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岸之语 隔岸之语
关注数: 6 粉丝数: 7 发帖数: 1,092 关注贴吧数: 15
【070208冲顶】≈★爱庚同心★≈爱庚宣言(5) 我是在雪中风中依然不动摇的绿草, 不管有多艰难的事情, 或许那是无法忍受的痛苦 但相信自己 然后站起来 看着自己 你已经变成了一颗大树 这对你是一个非常艰苦的事 我认为不算什么的小事情 虽然我没有办法给你可以欢笑的天空 但是希望你可以依然微笑 寒冷的冬天走过的路 还有痛苦的时候发生的事情 变成一幅画 变成你的力量 放在小小的相框里 会永永远远住在的过去 狂风暴雨已过 记忆中仅有的只有我的朋友和学校 虽然很苦但是不错 要不要回去呢 我们生活中会有许多困难 或许也有互相憎恨的时候 但是我们是相爱的啊 我爱你呀! 我相信美丽的人生中会有你 感觉到这世界冰冷黑暗时 想想那个时候吧 我们一定会过去的 周围的人离开了你 希望你也不要难过 堂堂正正的站起来 为你祈祷 祈祷你的未来不会再有痛苦 还希望你承诺 不要改变你那纯洁的心 虽然我无法完全了解你的痛苦 一起忘掉吧 然后向前进吧 不要难过了 你说周围没有任何人 才不是呢 我们正在你的心中 我们生活中会有许多困难 或许也有互相憎恨的时候 但是我们是相爱的啊 我爱你呀! 我相信美丽的人生中会有你 展开在你面前的时间未必都是那么顺利 上天如果帮忙的话 我会永远在你的身边 不要怕了 过来吧! 如果你累了 可以停下来休息! 希望这时候你的背后有我在撑着 我们是相爱的啊 我爱你呀! 我相信美丽的人生中会有你 我们生活中会有许多困难 或许也有互相憎恨的时候 但是我们是相爱的啊 我爱你呀! 我相信美丽的人生中会有你
【070208冲顶】≈★爱庚同心★≈和庚一起学票据法(12) 第九十一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九十二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九十三条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五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九十七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九十八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九十九条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一百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一百零二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070208冲顶】≈★爱庚同心★≈和庚一起学票据法(9)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070208冲顶】≈★爱庚同心★≈和庚一起学票据法(8)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070208冲顶】≈★爱庚同心★≈和庚一起学票据法(4) 第二节 背书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第二十九条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第三十条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担保法(5)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孽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孽息。  前款孽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祖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第五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担保法(3)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保险法(10)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第九十三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前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九十六条 除依照前二条规定提取准备金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九十七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第九十九条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保险法(7) 第六十一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六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保险法(6) 第五十一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七条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五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保险法(5)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四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四十五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保险法(4)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第三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保险法(3)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涉外民事关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   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070207冲顶】≈★爱庚同心★≈ 和庚一起学法律之知识产权 知 识 产 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 、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 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北京情侣吵架实录 男:“你丫怎么现在才来?都几点了?!”     女:“我们家有点事儿,我爸他……”     男:“打住吧!打我认识你那天起,你们家事儿就没断过!我就纳了闷了 ' 你爸 一退伍老战   士,怎么比人家阿拉法特同志还火啊?!”     女:“得得得,至于的吗?不就是晚来了一会儿吗?”     男:“一会儿?我在寒风里溜溜等了一个多小时了!”     女:“那又怎么着?上回你跟二子他们去三里屯喝酒,我还在门口杵了仨多钟头 呢!冻得我一脑袋的冰碴儿,跟水晶灯似的……”     男:“您那是等我?您那是盯梢!仨钟头,你活该!说起这事我就来气,我说你是 学什么专业的?旁的本事没有,盯、关、跟的道行您倒是挺深;还一脑袋的冰碴水 晶,我呸!不就是些冻成固体的鼻涕泡吗?也不照照您自个那点坯子……”     女:“说话别那么损啊!我坯子怎么了?嫌我长得不好,你找一好的给我瞅瞅啊! ”     男:“你以为我不能?要不是我这人心慈手软,早就把你像甩大鼻涕似地甩了!”     女:“嗨,你还来劲了!也不瞅瞅你自己那点德行!要说你爸妈可真够伟大的,怎 么就攒巴出你这么个半生不熟的东西!”     男:“我长得是不如你,你瞧你长得多好……跟模特似的,而且还是毕加索先生专用 的!我说怎么刚认识你就觉得眼熟呢,合着在毕老先生的名画里都见过!”     女:“那也不如你!达芬奇打小练画、画的就是你吧?我还真挺纳闷的,达芬奇怎 么就透过你妈的肚子、把你的模样画得那么逼真!”     男:“怎么着?达芬奇画鸡蛋惹着你了?嫉妒了对不对?谁让你的胸脯还不如蛋黄 大呢?说真的,要不是你见天儿在前面罩着个假胸,我还真就分不清楚你的正、反面 呢!”     女: “就你好!细的跟根儿牙签似的,平时堆在一块堆儿也就罢了,每到那时 候,我就跟梦见我姥姥在缝衣服一样。”     男:“缝衣服?你们家有这么长的缝衣服针?”     女:“长有什么用?这又不是买鱼线钓鱼! ”     男:“嗨!还真让你说着了!这关键时候,它就能钓鱼!这就是资本,你懂吗?想 当年有个姜子牙……”     女:“姜子牙?充其量你也就个绿豆芽!”     男:“甭管什么芽,能钓鱼就成!你行吗?”     女:“我是不行,你行,要不你搁水里试试?留神别把乌龟、王八招来,人家一看 你那东西的脑袋,还以为是它们家来了什么瞎了眼的亲戚呢!”     男:“今儿我还就非试不可了!”     女:“嗯……你放开我!你再不撒手我喊人了,臭流氓…… ”     男:“你喊就喊吧,我想钓鱼了……”     女:“你不是嫌我像蛋黄吗?你去找个大的呀、你去呀!”     男:“我喜欢小的,钻石珠宝都用小盒装、垃圾才用大筐抬呢……”     女:“你讨厌……你欺负人……你坏 ……”
1 下一页