对较少,无法监测乙烷等低分子量有机物,且不能分别定性定量同分异构体,在面对我国当前的大气VOCs监测要求时,略显能力不足。 2 富集一热脱附一气相色谱法 大气中VOCs组分间、时空间浓度差异较大,通常在10-2~102ug/m3范围内。因此大气VOCs监测一般对各组分进行了富集,并且在此过程中,对组分进行了适当的筛选。此类方法的基本原理如下:样品气体被定量抽人富集部件,其中VOCs分子被选择性富集固定在此处,采样完毕后,加热此部件使VOCs分子脱附并汽化,由惰性气体将它们载人气相色谱柱中分离,最终陆续进入检测器检测。该类方法在我国受到了较广泛的认可,2018年12月颁布的《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l010—2018)即基于此类原理。目前用于VOCs自动监测的富集手段主要有两种:<一120%超低温富集,固体吸附剂富集。 2.1 富集 2.1.1超低温富集 超低温富集指将空管通过电制冷的方式,将其温度降至一120。C以下,当气体通过此管时,其中的VOCs组分冷凝在其内壁上,从而达到富集的目的。1 7I。富集原理基本依靠低温冷凝,因此对于VOCs组分均有不同效率的富集能力,理论上可分析组分较多,由于富集管是惰性化的空管,不会有固体吸附剂饱和失效等问题,因此它使用寿命较 长。但主要依靠温度富集,即便达到此方式的最低温度一150℃,也难以保证对所有VOCs组分的高吸附效率,原因如下:(1)冷凝富集具有局限性。仪器结构上一般采用毛细管作为吸附空管,不单提高制冷样品气体的效率,管内壁还可在冷凝富集过程中逐渐形成VOCs液膜,促进溶解高挥发性有机物在内的VOCs组分,达到类似毛细色谱柱固定相的作用。但对于有的组分,冷凝富集的效果不佳。例如,根据Antoine公式计算,一150℃下乙烷、乙烯的饱和蒸气压分别为0.5 kPa、2 kPa,大气压下 的饱和浓度分别可达0.005 mol/mol、0.02 mol/mol,而环境空气中此类低分子量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一般在10一~10。mol/molu8I,远低于其饱和浓度,在实际样品分析时,较难实现对此类组分的高效冷凝富集,如果样品中其它有机组分浓度很低难以形成一定比表面积的液膜,其富集效率可能进一步降低;这也味着它们在实际样品分析中,回收率可能不稳定。(2)VOCs组分变为液态凝于空管内壁,部分活性强的组分分子与其它分子接触概率增加,可能发生反应。(3)≤一120℃的低温也会造成大气中其它组分的冷凝,例如H2O、CO2、SO2、NO。等,它们可能会影响分析的准确性,特别是水,当其在空管中结冰时易造成流路的堵塞或损伤。 2.1.2 固体吸附剂富集 固体吸附剂富集指以固体吸附剂为主的富集方式,部分厂家或研究者为了追求更佳的富集效果,对固体吸附剂进行了低温处理,但最低温度一般不低于一45℃。用于VOCs的固体吸附剂种类主要是多孔聚合物、石墨化炭黑、碳分子筛,代表产品是Tenax、Carbopack B、Carboseive S—III等。每种吸附剂均具有选择性,适合于一定性质范围的VOCs组分富集。对于性质差异很大的多种VOCs组分富集,吸附剂配方常采用多种固体吸附剂的组合。大气主要成分氮气和氧气等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配方,不对其进行吸附,从而降低此类物质对分析的干扰。富集的温度有常温和0℃以下的低温,前者通常是风冷,后者是半导体电子制冷。在常温下进行富集。优点是保持了吸附剂的较好选择性,特别是使用疏水性吸附剂时,大气中水分的影响不大,但可分析的VOCs范围可能较窄,部分VOCs组分的吸附效率不高、聚焦效果不好、色谱峰形不佳。因此,有厂家对固体吸附剂进行了低温处理,大幅度提升其适用范围与吸附效率,并且起到了聚焦效果,色谱峰形较好。但由于温度的降低,因此水分的干扰加剧。 2.2热脱附 上述两种形式富集的VOCs,均可以通过加热的方式脱附或汽化,并且通以惰性气体带离富集区域。热脱附法具有不消耗试剂、无毒环保、稳定可靠、回收率较高、便于实现自动化等优点,是具有优势的主流脱附技术。加热脱附的实现方式目前主要为两种:气体加热、电加热。 2.2.1 气体加热脱附 此类加热方式一般是将氮气通过仪器内部的加热或高温元件,使其升至较高温度,再流经富集部件的外部,由热气体传热的方式实现富集部件的升温,达到脱附目的。 当富集部件为毛细管时,此方式的理论升温速度>1 000℃/s,达到瞬间升温的效果,易使色谱峰具有良好峰形。但实际上它的加热温度较低,一般在200度以内,此温度很难使组合式固体吸附剂高效脱附,仅适用于空管中液态VOCs的汽化,因此它基本上用于超低温富集。 2.2.2电加热脱附 此类加热方式主要有两种:(1)加热丝紧密缠绕富集部件,通过传热的形式提高富集部件的温度;(2)当富集部件是特定电阻的金属管时,通过对金属管直接通电加热,达到迅速升温的效果。此类方式的最大优点是便于达到较高的脱附温度。采用组合式固体吸附剂时,一般需要300℃左右的脱附温度才能保证脱附效率,因此电加热是固体吸附剂富集法的主流脱附方式。 2.3脱水方式 无论何种富集方式,只要使用了0℃以下的低温,都需要在富集管前去除大气中的水分。除水一般有两种方式:Nafion管除水、低温空管除水。 Nafion是聚四氟乙烯和全氟一3,6一二环氧一4一甲基一7一癸烯一硫酸的共聚物,它具有优良的抗化学侵蚀特性,而磺酸基团有很强的渗水性,因此其具有较好的吸水效果。但磺酸基团也造成了对极性VOCs组分的吸附,而且它面对高浓度NH3,时,会受到不可逆的损伤。因此,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是低温空管除水技术。它是将空管制冷至0℃以下,使流经其中的水分结冰,温度越低,除水效果越好,但也越容易造成亲水陛、高沸点VOCs组分的损失。
环保设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国家的整体实力正在不断增长。在经济进步的大背景下,国家对环保问题倍加关注。2017年以来,不断有一些环保标准不合格的企业被关停,主要是印刷厂、养猪场等在生产中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关停说明国家对此的关注力度在不断加大,尤其是对大型企业,在环保方面不断提升要求,在环保设备方面也有更高的要求。环保设备目前处于不断增长以及市场需求非常旺盛的阶段,也是市场扩张的最佳时机。只是当下国内在环保设备方面还是呈现出一定的弱势,主要是在核心技术以及一些精密度非常高的设备仪器上,国内还落后于发达国家,诸多企业选择进口设备,大量资金流向国外。 1环保设备概述 环保设备通常是指为了实现改良环境污染现状,或者优化周围空气环境的目的,某些建筑单位或者研发部门专门为此而生产和制造出来的系统、建筑设备或者机械装置。但是也有部分人认为,环保设备专指那些用来改善环境污染问题的机械加工设备。上述认识是不够完善的,其实环保设备还应该涵盖运送具有流体形态的污染物质的动力机械;并且还需要涵盖那些能够确保污染能被控制预防的设备正常运转的监控仪器。 环境治理是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而环保设备的使用不应当只局限于工业制造方面,居民在家中也应当注重环保设备的使用,注重环保措施的实行。 2环保设备产业现状 2.1核心部件依靠进口 国内环保产业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起来的,但相对来说还是起步较晚,其间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因为早期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环保问题的重视度不够,导致即便是现阶段,环保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也是呈现出分散化的结构形式。总体来说,国内经营环保设备的企业比较多,但是数量上的体现并不能说明我国在环保设备方面已经足够强大。因为企业分布在各地,集中度不够,关键的是环保设备的经营企业中,没有形成大型规模的公司。诸多环保设备生产经营企业只是开发一些科技含量较低的部件,核心的部件还是要高度依赖进口,上市企业中真正涉足环保设备领域的不多,并未产生优势明显的大型企业,没有足够的行业代表度。 2.2市场无序竞争始终存在 在整体产业不断进步的同时,诸多的环保企业陷入了资金短缺以及人才缺乏的局面,这意味着企业短期内不仅无法实现产能的扩大,甚至生存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这对企业自身发展造成了一定制约。从市场角度分析,环保产业市场存在着无序竞争的情况,环保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据绝大部分,这些企业本身在市场上不具备足够的竞争优势,融资方面也面临着诸多困境,自身运行艰难,专业人才匮乏。很多企业不注重人才培养及引进,造成企业人才的严重流失。 2.3市场需求强烈 目前国内市场对环保设备的需求比较强劲,在产品研发上的投资比重正在不断加大,研发的总体进度非常迅速,新产品在不断出现。虽然整体技术水平落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但也有一些有代表性的产品,技术上正在不断完善和成熟,甚至个别技术已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如微孔消声技术。 2.4主要领域进步迅速 在产业扩张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发展不能盲目,避免重复建设。国内现阶段的环保产业主要是集中在3个领域,分别是水污染处理、大气污染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水污染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在技术上已经比较常熟,前景乐观。 但国内在环境上逐渐显露出更加严峻的局面,其中有代表性的就是冬季雾霾变得比较严重。治理大气污染的环保设备的总体需求量呈现出明显增长的趋势。现阶段国内的环保设备中,市场销售量名列前茅的是除尘设备、燃煤脱硫设备以及污水处理设备。而脱硝设备以及处理生活垃圾方面的环保设备也呈现出销售量增长的态势。自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占据着更多的份额,体现出极强的市场影响力。但在技术上,国内的环保设备与美日等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产品的更新以及科技转化率都未达理想程度,核心设备还要依靠进口。 3环保设备新技术的运用 3.1水力透平技术的运用 水力透平技术在环保设备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将水力透平设备安装在环保设备上的透平轴处,水力透平设备由叶片状的配件呈现圆周匀称分布所构成,是一类具有回收功能的装置。这一装置的回收功能能够很好的将从而能量进行回收使用,从而体现了环保理念。 水力透平技术的环保性应用不仅如上述那般将能量进行回收使用,还能够降低废弃物的不合理排放,正因如此,当前水力透平技术已经在石油化工产业中的合成氨、加氢裂化设备以及淡化海水的设备中得到全面的使用,这一技术的使用能够长远的保护环境,并为人们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当前国内的石油化工领域通常都是使用反转泵来对生产过程中多余的能量进行回收,但是反转泵能够回收的能量微乎其微,普遍只有15%左右,而且其还需要一定的能量驱动使其达到足够的转速以后才能发挥回收作用。随着人们对环保事业的愈加关注,显然仅仅使用反转泵已经无法实现当前社会的环保需求,所以,水力透平技术在环保事业中的大力推广已然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向。 3.2现代化自控技术的运用 工业废水的处理是当下环保设备的关键工作对象,工业领域产生的废水的合理处理是关系到国家的工业发展、经济进步以及人民可持续生存的重要工作。处理工作的总体设计规划需要保证节能降耗、前期资金投入低、实施成本少、管理操控简单等。但是国内当前的工业污水处理技术发展并不完善,而自控技术的发展能够恰好的解决这一难题。使用现代化自控技术控制工业污水的处理,既能提升管理水平又还可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实现全面的环境保护。而且,工业废水的类型较多,每种废水的处理方式都存在差异,若是一一安排人员手动处理,那么势必需要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量极大,而若是使用现代化自控技术,则可以轻松便捷的将多种废水进行充分的处理。 3.3在空气除尘设备中的应用 静电除尘器及布袋除尘器是性能优异的除尘设备,工厂中运用静电除尘器比较多,对一些大颗粒污染物的除尘效果非常明显。布袋除尘器主要对小颗粒染物除尘效果明显。将PLC技术运用到静电除尘器中,以PLC技术为主要的控制核心,将除尘设备的振打设置为4个环节,借助传感器对现场数据进行收集,借助PLC技术将数据传入以太网,借助TCP协议实现计算机通信,对设备实现实时监控。通过对PLC技术参数如控制时间、频率等进行修改,保证除尘设备随时处于较好的运行状态。 4环保设备产业前景 相比于“十二五”时期国家在各方面的部署,“十三五”阶段国家对环保事业以及环保产业的扶持力度更大。在水污染防治等方面连续出台行动计划,为环保产业的整体发展提供资金及政策上的便利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将促进环保产业的进步。预计在未来的两年里,国内的环保设备将会创造出5000亿元人民币的总产值,年增长率将会达到20%以上,在技术上也会实现大幅度的提升。未来国内的环保设备将会实现国产化以及标准化,产业结构将不断优化,产业布局不断得到强化。 结语 人们需要增强对环保意识,实施环保措施,强化环保设备的设计与研发,积极使用新技术,使环保工作更加全面、便捷、经济、有效。
污水处理技术之氨氮为什么会超标? 一、有机物导致的氨氮超标 笔者运营过CN比小于3的高氨氮污水,因脱氮工艺要求CN比在4~6,所以需要投加碳源来提高反硝化的完全性。当时投加的碳源是甲醇,因为某些原因甲醇储罐出口阀门脱落,大量甲醇进入A池,导致曝气池泡沫很多,出水COD,氨氮飙升,系统崩溃。 分析:大量碳源进入A池,反硝化利用不了,进入曝气池,因为底物充足,异养菌有氧代谢,大量消耗氧气和微量元素,因为硝化细菌是自养菌,代谢能力差,氧气被争夺,形成不了优势菌种,所以硝化反应受限制,氨氮升高。 解决办法: 1、立即停止进水进行悶爆、内外回流连续开启 2、停止压泥保证污泥浓度 3、如果有机物已经引起非丝状菌膨胀可以投加PAC来增加污泥絮性、投加消泡剂来消除冲击泡沫 二、内回流导致的氨氮超标 笔者目前遇到的内回流导致的氨氮超标有两方面原因:内回流泵有电气故障(现场跳停扔有运行信号)、机械故障(叶轮脱落)和人为原因(内回流泵未试正反转,现场为反转状态)。 分析:内回流导致的氨氮超标也可以归到有机物冲击中,因为没有硝化液的回流,导致A池中只有少量外回流携带的硝态氮,总体成厌氧环境,碳源只会水解酸化而不会完全代谢成二氧化碳逸出。所以大量有机物进入曝气池,导致了氨氮的升高。 解决办法: 内回流的问题很好发现,可以通过数据及趋势来判断是否是内回流导致的问题:初期O池出口硝态氮升高,A池硝态氮降低直至0,PH降低等,所以解决办法分三种情况: 1、及时发现问题,检修内回流泵就可以了 2、内回流已经导致氨氮升高,检修内回流泵,停止或者减少进水进行悶爆 3、硝化系统已经崩溃,停止进水悶爆,如果有条件、情况比较紧迫可以投加相似脱氮系统的生化污泥,加快系统恢复。 三、PH过低导致的氨氮超标 笔者目前遇到的PH过低导致的氨氮超标有三种情况: 1,内回流太大或者内回流处曝气开太大,导致携带大量的氧进入A池,破坏缺氧环境,反硝化细菌有氧代谢,部分有机物被有氧代谢掉,严重影响了反硝化的完整性,因为反硝化可以补偿硝化反应代谢掉碱度的一半,所以因为缺氧环境的破坏导致碱度产生减少,PH降低,低于硝化细菌适宜的PH之后 硝化反应受抑制,氨氮升高。这种情况可能有些同行会遇到,但是从来没从这方面找原因。 2,进水CN比不足,原因也是反硝化不完整,产生的碱度少,导致的PH下降。 3,进水碱度降低导致的PH连续下降。 分析:PH降低导致的氨氮超标,实际中发生的概率比较低,因为PH的连续下降是一个过程,一般运营人员在没找到问题的时候就开始加碱去调节PH了 解决办法: 1,PH过低这种问题其实很简单,就是发现PH连续下降就要开始投加碱来维持PH,然后再通过分析去查找原因。 2,如果PH过低已经导致了系统的崩溃,目前笔者接触过PH在5.8~6的时候,硝化系统还没有崩溃的情况,但是及时将PH补充上来,首先要把系统的PH补充上来,然后悶爆或者投加同类型的污泥。
环境监测分析技术——地表水中氨氮的测定 基本概念: 氨氮:以游离氨(即非离子氨NH3)或铵盐形式存在于水中,两者的组成取决于水的pH和温度。pH和温度偏高, 游离氨的的比例较高。 主要来源:是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受微生物作用的分解产物,某些工业废水(焦化废水和合成氨化肥厂废水),以及农田排水。此外,无氧环境中,水中存在的亚硝酸盐也可受微生物作用还原为氨。 样品前处理 前处理方法:絮凝沉淀法和蒸馏法 1. 比较清洁的水,可采用絮凝沉淀法 2.污染较严重或絮凝沉淀法不能去除全部干扰的水,则用蒸馏法处理(絮凝后仍明显浑浊或絮凝后无明显浑浊、加入掩蔽剂和显色剂后变浑浊而导致无法显色) 前处理目的:1.去除水样颜色或者浑浊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2.去除一些有机化合物( 如:甘氨酸、肼及某些胺类化合物)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一. 絮凝沉淀法 100 ml 样品中加入1 ml 100g/L硫酸锌溶液, 并用250g/L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到10.5, 混匀使之沉淀,离心后取上清液或用经水冲洗过的中速定性滤纸过滤后分析。 若选用离心的处理方法,最好在离心管中进行絮凝,避免沾污。离心速率:样品絮凝沉淀后转入100ml离心管进行离心处理,4000r/min,5min,取上清液分析。 滤纸降背景处理:滤纸中含有一定量的可溶性铵盐,定量滤纸中含量高于定性滤纸,建议采用定性滤纸过滤, 过滤前用无氨水少量多次淋洗(一般为100 ml) 。也可在准备阶段, 用无氨水浸泡滤纸30 min左右, 临用时再用无氨水多次淋洗, 这样可减少或避免滤纸引入的测量误差。 尽快分析:为防止前处理后的溶液再次出现浑浊和氨氮在中性溶液中可能的逃逸损失,絮凝沉淀过滤后的水样应尽快分析。 离心比过滤干扰要小很多,推荐使用离心分离。 二. 蒸馏法 将50ml 硼酸溶液移入接收瓶内,确保冷凝管出口在硼酸溶液液面之下。分取250ml 样品,移入烧瓶中,加几滴溴百里酚蓝指示剂,必要时,用1mol/L氢氧化钠溶液或1mol/L盐酸溶液调pH至6.0(指示剂呈黄色)~7.4(指示剂呈蓝色)之间,加入0.25 g轻质氧化镁及数粒玻璃珠,立即连接氮球和冷凝管。加热蒸馏,使馏出液速率约为10ml/min,待馏出液达200ml时,停止蒸馏,加水定容至250 ml。 蒸馏过程中,某些有机物很可能与氨同时馏出, 影响测定。如:甲醛, 可以在酸性条件( pH<1)下煮沸除去。 氨氮从液相中逃逸主要发生在蒸馏中前期, 特别是氨氮浓度较高的水样,氨气在水样未沸腾的前期已经从液相中大量逸出,为了保证吸收效率,开始加热一定不能过快,缓缓升温,否则易造成氨吸收不完全。 蒸馏器清洗:向蒸馏烧瓶中加入350 ml水,加数粒玻璃珠,装好仪器,蒸馏到至少收集100 ml水,将馏出液及瓶内残留液弃去。 样品测定 比色分析 取经预处理的水样50 ml(若水样中氨氮浓度超过2 mg/ L,可适当少取水样体积), 加入1ml 500g/L的酒石酸钾钠溶液,摇均,再加入钠氏试剂1.5ml或1.0ml,摇均。 放置10min后,在波长420nm下,用20mm比色皿,以水作参比,测量吸光度 注意:如果出现红色沉淀,说明水样的酸碱性没有调节好。 关键环节 纳氏试剂: 碘化汞法:碘化汞-碘化钾-氢氧化钠(HgI2-KI-NaOH) 溶液。 称取16.0 g氢氧化钠( NaOH),溶于50 ml水中, 冷却至室温。称取7.0 g碘化钾(KI) 和10.0 g碘化汞(HgI2), 溶于水中, 然后将此溶液在搅拌下, 缓慢加入到上述50ml氢氧化钠溶液中, 用水稀释至100 ml。贮于聚乙烯瓶内, 用橡皮塞或聚乙烯盖子盖紧, 于暗处存放,有效期60d。 氯化汞法:二氯化汞-碘化钾-氢氧化钾(HgCl2-KI-KOH) 溶液。 称取15.0g氢氧化钾(KOH), 溶于50ml水中, 冷却至室温。取5.0g碘化钾(KI),溶于10 ml水中,在搅拌下,将2.50g二氯化汞(HgCl2) 粉末分多次加入碘化钾溶液中,直到溶液呈深黄色或出现淡红色沉淀溶解缓慢时,充分搅拌混和,并改为滴加二氯化汞饱和溶液, 当出现少量朱红色沉淀不再溶解时, 停止滴加。在搅拌下, 将冷却的氢氧化钾溶液缓慢地加入到上述二氯化汞和碘化钾的混合液中,并稀释至100ml,于暗处静置24h,倾出上清液, 贮于聚乙烯瓶内, 用橡皮塞或聚乙烯盖子盖紧,存放暗处,有效期30d。 纳氏试剂配制的注意事项 : 反应温度 显色时间 金属离子干扰
生态环境部:10月中上旬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 9月30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合中央气象台、全国六大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和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开展10月中上旬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 全国大部地区扩散条件总体较好,预计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其中,10月初受不利扩散条件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局地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新疆南疆地区受沙尘影响,可能出现间歇性轻度及以上污染。 京津冀及周边区域:10月中上旬,区域北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中南部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或PM2.5。其中,1-3日,区域中部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南部以轻至中度污染为主。 北京市:10月中上旬,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1-2日,受西南暖湿气流及台风外围水汽输送及增温影响,空气质量为中至重度污染;4-10日,受冷空气影响,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 长三角区域:10月中上旬,区域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或PM2.5。其中,1-2日,受台风外围影响,沿海地区空气质量为优良。 汾渭平原:10月中上旬,区域空气质量以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或PM10。其中,3-7日,受冷空气和降水影响,空气质量为优良。 东北区域:10月中上旬,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或颗粒物。其中,1-2日,西部个别城市(锦州、葫芦岛)可能达到中度污染;3-5日、12-15日,区域大部以优良为主,辽宁个别城市可能出现轻度污染。 华南区域:10月中上旬,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其中,1-5日,区域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广西及珠三角地区局部中度污染;9-15日,湖北中东部、湘南湘中为良至轻度污染;13-15日,珠三角西南部为良至轻度污染。 西南区域:10月中上旬,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2.5。其中,3日,成都平原及川南局部城市为良至轻度污染;11-15日,成渝城市群局部城市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 西北区域:10月中上旬,区域大部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首要污染物为PM10或臭氧;新疆南疆地区受沙尘影响,可能出现间歇性轻度及以上污染。其中,1-2日,局地可能出现轻度污染。
VOCs深冷冷凝回收技术应用中的几个问题 冷凝技术在VOCs 治理系统的运用,有记录的已经有快50 年的历史,我国引进第一台埃德华兹公司冷凝油气回收设备,是开始运用冷凝法油气回收设备是标志,从迎接奥运会以治理大气环境生态质量为目的开展油气回收(随后提法为“VOCs 治理”)至今,冷凝技术的运用得以大力推广。 1,工况设计缺乏统一技术规范和考核标准 一个普遍现象是,同样的采用冷凝工艺(或冷凝+吸附组合工艺)、同一个项 目、同一个处理规模(VOCs 流量或油气排放流量,m3/h),不同厂家竞标或提供技术方案,所配置的制冷压缩机机组的型号和功率(甚至压缩机台数),却有不一样。还有分段冷凝的工况温度设置,有的厂家设置为3℃、-35℃、-75℃,有的厂家设置为4℃、-20℃、-70℃。配置功率的差异,以200m3/h 处理能力的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为例,同样采用冷凝工艺,有的厂家的设备的配置功率只有30Kw 左右,而有的厂家的设备的配置功率有50Kw 左右。等等,其原因就是工况设计缺乏统一技术规范和考核标准。 2,冷凝系统主要的关键的配置不统一不完善 以三段冷凝为例,有的厂家配置制冷压缩机,第一段从常温冷到3-4℃,配置一套制冷机组,第二段从3℃冷凝到-35℃,配置一套制冷机组,第三段从-35℃冷凝到-75℃,配置一套二元复曡制冷机组;但是,有的厂家配置制冷压缩机,第一段从常温冷到3-4℃,配置一套制冷机组,第二段从3℃冷凝到-20℃,没有配置制冷机组,是从第三段二元复曡机组的高温机组中取出-20℃的“抽头”温度,第三段从-20℃冷凝到-70℃,配置一套二元复曡制冷机组等等问题。 3,采用半封闭制冷压缩机组装装置的安全防爆措施不规范 涉及到VOCs治理系统采用冷凝技术的设备,关于安全防爆的相关技术标 准有GB3836、GB25285、GB25286 系列国家标准,包括电气设施和非电气设施的防爆标准。制冷系统的主要设备是制冷压缩机。由于VOCs治理系统的处理规模要求,通常配置功率都在30-300Kw。制冷压缩机按结构分有三类,全封闭压缩机、半封闭压缩机、开启式压缩机。全封闭压缩机由于其功率较小(通常都在10HP 以下),不能满足VOCs治理系统的配置需求,因此,只在小型VOCs 治理设备(如,加油站的油气排放处理装置)采用。开启式制冷压缩机则由于其体积较大,也不采用。因此,半封闭制冷压缩机成为VOCs治理系统冷凝工艺配置主要采用的机型。但是,半封闭制冷压缩机的设计,机组本身不具备要求,正确的方法是采用正压防爆或正压通风防爆的方法,解决冷凝工艺配置的安全防爆措施。 但是,国内VOCs 治理设备供应商厂家,出于对成本的考虑,很多将半封闭制 冷压缩机(活塞式或螺杆式都有)采用“隔爆”处理方法解决冷凝工艺VOCs治理 系统设备的安全防爆方法,这样做,首先是没有标准规范作依据,其次是半封闭制冷压缩机的结构不符合隔爆技术要求,第三是半封闭制冷压缩机有一些附件也不是防爆设计的产品。
吉林省开展污染防治攻坚“2019秋冬百日会战” 继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夏季攻势”结束之后,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从10月开始,组织开展“2019秋冬百日会战”,会战时间安排为10月至12月底。昨日,吉林省召开污染防治攻坚“2019秋冬百日会战”新闻发布会。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旗威出席并介绍有关情况,此次秋冬百日会战将聚焦保持环境空气质量稳定、推动断面水质改善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三大任务,主要有8方面工作内容,16项工作任务。 第一方面工作内容就是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主要有两项工作任务。一是将推进项目建设作为打好碧水保卫战的首要任务,抢抓入秋初冬的关键施工期,全面推进劣五类水体治理和水质提升项目建设,力争10月底前,588个项目全部开工;深入推进辽河流域项目建设,力争10月底前,开工127个,2019年底前完工100个;扎实推进饮马河流域项目建设,力争10月底前,173个2019年底前须完成的项目全部开工。二是深入推进工业窑炉和大型锅炉废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年底前,全省321台工业炉窑和1101台大型锅炉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方面工作内容是严格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强化对重点涉水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管,实行驻厂式监管,对于超标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三方面工作内容是切实解决涉水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全面推进入河流(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年底前,基本完成辽河、饮马河流域和查干湖周边排污口整治。二是10月底前,对已完成整改的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效。三是全面落实河长制。彻底解决垃圾、粪污等影响水质提升问题。 第四方面工作内容是加强管控煤烟型污染,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二是年底前,所有大型燃煤锅炉全部建成高效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是供暖期前,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清洁燃料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散煤污染问题。 第五方面工作内容是强化秸秆禁烧、限烧管控,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一是抓紧完善秸秆离田工作方案。二是禁烧区内实行秸秆全面禁烧。三是统筹做好限烧区的计划烧除。在确认有利大气扩散的条件下,做好限时、限量、分区、分批烧除管理。 第六方面工作内容是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主要有两项工作任务。一是要求各地修订预案,调整预警分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是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第七方面工作内容是整治“散乱污”企业。主要工作任务是进一步加大“散乱污”企业。 第八方面工作内容是务实推进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主要工作任务是推进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生态破坏问题整改,深入推进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砂、工矿企业、核心区缓冲区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四类问题整改。
对挥发性有机物要如何治理? 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检查 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检查。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检查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检查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运行情况及治污效果进行检查,将采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等单一、简易处理工艺和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作为重点执法对象,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VOCs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开展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 开展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强制药、涂料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加盖封闭。 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 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疑、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同时,进一步加强恶臭类废气除臭处理。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加大VOCs废气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 加强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 加强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加大汽车、家具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加强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加强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建设高效末端净化设施。开展出版物印刷VOCs治理,推广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无水印刷、橡皮布自动清洗等技术,实现污染减排。据介绍,市生态环境局将切实加大VOCs排放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促使性控制要求的企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VOCs治理设施建设运维不规范行为。同时,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将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全覆盖。针对VOCs排放主要工序,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同时,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现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
高氨氮废水的危害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方面是废水中的氨氮是水体富营养化和环境污染的重要物质,易引起水中藻类及其他微生物大量繁殖,自来水处理厂运行困难,造成饮用水异味,严重时会使水中溶解氧下降,鱼类大量死亡,甚至会导致湖泊的干涸灭亡。 另一方面,氨氮还会使给水消毒和工业循环水杀菌处理过程中增大用氯量;对某些金属(铜)具有腐蚀性; 当污水回用时,再生水中氨氮可以促进输水管道和用水设备中微生物的繁殖,形成生物垢,堵塞管道和用水设备,并影响换热效率。 其次,氨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氧化为亚硝酸盐及硝酸盐,硝酸盐由饮用水而诱发婴儿的高铁血红蛋白症,而亚硝酸盐水解后生成的亚硝胺具有强烈的致癌性,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健康。
河北省大气办公开约谈 9月24日,河北省大气办对1-8月份未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且月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改善幅度连续三个月排名后10位、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唐山市古冶区、固安县、黄骅市党委主要负责人,以及月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及以上的馆陶县、安平县、磁县、邯郸市永年区、沙河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公开约谈。省大气办常务副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巡视员殷广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唐山市古冶区、固安县、黄骅市、馆陶县、安平县、磁县、邯郸市永年区、沙河市2019年1-8月份空气质量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被约谈的8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作了表态发言。殷广平要求 要站在践行“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把打赢蓝天保卫战作为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的实际行动,作为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 坚持综合施策,科学施治,精准治理,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开展持续攻坚。 加大压力传导力度,以担当务实的作风,毫不松懈地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工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缺失、未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河津:关于做好近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应对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相应措施,对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驻厂监管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2、城市建成区所有施工工地达不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的全部停工。各类渣堆、土堆、料堆全部苫盖。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责任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3、重型柴油货车管控,重点要从煤矿、发运站、大型企业源头管理,在执行常规橙色预警措施的同时,可采取暂时停止运输等更加严格的强化措施(特别是28日中午起到10月1日区间污染最集中时段),减少移动源跨区域污染。(责任单位:交通局)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污染车辆停止运输作业。(责任单位:住建局、交通局、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5、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油品质量不达标、油品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进行关停治理。(责任单位: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6、对进入建成区黄标车、冒黑烟车辆进行查扣处罚,对重型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要扩大禁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责任单位:交警大队) 7、增加城市道路的机扫,冲洗、酒水作业频次,减少道路扬尘。(责任单位: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8、严格禁止燃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相关部门加大巡逻力度,发现火点要第一时间扑灭。严格执行《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坚决防止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单位: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9、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巡查人员督导检查管控措施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橙色(Ⅱ级)响应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市委宣传部督导、协调通信公司等在河津市内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教科局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市卫计局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委宣传部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5)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橙色应急响应启动后,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市指挥部制定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实行“黄色”应急响应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控制措施 ①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和新能源车辆外,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辆绕行措施。同时根据国家、省区域预警或本地污染物削峰的具体要求,采取适当的车辆限行措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②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运营时间,市区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③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除保障民生和安全生产之外,一律停产。 钢铁行业:每家钢铁企业停用一台烧结机; 焦化行业: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 小时以上; 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业停产、钢压延加工业压延工序停产; 玻璃行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20%以上; 铸造行业:全部停产; 家具制造行业:企业停产; 机械装备制造:抛丸工序停产,喷漆工序停产50%以上; 食品加工业:产生VOCs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一条生产线的全部停止生产); 人造板、塑料制品、水泥制品制造、包装印刷、玻璃钢、饲料加工等行业企业停止生产;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 ④错峰运输。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出厂区的运输车辆减少50%以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 ⑤扬尘控制措施。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每天增加3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条件下)。 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 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 所有施工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⑥综合性措施。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2)强制管理措施 ①每6小时向市指挥部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②每12小时提供未来1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未来3天天气预报;每12小时向市指挥部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3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浅谈土壤环境质量监管监测 土壤是最重要的自然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而且关系到人体健康,甚至关系到社会发展与稳定,随着人口增加急急急发展,我国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土壤环境安全问题突出。 一、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指导思想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我国土壤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土十条”提出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在构建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时,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类型、污染程度、污染物类别、技术经济条件等因素,体现系统化、差异化、科学化、法制化、透明化的指导思想。具体而言:1.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法律规划、技术规范、管理手段,在土壤污染的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构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大网”,推动土地精准管理及安全利用。2.差异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特征明显,污染特征和成因差异较大,需要因地制宜,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展区域差异化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同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特征、风险传播途径以及资金渠道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制定地方土壤防治方案时需要差异化对待。3.科学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土壤污染家底不清,成因复杂,空间异质性强,风险传播途径多样,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健全,选择适宜的技术和模式,引导区域产业合理发展,逐步推进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4.法制化。依法治土是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求,完善土壤保护体制和机制,从污染者付费、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土壤保护技术与能力等方面,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透明化。土壤污染防治各环节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土壤污染的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地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为配套落实公众参与、终身责任追溯等机制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响应各利益方诉求,有助于解决其利益矛盾冲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企业的积极性和自我约束作用等。 二、我国土壤环境监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弱,环境监测队伍建设落后 (1)我国的基层环保监管监测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县级以下土壤监测专职机构及人员稀缺,监测设备及人员能力普遍较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环境管理水平、监测能力薄弱,直接影响到环境监管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2)土壤污染累积性强,均匀性差,污染物分布不均匀,滞后性隐蔽性强,污染可逆性较差,治理复杂,无法开展自动检测,监管和监测需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量巨大。相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监管监测工作往往得不到足够重视,资金保障不充分不及时。 (3)土壤基质成分复杂,土壤环境污染物成分复杂,需要对适配有针对性的指标及检测方法,监测中的各技术问题都需要进行专题研究,相对水和大气检测的技术要求更高。由于“人财“支持乏力,土壤环境科研能力无法有效支撑土壤监管决策。 2.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使用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是出于对农业用地的保护,不太适宜评价其它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缺少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内容分散,缺乏实际操作性,不能适应我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也没有考核指标。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现状特点和国外趋势,建议在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时除了农业用地外还应考虑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工业商业用地等不同的利用方式。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评价因子的自然背景值、依据土壤风险评估制定的指导值和土壤受到污染危害的临界值,区分地区间土壤重金属的总量和有效态差异。 3.缺乏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 数量庞大的污染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超标排放污染物,有些企业不惜以身试法,偷排污染物,对土壤环境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尤其是大批量的集中偷排,监管难度大,是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公众环境自保意识与日俱增,但大部分人仍然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抵制参与程度低。 三、对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的建议 1.确立国家层面例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及监测网络 首先需要清楚了解我国不同区域的土壤质量现状,详细调查土地污染情况,设立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控制点,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系统,定期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例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掌握土壤环境变化趋势,明确潜在风险,为环境保护及民生改善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2.做好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长效机制。土壤环境监测是一项重大的、涉及国计民生与社会稳定的公共服务事业,做好运行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运行资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政府部门在财务预算中应对这方面内容单独、明确立项,才能确保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长效、持续开展。 3.全面推进从上往下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在对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环境监测站点进行重点强化的基础上,对县级环境监测站进行重点建设,对土壤环境监测基本的技术设备、作业设施及经费给予充分保障。 4.持续推进基层环保机构建设,在各地区,要建立专门的监测监管机构及人员,有效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及防治工作。加强筹建土壤环境监测人力资源体系,使高端人才能积极投入到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工作岗位屮去,对人才准入门槛耍逐步提高。要配备基本的人才培训及引进专项经费,丰富人才培训渠道,形成多样化的、互动式的人才培训体系。在多元化的培养机制中,推动土壤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使土壤环境监测技术队伍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对污染企业违规排污的有效防范措施设计。对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影响。 6.增强社会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社会培训、科普教育和全民宣传,全面提升公民的土壤环境风险防范和土壤环境保护意识 四、结束语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刚刚起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土壤环境状况底子不清、情况不明仍然是客观事实,不能完全满足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需求。因此,应该针对土壤实际情况,开阔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以掌握土壤环境的真实状况,进一步推进土壤环境监管。当前,大力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迫在眉睫,进一步提升管理和监测工作水平极为关键。要以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土壤环境为主题,以耕地和重点区域土壤为重点,构建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切实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力争建成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网络,能够基本说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同时,为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的顺利开展,还应做好各项保障措施。
垃圾分类贵在实 不要博眼球 近日,首批智能垃圾分类回收机在北京某社区落地推广,只需要扫描机器屏幕上的二维码绑定手机号,就可以开启舱门进行投递,并自动获得积分。为此,笔者专门到这个社区实地了解情况,发现所谓的智能垃圾分类回收机只回收可回收垃圾,如废纸张、废纸箱、废金属、废衣服等这些附加值较高的废品。安装智能垃圾分类回收机后,这个社区的垃圾分类同其他社区一样,并没有什么变化。 在笔者看来,这种所谓的智能垃圾分类回收机看起来很先进、很时尚,但只吃“干”的不吃“湿”的,只吃有用的不吃有害的,专挑好的吃,对其他垃圾视而不见,作用并没有宣传的那么好。 住建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生活垃圾分成4类,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从垃圾分类开展情况来看,分类的重点和难点是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只要一落地,可以说很快就会被拾荒者分拣一空,这种智能垃圾分类回收机发挥的作用其实并不大,并没有抓住垃圾分类的重点和难点,形式大于内容。 生活垃圾分类千头万绪,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做好垃圾分类需要利用好智能、高科技的设备和技术,以降低分类成本和费用,让垃圾分类可持续。但是这些智能、高科技的设备必须实用、管用、接地气,切实发挥出作用,解决当前垃圾分类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推行垃圾分类不可脱离实际、揠苗助长,否则事与愿违、有悖初衷。要力戒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不能舍本逐末;要力戒高大上、运动式,用高成本博眼球;更要力戒不尊重实际搞“一刀切”,只求短期效应。笔者认为,做好垃圾分类贵在一个“实”字,即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循序渐进。 在城乡接合部或村民居民混杂地区,首要解决的是乱丢垃圾问题。要做好垃圾的集中回收,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工作环境,让老百姓有获得感。在这些地区,当前的任务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下一步开展垃圾分类回收打下良好基础。 在垃圾分类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的地区,可以先把垃圾分为干湿两种类型,把重点放在湿垃圾的回收上,厨余垃圾是垃圾分类的关键。因此,在这些地区要着重加强厨余垃圾分类宣传,尽快完善集中回收设施建设,做好分类运输和处置,为全面开展垃圾分类积累经验。 在一些已经有垃圾分类丰富经验、群众习惯已经养成的社区,可以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并认真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这些地区当前重点需要解决的是垃圾先分后混等问题,这就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攻关,着重解决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问题,完成闭环管理,让垃圾分类形成产业链,实现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无害化。
VOCs的减排途径、治理技术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业源VOCs减排的途径 工业源VOCs的减排途径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 第一,从长远看,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的潜力非常大,是VOCs减排根本性的途径。工业源排放最大的环节就是溶剂的适应环节,包括四个方面一一涂装、包装印刷、胶黏剂的使用和清洗,这四个方面可进行源头替代的潜力非常大。现在很多行业完全可以使用水性化的涂料进行替代,例如汽车行业的替代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北京市的几大汽车行业完成了水性涂料的替代工作,其他地方也正在进行。 第二,在过程控制上,加强生产过程环节的控制是减少VOCs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主要途径。例如,在石化和化工等行业,要实现VOCs减排,首先需要一整套泄漏检测管理制度。现在全国各地包括一些炼油企业、大的石化企业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各地在VOCs的减排上首先抓的就是泄漏检测修复LDAR技术。在溶剂适应行业,像涂料生产、油墨生产等生产过程中,由于其生产过程的特殊属性,VOCs排放不可避免。在这些环节中,首先要对VOCs进行有效收集,收集不起来就无法进行治理,这是治理的前提。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以后进行治理,实在没法收集的,泄漏过程要采取一些措施减少其排放。 第三,末端治理的问题。通过末端治理来实现达标排放是当前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末端治理只是阶段性措施,但是现在由于存量非常大,不进行末端治理企业无法进行生产。在很多涉及到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是必然的,但排放了以后就必须进行治理,像油气回收、加油站、油库码头等都必须进行末端治理。 VOCs治理技术体系 VOCs治理技术体系非常复杂,治理设施的运营要求和治理费用比较高,这也是目前推动起来比较困难的原因。当前,比较成熟的、主流的治理技术主要包括四类:吸附技术(包括吸附回收技术和吸附浓缩技术)、热力焚烧技术、催化燃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前三类是国内外在VOCs治理里应用较多的。生物技术这几年发展也非常快,使用的行业也在不断拓展,相对于国外,国内相关企业的生物技术现在也基本跟上来了。还有一些辅助性治理技术,如吸收技术、冷凝技术、膜技术等等。辅助性治理技术并不意味着技术本身不重要,只是它的适用范围比较窄而已,但在某些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 从国内VOCs治理现状来看,最困难的还是低浓度的异味治理。低浓度的异味排放范围广、治理要求和费用非常高,但其治理技术和当前的主流技术相比尚不成熟。特别是这几年国内用的比较多的低温离子体技术、低温催化技术、催化技术、光氧化技术等,其中有些使用得很乱。由于基础研究工作欠缺,对技术的认识不足,造成技术选择缺乏针对性。实际上,VOCs治理所用到的往往是多种技术组合,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技术组合才能够实现达标排 放的要求。像低浓度废气,首先采用低浓度浓缩,吸附浓缩完了以后再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回收,这是低浓度废气吸附回收的一条路子,在国内外用得也比较多。 VOCs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技术选择的问题。技术选择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即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主要考虑的是能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经济合理性是在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现治理费用最低,包括一次性投资、运行费用都是最低的。在进行技术选择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污染物的浓度问题,对于高浓度的,能够回收的要回收,不能回收的可以进行焚烧;同样,对于中等浓度的气体有回收价值的一定要进行吸附回收,没有回收价值的可以进行焚烧处理,同时回收热能。比较复杂的是低浓度VOCs的治理,可以采用吸附浓缩加焚烧。目前低浓度VOCs的治理还是比较快的,但企业对现在的一些技术的认识还不足。所以,在进行治理的时候首先要清楚技术发展水平,然后进行选择。 另外,污染物的详细分析是目前进行治理时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很多企业可能现在上了一个治理设备,像活性炭吸附设备,安装后发现问题了,最后发现是因为对污染物的成分没有搞清楚,一些高沸点的有机物被吸到活性炭上面下不来,活性炭就会失效。所以在进行技术选择的时候,首先要清楚污染物的成分,在必要的时候要进行现场实验,否则盲目安装造成的工程失败对企业损失非常大。 第二,要重视净化工艺的总体设计。首先是排风系统的设计,这是VOCs治理的前提,排风系统是连接生产设备和末端治理设备的桥梁,排风系统设计不合理,排风量设计过大,对后续治理设备的费用就会提高。其次,废气的预处理工艺设计,包括调温、调湿、去除颗粒物等均要进行合理设计。 第三,净化系统的安全性设计。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一个规范可以供参考,这就造成一个问题——不同的厂家在设计同样的治理设备的时候没有规范作为参考,设备性能差别非常大。当前,净化系统的安全设计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焚烧设备、催化燃烧设备,甚至包括很多吸附设备,这几年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实际上,在化工设备的设计中,已经有了非常严格和比较完善的安全设计规范要求,只要按照规范去设计就可以了,关键是要理解规范的含义,在进行设备设计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安全性设计规范来进行设计。
杭州:VOCs自动监控系统补助最多不超过16.5万元/套 一、 资金来源 (一)省财政每年下达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二)市财政在市级环保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的资金。 二、 补助对象 1、列入2019-2021年全市范围内按照市环境管理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 2、在杭州社会化运营第三方专业单位。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同类资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三、补助条件 (一)建设改造资金补助条件 凡列入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应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其他国家省市要求安装的(“三同时”项目除外),且按标准或规范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任务、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的企业。 (二)运行经费补助条件 1、验收及联网要求:运营单位负责运维的站点须经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合格并按规范要求实现联网(联入杭州市级监控平台); 2、运行维护质量要求:运营能力(包括实验室能力、备品配件、人员技术力量、管理制度等)和运营质量达到《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管理考核方案(试行)》的考核要求,综合考核结果在合格等次以上。 3、运营管理要求: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且在杭州市范围内有运营业务的社会化第三方专业运营单位。 四、资金补助标准 (一)资金补助和安排要求 各有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补助资金。 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富阳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其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对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等企业,其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补助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属地财政按项目总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 (二)建设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对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的投资(新建包含采样单元、分析单元、数据采集单元等单元;改造相应单元和加装其它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下同)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按计划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补助;对超年度计划3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95%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8.5%);对超年度计划4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90%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7.0%);对超年度计划5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按补助标准的85%予以补助(即市本级补助为25.5%);对超年度计划6个月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并调试的企业,取消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改造按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验收并审计后补助。 项目补助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增值税)为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三)运行资金补助标准 对纳入补助范围、符合补助条件的运营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综合考核得分比确定补助金额,按照综合考核得分比乘以实际运营合同总金额的30%或20%给予补助,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不予补助。 其中:在运营过程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一次,废水在线运维扣除补助25万,烟气在线运维补助扣除40万,VOCs在线运维补助扣除30万,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2、项目补助资金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项目总运维费(不含增值税)为依据,经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确定。 (四) 建设改造市级财政最高补助标准 1、废水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按照总投资30%计,下同),以下面配置为依据计算:一是在线测量分析仪表为高品质的进口在线分析设备,仪器应具备自动零点、量程校正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二是水质自动采样器具有采集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混合水样、超标留样及报警、冷藏样品、自动清洗、排空混匀桶、保护样品及记录和通讯的功能;三是系统应满足HJ/T15、HJ/T367、HJ/T96、HJ/T377、HJ/T101、HJ/T102、HJ/T103、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72和 HJ/T 212的要求。 (1)新建或改造COD、氨氮、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0万元/套。 (2)新建或改造COD、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6万元/套。 (3)新建或改造氨氮、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6万元/套。 (4)新建或改造COD、氨氮、TN、TP、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6.5万元/套。 (5)加装其它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企业,加装 COD、氨氮、TN、TP资金补助分别不得超过4万元/套。加装TNTP资金补助不得超过6.5万元/套。 (6)重金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每增加一个污染因子补助不得超过4.5万/套。 (7)新建或改造采样和预处理、数采仪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资金补助不得超过2.0万元/套。 (8)采用合资在线分析仪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45%;国产在线分析仪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35%。 2、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以下面配置为依据计算:一是在线测量分析仪表和采样系统均为高品质的进口设备,仪器应具备自动零点、量程校正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二是采集与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CEMS全系统标准的功能要求,烟气标样应满足零气、低浓度标气(20%~30%满量程值)、中浓度标气(50%~60%满量程值)、高浓度标气(80%~100%满量程值),烟(粉)尘监测单元检测需要零点和90%的量程装置;三是系统应满足HJ/T75和HJ/T76和 HJ/T 212的要求。 (1)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流速(皮托管)等参数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6.5万元/套。如果流速采用超声波流速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40万元/套。 (2)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等参数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5万元/套。 (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等参数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8万元/套。 (4)烟(粉)尘在线系统,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7万元/套。 (5)垃圾焚烧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在上述补助标准总价的基础上,增加氯化氢(HCI)和一氧化碳(CO),补助增加3万/套。 (6)仅在线测量分析单元或采样单元之一采用进口在线仪表,其他为国产配套,补助分别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55%。 (7)如果全部采用合资系统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45%。如果全部采用国产系统的(仅测量分析单元检测器和显示部分为进口配件,则整套在线监测系统均视为国产),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35%。 3、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以下面配置为依据计算:一是系统具备一拖二的功能,自动切换监测VOCs治理前后的排放情况,至少5分钟一组数据;二是在线测量分析系统(FID或NDIR的监测系统)和采样系统(采样头、采样管线和预处理单元以及全过程标定系统)均为高品质的进口设备,仪器应具备手动或者自动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三是采集与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全系统标准的功能要求,烟气标样应满足零气、低浓度标气(20%~30%满量程值)、中浓度标气(50%~60%满量程值)、高浓度标气(80%~100%满量程值);四是系统应满足杭州地方标准《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 0277-2018)和规范以及 HJ/T 212的要求。 (1)总烃、甲烷监测子系统(采样和预处理单元、检测分析仪),参数监测子系统(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6.5万元/套。 (2)总烃有机物监测子系统(采样和预处理单元、检测分析仪),参数监测子系统(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与处理子系统等,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2万元/套。 (3)仅在线测量分析系统或采样和预处理系统之一采用进口在线仪表,其他为国产配套,补助分别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70%。 (4)如果全部采用合资系统的,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60%。如果全部采用国产系统的(仅测量分析单元检测器和显示部分为进口配件,则整套在线监测系统均视为国产),补助相当于上述补助最高的50%。 (5)非一拖二的单一系统,补助相当于一拖二系统补助最高的75%。 4、视频监控设备(含门禁系统)建设资金补助 采样区视频监控系统/ 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系统(1套高清超低照度网络球型摄像机+1套高清超低照度网络枪型摄像机)、站房内视频监测系统1套、站房人脸识别门禁系统1套以及网络等,资金补助不得超过1万元/单位。 (五) 运维市级财政最高补助标准 下列最高补助标准以下运维标准为依据计算:满足杭州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 3301/T0250-2018)、《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301/T 0277-2018)、HJ/T355、HJ/T75和HJ/T 212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运维)管理工作的通知》(杭环函〔2017〕1号)中“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基本要求”的要求。 1、废水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 (1)COD、氨氮、PH、流速等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万元/套。 (2)COD、氨氮、TN、TP、PH、流速等废水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4.5万元/套。 (3)重金属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每增加一个污染因子补助不得超过0.75万/套。 2、烟气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 (1)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湿度、温度、流速等废气自动监控系统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7.5万元/套。 (2)垃圾焚烧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8万元/套。 3、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金补助 (1)总烃、非甲烷总烃、甲烷以及湿度、温度、流速等自动监控系统(一拖二)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4.5万元/套。 (2)总烃以及氧量、湿度、温度、流速等自动监控系统(一拖二)项目,运维资金补助不得超过3.5万元/套。 补助程序 按照“先建设、后补助”和“先运营、后补助”的模式,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的验收情况和考核结果,于每年年初或年中对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进行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一)补助申请 满足补助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建设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区、县(市)或管委会配套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证明或文件复印件; (4)项目设计方案、工程决算资料或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须提供发票);进口分析仪表或采样系统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 (5)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调试报告、比对报告和调试后至验收前的在线监测系统各参数时均值数据电子版; (6)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7)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合同和视频合同复印件; (8)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9)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运行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负责运营站点的运营合同; (4)负责运营站点和运营费用汇总清单并加盖公章(表式附后); (5)运营的年度报告; (6)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综合考核结果的文件; (7)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8)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材料审核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补助工作负责,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申请补助的单位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审核后,由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 (三)资金拨付 各运营单位和市本级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在接到杭州市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计划批复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开户银行、账号和收款收据,由市财政局国库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区、县(市)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国库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应程序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五、资金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跟踪反馈制度,对项目实施督促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全额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补充事项 纳入补助范围的运营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运行费用时须扣除市、区(县、市)两级财政补助比例后收取运行费用,同时应在运营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市级财政补助30%,区(县、市)财政补助30%,则运营单位只能向委托单位收取实际运营合同金额的40%)。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补助办法》(杭环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大气治理下苦功见实效 北京是一座快速发展的特大型城市,在经济腾飞的同时,也承载着巨大的环境压力。特别是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显著,在秋冬季,空气重污染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首都国际形象和市民幸福指数,人民群众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尤为强烈。 党的十八大以来,北京市围绕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将蓝天作为市民幸福生活重要标志,聚焦PM2.5污染治理,深挖减排潜力,采取体系规划、区域协同治理、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激励公众参与等方式,加快治理步伐,改善成效显著。 几年间,北京各项污染物浓度出现快速下降,2018年PM2.5、SO2、NO2、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分别下降43.0%、77.4%、25.0%、27.8%;空气重污染天数较2013年减少了74.1%,重污染发生频次、污染程度、持续时间明显下降。 夯实基础,严格标准,治理路线图清晰明确 自2013年以来,结合不同时期全市大气污染物类型及污染变化特点,北京市不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建设。 在科学制定规划方面,2013年制定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年~2017年,先后制定多项针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的实施方案,2018年陆续出台《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全面规划北京市未来大气污染路线图。 与此同时,依托在京科研单位、高校和环保系统自身技术力量,在2014年和2018年,完成了两轮PM2.5来源解析,详细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借助大数据技术,布设了1000余个PM2.5传感器监测站,建成1020个覆盖全市乡镇(街道)的大气粗颗粒物(TSP)监测网络。 2014年,发布实施了我国首部以PM2.5治理为主要目标的地方大气污染治理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的方向、模式和法律要求。2018年又结合实际对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同时,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大气污染控制标准的地方标准,注重发挥其引领和倒逼作用。 截至2018年底,在用的北京地方大气污染物控制排放标准已达45项,涵盖燃烧源、移动源和工业污染源等诸多方面。 推进区域联防,强化协同共治,联合应对空气重污染 北京市将区域协调、联防联控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强化跨区域协防共治。 2013年底,北京市牵头,成立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2018年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升级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从国家层面推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 地区间联手,出台统一的规划和政策,区域协调、联防联控逐步向纵深发展。从2013年开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和原环境保护部等国家部委,先后发布了针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多项规划方案和年度措施,提出统一要求。2016年京津冀三地统一实施机动车国Ⅴ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标准;2017年“2+26”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Ⅵ标准的车用油品、京津冀三地联合发布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等。 共治合作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越来越紧密。2015年,北京市与河北保定市、廊坊市建立了大气污染治理“结对合作”关系,对上述两市在小型燃煤锅炉淘汰、大型燃煤锅炉污染治理等方面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协作,实施机动车排放违法行为异地处罚。建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实现7省(区、市)空气质量、重点污染物减排等信息实时共享。2017年,“2+26”城市范围统一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及时启动区域性重污染应急,协同采取减排措施。 调整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精准治污成效显著 北京市根据PM2.5来源解析,突出主要矛盾,采取“点穴”的方式,集中力量精准发力。 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的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开展燃煤锅炉治理,相继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替代燃煤电厂。截至2018年,累计完成4.08万蒸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基本实现全市无燃煤锅炉。针对散煤治理,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方式改造,目前平原地区已基本实现“无煤化”。 数据显示,2013年~2017年锅炉整治、民用燃料清洁化措施减排对PM2.5浓度下降的贡献率为35%,对SO2减排的贡献率为83%,对NOx减排的贡献率为29%。 “停、退、治”三管齐下,优化产业结构。在严格环境准入方面,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7年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 年版)》。同时以退促降,2013年以来关停了2600余家印刷、铸造、家具等行业的一般制造业污染企业;完成1.1万家“散乱污”企业的分类处置,对工业污染源全部采取了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措施。组织实施了400多项环保技改项目工程,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 “车、油、路”治理同步,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为进一步加严地方标准,北京市制定和修订了30余项地方排放标准,涉及新车、在用车、油品等。2015年,对8800辆国四、国五排放标准在用柴油公交车进行排放改造;至2018年,已为5万余辆出租车更换三元催化器,共计淘汰老旧机动车216.7万辆。同时,积极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有效减少了机动车排放。 “人防”与“技防”结合,治理扬尘污染。针对施工扬尘,对工地设定“6个百分百”要求,每年对全市约2000个建筑施工工地、150余家混凝土搅拌站实施视频监控;至2018年共完成了8000多辆渣土车密闭化改造,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治理道路扬尘,采取加强冲洗等措施,每月对主要道路进行尘土残存量检测并对社会公布。此外,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容量,开展平原地区百万亩造林,全市林木绿化率达60%以上。 完善经济政策,保持高压执法,激发全民参与热情 北京市通过正面激励和反向督导等方式,激发排污单位与公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2013年以来,北京市共投入财政资金约860亿元,涉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业企业环保技改等治污工程的财政政策已达40余项。2018年起,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以法定幅度上限开征环保税,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 公众的积极参与对于推动大气环境改善和促进社会和谐至关重要。为此,北京市加强宣传教育,搭建全媒体环境信息和知识传播平台。通过常态化地发布环保信息、建成38个公众环境教育基地、聘任10位知名人士担任环保公益大使、组织青少年举办环保主题艺术节等方式,解读环保政策、普及环保知识、传播绿色理念。 精准发力,久久为功,北京市始终保持高压执法,市、区两级环境执法队伍分工合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自2015年起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等5种手段,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源,严格路检路查、入户抽查和专项执法。2017年,北京市成立环保警察队伍,强化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 同时,加强重污染应急监管。2014年以来,5次修订《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不断完善预警分级、应急措施、应急响应和组织保障,促进应急预案措施落实到位。遇有重污染过程,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更从容有效地应对空气重污染。 北京的经验启示着我们,打赢蓝天保卫战,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保政治责任是关键,抓住源头整体规划是核心,聚焦矛盾精准施策是重点,全民行动参与共治是基础,综合施策全面治理是良策,区域协同联防联控是保障,“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的环境治理社会氛围正逐步形成。
河北 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 9月25日起,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秦皇岛和定州、辛集等市将出现重度污染天气过程,上述市已于24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 经河北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环境气象中心联合会商,预计9月24日起,受地面南风持续影响,扩散条件逐渐转差,污染物缓慢积累,其中25日以后,地面湿度增大,受可能的逆温影响,河北省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将出现重度污染过程。区域一(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和秦皇岛市,将达到橙色预警水平。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此次污染形势有可能延续到10月初。生态环境部已向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23日印发《关于启动区域一区域二和秦皇岛市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区域一、区域二城市和秦皇岛市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已于9月24日零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大气环境管理实际,切实做好环境应急和差异化管控,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派驻现场工作组,将重点督促各地精准实施减排措施,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逐行业、逐企业做好排放绩效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严禁“一刀切”。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督导帮扶,督促环境治理整改提升;对实现全面超低排放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工程优先服务保障;对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工业企业严格管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潍坊市工业排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以空气质量全面优化为主要目标,加快推进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工业企业限产减排,倒逼落后产能出清,推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进一步减少工业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突出政府主导地位,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纪律等手段,综合施策,强力推进,确保完成任务。 (二)分类处置。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企业,研究制定针对措施,做到“一企一策”,逐个解决。 (三)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到一企一个专班,一包到底。市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市直有关部门分工配合。 (四)风险管控。妥善处理好稳定、安全、金融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六家企业搬迁或关停。按照市政府《中心城区6家企业搬迁或关停工作方案》(潍政办字〔2019〕45号),对恒天海龙、恒联浆纸、亚星化学、柏立化学、潍坊山水(潍城)、华龙硝铵6家企业,10月31日前全部实现搬迁或关停。通过搬迁,推动企业整合产业链条,加快产品、工艺升级换代,实现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市工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加快铸造行业转型升级。严禁铸造行业新上产能。通过标准倒逼,加强铸造行业清理整治,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到2022年,铸造企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立起高水平铸造产业园,企业实现入园经营,实现行业集聚集约发展。其他相对分散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除部分重点企业外,引导域内铸造企业有序进入专业园区或重点监控点发展。加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铸造设备工艺,加强废水、废气、废砂、废渣有效处理,实施资源再生和循环利用,形成10家以上绿色铸造企业和园区。到2022年,全市中高端铸造产品产量达到100%。(市工信局牵头) (三)推动焦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全省2019-2020年焦化行业总量压减专项行动计划,推进焦化行业优化布局和发展。2019年关停潍坊华奥焦化公司、潍坊振兴焦化公司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及热回收焦炉,压减焦炭产能130万吨。“十四五”期间,按照全省统一布局要求,整合5.5米的其它焦炉,推动全市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信局牵头) (四)实现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10月31日前,全市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整合提升地炼行业。争取保留提升鲁清石化地炼产能。寿光联盟化工公司参与全省地方炼油企业产能转移,2021年前退出地方炼油行业,减少备案地炼产能210万吨。(市工信局牵头) (六)有序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停限产。严格落实《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列入《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采暖季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在中心城区,按照《潍坊市静稳型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橙色预警要求,32家重点企业全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采暖季期间,参照通道城市标准,根据采暖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制订重点行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根据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达到超低排放、环境管理规范的绿色标杆企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享受豁免政策。(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牵头) (七)环境问题综合整治。 1.深化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全市铸造、机械加工、纺织印染、工业炉窑等行业凡是烟粉尘和VOCs收集处理不彻底、产尘点及车间有可见烟粉尘外逸、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实施停产治理。治理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9月7日前,火电企业(51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各县市区组织对辖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不达标的停产治理。10月底前,所有适用《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企业完成提标改造;完成全市钢铁、焦化、建材、水泥、商混等423家工业企业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完成7台煤气发生炉、6台燃煤烘干炉淘汰改造。逾期未完成,停产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工业涂装行业未改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且收集不彻底,未采用直接燃烧、吸附脱附蓄热燃烧或催化燃烧等高效处理措施的,停产整治。 (2)2019年9月30日前,包装印刷等行业全面改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料。逾期未改用且废气收集不彻底的,使用溶剂型油墨的未采用直接燃烧、吸附脱附蓄热燃烧或催化燃烧等高效处理措施的,停产整治。 (3)2019年9月30日前,石化(20家)、有机化工(258家)、工业涂装(472家)、包装印刷(94家)、铝型材(72家)等重点行业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设备与场所密闭改造,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重点排放企业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在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严格执行新标准。各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执行山东省“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项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5项分行业排放标准、8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排查,向有关企业逐一发放告知函,告知企业执行污染物排放的标准限值、执行时间、整改时限、日常环境执法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大气污染物治理提标改造,确保在新标准排放限值执行之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级环境监测、监控、执法工作要根据新标准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同步进行调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4.强化主城区建材行业整治。对主城区商混企业(45家)进行综合整治,树立标杆企业,推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主城区外环路(东至杨瓦路、西至拥军路、南到八马路、北到禹王北街)以内,原则上不再新建商混站。(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审批服务局牵头) 5.加快部队燃煤锅炉淘汰。2019年10月底前,八九医院1台15吨燃煤锅炉,炮八旅部队营房5台1吨、1台6吨燃煤锅炉关停淘汰。关停之前,及时投放治污药剂,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潍坊军分区牵头,潍城区政府协调) 6.深入开展执法夜查行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推动夜查常态化,始终保持整治大气违法问题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加大新闻媒体宣传曝光力度,形成全社会人人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VOCs污染源溯源大概是怎么回事? 众所周知,VOCs对环境的影响,除了光化学雾霾与地表臭氧之外,其臭味也是一个令人烦恼的问题,特别是生产企业,一般遭到居民投诉首先是因为VOC物质的特殊恶臭。 其实大多数的VOCs都有臭味,有些臭味阈值低,例如硫醇类、烯酸酯类、有机酸类、醛类、胺类等,在0.1 mg/m3 浓度下,都还有明显的臭味,这些物质普遍存在石化业、制药业、合成树脂、垃圾处理、化制厂等行业。中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定义了八种恶臭污染物,其中六种属于VOCs。知晓臭味来源之后,通过治理与管理手段,大多可以是可以有效控制。然而如何查找与判定臭味来源,是解决臭味问题的第一步,往往也是最困难的问题。 VOCs臭气污染溯源技术是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的综合应用,其原理是利用点监测或线监测设备的监测结果,结合风向数据,计算污染物在空间中的机率分布,或利用适当的路线规划,移动量测位置以达到标定污染源位置的目的。综合国内外的技术发展现状,污染溯源技术可大概分为被动式及主动式两种(如下图)。主动式搜寻方法较常见的有等高图高点、单纯型搜寻和路径移动搜寻。被动式预测方法则包含烟流预测和分布几率预测等方法。 (1)主动式搜寻 等高图高点方法使用大量的点监测或线监测设备,获得充分的数据之后,计算特定空间中污染物的浓度分布等高图,然后由等高图的高点区域标定污染源位置。利用这种方式需要使用大量的硬设备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单纯型搜寻及路径移动搜寻这两种方法,并不需要使用大量的监测设备,而是移动监测设备以收集不同位置的污染物浓度数据,然后进一步计算浓度分布的信息。使用这两种方式容易发生量测间隔时间过长而浓度分布前后不一致的问题,适合应用在污染物浓度稳定、分布变化较小的区域。 (2)被动式搜寻 分布机率预测法不使用浓度分布的方式,而是利用测点在各方向污染物出现机率计算污染源逸散位置。这个方法不需要大量的监测设备,也不需要移动监测设备,但是需要配合气象数据计算。另外烟流预测法则以少量的监测设备,结合气象数据或高斯扩散模式,推估污染的位置。
石家庄:持续推进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 在大气污染集中整治夏季会战期间,石家庄市启动了VOCs(可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夏季会战行动,并制定《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夏季会战行动方案》,通过推进工业企业、生活源和移动源VOCs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上升的势头。 《方案》要求,要持续推进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各县(市、区)要完善重点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账,对治理工艺单一、设计不规范,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升级改造治理设施或采用组合治理技术,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在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要探索建立废气处理、排放监测、平台监控、运营维护一体的第三方治理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涉VOCs重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推动企业深度治理、升级改造。 对于工业企业的VOCs治理,《方案》中对石化、煤化工、化学药品、工业涂装和印刷等五个行业领域的VOCs综合治理,进行了详细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 其中,在石化行业中,将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VOCs治理力度,通过加强密封点泄漏治理、深化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等,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要推进炼焦行业和煤气发生炉VOCs综合整治;全面加强化学药品原料药、涂料、油墨、胶黏剂、化学助剂、日用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家具制造行业鼓励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静电粉末涂料等清洁原辅材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 对于印刷行业,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印铁企业应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 在生活源VOCs综合治理方面,将重点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治理,要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发现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建成区严禁露天烧烤,室内烧烤不得使用木炭,全部改为环保炉具,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同时,针对汽车维修行业VOCs污染问题,要求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油漆、干燥、烘烤等涉VOCs的生产工序,应在有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北京大气治理综合施策:“一微克一微克去抠” 9月的北京,秋高气爽。蓝天白云见证着近年来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于建华日前表示,近年来北京在大气污染防治上实施“一微克行动”,在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产业结构、精细管理、区域联防联控等领域精准发力。 尽管在秋冬季节,空气重污染过程时有发生,但过去20年间,北京市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分阶段持续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已被纳入联合国环境署的“实践案例”。 20世纪80年代,北京以“消烟除尘大会战”治理二氧化硫、烟尘等煤烟型污染;90年代以来,实现从工业污染治理延伸到生活等领域的综合防治,1998年起组织实施了16个阶段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2013年以来,聚焦PM2.5治理,深入开展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年开始,聚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 2013年,是北京市正式开展PM2.5监测的元年,也是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新国标”的第一年。那年1月,北京超过20天被灰霾笼罩;同年9月,国务院“大气十条”颁布,直面“复合型空气污染”的现实困境,寻求治理破局。 “近年来,北京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一微克一微克去抠、一天一天去争取,攻坚克难,久久为功。”于建华说,从“1级优”“2级良”的天数看(即达到“新国标”的天数),2018年的优良天是227天,占比62.2%,比2013年的176天增加51天,其中“1级优”天数为72天,增加31天;从重污染天看,2018年是15天,比2013年的58天减少了43天。 他介绍,2019年1月至8月,北京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8月的PM2.5月均浓度更是“跌进20+”,出现历史新低的23微克/立方米。 联合国环境署亚太办主任德钦表示,北京作为发展中国家极具代表性的大城市,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方面成效瞩目。 记者了解,北京市在实践、总结和学习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城市空气质量管理体系,以空气质量监测评价、源解析和污染源清单等科技手段为支撑,在环境规划、法律标准、环境执法、经济政策、全民参与、区域联防联控等方面逐步建设和完善。 “2013年至2017年,是北京市大气污染控制历程中措施最系统、力度最大的5年。”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说,在诸多治理措施中,燃煤锅炉治理、民用燃料清洁化、产业结构调整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贡献最为显著,其间北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PM2.5的年排放量分别下降了83%、43%、42%、55%。 近年来,北京市生态环境的治理能力逐步提升,从最初的以行政管理为主,到目前采用法规、标准、政策、技术等综合施策;累计出台大约70项地方环保标准,体系全国最全、标准限值全国最严;集中攻关,取得PM2.5来源解析、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协同等重要科研成果;运用市场、税收、补贴、价格等经济政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2018年起排污收费改环境税后,应税大气、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按国家法定幅度上限执行;建立了覆盖街道(乡镇)的高密度PM2.5监测网、总悬浮颗粒物(TSP)监测网和地表水监测网,实现了低成本、高密度、小型化传感器技术在大气监测领域的应用。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于建华表示,目前,北京市的PM2.5浓度仍然没有达到中国的环境空气质量国标,距离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值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解决秋冬季空气重污染过程,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河北8月PM2.5平均浓度创单月最好水平 “要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企业科学制定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8月24日,冒着淅淅沥沥的秋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高建民再次带队深入石家庄市进行走访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治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偏重,运输结构偏公路,环境管理粗放等问题还较为突出,在重点行业产能压减、重点企业退城搬迁、散煤治理等方面仍需加大力度。”9月3日,就调研中发现的问题,高建民与石家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了对接交流并表态,“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全力帮扶和指导石家庄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在执法力量、环保督察、资金保障等方面,向石家庄市倾斜,推动各项治理措施落地见效。” 主题教育开展以来,高建民已走访调研了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邢台、邯郸、衡水、保定等多个设区市。 “生态环境部门坚守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待,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高建民介绍说,守初心担使命,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厅级领导干部、处级党员干部围绕自己的业务领域,精心选定了调研课题50个,全厅185名处级以上干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78篇,调研成果推动了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聚焦群众最为关心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河北省在主题教育中,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夏季会战,紧盯“散乱污”企业、扬尘污染、工业企业清洁化、VOCs污染、黑加油站点、散煤污染、露天焚烧、机动车污染等8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推动了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监测数据显示,今年8月,河北省PM2.5平均浓度仅为2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1%,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单月最好水平;1月-8月,全省PM2.5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空气质量呈持续改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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